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法政学院法学154 陈忠文 15123441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或保护就弱一些呢?这样的规定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为了突出全民所有重要性。但的确给人这样的印象。事实上,我国立法一直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予以保护的,倒是国有财产保护力度不如个人财产,如众所周知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就是明证。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或谁拥有所有权,均一视同仁地保护。平等保护既意味着国家或政府不能侵害个人财产,同样也意味着个人不能侵害国有财产。这是社会的基本规则。我认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划清个人(社会)和政府各自行使权利(力)界线。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权的排他性,不仅包括非所有权人(个人),也包括政府。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而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或保护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不能替代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干预或妨害个人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而所有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核心,无疑是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优先力,以及由于它事关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采取了广泛多样的方法进行保护等。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称所有权为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并非言过其实。然而,任何自由权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确是可贵的,自由的条件性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所有权也不例外。

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角色”。政府角色是中立的,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在些由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民事行为完成的,政府就不要插手,否则就会偏向某一方,就构成不正确干预;对于需要政府出面的干预、限制私人权利的时候(也就是需要动用行政手段时),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这理由便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不要强制手段实现可以或本应用契约手段做成的事情;不要混淆角色或手段,不要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首先应当守法。这些法律并不是完全都写在条文上,有的是贯穿在法的精神当中。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规则便是对所有权的尊重。同样我们只有正确的运用和行使所有权,才能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