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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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认定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的软件企业,包括开发、销售、服务等软件相关的企业。

2.认定条件:软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在浙江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合法经营行为;-软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软件企业认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认定程序和要求1.认定程序:软件企业认定的程序主要分为资料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等环节。

2.认定要求:-软件企业应提交全面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业务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交完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交软件产品的开发报告、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软件企业应提供相关经营证照、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软件产品登记程序和要求1.软件产品登记程序: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登记结果通知等环节。

2.软件产品登记要求:-软件产品在功能、技术、质量等方面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软件产品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软件产品应具备完善的用户文档、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软件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要求。

四、认定和登记的效力和期限1.认定和登记的效力: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待遇。

2.认定和登记的期限:认定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总结:通过实施细则,浙江省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软件企业在申请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认定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软件行业的发展,提升软件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浙江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软件产品评估及认证

软件产品评估及认证

软件产品评估及认证
一、软件产品名称的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名称、企业名称须与软件著作权名称、软件测试报告名称一致。

二、软件产品评估流程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评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评估机构按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评估。

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核发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三、申报流程图:
图1 软件产品评估流程示意图
四、办理时间:
自初审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在厦门市软件企业服务平台
(/)上公示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将颁发加盖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公章式样的证书。

五、费用标准: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从业人员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附件一:评估材料申请表(系统填报)
附件二:软件产品测试委托函
软件产品测试委托函
附件三:软件产品评估申请需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注:国产软件产品提供材料1-5;进口软件产品提供材料1-4、6、7。

纸质提交:材料1/3装订后提交。

(其余项无需纸质,但需核对原件)纸质资料接收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612。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编办字[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实际,规范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以下简称“双软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双软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审和“双软核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二章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核定条件第六条软件企业核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经工商注册;(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财税[2012]27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号)要求;(三)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经过核定的软件产品或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软件企业核定材料:(一)《浙江省软件企业核定申请表》(见附件1)(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根据《软件产品评估规范HNSIA002-2016》,特制定“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相关评估办法,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依据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意见,可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参考。

第四条协会负责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

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和河南省国税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七条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所需资料

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所需资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需提交材料1、登录协会在线系统(),填写并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表》;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5、软件产品声明加盖公章;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需验原件);7、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评估需提交材料1、登录协会在线系统(),填写并打印《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3、《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5、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6、软件产品证明函或还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7、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8、企业申请评估年度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10、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 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11、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因调整系统需要开发时间,对原来办理过认定的企业,还是从年审的入口进入填写相关表格。

原来没有认定过的企业,从企业办理的入口进入。

三、原来按老办法进行年审的软件企业(认定号在2013年之前且还未过“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企业),进行企业评估需提交材料:1.登录深圳软件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并打印《软件企业评估信息表》一份(需加盖公章);2.《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3.《软件企业评估申报承诺书》一份(需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软件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根据其职责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制定行业组织规范,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律依据、流程和认定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企业不同意公布其相关信息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二章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2015-08-18 10:55:54)转载▼分类:观察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

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

然而,这两个文件仅仅取消了此项审批,对于取消后新设企业的的资质及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那么“双软认定”的取消会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一举措又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期华税律师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软认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

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国税发2013年第43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国发〔2011〕4号文四、转换思路,优化节税安排目前,“营改增”即将收官,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

7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7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标准的编号
2.我国标准代号及编号
我国国家标准的标准号由标准代号与发布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
(1)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由大写拼音字母“GB”组成,加“/T”则 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1990年以前无此区别),2001年后 ,加“/Z”为指南类国家标准。 如:GB 1806-86 石油钻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 准则”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基本要求” 其他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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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标准的概念
1991年,ISO与IEC联合发布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 本术语及其定(1991年第六版)》,该指南给“标准”定义 如下: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 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 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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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5000.51综述
GB/T 17544 的3.1主要规定产品描述应包含的内容, 与 GB/T 25000.51的5.1产品说明的要求大致相同。
主要区别是: GB/T 17544的3.1中关于质量特性说明是明确必要的; B/T 25000.51的5.1中关于质量特性说明是可选的。
GB/T 17544的3.2 与 GB/T 25000.51 的5.2基本一 致,主要规定 “用户文档 ”的编写要求,而不规定编 写内容。 GB/T 17544的3.3与 GB/T25000.51 的5.3也基本 一致,主要说明软件产品实体(源码)本身在所具有的 质量特性方面表现如何,分别与 3.1 条和 5.1 条相呼 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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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测试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企业评价标准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企业评价标准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价标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价标准1. 引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软件行业的权威组织,在推动中国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软件企业评价标准是协会为指导和规范软件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指南。

本文将对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价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并运用这些准则。

2. 评估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软件企业评价标准涵盖了多个维度,从软件产品质量、技术实力、市场竞争力到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这些维度的考量对软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旨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评估维度进行探讨。

3. 软件产品质量评估软件产品质量是判断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在软件产品质量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

软件产品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各种环境下能够正常运行。

软件产品要满足用户需求并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包括界面友好、功能完善和响应迅速等。

软件产品还应具备可扩展性和兼容性,以满足不同用户和系统的需求。

4. 技术实力评估技术实力是软件企业能否持续创新和提供优质产品的关键。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关注软件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团队和创新能力。

研发能力包括研发投入、研发流程和研发成果等方面。

技术团队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复杂的技术问题。

软件企业还应具备创新意识和持续创新的能力,以适应行业和市场的变化。

5. 市场竞争力评估市场竞争力是衡量软件企业在市场上脱颖而出的重要标志。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关注软件企业的市场定位、品牌价值和营销策略等方面。

市场定位要明确,并与企业的核心能力相匹配。

品牌价值要得到市场认可,并与企业形象相符合。

营销策略要与目标市场需求相吻合,能够有效地吸引和留住客户。

6. 企业管理评估企业管理是保证软件企业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的基础。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考量,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方面。

软件开发中的质量控制和评估

软件开发中的质量控制和评估

软件开发中的质量控制和评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开发成为了各行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质量问题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证软件质量和可靠性,软件开发中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一、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软件开发中的一个关键过程,它旨在确保软件产品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质量标准。

为了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需要在软件开发的每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从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1. 质量控制的要素质量控制需要遵循以下三个要素:产品要求、质量标准和质量指标。

产品要求是软件产品实现的目标和要求,这些要求通常包括功能、性能、可靠性、易用性等。

质量标准是软件产品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通常由用户或行业标准制定。

质量指标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度量的标准,例如缺陷密度、测试覆盖率、代码复杂度等。

2. 质量控制的过程质量控制包括以下五个主要过程:质量计划、质量保证、缺陷管理、测试和度量。

质量计划是确定软件开发过程中质量控制的计划和目标,质量保证是通过实施标准和过程来保证产品的质量,缺陷管理是对软件中可能存在缺陷的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测试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度量是对软件质量进行度量和统计。

3. 质量控制的工具质量控制需要通过一些工具来实现,这些工具包括代码审查、自动化测试、质量度量等。

代码审查是对代码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代码质量和风格符合标准。

自动化测试是使用工具来自动执行测试用例,以提高测试效率和准确性。

质量度量是使用指标来度量软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是对软件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度量的过程。

质量评估可以帮助企业和开发团队了解软件产品的强项和弱项,以及发现和解决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质量评估的类型质量评估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是由开发团队自己进行的评估,它通常采用内部开发标准来评估产品质量和性能。

外部评估是由第三方机构或用户进行的评估,它通常采用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来评估产品质量和性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湘工信信软〔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信软〔2024〕66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2月27日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四章复核评价第五章管理和扶持政策第六章附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湖南省软件产业振兴计划(2021—2025年)》(湘工信信软〔2021〕64号),加快培育软件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软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中“重点软件企业”是指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在全省工业、科技、信息化等领域起到关键作用,社会影响力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示范引领效应,经省工信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重点软件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第五条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方向:(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且在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的主要业务应该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

3. 企业应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企业的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并且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5. 企业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资源和经营场所。

6. 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应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最新的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可以查阅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

软件企业评估指南

软件企业评估指南

软件企业评估指南自2018年3月1日起,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下,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作为江苏省唯一经中软协授权的“双软评估”受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证书的原则,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7)开展软件企业评估的工作。

一、评估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7)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江苏省软件企业和产品评估规范》(T/JSIA 0001-2015)二、评估条件软件企业评估采取每年评估一次的方式进行,初次评估后,之后每年参加年度评估。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需满足人员、研发费用、销售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人员要求(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销售收入(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自主知识产权(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软件产品拥有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产品质量(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支撑环境(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诚信体系(7)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

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

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product in Jiangsu Province2022-11-26发布2022-11-26实施目次目次 (2)前言 (3)引言 (4)1 范围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术语和定义 (5)4软件企业/产品要求 (6)5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要求 (8)6评估机构要求 (11)前言本规范依据GB/T1.1-2022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以及协会常务理事以上重点软件企业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亚信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分有限公司、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分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分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分有限公司、恒宝股分有限公司、江苏润和软件股分有限公司、朗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分有限公司、焦点科技股分有限公司、江苏瑞中数据股分有限公司、苏州蜗牛数字技术股分有限公司、南京新模式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虚拟软件园股分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等共同提出。

本规范在提出和制订过程中,与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等省市软协进行了充分沟通,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南京南瑞集团并邀请他们共同参预。

引言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企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辟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

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

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应用。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造价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为了规范和统一软件造价评估,我国制定了《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

本文将就该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程的背景及意义软件造价评估是指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根据软件项目的需求、开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对软件开发成本进行评估的过程。

软件造价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软件开发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为软件开发企业提供正确的投资决策依据。

然而,由于软件开发过程的复杂性,软件造价评估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为了规范软件造价评估的过程,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

该规程的制定,旨在解决软件造价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人员水平不一、评估过程不透明等。

规程的实施可以提高软件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软件开发过程,从而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规程的内容《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评估对象规程明确了软件造价评估的对象,即软件开发项目。

评估对象必须是已经启动或正在进行的软件开发项目,评估过程必须在软件开发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

2.评估标准规程规定了软件造价评估的标准,包括成本估算、收益估算、风险估算等方面。

评估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要考虑到软件开发项目的独特性和实际情况。

3.评估人员规程明确了软件造价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职责。

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评估过程规程详细说明了软件造价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评估准备、数据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等环节。

评估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评估结果规程要求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评估结果必须详细说明软件开发项目的成本、收益、风险等情况,同时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软件开发企业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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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帮助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软件企业评估标准》和《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对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以下简称“双软评估”)的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河北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软协”)作为河北省唯一的双软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双软评估。

二、评估对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自愿接受双软评估的企业。

三、评估依据《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T/SIA002 -2017》;《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T/SIA003 -2017》。

四、申请条件(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申请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需满足《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T/SIA002 -2017》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三)申请软件产品评估的软件产品需满足《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T/SIA003 -2017》的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五、软件企业评估程序(一)评估流程1、会员企业自愿申请:登陆省软协网站()或群下载<双软评估材料附件1-10>,按照申请需求填写后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电子档(整合成一个PDF文档)和《XXXXX公司企业评估导入模板》EXL格式文档发送至省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纸质材料(《XXXXX公司企业评估导入模板》不提交纸质材料)。

2、预审:省软协每月1-10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通知企业准备现场评估材料。

3、现场评估:省软协根据预审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4、公布:每月25日前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名单在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及河北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5、报备: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发证:通过评估的企业到省软协领取《软件企业证书》。

(二)申请材料1、提交材料名称及要求2、提交材料装订要求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胶装。

一份扫描件,按照顺序扫描后转为 PDF 格式(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操作手册不需扫描).(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供新版营业执照的不提供);(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提供新版营业执照的不提供);(5)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6)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至少提交一个);对于新评估的企业还未获得《软件产品证书》的,可同时提交软件产品评估申报材料;(7)有效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仅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提供);(8)《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9)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10)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包括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附件 3)、《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11)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3)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

无证书的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附件5)和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及用户手册;(说明书不需要扫描件)(14)上年度签订的三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三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三)年度复评要求1、软件企业评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复评一次,评估流程及相关要求与初次评估相同。

2、经评估通过的软件企业,应在《软件企业证书》到期日前一月提交复评申请材料,评估所提交材料要求与初次评估相同。

3、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软件企业证书》;未接受复评或未通过复评的企业,证书自动失效。

(四)软件企业评估变更1、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软协书面报备。

2、省软协依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若企业发生变更后仍满足《软件企业评估规范》要求,但《软件企业证书》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原证书号不变;企业发生变化后不满足《软件企业评估规范》要求,则收回原证书。

3、申报程序(1)登陆省软协网站()下载《双软评估材料附件1-10》附件6,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电子档(整合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省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2)省软协每月1-10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随同下批次双软评估结果一同公布。

(3)领取变更后的《软件企业证书》。

4、提交材料变更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装订.同时提交一份扫描件(扫描后转为 PDF 格式).(1)《软件企业评估变更申请表》(附件 6);(2)企业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工商部门下达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变更后的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5)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五)软件企业证书补证1、《软件企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等,如有遗失和毁坏,可申请补发。

2、申报程序(1)登陆省软协网站()下载《双软评估材料附件1-10》附件9,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2)省软协在受理企业补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工作。

(3)领取新的《软件企业证书》。

3、提交材料补证申请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装订.同时提交一份扫描件(扫描后转为PDF格式).(1)《补证申请表》(附件9);(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原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六、软件产品评估程序(一)评估流程1、企业自愿申请:登陆省软协网站()下载《双软评估材料附件1-10》附件7,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电子档(整合成一个PDF文档)和《XXXXX公司产品评估导入模板》EXL格式文档发送至省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2、预审:省软协每月1-10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软件产品不予受理评估;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软件产品进行评估。

3、评估:省软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

4、公布:每月25日前通过软件产品评估的名单在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及河北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5、报备: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发证:通过评估的企业到省软协领取《软件产品证书》。

(二)申请材料1、提交材料名称及要求(1)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申请评估,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注: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2)进口软件产品应由负责进口的企业申请评估,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2所示。

2、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表中要求顺序装订;一份扫描件,按照顺序扫描后转为PDF格式;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软件产品样品载体,光盘、U盘等任何形式载体均可,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

(三)软件产品延续评估要求1、软件产品评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软件产品延续评估流程及相关要求与初次评估相同。

如果软件产品升级、版本号改变,则应重新申报软件产品评估,原软件产品证书废止。

2、需延续评估的软件产品,应在《软件产品证书》到期日前一月提交延续评估申请材料。

3、提交材料名称及要求如下表,其中:国产软件产品提供材料1-4;进口软件产品提供材料 1-3、5、6。

序扫描后转为PDF格式;4、通过延续评估的软件产品,换发《软件产品证书》,申请企业、证书编号等保持不变,发证时间变更为延续评估的时间;未申请延续评估或未通过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自动失效。

(四)软件产品评估变更1、因业务发展需要,软件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产品名称发生变更,可申请软件产品评估变更评估。

对于因知识产权转让,软件产品的权属发生改变的,需重新申请软件产品评估。

2、省软协依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若企业发生变更后仍满足《软件产品评估标准》要求,但《软件产品证书》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原证书号不变;企业发生变化后不满足《软件产品评估标准》要求,则收回原证书。

3、申报程序(1)登陆省软协网站()下载《双软评估材料附件1-10》附件8,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2)省软协每月 1-10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随同下批次双软评估结果一同公布。

(3)领取变更后的《软件产品证书》。

4、提交材料变更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装订。

同时提交一份扫描件(扫描后转为PDF格式)。

(1)《软件产品评估变更申请表》(附件 8);(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因企业名称变更引起的,提供工商部门下达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著作权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5)软件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软件产品证书补证1、《软件产品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等,如有遗失和毁坏,可申请补发。

2、申报程序(1)登陆省软协网站()下载《双软评估材料附件1-10》附件9,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2)省软协在受理企业补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工作。

(3)领取新的《软件产品证书》。

3、提交材料补证申请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装订。

同时提交一份扫描件(扫描后转为PDF格式)。

(1)《补证申请表》(附件9);(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原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七、监督管理(一)中介机构管理申请评估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为双软评估、复审提供鉴证服务的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审计或检测报告,如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检测报告出现任何虚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再接受此中介机构出具的任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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