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讲_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民法教学课件物权的变动(PPT学习课件 ) 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答案:
①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的以下事实值得注意(直接法条依据见《物权法》第106条、《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
(1)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为甲、乙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不符
(2)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甲一人所有),为善意且无过失。
(3)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 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不动产登记簿 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
(4)善意保护效力(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因错误 的登记而被剥夺。)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运用
他物权,如订立地上权契约、地役权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约、抵押权契约等等。行政方法,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
过划拨或特许为别人、自然人创设他物权,如创设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水产资源捕捞权、取水权、狩猎权等等
2、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物 权消灭有广义、狭二义。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以下 两种情况:
(2)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物权之继受取
得可再分为:
a. 移转之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转移给
新物权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
遗赠、等。
b. 创立之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
外的物权。此种继承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种方法。民
事方法系指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他人创设
(三)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二部分物权变动考点2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学习提示】建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观念交付的内容做客观题准备。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1.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1)总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1)总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2)特殊:登记对抗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思考】判断下列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物权生效的时间以及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时间:a.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设备于1月10日交付给B公司,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
b.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小汽车于1月10日交付给B公司,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
c.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设备抵押合同,双方于1月10日完成登记手续。
d.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小汽车抵押合同,双方于1月10日完成登记手续。
【例题•单选题】2018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
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合同成立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B.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交货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C.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登记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D.甲公司于付清货款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浅析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解读
浅析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特殊动产的概念及范围特殊动产在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动产,但对于特殊动产的分类标准,学界大致有三类意见。
一是形态说,主要认为从外观或客观条件上具备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动产的,可以作为特殊动产。
二是价值说,主要认为动产中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较好耐用性的,可以划分为特殊动产。
三是规则说,主要认为是不是特殊动产只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只要看法律法规有无对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做特别规定。
笔者认为此三种说法均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有效地界定特殊动产的范围。
特殊动产首先应当属于动产,即具备动产的一般属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
同时,由于这部分动产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如果仅采取交付的公示方法,对社会的影响较大也难以物尽其用。
所以,在这部分动产具备可识别和多次使用的客观条件基础上,登记就成为了补充或主要的公示方法。
因此,可以认为特殊动产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能够独立识别及多次使用且不仅以交付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动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我国特殊动产主要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二、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现状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依据为民法、物权法、担保法、民用航空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行政法规。
对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采取的是交付与登记的折中主义,其中登记又采取限制性的登记对抗主义。
(一)交付主义方面规定《物权法》第23条明确了交付是动产的公示方法,而特殊动产作为动产的子集,同样应当遵循此原则。
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l0条规定,特殊动产在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实际获得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改变其他买受人已经生效的所有权登记,将标的物登记到自己名下,使得实际交付的效力远高于登记。
(二)登记主义方面规定我国对特殊动产在登记方面采取了限制性的登记对抗主义。
如《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明其登记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分析24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是鼓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办理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的特征。
【实用文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2单元物权变动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3级)(2009多;2013案;2014多;2015单;2016案;2017单、案)(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具体规定1.变动规则交付生效总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案;2017案)登记对抗特定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提示1】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2.实践中,履行交付义务不仅包括现实的移转对财产的占有,还应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交付与动产有关的单证,这才是完整的交付。
3.“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3)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提示2】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变动的其他人。
【案例】A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小汽车均售予B公司,双方5月1日均签订买卖合同,5月6日均交付标的物,5月12日均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1)合同生效时间:生产设备与小汽车均为5月1日;(2)所有权转移时间:生产设备与小汽车均为5月6日;(3)何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为5月6日,小汽车为5月12日。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具体规定2.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具体规定1.变动规则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即指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网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间房屋。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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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1、交付-动产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
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
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价值大、稀缺性较高的特点。
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
因而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 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发生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 异议登记失效 (注意: 既不阻却债权,亦不阻却物权, 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一房数卖)。
1. 登记后, 买方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2. 登记后, 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 仍然是有权处分, 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3. 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 不阻却债权, 仅阻却物权) ;
4. 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2) 动产交付制度。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包括三类, 即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拟制交付。
①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②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典型的情形即“先租 (借) 而后买”。
指示交付。
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占有改定。
典型的情形即“先卖而后租 (借) ”。
③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第二部分物权变动考点3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学习提示】能够区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的不同之处,同时把握预告登记的运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1.总规则: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苏苏总结】物权变动的规则【例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答案】AD【解析】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二、不动产的登记类型1.登记机制: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登记不一致: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第10讲_物权的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解析】(1)选项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选项B: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3)选项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会综合《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一)动产善意取得1.构成要件(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具体操作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物已交付。
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物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第一,《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第二,转让人将《物权法》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7)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
《物权法解释一》规定,转让合同无论是因违反《合同法》而无效,还是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法律效果(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举例】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提示】2019年本专题没有实质性修改。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上述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类型【举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
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
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变更登记。
根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一)动产善意取得1.构成要件(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具体操作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物已交付。
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物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
【实用文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共有
第二单元物权变动(4)预告登记情形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解释1】“处分不动产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解释2】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考题1·多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
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答案】CD【解析】(1)选项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选项B: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3)选项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A.预购商品房B.租赁商业用房C.房屋所有权转让D.房屋抵押【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结】第三单元所有权【考点1】共有(2级)(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1.共有形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1.现实交付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2.交付替代当现实交付不可能或没必要时,可以其他方式替代交付。
交付替代方式包括:(1)简易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承租人甲想要购买租用的相机,遂与出租人乙订立买卖合同,由于甲已占有该相机,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乙向甲转让相机所有权时,自不必先令甲返还,然后再向甲交付。
(2)指示交付。
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租用乙的相机,丙看见该相机后爱不释手,遂与乙订立买卖合同。
正常情况下,乙向丙转让相机所有权的过程是:甲将相机归还于乙,乙再将相机交付于丙,同样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这一繁复过程可简化为: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
(3)占有改定。
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因为甲同意乙继续占有相机后,甲的占有人身份便由自主占有人改定为他主占有人,乙则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取得相机的自主占有。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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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肖厚国——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文章编号:1001-2397(2005)03-0018-13・理论思考・收稿日期:2004-11-26作者简介:肖厚国(1965-),男,四川大竹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肖厚国(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
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
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公示;形成;对抗;公信;推定力;公信力;对抗力中图分类号:DF 521 文献标识码:A 一、序论(一)公示主义与交易安全物权为对世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物权这种对世性和排他性意味着,就某物而言,一旦一个人取得了物权,他人不得有内容与之对立的物权存在。
因此,物权交易的潜在当事人,诸如所有权让与的受让人、抵押权之设定的受让人,了解某一物上有着怎样的物权内容,便十分重要。
鉴于此,物权的存在及变动就不应仅仅存在于当事人纯粹的观念里,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即物权的现状如何,必须由一定的物质形式表彰于外,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从而为大众认识,以期交易的确实。
倘使无此一表征,那么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不仅财产的流通会受阻碍,而且势必害及第三人的利益,整个社会的财产流通秩序将陷于紊乱境地。
近代法因应这一社会需求,规定了物权的外部表征及其具体形式。
这就是近代法确立的物权公示主义或公示制度。
物权法之采公示主义,贯彻着近现代社会追求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
社会生活由动的生活与静的生活构成,这便有了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的需要。
对动的安全的维护可经由诸种途径和手段而达成(诸如向债权准占有人为清偿、向指示债权的持有人为清偿以及表见代理等制度),而物权法上的公示制度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交易安全无疑是近现代私法最显著、最根本的特色的今日社会[1],物权法的公示制度实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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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单元物权变动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3级)(2009多;2013案;2014多;2015单;2016案;2017单、案)(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具体规定1.变动规则交付生效总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案;2017案)登记对抗特定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提示1】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2.实践中,履行交付义务不仅包括现实的移转对财产的占有,还应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交付与动产有关的单证,这才是完整的交付。
3.“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3)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提示2】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变动的其他人。
【案例】A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小汽车均售予B公司,双方5月1日均签订买卖合同,5月6日均交付标的物,5月12日均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1)合同生效时间:生产设备与小汽车均为5月1日;(2)所有权转移时间:生产设备与小汽车均为5月6日;(3)何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为5月6日,小汽车为5月12日。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具体规定2.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具体规定1.变动规则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即指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2016案)【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提示】1.国有土地所有权并未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均应办理统一登记。
2.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具体规定3.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即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变更登记在下列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转移登记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属于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真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公司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
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
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2017年)A.更正登记B.预告登记C.变更登记D.转移登记【答案】C【解析】抵押权人(乙银行)并没有变化,只是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由300万元变为400万元),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具体规定3.登记类型更正登记(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更正和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异议登记(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提示】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真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B: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直接予以更正(只有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才需要考虑申请异议登记)。
(2)选项C: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而非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具体规定3.登记类型预告登记(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提示】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真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A.预购商品房B.租赁商业用房C.房屋所有权转让D.房屋抵押【答案】ACD【真题2·多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
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答案】CD【解析】(1)选项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选项B: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3)选项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千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