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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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明确紧急避险系统管理、
维护职责,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改
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等。不及时修改、补充完
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次。
第3条在井巷中要悬挂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结合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编制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位置、规格和种类的避灾路线,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完善。无标识或避灾路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次,避灾路线缺项或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次。
第4条在紧急避险设施外要悬挂有清晰、醒目、牢靠的紧急避险设施标识,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制作并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无标识或使用说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次。
第5条每年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 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外包装要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且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对巡检发现的紧急避险设施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 次,不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部件、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次,储存的物品无标示或过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次。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条、次。
第6条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未建立档案的对责
任单位罚款 500元/ 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
第7条每年要组织开展 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开展应急演练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元/ 次,未建
立档案或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项、次。
第8条每10天要对紧急避险设施的供电电源进行检查和测试。不
及时检查、测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次。每月要对配备的高压气
瓶进行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 95%时,通知
调度室组织人员进行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不及时检查、调试及检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项、次。每年对压
力表进行 1次强制性检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 次。
第9条按设计要求必须为紧急避险设施接入压风自救系统、供水
施救系统管路,并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对进入紧急避险设施前
20米的管路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
在现场设置巡检牌版,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管路检查、维护不及时出现漏风、漏水的对责任
单位罚款 200元/ 次,未对管路采取措施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处。未按规定巡检、巡检记录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次。
第10条在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必须安设矿井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对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在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和出口要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在紧急避险设施内要设置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要经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对系统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和避难硐室前的缆线
要采取保护措施。传感器、电话等设置不全或未安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台。系统维护不及时、缆线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责任单位
罚款200元/ 项、次。
第11条矿井要结合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紧急避险演练制度,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完善。无救援预案或演练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项。未及时修订、补充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项、次。
第12条矿井要经常监督检查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时,责令有关人员立即进行维护处理,必要时可停止采掘作业。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次。
第13条矿井要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进行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常识。在紧急避险系统调整后,要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情况。培训内容不齐全或系统调整后不及时培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元/ 项,培训人员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元/ 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