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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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专项抽查、监督检查、执业能力测评、记分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红黑名单制等形式,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第六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

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救援总队可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满足应急管理部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人。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范文一、规定目的为了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机构设置及资质条件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以满足消防技术服务的需求。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如灭火器检测、消防器材安装维修等。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以确保服务的可持续性。

四、注册管理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注册手续,并获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证书。

2.注册证书应具备真实、有效的信息,并标明有效期限。

3.注册证书应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号码、有效期限等。

5.安全保障措施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3.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公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七、处罚措施1.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于虚假注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予以吊销注册证书,并公示其虚假注册的事实。

3.对于严重违规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罚款,并吊销注册证书。

4.对于消防技术服务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罚款。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4年2月3日2管理规定编辑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

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

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1. 文件目的本程序文件的目的是确保消防服务单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其消防服务,保障公众和财产的安全。

2. 文件适用范围该程序文件适用于所有消防服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服务机构、消防教育培训机构等。

3. 文件内容该程序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 消防服务单位管理组织架构- 描述消防服务单位的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

3.2 消防服务单位的基本职责- 明确消防服务单位的基本职责,包括保障公众和财产的消防安全、提供紧急救援等。

3.3 消防服务流程- 详细描述消防服务单位的服务流程,包括接收报警、调度消防力量、处置火灾事故等。

3.4 人员培训和管理- 阐述消防服务单位对员工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等。

3.5 设备和设施管理- 规定消防服务单位对消防设备和设施的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等。

3.6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确定消防服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流程和要求,并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7 安全监督和评估- 强调安全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包括消防部门对消防服务单位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4. 文件实施该程序文件应由消防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实施,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遵守其中的要求和规定。

5. 文件评估和修订该程序文件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其与消防服务单位的实际运营相符合。

6. 相关法律和法规该程序文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法律和法规,任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为《消防服务单位程序文件》的基本内容,旨在帮助消防服务单位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现场消防管理程序编制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年月日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目录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术语定义 (1)4. 适用范围 (2)5. 消防组织机构 (2)6. 教育培训 (4)7. 危险源辨识 (5)8. 消防安全管理 (6)8.1 总包消防管理 (6)8.2 消防设备验收 (7)8.3 施工现场消防隐患排查 (8)8.4 消防检查 (8)8.5 灭火器的配备 (9)8.6 临时消防设施 (11)8.7 易燃易爆危险品 (11)9. 消防演练 (12)10. 应急措施 (13)11. 附表 (15)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以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基本原则,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在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减少损失、降低危害,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消防事故,结合工程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文件。

2.编制依据本程序文件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3《北京市消防条例》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2.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42.7《中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2.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2.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 1469-20172.12政府通知文件及业主管理要求3.术语定义火灾: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发生的一种氧化放热反应,通常伴有光、烟或火焰。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前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完整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叙文件一、背景介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运作顺利、高效,制定本程叙文件,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二、组织架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如下:1. 机构负责人: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和决策,对机构的运作负总责。

2. 技术顾问: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咨询和指导,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3.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技术人员: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5. 行政人员: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文件管理、人事管理等。

三、职责分工1. 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 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 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2. 技术顾问的职责:- 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指导,解答相关技术问题。

- 制定消防技术方案和标准,审核项目的技术方案。

- 参预消防技术培训和研讨会,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3. 项目经理的职责:-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 制定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监督项目的实施发展。

- 协调项目各方的利益关系,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4. 技术人员的职责:- 根据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 进行现场勘察和数据采集,分析消防安全风险。

- 编写消防技术报告和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5. 行政人员的职责:- 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文件管理、人事管理等。

- 协助机构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 组织会议和活动,协调内外部资源。

四、工作流程1. 项目接洽阶段:- 客户向机构提出项目需求。

- 机构派遣项目经理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具体需求和要求。

- 项目经理提供初步的技术咨询和建议,确定项目可行性。

2. 方案制定阶段:- 技术顾问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消防技术方案和标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用户操作手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用户操作手册(版本号V2.0)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9年12月目录1系统配置 (2)1.1浏览器要求 (2)1.2标签打印机 (2)1.2.1标签打印机安装驱动 (2)1.2.2标签打印机的打印设置 (4)2操作说明 (5)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操作流程图 (5)2.1.1账号注册、实名认证流程图 (5)2.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录入流程图 (6)2.2注册 (6)2.2.1账号注册 (6)2.2.2上传材料 (9)2.2.3实名认证 (11)2.3自主录入 (12)2.3.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录入 (12)2.3.2自主录入信息查看 (14)2.3.3自主录入信息修改 (16)2.3.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历史信息查看 (17)2.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 (18)2.4.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修改 (18)2.5执业人员管理 (20)2.5.1注册消防工程师信息管理 (21)2.5.2消防设施操作员信息管理 (22)1系统配置1.1浏览器要求推荐使用谷歌、火狐、chrome或IE9以上版本等浏览器。

1.2标签打印机标签打印机的参数要求。

1.2.1标签打印机安装驱动第一步:安装驱动前,保证标签打印机与带电脑相连接,选择如下文件夹打开:第二步:双击如下图标,进行驱动安装;第三步:进入如下界面,选择安装打印机驱动程序,点击”下一步“;第四步:进入如下界面选择“USB”,点击“下一步”;1.2.2标签打印机的打印设置第一步:在维保打印页面点击“打印维保标签”按钮;第二步:选择相应的标签打印机,进行如图设置,点击“打印”。

2操作说明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操作流程图2.1.1账号注册、实名认证流程图2.1.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录入流程图2.2注册2.2.1账号注册第一步:进入系统后,点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主录入”(已注册账号用户可直接登录)。

第二步:页面跳转,进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自主录入操作说明”页面。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程序文件一、引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负责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消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程序文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程序文件的制定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程序文件的制定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程序文件的制定必须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程序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2. 科学性原则:程序文件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标准,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规范和精确。

3. 安全性原则:程序文件应注重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确保服务机构的工作安全和客户的安全。

4. 实用性原则:程序文件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能够指导实际工作并能够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和完善。

三、程序文件的主要内容1. 组织机构设置: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等,包括领导班子、职能部门以及人员任命与调整等内容。

2. 工作程序: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接受委托到提交成果的全过程,包括工作接受、项目分解、任务分配、工作实施、成果报告等环节。

3. 业务范围和技术标准:详细说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具体业务范围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例如消防设计的要求、施工检测的方法等。

4. 资源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拥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5. 服务质量和责任: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和对于服务结果的责任承担,确保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诚信度。

6.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确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如内部审查、第三方评估等,并明确处罚措施以确保程序文件的执行。

四、程序文件的实施要求1. 培训和宣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他们理解程序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宣传普及程序文件的知识。

2.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程序文件的有效执行。

3. 定期评估:定期对程序文件进行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方法,具备消防隐患排查的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工作。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服务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客户的服务请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的内容、时间和结果,并保密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评估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公安部令第1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粤公通字[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70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严格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全省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推进完善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资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的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车辆清单和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从事技术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消防设施检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消防设施检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备案的证明文件(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暖通、给排水、电气、自控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国家相关执业注册资格各不少于1人)。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申请后,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理论考试、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环节,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人员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情况,进行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检查评审,并得出明确评审结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概述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为国家或社会提供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根据《消防法》和《消防行业准入管理办法》,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是必要的,只有具备资质的机构才能够提供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

资质审批的程序审批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者,应当向消防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资质申请材料。

审查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批。

审查内容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所需消防资质是否齐全等。

验收资质审批完成后,消防机构对预审合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包括设备设施是否齐全、人员是否充足、消防工程施工、维修、检验等流程的控制是否规范和符合要求等。

发证通过审核和验收,消防机构颁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资质审批的条件机构资质条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有相关专业人员从业资格;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有相应消防专业技术资格,或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领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之后,经消防机构认定符合条件。

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成立时间、业务特长和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填写完整,提交相关资料;2.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主要任职单位的社会信用信用证明、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3.申请人应当提交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任职证明或聘任文件等。

资质审批的期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申请完成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消防机构需要收集补充材料,期限可适当延长。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是保障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希望相关机构应严格遵照消防法规进行审批,确保符合条件的机构得到资质认证,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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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29号令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9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XX年2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
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
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
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
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
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
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
围内执业。

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
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
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
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
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
篇二: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报单位:填报日期:(印章)年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及核定。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三、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应使用A4(210×297)型纸。

五、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资料;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执业人员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设施、设备及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的顺序装订。

六、本表所指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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