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偿划转和企业分立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问题的理解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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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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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一、企业分立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根据分立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于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产的,虽然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但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派生方或新设方转让其承受的土地或房产,应当按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等及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存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答: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因此,按揭贷款保证金对于房地产企业属于一项债权,而不是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三、甲供材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甲供材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开发成本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且允许加计扣除20%。
各地对此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扣除凭证的确认方面.海南省地税局的文件可供参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四条规定:(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我对甲供材的认识:建筑业甲供材征税问题是税务机关检查甲供材的重点:(1)要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
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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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将其所有的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时,无偿划转的一种行为。
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涉及到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就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税务认定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首先要进行税务认定,明确无偿划转是否构成应税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偿划转一般不构成应税交易。
如果转让方因无偿划转取得的收益属于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应税货物的,但仅限于不动产的无偿划转,应按照该房地产的价款或者公允价值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无偿划转不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的纳税所得。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在税务认定上需要谨慎对待,确保按照规定正确处理税收事宜。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按照规定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及时足额地缴纳增值税。
如果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存在土地及房屋无偿划转,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也应当合法并及时地开具、使用和入账,符合相关规定。
2. 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对于国有企业或政府单位而言,往往存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
税务机构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一些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和免税处理。
对于被划转的国有资产方面,由于其所得是属于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予免税或者减免。
国家税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免税或者减免处理。
3. 其他税收处理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可能还涉及其他税收方面的处理,如物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税务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税收进行认定和征收,确保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的各项税收得以合法合规地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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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由于土地增值税有这样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有的观点据此认为,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房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单位和个人转让资产是否取得收入,不是以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是不是收取价
款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判定是否取得收入。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母子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划转,是一种关联交易,如果双方之间名义上不收取价款,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法[2009]2号)。
房地产财税答疑—公司分立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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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税答疑—公司分立涉税问题摘要:公司存续分立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分析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有多块土地,现计划将其中的一块土地进行处置,打算用分立的方式,请问分立过程中会涉及哪些税种?【答复】首先,明确下分立的概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分为两种: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根据问题描述,上述情况适用于存续分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的同时,转让部分负债和劳动力,则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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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财产形式存在的资产,相当于从国家所有者转移到其他受益者手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实体将不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被划转的资产将由其他主体使用和支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纳税义务,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都有附加条件的,如资产项目要达到确定标准,例如企业的资产总额要满足一定的额度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要在一定人数以上。
对于接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将需要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划转,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增值部分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划转时,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
最后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国家财政部门核准的各种合同、单据和权利转让等行为所征收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是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的,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合同金额,因此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涉及土地的无偿划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相关主体应该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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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近年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资产或者资源在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企业全部资本金时,划转给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得以获取企业所属资源资产价值作为补偿条件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其中之一便是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现状以及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现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产权无偿划转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问题将直接引发税收问题。
有必要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就给涉税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税收的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问题。
在我国税法中,资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评估价值,而这个价值通常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需要依据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实际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是难以确定的。
在涉税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适当的优惠。
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
在涉税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企业分立对增值税和土增税的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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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对所得税和土增税影响一、企业分立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一)增值税1、税法规定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影响(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文规定,企业分立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a90fc67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35.png)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首先,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征收。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是当一方将土地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使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无偿给予他人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纳税人提供劳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另一个税收问题是企业税。
企业税是一种国家针对企业所得利润进行征收的税收,企业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所得利润大小来确定。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时,涉及到的是土地资产的流转和利用,而非企业所得利润,因此不会直接产生企业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收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的税收问题,有以下两个解决方案:首先,对于涉及土地无偿使用的关联方,可以依法按照市场价格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关联方之间通过无偿使用土地进行税收避税的问题。
其次,对于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时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对于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增值的比例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到关联方个人的收入,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总之,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领域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92180a4f242336c1eb95ee4.png)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 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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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对于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安排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部分观点认为由于是无偿的产权移转,资产不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因而不存在税务问题。
但也有观点认为,国有资金的流动符合税务征收的特征,属于部分税种的征管范畴,需要考虑相应的税务征缴问题。
尽管产权无偿划转税务实践中观点多有分歧,但普遍认为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五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如果客体为非实物资产,则主要包含三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本文将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进行分析。
=相关规定(一)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特定主体之间及特定情况下产权划转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了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公司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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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企业根据经营战略或经营管理的需要,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组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对外投资等等。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左,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苴中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需经翹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立,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
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一种法律形式持续着企业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英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淸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将公司分立业务的会辻及税务处理说明如下:一、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分立公司从被分立企业中派生岀来,在工商登记时是按新设公司处理的(但税法不作为新设公司处理),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评估价)入账。
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特殊重组(免税改组)的条件,应以原历史成木为原则确定W税基础。
企业按照账而原价讣提折旧,按照计税基础汁算税法折旧,每一纳税年度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业,应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将来转让或淸算股权时,按照计税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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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及上地増值税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用是指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左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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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来源:大力水手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各地地区口径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30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34bb4a4177d480ea1aa815ef9b78fb3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税务【湖南税务】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7-05 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5bf3740de94a94bde770bb9f123197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税?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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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成为一种常见形式,但是同时也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税法角度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企业将其资产、股权等产权权益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这种形式的划转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放权,促进企业上市,也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如果涉及到税收问题,就需要在税法层面上予以考虑。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到的税种包括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这里着重探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在国有产权划转时,需考虑是否会涉及企事业单位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得以及从中国境外居民所得处支付给其的所得税款。
在这里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所得税有以下几点:(1)国家通则和地方规章之间的矛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的划转或处置所得,减去相关成本等支出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地方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则规定产权划转税费缴纳,虽然并未明确划转使用方为国有企业的情形,但业内有人认为,若按该规定执行,则国有企业无偿划转产权会增加企业财务成本。
(2)是否构成无偿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构成无偿转让亦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无偿划转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对价,交易双方并没有进行等额的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完税清单导入和核对业务操作规范》中规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中无偿转让的,应依据交易时产生的权益变动和经济利益分配来确定是否形成企业所得税。
如为无偿转让,应按照收购时产生的额外减值予以税前等价资产调整。
三、土地增值税除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于对土地收益增加的部分所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用于交换、出售、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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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关于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是政府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国家税收收入的政策,可以有效激励社会资本以及企业部署业务,拉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繁荣发展。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主要是指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比如土地、厂房和设备等,只要企业把它们无偿转让给税务部门,可以年度享受税收减免。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有助于拉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繁荣发展。
因为它
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经营,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来源,改善了企业的融资状况,和企业的发展,对整个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资金流向的不均衡,不同地区的税收
优惠程度可能不同,和可能会引起流动性缺口的问题。
要想做好资产无偿划转税收的管理,首先要落实有效的税收征收政策,以及建
立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得到充分调配。
总之,资产无偿划转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健全有效的税收政策,
将会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优势。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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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日益频繁。
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国有产权的无偿转让后,面临的是财产转移、资产减值、所得增加等涉税问题,无偿划转涉税问题对此需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在于,国家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其他主体,这一全过程需由税务局进行监管。
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进行这一转移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企业改革、合并重组、政府监管等。
而在转移完成后,需依法依规报税。
具体来看,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转移的资产目前的市场价值,其次是确认是否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等税种。
此外,还要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无偿划转释放出减税减费效应,但也存在着影响公共财政收入的风险。
因此,国家对于无偿划转会严格限制。
从纳税角度看,无偿划转承担的税务成本主要是资本利得税,这就要求我们要审慎调整有关政策,使之既可以推进改革,也要保证国家财政稳定。
和其他资产交易方式一样,无偿划转在涉税方面主要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影响,利用这些税种的减免调节,可以实现优化税务规划和管理的目的。
在日常操作中,应该更多地依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比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利用先进技术构建新型信息化纳税服务体系,以推动税务工作的创新。
将涉税精细化管理贯穿于整个无偿划转过程,包括产权转移、财产清算、税务审理等环节,并对可能出现的税收争议进行预判和处理。
这些方面的改善都有可能带来效益的提高。
因此,无偿划转不仅是企业改革的一种手段,也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抓手,如何把好无偿转移的税收关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资产划转相关涉税政策分析
![资产划转相关涉税政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191af53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bd.png)
资产划转相关涉税政策分析近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日益增长,资产划转逐渐成为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整合企业资源、优化业务架构的重要形式。
资产划转是以股权支付对价或以资本公积作为对价的资产划转,以权益作为对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
在实务中,有单纯的资产划转,有将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业务一并无偿划转。
企业资产划转主要涉及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因此,企业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不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仅是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不适用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其中,对于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划转,也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计征增值税。
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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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
土地增值税
肖立东
【摘要】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主管.请问,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09
【总页数】1页(P45-45)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征收;应当;分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主管
【作者】肖立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主管。
请问,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司分立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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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该如何解决公司分⽴涉及各种税收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分⽴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该如何解决1、公司分⽴所得税的处理(1)公司分⽴所得税⼀般性处理公司分⽴所得税⼀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企业对分⽴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进⾏处理。
D、被分⽴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为,其中被分⽴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适⽤所得⼀般性处理的情况下:A、只要分⽴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公司发⽣所得税的纳税义务;B、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C、存续分⽴⽐新设分⽴会节约所得税。
(2)公司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财税59号⽂将公司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分⽴企业接受被分⽴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企业已分⽴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企业承继。
C、被分⽴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资产占全部资产的⽐例进⾏分配,由分⽴企业继续弥补。
D、被分⽴企业的股东取得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企业分⽴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企业全部净资产的⽐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房开企业资产划转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房开企业资产划转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84574bc284ac850ad02429a.png)
房地产企业将其中一块土地,按人财物一起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有什么政策?1.企业所得税。
依据109号文件第三条及40号公告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2.增值税。
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股权划转不征增值税,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反正就是母公司销项,子公司进项,其实没影响,而且没票也不好扣除。
3.土地增值税。
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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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划转和企业分立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问题的理解
@资本税收__徐贺
最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一定条件之下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和企业分立过程中房地产转移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一直都是存在一些争议的,且各地的处理方式不同,重庆地税能够通过税务公告的方式来明确这些问题的处理着实是令人称赞的。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一些类似的问题,现将对这类问题的个人理解拿出来与大家一块分享。
一、无偿划转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直接全资和间接全资,下同)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合伙企业之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政策领域,对于无偿划转房地产是否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中,仅是在契税的政策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中资产划转的规定,其基本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中对土地增值税的不征收条件一致,值得指出的是契税的财税【2012】4号中对这种情况用的是“免征”一词,而征求意见稿中用的是“不征”一词。
一般来说,“免征”是指已经纳入了征税的范围,但是出于政策原因给予了免税的优惠,属于税收优惠;“不征”应该是指从性质上来说就不应该属于税收范围,不属于税收优惠。
在中央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并没有一个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文件规定无偿划转房地产可以免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与这种情况比较类似的规定只能是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
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同企业之间的房地产无偿划拨不属于现行政策中规定的以无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从基本政策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不应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的问答就指出,自然人向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免税的“赠与”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具体的案例中也有不征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征的案例都是有关部门以特批文件形式的,仅是某个企业能够适用,其他企业不能参照执行,例如201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财税【2013】3号对中信集团改制过程中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2009和2011年分别以京地税地【2009】187号和京地税地【2011】181号
两个文件对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将非经营性房地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享受无常划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必须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特批,而不能够大面的企业去享受,这主要是上位法中没有这样类似的规定,要突破基本政策的规定只能是单独发特批文件了,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也是当前税收法制环境的无奈。
二、企业分立中房地产转移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被分立公司将房地产转移到新设公司作为被分立公司投资人对新设公司的非货币性注资,若新设公司的投资主体不变的(投资人以及投资比例与被分立公司均相同),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企业分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企业所得税领域中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个重要条件非常相似,即权益的连续性,也就是在分立出的新公司中原股东要按照持有原公司股权的比例去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以维持在分立后的新企业中原股东权益的持续性,当然了,这种权益连续性的思想仅仅是存在于外国所得税制中,在我国制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时给引用了过来而已,征求意见稿的这个前置条件稍稍有一些偏紧。
目前,对于企业分立涉及到的房地产转移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中央层面的税收法规定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做出了近似的规定。
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这个文件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企业兼并,企业兼并包含哪些形式等。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从当时的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来看,兼并应该相当于企业合并。
也就是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房地产转移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能够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遇的理由可能是因为合并属于股东之间的产权交易,而不是直接转让房地产行为。
企业合并的另外一个对立面就是分立,一方合并就有可能是另一方的分立。
合并和分立在经济实质上是一样,都属于产权上的交易,因此,适用的税收待遇应该一样,也就是从理论上讲,分立业务涉及到的房地产转移也应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目前,也有地方税务机关做出了规定,例如青岛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问答也表示,这种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企业分立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转让房地产,本质上说属于企业产权的转让,因此,不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本次重庆地税的征求意见稿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应该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