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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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规避履职风险,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员工廉洁从业,根据XX集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爱护为上、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重在对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严格日常管理和强化监督。把规范从业行为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结合,与构建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与推进公司作风建设相结合,促进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洁从业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企业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

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

涉及投资管理、招投标、物资材料采购、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化、车辆)、工程管理、审计监察等岗位的员工。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应做到:

(一)、党员应自觉遵守党规党纪。

(二)、自觉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形式廉洁从业教育活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知法、守法、遵规,培养自身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三)、对企业忠诚,对投资者负责;不损害企业形象、信誉和利益。坚持诚信,拒绝贪腐,廉洁从业,珍惜岗位。

(四)、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谨慎用权;严格执行分管业务操作流程,不超越权限办理事项。

(五)、自觉抵制可能影响正确履职的各种诱惑。不违反法律法规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或索取有业务关联单位和个人的钱物等,不以权谋私。

(六)、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核

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纠正、整改。

(七)、自觉教育配偶及子女等亲属不参与、干涉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有业务处置权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出现的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向关联单位透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投标工作中违规操作,使招投标工作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中,默许关联单位私抬物价;对供货方提供的物资、设备、材料等质量把关不严格;收受回扣或其它好处,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或默许施工方降低施工等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标准;向施工方索要或收受钱物;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在相关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管理验收中采用拖延、刁难等手段,暗示施工方给予好处,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财务管理中,不能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对经费使用不严格把关;利用业务知识暗示关系密切人员提供虚假票据;以手中权力刁难办事人员;超范围使用经费,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人事考核及任免工作中降低考核标准,不严格把关;在提供考核材料时,不严格审核,不实事求是,造成企业用人失误,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使、默许或纵容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属参与、干涉自己从事的工作。

(九)、其他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规范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从业行为,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总部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明确岗位规范,责任到人,并实时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总部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加强对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的教育,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具体业务操作规程,进一步分解权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每年与有业务处置权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应根据岗位职责变化情况,对承诺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通过集中开展廉政学习、参观、报告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有业务处置权员工教育力度;通过定期检查、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将有业务处置权员工廉洁从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指标考核体系,所有对廉洁从业问题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均应在考核中体现。

第十条有业务处置权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应给予党纪处理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应给予行政处理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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