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薪酬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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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运营管理及业务推荐提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激励员工进行基金产品销售,结合上海凯纳相关制度,现提出营销人员业务推荐提成管理办法。

XX的产品销售,根据渠道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内部(包含集团各下属公司);另一种是外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券商、银行、第三方财富中心。针对两种渠道,制定以下激励管理办法。

1.公司内部销售激励办法

内部渠道销售主要分为内部个人销售及内部渠道销售。激励办法具体如下:

1.1内部个人销售

主要指不通过渠道代销的直接针对个人销售产品,包括公司存量产品和未来准备发行的自主发行为主的产品(非渠道代销的产品)。具体如下:

1)认购费部分:公司收取认购费扣除税费之后全额奖励给营销人员。

2)管理费部分: 公司根据具体产品进行管理费计提奖励,计提区间为0.3%-0.5%。

3)业绩报酬部分:公司收到的业绩报酬收入部分的20%分配给营销人员。

以后公司在发行新产品的时候会明确给出该产品的营销激励政策。

1.2内部渠道销售

由内部销售人员独立完成开发的渠道销售产品,分配比例为扣除渠道收取费用之后管理费的30%。原则上没有后端提成。如果是以内部团队合作的,则所有参与者按不同贡献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再上报基金发展部进行报备。

2.外部渠道销售激励办法

外部渠道销售,主要指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产品代销,包括券商、银行、期货公司、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针对外部渠道,制定外部经纪人个人销售及渠道销售两种计算方式。

2.1外部个人销售

外部经纪人是指和公司签订合伙人协议的个人与企业,主要是帮

助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及渠道拓展。针对个人销售,根据销售金额计提奖励。

1)销售100万-500万,按销售金额1.2%计提奖励;

2)销售500万-1000万,按销售金额1.5%计提奖励;

3)销售1000万以上,按销售金额1%计提奖励,另参与公司业绩报酬收入,具体比例一事一议。

2.2外部渠道销售

经外部经纪人介绍的渠道方,实现产品代销或直投后,分配比例的原则为:扣除渠道销售所收取的代销及管理费用,公司拿到的剩余管理费的10%。

如外部经纪人参与到具体的商业谈判(原则上不少于谈判总次数的2/3),且对渠道代销落地有实质性影响的,可根据情况参与公司业绩报酬收入,具体比例一事一议。

3.首单奖励

针对第一单产品,内部外部渠道均可享受首单奖励,除第2点、第3点所示常规奖励,再根据规模奖励现金,具体如下:1),销售100万-500万,奖励现金1万元;

2),销售500万-1000万,奖励现金2万元;

3),销售1000万以上,奖励现金3万元。

后期新开放产品,均设首单奖励,与新产品奖励机制一同公布。

4.累计奖励

个人直销产品除了管理费之外还有渠道累计销售规模的金额奖励,奖励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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