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条例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条例
第一条违规行为范围
公司员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要求,廉洁从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接受请托或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或者其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违反规定,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索取回扣、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
4. 在工作中故意推迟、拖延、轻视或者不履行职责;
5.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参加不正当的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理
公司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会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几种:
1. 停止工作并责令改正;
2. 取消绩效考核或其他奖惩;
3. 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4. 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员工发现其他员工存在违反廉洁从业条例的行为,应该立即向上级汇报,以利管理层及时处理。
第三条条例的解释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任何版本的《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条例》。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Yesterday disappeared, January 6, 2020员工廉洁从业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第二章廉洁风险内容4.廉洁风险,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五类风险;思想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职业道德不牢固,个人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的个人从业行为规范及职业操守发生偏移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从业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可能构成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是指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业务流程风险是指由于业务流程中的环节和节点不清晰,运行程序不规范,工作内容公开透明度低,且缺乏相互制约和有效的过程监控,可能构成个人或集体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是指由于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乏有效制衡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或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外部环境风险是指个人、集体为了达到权利运行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对行政权利部门或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权利行使人员行为失范,可能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第三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5.全体员工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工作人员向合作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不遵守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建设工程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工作人员单独私自与合作方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章实施与监督6.公司成立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结构及职责如下: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专人联系方式主要职责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1领导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2对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和阶段安排;3指导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的建立;负责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工作1认真贯彻执行组长对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做出的总体部署和阶段安排;2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的建立;3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4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5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督促改进完善;成员主要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建立防范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2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具体工作,确保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3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7.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8.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第五章材料设备采购9.严格按照工程投资监理制订的材料设备以及公司的有关审批的规定开展工作;10.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IS09001等资质、生产场地有规模、质量上乘的企业优先原则;11.坚持对初步确认的厂家,深入了解其产品、安装、售后服务等情况,及时收集其用户单位的情况反映;12.坚持由投资监理与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定价的原则;13.赴厂家实地考察,必须做到拒绝接受供应方宴请以及任何与业务有关的邀请、礼品等;第六章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14.工程建设原则上不搞公司供料除少量大型设备外,均以公司定型,承包方办理的办法进行实施;在按正常状况承包方不能满足施工价格、工期及供货条件的情况下有承诺的除外,可以采用公司供料的方式,但必须做到提供多家可以比较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经过规定程序由集体决定,严格按规定做好验收、交接、监管和结算;15.采购工作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设计要求,施工进度要求,按需求编制采购计划;16.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技术性能经专业工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验定,交货须符合工程进度要求;17.编制采购招标文件,配合投资监理定价,采购的材料设备控制在预算造价以内;18.汇总至少三家供货商情况,比较分析材料设备、质量、价格、性能、使用寿命、维修等综合数据,科学真实反映情况;数量大、价格高的材料设备必须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19.集体讨论,综合公司领导、财务等部门、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的意见,讨论并决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20.加强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联系,采购材料设备满足工程的工期要求;21.履行采购合同,协调和监督执行合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22.整理收集各类已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保修、维护档案,以便今后使用过程中执行维修保养任务;第七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23.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做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批评教育;降薪或扣罚奖金;降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4.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处理程序:由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主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由公司总办会处理;其他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办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八章附则26.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廉洁协议书2.廉洁承诺书附件1:廉洁协议书甲方:乙方: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得对甲方员工或其亲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或给付其不正当利益行为;3.如乙方知悉其它与甲方合作之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之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检举并提供证据;4.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员工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充值卡等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员工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员工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员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5.乙方如发现甲方员工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并给予更优惠的商务合作条件;6.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所受的损失外,另需要即时支付至少相当于截止当月起所有应收货款的50%给甲方;7.本廉洁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长期有效;8.甲方员工廉洁监督热线:廉洁监督人: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 日期:附件2:廉洁承诺书本人在工作期间,将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廉洁作风;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公司、员工和供应商的监督:1.绝不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2.绝不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3.绝不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4.绝不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5.绝不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6.绝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7.绝不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8.绝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9.绝不向合作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10.绝不单独私自与合作方洽谈业务;11.绝不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12.绝不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13.绝不做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以上内容,本人自愿接受公司经济处罚和依法做出的任何处理;本承诺书为劳动合同附件,如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有以上行为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进行追诉;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本单位和个人各一份;承诺人:年月日。
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条例
Xx集团职员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促各级职员廉洁从业,公司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第二章集团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履行集团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二)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三按照决策程序集团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形成决议;财务总监、人资总监应列席会议第二条管理人员在人事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任用下一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集团管理者的意见。
(二)组织人事变动和各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晋职、调任、离职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部门意见。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和工作流程。
l、大额资金的具体标准由集团各级管理单位确定;分公司可依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按金额孰低原则再细化。
2、对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公司管理人员在薪酬分配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并根据有关规定核算。
(二) 公司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三)公司管理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集团综合部和财务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第五条集团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集团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外入股、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等;(二)接受或者索取本集团的关联单位、与本集团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四)利用集团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五)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六)将集团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贤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的廉洁从业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制定了以下若干规定:一、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有企业员工要以公正、廉洁的态度从事工作,绝不参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和不合法的经济活动,不追求个人利益,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廉的工作环境。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积极履行廉政责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坚决避免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强化廉洁从业的规范性。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的制度和机制,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和标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廉洁从业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财务核算的监督和审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加强内部审计,严禁虚假财务报告和账目隐瞒,防止财务失信行为的发生。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个人私利。
国有企业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不得利用职权和地位获取非法私利,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为其谋取私利。
六、加强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反贪污腐败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发现的贪污腐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各级组织的监督和监察。
国有企业要强化对各级组织的监督和监察,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廉洁从业规定的有效落实。
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保障国有企业员工利益的基础。
所有国有企业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树立廉洁从业的意识和观念,做到廉洁从业、诚信服务、恪尽职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同时,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履行廉洁从业的职责,以良好的形象和风格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员工的力量,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规避履职风险,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员工廉洁从业,根据XX集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爱护为上、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重在对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严格日常管理和强化监督。
把规范从业行为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结合,与构建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与推进公司作风建设相结合,促进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洁从业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企业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
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投资管理、招投标、物资材料采购、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化、车辆)、工程管理、审计监察等岗位的员工。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应做到:(一)、党员应自觉遵守党规党纪。
(二)、自觉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形式廉洁从业教育活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知法、守法、遵规,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三)、对企业忠诚,对投资者负责;不损害企业形象、信誉和利益。
坚持诚信,拒绝贪腐,廉洁从业,珍惜岗位。
(四)、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谨慎用权;严格执行分管业务操作流程,不超越权限办理事项。
(五)、自觉抵制可能影响正确履职的各种诱惑。
不违反法律法规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或索取有业务关联单位和个人的钱物等,不以权谋私。
(六)、自觉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纠正、整改。
(七)、自觉教育配偶及子女等亲属不参与、干涉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出现的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向关联单位透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老实守信,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员正当权益, 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下列行为:(一)违反决议标准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要求办理企业改制、吞并、重组、破产、资产评定、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要求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她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同意或者经同意后未办理保有资产法律手续, 以个人或者其她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她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活动;(六)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住房补助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她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忠实推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收、索取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三)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置或者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及以其她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她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她委托理财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即使实际出资, 但获取收益显著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 为本人或者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同意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领导职务, 或者经同意兼职, 私自领取薪酬及其她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行为。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员工廉洁从业管理规定2021年
xxxxx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廉政建设,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有序,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廉洁诚信,忠实履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是公司诚信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加强公司员工廉洁履职规范建设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具有遵纪守法的执业理念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操守,必须坚持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廉洁履职。
第四条:促进公司员工廉洁从业,必须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坚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坚持强化监督,奖罚分明。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纪守法,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公司财物或私设、私分小金库;(二)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公济私、公款私用;(三)履职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损害公司权益或形象等。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权钱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三)在生产、采购、销售、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供应商、承包方或其他利益相关第三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承包方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等。
第七条:全体员工应忠实履职,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二)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三)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公司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人业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业务渠道、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公司资源从事个人谋利活动等。
最新《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通用1篇
最新《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通用1篇最新《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公司有业务处置权人员持“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管理制度MicrosofOfficeWord文
公司有业务处置权人员持“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有业务处置权人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对有业务处置权人员的教育管理,促进正确履行职责,减少和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业务处置权人员范围。
有业务处置权人员是指在公司工程、设备、检修、物资等方面招投标和采购;备品备件、硅钢销售、工程、财务、质检、验收、人力资源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具有承办、推荐、审核、验证、鉴定等重要职责,且权力比较集中,管理责任比较大,易发职务性违规违纪问题的管理及操作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业务处置权人员需持“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要求。
建立思想防线,是管住自己,达到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要求的基本点,也是关键点。
思想防线的建立,来自组织教育、自我学习和感悟。
公司有业务处置权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司纪委组织的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公司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今后新人上岗前,必须取得证书,持证才能上岗。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室、作业部、作业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纪委负责《公司有业务处置权人员持“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管理制度》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并纳入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层次,各单位负责持证上岗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操作岗位有业务处置权人员的日常廉洁从业教育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培训和取证管理第八条廉洁从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公司廉洁文化、廉洁理念的内容;(二)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包括党纪条规、法律条文、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三)公司有业务处置权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四)廉洁从业与个人发展、家庭幸福的内在联系。
第九条取得“公司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程序,上岗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一)通过考核,各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可以在有业务处置权岗位上工作;(二)通过考试,考试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三)未通过考试,考试成绩在89分及以下的,安排继续学习和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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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规避履职风险,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员工廉洁从业,根据XX集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爱护为上、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重在对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严格日常管理和强化监督。
把规范从业行为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结合,与构建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与推进公司作风建设相结合,促进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洁从业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企业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
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涉及投资管理、招投标、物资材料采购、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化、车辆)、工程管理、审计监察等岗位的员工。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应做到:
(一)、党员应自觉遵守党规党纪。
(二)、自觉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形式廉洁从业教育活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知法、守法、遵规,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三)、对企业忠诚,对投资者负责;不损害企业形象、信誉和利益。
坚持诚信,拒绝贪腐,廉洁从业,珍惜岗位。
(四)、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谨慎用权;严格执行分管业务操作流程,不超越权限办理事项。
(五)、自觉抵制可能影响正确履职的各种诱惑。
不违反法律法规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或索取有业务关联单位和个人的钱物等,不以权谋私。
(六)、自觉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核
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纠正、整改。
(七)、自觉教育配偶及子女等亲属不参与、干涉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出现的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向关联单位透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投标工作中违规操作,使招投标工作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中,默许关联单位私抬物价;对供货方提供的物资、设备、材料等质量把关不严格;收受回扣或其它好处,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或默许施工方降低施工等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标准;向施工方索要或收受钱物;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在相关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管理验收中采用拖延、刁难等手段,暗示施工方给予好处,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财务管理中,不能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对经费使用不严格把关;利用业务知识暗示关系密切人员提供虚假票据;以手中权力刁难办事人员;超范围使用经费,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人事考核及任免工作中降低考核标准,不严格把关;在提供考核材料时,不严格审核,不实事求是,造成企业用人失误,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默许或纵容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属参与、干涉自己从事的工作。
(九)、其他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规范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总部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明确岗位规范,责任到人,并实时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总部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加强对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教育,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具体业务操作规程,进一步分解权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每年与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应根据岗位职责变化情况,对承诺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通过集中开展廉政学习、参观、报告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有业务处置权员工教育力度;通过定期检查、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将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指标考核体系,所有对廉洁从业问题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均应在考核中体现。
第十条有业务处置权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应给予党纪处理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应给予行政处理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