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教育部等八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学校组织学生岗位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体验为主的原则实施,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适应能力。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学校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着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生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射洪县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实习,旨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3号)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等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形成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办公室,小组成员为:组长:王高军副组长:赖强成员:胡奎、蒲伟、景西川、杨萍、胥进、黄辉及各班班主任.第四条顶岗实习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顶岗实习项目的合同管理、实施及统计、总结等工作;(三)负责对顶岗实习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四)负责顶岗实习中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合作第五条条件(一)顶岗实习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顶岗实习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顶岗实习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顶岗实习合作企业1、企业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四章职责第六条就业办职责(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拟订顶岗实习实施计划.(二)负责与企业协商顶岗实习协议书,并报校长批准。
(三)组织召开学生顶岗实习动员大会。
(四)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实习安全要求(一)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高度重视实习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习班主任配合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安全,加强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教育和培训等),配合实习单位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督促采取整改措施,做到预防为主。
(三)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到齐抓共管,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五)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岗位实习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二、实习安全管理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一)实习教育实习是教学功能在实习单位的延伸,相关专业部和实习班主任要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配合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劳动纪律等方面教育和指导。
1.认真做好岗前安全教育。
学生实习前,专业部有计划地安排好岗前安全教育课程或者讲座,让学生认识到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学生心里竖立一块安全警示牌。
2.认真做好学生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学生到达实习单位上岗工作之时,务必要由实习单位安全部门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教育,使学生全面了解岗位安全责任和应该注意的事项,确保上岗后的岗位安全。
3.通过多种方式的活动,提醒实习学生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专业部、实习班主任或实习单位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实习安全倡议》、签订实习安全保证书等活动,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指导,让学生时时处处都能绷紧安全这根弦。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学生实习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为每位学生的必修内容。
实习形式涵盖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其中,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时长通常不超过两个月,顶岗实习一般为期六个月。
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分阶段或集中实习等方式。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三条实习工作由学校就业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实习单位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就业处需事先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单位资质、信誉、管理水平、实习岗位匹配度、工作时长、环境条件、健康与安全保护等。
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执行实习计划,确保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或相近。
实习前,双方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准备事项及考核标准,并对实习生进行培训。
学校派遣高素质、责任心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班主任为首要管理责任人,至少每月两次实地探访学生,就业处亦需定期巡查,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条认识实习与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可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在特定条件下,学生可申请自选单位,需获得监护人同意及学校批准。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班主任同样需定期探访。
第六条参与技能大赛备赛、职教高考达标(技能成绩138分以上)或被上一级院校录取的对口单招学生,可视为完成相应实习任务。
三二连读学生未完成实习则不予转段。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副校长主管,就业处与各专业科长参与,全面监管实习工作。
第八条实习前,就业处需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遵循国家规定,涉及学校、实习单位及学生家长。
第九条参与跟岗或顶岗实习的学生需取得家长知情同意书。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令狐采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依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生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陈规律,培养学生职业品德、职业技能,增进学生全面成长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依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分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分会同教育部分担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分担任统筹管理.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被选择具有自力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平安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标的目的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自力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年夜、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品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自己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按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担任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含: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法度、时间分派、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法办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担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负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平安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品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包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包管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变革立异.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平安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令律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分和行业主管部分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含: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平安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分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担任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担任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址;(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呵护;(6)实习酬报;(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需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平安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平安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合顶岗实习;不得安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办署理组织、安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酬报.鼓励有条件的处所教育、财务部分对学生实习给予需要的财务补贴.实习酬报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酬报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按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命管理,积极介入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禁绝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陈述.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平安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平安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包管学生的住宿平安.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担任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按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呈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果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果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果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品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布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含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果记入结业成果,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资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含:(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陈述;(4)学生顶岗实习成果;(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处所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果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限期更正,对拒不更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年夜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平安包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分、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包管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平安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平安包管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平安意识教育、岗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包管顶岗实习学生具备需要的平安生产知识和自我呵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纵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规模应当笼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含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令律例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令用度和学生实习圈外人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贴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告竣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本钱(用度)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合配备需要的平安包管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须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包管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当和人身平安.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产生的用度,可以在企业本钱(用度)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酬报,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酬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分和行业部分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办事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分、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办事.令狐采学创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分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令狐采学创作。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保障学生实习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条学生实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实习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注重实习与教学相结合,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三)保障学生实习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尊重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实习计划与组织第四条学校应根据专业特点、市场需求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目的、意义;(二)实习时间、地点;(三)实习内容、要求;(四)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五)实习考核、评价标准。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实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组织实习教师培训;(三)协调企业实习场所、设备、指导教师等;(四)监督实习过程,确保实习质量;(五)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实习实施与考核第八条学生实习前,学校应组织实习动员大会,向学生讲解实习目的、意义、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职责:(一)向学生讲解实习内容、要求;(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三)监督学生实习过程,确保实习质量;(四)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成果考核两部分。
(一)过程考核:包括实习出勤、实习态度、实习纪律等;(二)成果考核:包括实习报告、实习成果等。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实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学校应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一)实习期间的保险保障;(二)实习期间的住宿、交通、生活费用等;(三)实习期间的医疗保健服务。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条实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实习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愿原则:学生参加实习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
(三)安全原则:确保实习过程中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教育性原则:实习工作应当紧密结合专业教学,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实习工作计划,明确实习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和评估,确保实习单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实习应当由学校统一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形式。
(一)认识实习: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
(二)跟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跟随指导教师或师傅学习专业技能。
(三)顶岗实习:学生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生产、服务等实际工作。
第八条实习期间,学生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网,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5、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6、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7、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范实习过程,保障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进行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校外场所,进行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活动。
第二章实习安排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习要求,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实习生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实习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实习单位报到。
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身份核验,并安排实习岗位。
第七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实习生的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合理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并对实习生进行安全、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九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实习成果与评价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生表现,对实习生的实习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和实习成果进行评价,并出具实习证明。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实习评价结果纳入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实习保障与激励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实习前的培训、实习中的指导和实习后的评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生补贴制度,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表现优秀的实习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学生的实习积极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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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
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
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
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
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
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
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
供服务。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
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
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