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容情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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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今晚的辩论赛,我方的观点是,法应容情
纵观我国整个历史,我国不可谓不是一个讲情义讲道德讲正义的国度
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
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如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日益兴盛,国家人民日益富强,正当盛世,所以理应容情于法。
今晚,我们讨论的“情”,乃是公情,公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着天地正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伸张。如若一味追求法不容情,追求满足法律而有失正义,甚至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法不正义,即恶法亦法,其结果可以参看希特勒的暴政。
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正义的概念,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公共利益为依归,寓于某种平等的观念之中。法治则应该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依据普遍规则,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而臣民的公情,无疑是公共和普遍利益的一大体现。
横看我国当今社会,我国也不可谓不是一个融情于法的国家
自由裁量权,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自首、立功规定的适当量刑情节等等,这都是法对情的理解和体现。所以,正因为寓情于法,才能构筑出合情理的法制社会。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因此,好的法律应兼容惩罚与宽恕的张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呼唤刑罚的报应,而且呼唤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的宽容。任何使法律高深莫测以突出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法应容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