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容情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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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辨论赛法律无情案例分析(3篇)

辨论赛法律无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有时也因其严格的适用性而被称为“无情”。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事件,探讨法律无情的一面,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论。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失控的货车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导致轿车驾驶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经调查,货车驾驶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1.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保障公平正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财富,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法律无情,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法律无情,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反方观点:法律有情,彰显人文关怀(1)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人的情感、道德等因素。

(2)法律有情,关注弱势群体。

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3)法律有情,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正反双方辩论正方立论:1. 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严惩。

在本案例中,货车驾驶员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惩,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不敢触碰法律红线,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反方立论:1. 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在本案例中,货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律在处罚的同时,也关注了他的悔过表现,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2. 法律有情,关注弱势群体。

在本案例中,轿车驾驶员受伤,法律对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3. 法律有情,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促使违法者改正错误,有利于社会和谐。

立论的方法包括哪几种方法

立论的方法包括哪几种方法

立论的方法包括哪几种方法立论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归纳法:归纳法是通过观察和总结具体事实或个案然后得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

在立论时,可以通过列举具体的例子来支持论点,并将这些例子归纳为一般性的规律或原则。

2. 演绎法:演绎法是通过从已知的前提出发推导出一个逻辑上合理的结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前提必须是真实和可靠的,推理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则。

在立论时,可以通过提出具体的前提条件,然后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从而支持论点。

3. 经验法:经验法是通过基于个人或集体的经验和观察来支持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将过去的经验和观察作为依据,认为相似的情境下将会出现相似的结果。

在立论时,可以引用自己的经验或引用他人的经验来支持论点。

4. 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是通过对事物进行逻辑分析,寻找事物间的逻辑关系来支持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对事物本质和内在规律的分析和理解。

在立论时,可以对事物进行逻辑分析,揭示事物内在的逻辑关系,并以此来支持论点。

5. 对比法:对比法是通过比较不同事物的异同,找出其共同点和差异,从而加深对问题本质和内在规律的理解。

在立论时,可以通过对比不同事物的优缺点,来支持论点。

6. 统计法:统计法是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来支持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和趋势,并以此来支持论点。

7. 实证法:实证法是通过进行实证研究,进行实验或观察,来验证或证明立论的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通过实证的方式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并以此来支持论点。

8. 比喻法:比喻法是通过将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进行类比,来阐述论点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观察和比较两个事物的相似之处,从而增强对论点的理解。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立论方法,每种方法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其独特的应用和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问题选取适当的立论方法,来支持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

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

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

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

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

而非宽容,容纳。

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

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

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

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

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

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

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

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第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

法律本身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强制性和公平性,因此它才能够并且一直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而反观情,只是一种主观上不可控的感受。

如果放任情对法进行干涉的话,不可控的主观感受就会使法律变得极其混乱。

这样一来,本应作为准绳的法律被撕扯得奇形怪状,法律本能保障的公平受到了危害,本该维护的秩序遭到了挑战。

法律是有情开篇立论

法律是有情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与对方的四位辨友一同辩论。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是有情的还是无情的,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有情。

讨论法律是否有情,应该看他的最终目的。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何谓法律,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是参考人情,借由人民道德感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非公正,在此之上形成。

而辩题中的情绝不是私情,而是大义之情,是出于对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产生的理性的情感。

基于该辩题,下面我将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第一;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首先,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人的“理性之情”。

其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无论制定或修改,都是为使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所以说法律的制定是以人为本,蕴含情理的。

法律虽不是情感的主体,却是饱含情感的载体。

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

第二;从司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除了会保证法律的威严外,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深入了解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融入人性化的东西,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情理兼具的体现。

再者,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罪犯,而是到达指点、引导、评价、预测以及教诲的终极目标,引导人民、社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从执法角度看,法律有情。

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就是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合情合理的思维和理性去把握法律,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收到情法相得益彰的最佳效果。

霍姆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这种经验的来源一部分是司法实践经验,而另外一部分就是对人情人性的解读而获得的经验。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一辩稿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历来就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说法。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显然在这个辩题中,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是现代的中国法律。

而人情则指,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社会民主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来看待或处理某件事情所共有的情理或态度。

相悖是指相违背。

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是指法律本身条例与人情并不相违背。

原因有两点:第一,在立法规则上,法并非无情之物,它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人情物理中千锤百炼出来的。

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中国社会是公认的人情社会,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

由此可见,法律不能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一定是与人情相协调而非冲突的。

第二,与人情相悖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精髓的理解。

法律并非为某一个案件所量身定做,就拿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多元的“许霆案”来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上对许霆这一行为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

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高度精炼与抽象的语言,法律工作者基于知识结构、个人立场的不同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就可能有不同的评价。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引发大的反响,关键不是因为法律这个条例本身与人情相悖,而是在于执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意志的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与人情相违背。

当然,我们在也此期待进一步制定法的规则是使裁判规范,统一,有效排除主观臆断和感情裁判,但司法人员裁判也应不拘于条纹与字句,心中应当有人情,这才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高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最终作用——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法不“容”情,但应“融”情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针对“法与情”的关系,刚刚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这些看法有的简短深刻,入木三分;有的别开蹊径,新颖别致,都可以给人带来启迪。

感谢大家的发言,接下来我也谈谈我的看法。

我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一句话: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先说说法不“容”情。

众所周知,法大于情,因为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的底线,也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

对此,《贞观政要》有言:“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无规矩,不成方圆。

没有法律,整个社会可能会变成一片“丛林”,每个人都会深受其害。

因此,法大于情,绝不可因私情而枉法。

基于此,吉米作为执法者,逮捕被通缉的逃犯鲍勃,是无可厚非的。

相反,如果吉米因为念及多年的友谊,故意放走鲍勃,反而是渎职,是枉法,必然会害人害己,并不值得提倡。

身为警察,还是要忠于职守,依法办案。

然而,虽然法不“容”情,但应“融”情。

所谓法要“融”情,就是法律不能变成冰冷的机器,而要带上情感的温度。

这样的法律,才能充满人文关怀,也真正被大家认可。

要不然,若法律失去温度,一味披着“理性”外衣,只会变成无情猛兽,不断攻击、吞噬普罗大众。

不管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将变成受害者,谁也无法幸免。

这样的法律,肯定不能算好法律,就算让人害怕,也不会令人信服。

对此,孔子早在几千年前,就进行过精辟论述。

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的确,法律没有情感的温度,决不能让人产生真正的归服之心,自然也难以从法律的角度去“治病救人”。

从这个层面考虑,鲍勃虽然被逮捕,但在审判时,应该酌情考虑他的表现:明知自己被通缉,还冒着风险前去践约,这种守诚信、重友谊的精神,让人感动,也值得肯定。

法律必须捍卫,违法行为要惩罚,但美德也应该得到弘扬。

因此,审判时,法律应该在处罚犯罪和弘扬美德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这样做,才能让鲍勃心服口服,认真悔改。

歌德有言:“一部恒久与健全的法律,必然是情感与理智的统一。

归纳议论文的论证特点

归纳议论文的论证特点

如何归纳议论文的论证特点从论证上看,一篇文章可以从多个角度归纳其论证特点。

归纳一篇议论文的论证特点,不同的人阅读,因为着眼角度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答案。

但纵观全国各省市的试题,设这样的题型还真的为数不少。

从以往考题的答案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无法登大雅之堂。

但学会了这种概括方法,至少能保证答题不丢分。

一、从论证方式的角度归纳论证特点文章的论证方式包括:立论——针对论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驳论——针对论题,不表述自己的观点,而是指出别人某个观点是错误的,并通过驳斥论点、驳斥论据、驳斥论证三种手段,证明别人的观点是错误的,至于正确的观点是什么,作者并不关心。

立论驳论相结合——针对论题,往往先指出别人的某个观点是错误的,并通过论证证明它的确是错误的,然后提出自己观点,并运用各种论证方法,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这就是立论驳论相结合,这种论证方式,我们平常成为先破后立。

概括一篇文章的论证特点,首先要归纳这篇议论文的论证方式属于哪一种。

二、从论证结构和整体论证思路的角度归纳文章的论证特点议论文,就全文的结构而言,最常见的结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横式结构;一种是纵式结构。

横式结构包括总分总式结构、分总式结构、总分式结构和并列机构。

总是结构的一般框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提出问题——解决是什么这一问题;分析问题——就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证明自己的观点,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解决问题,就是如何将我们的观点,转化为实践,就是在实践中如何贯彻自己的理论观点,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

横式和纵式结构最大最本质的差别是:横式只证明某个观点是正确的,停留在理论层面,只谈理论并证明理论的正确;纵式结构,是在证明完理论正确以后,具体指出这个正确的理论,如何运用于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多了一个关于实践层面的论述,对人的行为更具指导意义。

归纳一篇文章的论证特点,从论证结构角度,要指出这篇文章在论证观点时,运用的是横式结构,还是纵式结构。

关于法律的辩论案例(3篇)

关于法律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隐私泄露的问题日益严重,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体系仍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本案例将围绕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完善展开辩论。

二、正方观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应进一步完善1. 辩论观点正方认为,当前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2. 辩论论据(1)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网络隐私方面存在漏洞,如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力度不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2)技术发展迅速: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泄露的风险越来越高,现有的法律难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3)公众隐私意识不强:部分网民对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4)跨国隐私保护难度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跨国数据流动频繁,现有法律难以有效应对跨国隐私保护问题。

3. 辩论策略(1)强调法律体系不完善:通过列举实例,说明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隐私方面的不足。

(2)突出技术发展迅速: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切入点,说明现有法律难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3)强调公众隐私意识不强:通过调查数据、案例分析等方式,展示公众隐私意识薄弱的现状。

(4)关注跨国隐私保护问题:以跨国数据流动为背景,阐述现有法律在跨国隐私保护方面的不足。

三、反方观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已足够完善1. 辩论观点反方认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已足够完善,无需进一步修改。

2. 辩论论据(1)法律体系完善: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执法力度加大: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网络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

法律有情总结陈词

法律有情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此时此刻,不管是对方辩友还是我方,还是全场在座的各位,我想我们都同样心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对法律的热衷之情,对法律与理性的向往之情,正因如此,我方才深深感到为了我们共同的追求,我方必须让大家看到,法律的有情,对于我们法律人的意义!我方坚持法律有情这一观点。

首先,在我方一辩的开篇立论中就提到,我们所说的情绝不是私情,而是大义之情,是出于对人民和国家利益保护而产生的理性的情感。

法律虽是维护社会的工具,但它不是冷冰冰的。

我们通常听到的“法不容情”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不容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我方所说的情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

说到这里我想请问大家,当你们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你们是会感到法律无情呢,还是看到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我想,大家的答案无疑都是后者。

其次,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这不错。

但我们知道,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为人制定的,它无时无刻不与人相联系,也无法与人性相脱节。

从法律实施的社会大背景来看,生活的复杂性是法律所不能面面俱到的,而社会的人文发展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法律作为反映社会进步标准必然不能无情。

在十七大报告中有这么一句话: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体现了公正的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最后,法律的本质是公正公平,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这就是法律的博爱所在,这就从最大程度上考虑并保护每一位公民,这就是体现法律有情的最铁证据。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不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里所说的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大哲学家要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

关于作文写作手法技巧

关于作文写作手法技巧

关于作文写作手法技巧关于作文写作手法技巧写作手法属于艺术表现手法(即:艺术手法和表现手法,也含表达手法(技巧)),常见的有:夸张,对比,比喻,拟人,悬念,照应,联想,想象,抑扬结合、点面结合、动静结合、叙议结合、情景交融、衬托对比、伏笔照应、托物言志、白描细描、铺垫悬念、正面侧面比喻象征、借古讽今、卒章显志、承上启下、开门见山,烘托、渲染、动静相衬、虚实相生,实写与虚写,托物寓意、咏物抒情等。

表达方式就是常见的叙述、描写、抒情、议论和说明。

(其实也属于艺术表现手法)。

修辞手法就是常见的比喻、对比、比拟、对偶、借代、夸张、互文、双关、反问、设问、反复、反语、引用等。

表现手法、写作手法、描写手法、修辞手法在语文考试中常有表现手法、写作手法、描写手法、修辞手法等具体辨析与作用分析的题目,其实这三者的概念是较难区分的,一是因为这些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专家用语与教育用语之别,二是从来也没有一部权威性的著作对这些问题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并辨析过。

以下所述也只是个人的理解及一般的说法。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这四者之间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表现手法要比写作手法来得宽泛,可以说两者之间是领属关系,因为表现手法可以是戏剧中的表现手法,美术中的绘画笔法等等,而写作手法仅仅是在写作中运用的一些手法。

而描写手法也要比修辞手法范围大,不过它们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即描写手法中有许多是借助于修辞手法的,而修辞手法中有一部分则不属于描写手法。

而至于表现手法、写作手法、描写手法、修辞手法,应该是前两者中包括了后两者。

然后我们再来分别逐一简要介绍一下这四种手法。

一、表现手法:表现手法从广义上来讲也就是作者在行文措辞和表达思想感情时所使用的特殊的语句组织方式。

分析一篇作品,具体地可以由点到面地来抓它的特殊表现方式,首先是字词、语句上的修辞技巧,种类很多,包括比喻、象征、夸张、排比、对偶、烘托、拟人、用典等等;从作品的整体上来把握它的表现手法时,就要注意不同文体的作品,抒情散文的表现手法丰富多彩,借景抒情、托物言志、抑扬结合、象征等手法;记叙文的写作手法如首尾照应、画龙点睛、巧用修辞、详略得当、叙议结合、正侧相映等;议论文写作手法如引经据典、巧譬善喻、逆向求异、正反对比、类比推理等;小说的描写手法、烘托手法、伏笔和照应、悬念和释念、实写与虚写等。

法律案例辩论词(3篇)

法律案例辩论词(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应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将就“是否应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这一议题展开辩论。

我们坚信,在互联网时代,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时代发展的。

一、网络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加重惩罚力度刻不容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版权、商标、肖像权等被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网络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

这些数字警示我们,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二、加重惩罚力度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而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激励更多创新者投身于科技创新。

三、加重惩罚力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网络侵权行为往往涉及众多受害者,加重惩罚力度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能起到警示作用,使公众认识到网络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加重惩罚力度有助于提高网络环境的净化程度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加重惩罚力度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

这不仅有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立论:不应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

对于“是否应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这一议题,我们反方团队认为,不应加重对网络侵权者的惩罚力度。

以下是我们反方的观点:一、加重惩罚力度可能加剧社会矛盾网络侵权行为虽然可恶,但加重惩罚力度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对于一些无意中触犯法律的网络用户,过重的惩罚可能会使他们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加重惩罚力度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网络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辩论:法不容情

辩论:法不容情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

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

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

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

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

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

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

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NS: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

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尊敬的评委、各位亲爱的观众:我们今天聚集在这里,就是要就“法律无情”的观点展开辩论。

在这个辩论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为什么法律无法考虑特殊情况和个人因素。

首先,让我们来看法律的基本定义。

法律是由社会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解决争议。

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的规范体系,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人,不可偏袒或因个人情感而改变。

然而,法律正是因为追求公正和公平,才使得其显得“无情”。

法律要求人们遵守,无论其身份、背景或特殊情况如何。

法律不能因人而异,这就是为什么它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情”的原因。

其次,法律无情的一大原因是其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个体的利益。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因此它必须保持严格和一致。

如果法律对特殊情况作出改变,就会引发其他人对公正和公平的质疑,甚至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满。

此外,法律的不可偏袒和公正性也是导致其“无情”的原因之一、法律必须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能因个人的善恶而对待不同。

法律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受到对待,而不是追求个人因素和特殊情况。

当然,尽管法律无情,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议程和机制来推动和变革。

如果人们认为法律不公正或不适用于一些情况,他们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

这样,我们就能够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重视特殊情况和个体考量提供了合适的机制。

因此,尊敬的评委和观众们,我们必须承认法律的无情性是合理且必要的,因为它是为了保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尽管我们可能会认为法律缺乏人性或不考虑特殊情况,但这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受到一致和公正的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确保公民权益得以保护。

谢谢大家!。

法应容情一辩立论稿

法应容情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我方论点是“法应容情”首先,我方给出辩题的定义。

何为法?我方认为,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而何为社会规范?我方认为是由公众情感道德而决定的社会活动的准则。

应,很显然,是应该。

而容,容既容纳。

最后,最重要的是何为情?而我方认为,此处的情,指公情,顾名思义,就是公共的情感,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而非个人私情,我方坚决反对私情乱法的社会丑恶面,也会义正言辞的喝一声,乱法私情不能容。

但,这不妨碍法律之中容纳公情。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不知道在座各位是否听过这句话: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以历史为鉴,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法应容情。

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秦朝犹如昙花一现,暴政没有带来国家的长治久安,却引来了本国人民的强烈反抗。

与之相对的,汉朝历代独尊儒术,强调法应容情,以公情为基础,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迎来了数百年的汉王朝盛世。

如今的中国,就是因为容情于法,才和平崛起,建设成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中坚力量。

由此可见,自古以来,我们就一直坚信着法应容情。

第二,每一条法律都会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时时刻刻容纳着公众的情感。

因此,法律本身不是对公情的剥离,相反,是对公情的一种容纳。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就像我们国家,出于对妇女的照顾之心,我们出台了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条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心,我们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出于对老年人的关爱之心,我们出台了一系列老年人保护法、养老保险等等。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谢谢主席,大家好!在进行今天的辩论之前,首先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是法律,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实施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人情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相悖是指两个事物之间产生对立的矛盾冲突。

那么今天判断法律与人情是否相悖的标准则是看法律与人情二者间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是否相同。

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之间并不相悖,理由有三:第一,法律的立法是与人情相相符的。

立法是为了通过对人行为的规范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人情的目的也是为了能产生一个良性的社会。

比如在中国,一项法律草案的形成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还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才能产生,在英国一项法案通过则需要代表大众的下议院的认可才可以颁布。

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是以人为主的,都是要为众人营造出一个满意的生活,法律与人情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法律在自身完善中是随人情变化的,法律固然有不足,但他在不断改善过程中是顺应人情的。

好比刚出台的醉驾入刑法例,就是在人们对醉驾肇事这一现象越来越深恶痛绝的情况下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在我国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而规定相应的民族自治政策,以满足其自己的人情需要,也正是法律因人情的变化或不同做出的相应变化,使得法律与人情相符,法律为众人服务。

第三,从法律与人情的本质来讲,人情与法律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以及人文精神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在阿拉伯世界里,不管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人情世界来看,喝酒都是不对的,而在阿联酋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老婆,这在当地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可以看到由同一方水土造就出来的法律与人情,他们都同样为这方水土服务,所以二者所维护的社会规范,还有他们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必然相同。

综述以上三个观点,因为法律与人情本质相同,目的一致,都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有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古代(3篇)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古代(3篇)

第1篇正方:主张改革古代律法一、引言自古以来,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在古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律法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其无情的一面,给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和苦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论证古代律法无情的现状,并提出改革的必要性。

二、古代律法无情的表现1. 严刑峻法古代律法普遍采取严刑峻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如《汉律》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这种极端的惩罚方式使得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不敢犯法,但也使得犯罪者遭受极其痛苦的折磨。

2. 不问情由古代律法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不问情由,只注重法律的字面意思。

这使得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家破人亡。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这种做法使得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拘泥于法律条文,忽视案件的实际情况。

3. 男女不平等古代律法在男女地位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如《周礼》规定:“女子无行,男子无行,皆无礼。

”这种观念使得女性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4. 限制言论自由古代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如《明律》规定:“诸诽谤律,若言事不当者,杖八十。

”这种限制使得人们不敢发表真实意见,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三、古代律法无情的原因1. 时代背景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阶级矛盾尖锐,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采取严刑峻法来震慑民众。

2. 法律观念古代社会普遍存在“天命思想”,认为律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统治者可以利用律法巩固自己的地位。

3. 缺乏民主意识古代社会缺乏民主意识,民众对律法改革的呼声无法得到有效回应。

四、改革古代律法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保障人权,使人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2. 促进社会进步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消除严刑峻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培养法治精神改革古代律法,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一、定义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X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X(社会规X)。

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

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XX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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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今晚的辩论赛,我方的观点是,法应容情
纵观我国整个历史,我国不可谓不是一个讲情义讲道德讲正义的国度
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

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

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如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日益兴盛,国家人民日益富强,正当盛世,所以理应容情于法。

今晚,我们讨论的“情”,乃是公情,公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着天地正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伸张。

如若一味追求法不容情,追求满足法律而有失正义,甚至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法不正义,即恶法亦法,其结果可以参看希特勒的暴政。

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

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正义的概念,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公共利益为依归,寓于某种平等的观念之中。

法治则应该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依据普遍规则,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而臣民的公情,无疑是公共和普遍利益的一大体现。

横看我国当今社会,我国也不可谓不是一个融情于法的国家
自由裁量权,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自首、立功规定的适当量刑情节等等,这都是法对情的理解和体现。

所以,正因为寓情于法,才能构筑出合情理的法制社会。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因此,好的法律应兼容惩罚与宽恕的张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呼唤刑罚的报应,而且呼唤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的宽容。

任何使法律高深莫测以突出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法应容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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