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教职成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第八条《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年月修订)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含实践)(,)”。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课程等等。
四、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发展,规范自学考试制度建设,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和水平,教育部决定成立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自学考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一、机构设置第七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设立国家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两个层面。
(一)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由教育部领导主持,由相关部门及高校代表组成。
(二)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负责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主持,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代表参与。
二、职责分工(一)国家委员会1. 统一规划自学考试的发展方向,制定政策和制度,推动各地自考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完善自学考试课程设置,推动自考课程建设,确保课程质量和教学资源的充足。
3. 配备专业教师和考务人员,建立健全自考监考人员培训机制,提高考试监管水平。
4. 加强自考课程教材编写和教学研究,推动自学考试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5. 组织开展自考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评估,提升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
6.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推动自考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的教育相结合。
(二)地方委员会1. 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委员会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2. 制定本地区自考课程计划和考试安排,确保考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3. 加强自考教材的选用和教育资源的配备,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条件。
4. 加强考务管理和考试监督,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5.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自考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
6. 组织开展自考课程的宣传推广,扩大自学考试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工作要求(一)国家委员会1.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时间:2023-11-0715:12:44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3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3)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细化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职成厅(2018)1号)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3年)》(以下简称《专业基本规范》)调整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
以促进人才的发展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目的,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合理把握人才培养标准,为学习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
2.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调整、分步实施、稳妥有序、服务考生的原则。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切实做好专业设置调整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此次专业设置调整,涵盖我省目前开考的38个专业,各开考专业相关主考学校依据《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课程设置和顶替方案,确定省统考课程使用教材,经省招考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从2024年起,我省38个开考专业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课程设置,原计划课程不再安排考试。
《专业基本规范》目录中没有的3个专科专业和停考的10个专业不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均按照原专业课程设置申请毕业。
停考专业停考过渡期后,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考试计划

5、2008年10月以前办理过原公共政治课免考的课程,以及遇计划调整时,部分专业课原可以代替某门公共政治课的,可视为与其所免公共政治课同等情况,免考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十二、关于本简编中所用标识符号的说明
◆代表各专业学位要求课程
★代表部分师范类专业的必考课程
凡与过去计划调整要求不一致的,均以本计划调整的说明为准。
三、关于“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考试的说明
考生凡在经当地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考点考试并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可免考“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后,有关课程的免考说明
(27702)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在籍本科(非经济管理类)自考生新旧公共政治课对照:
原公共政治课 新思想政治理论课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课程 代号 课程名称
0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任一门 毛泽东思想概论 两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d3c2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c.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各命题中心:现将《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一)、《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一月和七月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二)和《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使用大纲、教材目录》(附件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统考专业2003年共安排71个统考专业。
其中护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100702)、机电系统智能控制(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80309)、学前教育(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40102)、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30109)、特殊教育(专科,专业代码040111)、电力市场营销(专科,专业代码020219)、律师(本科,专业代码030108)7个专业的大部分课程已于2002年开设,除电力市场营销专业的个别课程外,这7个专业的课程将在2003年全部安排。
二、专业和课程变更情况1.委托开考的律师专业(专科,专业代码030101和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30102)调整为律师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30108),专业过渡工作必须在2002年完成,从2003年起实施新的专业考试计划。
2.监所管理专业(专科,专业代码030103)的部分课程随着律师专业的调整要做相应的变动。
涉及变动的课程是宪法(二)(4学分,课程代码0862)改为宪法(一)(4学分,课程代码0212)、法理学(二)(5学分,课程代码0210)改为法理学(一)(7学分,课程代码0211)、刑法原理与实务(6学分,课程代码0215)改为刑法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课程代码0919)、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学分,课程代码0217)改为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7学分,课程代码0920)。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4.03•【文号】考委办[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年4月3日考委办[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各命题中心:现将《200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一)、《200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使用的考试大纲、教材书目》(附件二)和《名称相同的全国统考课程情况一览表》(附件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0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对64个统考专业(工业工程专业过渡除外)所涉及的569门统考课程进行了安排。
公共政治课和部分涉及面广的公共课每年安排两次,其他公共课和共同课每年安排一次;每个统考专业中的必考课和选考课中涉及的统考课程每年安排一次。
这些课程的考试安排将保持相对稳定。
二、为便于考试的组织管理,从2001年起,在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中的统考课程名称后加注课程代码,在专业名称后加注专业代码。
名称相同、但学分不同或要求不同的课程,一般在课程名称后标注“(一)”或“(二)”以示区别。
属于统考范围的这类课程目前有77门。
为避免混淆,特将此类课程进行了归类整理(详见附件三),请各省注意正确使用。
三、“五一”劳动节的法定休假日改为3天以后,为便于各地安排工作,在2001年试行将上半年统考课程的考试时间提前,由四月的最后一周向前调整一周。
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后,再确定2002年及以后每年上半年的考试时间。
四、2001年是进行专业调整的最后一年,请各省按时完成调整。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d4ed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4.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6.13•【文号】[89]考委字011号•【施行日期】198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教学[1990]012号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教学[1990]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c1fe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63.png)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教学[1990]012号1990年10月18日)在省级普通高中会考的基础上改革高考科目设置,是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整体改革,目的是将水平考试和选拔考试分开,使二者各司其职,既有利于中学教学,克服因文理分科或偏科导致的中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按专业要求选拔新生,改变现行高考中考试科目偏多,而有些科目与学生入学后所学专业关系不大,但在决定考生能否入学时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弊端。
《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现印发你们。
会考已经结束的省,可据此组织试行,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我委备案。
各地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着力宣传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使有关各方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把工作做细做好。
在实施此项改革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注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加以研究、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试行)一、高考科目设置第一组:政治、语文、历史、外语;第二组:数学、语文、物理、外语;第三组:数学、化学、生物、外语;第四组:数学、语文、地理、外语。
二、选组与考试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可根据高考科目组的设置情况及各自特点,选择一组高考科目作为考生的应试科目。
考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的考试科目组和本人志向,选择一组作为应试科目。
2024年山东自考行政管理专科科目调整

2024年山东自考行政管理专科科目调整自2024年起,山东省自考行政管理专科科目将进行调整。
此举旨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
调整后的行政管理专科科目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实践环节。
基础理论课程主要包括政治学原理、行政学基础、法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等。
这些课程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帮助他们了解行政管理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专业核心课程主要涵盖行政管理学、公共政策与治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和行政实务等内容。
这些课程将深入探讨行政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能够具备协调组织资源、制定政策和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
另外,调整后的行政管理专科还注重实践环节的设置。
学生将参与实习或实践活动,通过与实际工作接轨,了解行政管理实践中的挑战和机遇。
这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提高他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
此次科目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管理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行政管理领域对人才的需求也在变化。
因此,行政管理专科需适应这一需求变化,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科目调整后,毕业生将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知识,能够适应行政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
他们将具备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具有组织和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解决问题和处理复杂情况。
总而言之,2024年山东自考行政管理专科科目的调整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通过调整科目设置,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人才。
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贡献人才力量。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招生办公室、各重点扩权县(市)招生办公室、各主考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2006]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设置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学分)和“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
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5%,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日期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本科专业设置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和“3709马克思主基本原理概论”(4学分)。
经济管理类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与其他类专业一致,“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6学分)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全国考委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根据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情况设置。
三、原公共政治课程已考合格的可顶替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具体办法如下:1、“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和“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三门课程中二门以上已考合格的,可顶替“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学分)和“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两门课程“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两门课程中任何一门已考合格的,可顶替“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已考合格的,可顶替“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学分)。
2、“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和“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已考合格的,可顶替“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和“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学分)“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已考合格的可顶替“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分学),“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已考合格的可顶替“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学分)。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考试科目及学分

1、新旧计划课程对应相抵,一门顶替一门。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考试科目及学分
教育部最新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按原计划考试过
的考生,凡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3门课程中2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
“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的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按旧计划之前的计划考过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公共课)两科的,可免考旧计划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法律基础与思想
道德修养3门课程;只考过旧计划中的一科则只能对应抵考一科。
3、行政法学在新计划中调到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中为5学分。
凡在旧计划中已通过该课程
的考生报考本科段时可免考该课程,但须加考管理心理学,以达到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
学分数。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04•【文号】国发[1981]8号•【施行日期】1980.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1980年12月4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将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它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
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
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拟定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后,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务院: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加速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在我部召开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分高等学校负责人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繁重、复杂,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诸多方面,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当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省、市、自治区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配备精干的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的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做好自学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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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考委…2007‟12号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有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3707,4学分)。
•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5%,
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日期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3709,4学分)。
经济管理类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与其他专业一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代码0009,6学分)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的考生,已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已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在调整之前,各级自考机构和各主考院校要认真组织,广泛宣传,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课程设置调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