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新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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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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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河景观路工程第一合同段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太子河景观路工程第一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

2011年4月20日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所属单位雇用的外用工队伍和个人。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凡在安全生产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成绩显着;

2、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发生;

3、安全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深入,效果明显;

4、落实逐级安全生产防火责任制,认真进行安全生产防火检查,积极采取措施整改隐患,监控危险源,效果明显;

5、在安全生产防火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和预防事故效果明显;

6、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或维护群众利益,遇有险情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条奖励办法

1、具备第三条的条件,可评为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先进单位、集体、班组或个人。

2、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先进个人的奖金为200元;先进班组按实际在岗人数按人均100元计发奖金。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突出,

效果明显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00元—1000元:

1、关键时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大型设备事故或各类架设的倾倒,倒塌、深沟塌方者;

2、排除重大设备隐患、电器设备隐患及在施工中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者;

3、能够坚决及时制止严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

4、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非事故直接责任者能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伤势恶化者;

5、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及防护设备有发明创造或显着改进,取得良好效果者;

6、对单位在安全生产、防火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切实可行,效果显着者;

7、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及火灾时,舍己救人或保护国家财产,明显减少经济损失者;

8、积极支持安技部门工作,为重大生产事故及火灾调查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事故结案者;

9、在特殊的施工条件下,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给施工带来较大隐患,采取防护措施得当,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者。

第三章处罚

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生各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1、单位(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2、单位(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故事,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直属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单位(直属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进行拆除、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单位(直属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直属项目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整顿。

6、两个以上单位(直属项目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整顿。

7、单位(直属项目部)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单位(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条对发生各类事故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安全负责人及责任人除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一起,分别处以5000元至20000元、1000元至5000元、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分别处以2000元至5000元、1000元至20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项目部)、主要责任者及一般责任者根据性质、可能导致的后果分别处以2000元至20000元、2000元至10000元、100元至2000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或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防火责任制或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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