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渝建质安〔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行业违规检测行为为主线,坚持“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的工作方针,在全市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信力,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渝建[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建〔2012〕49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质量控制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市城乡建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点开展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2〕60号)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GB/T14902-2003)等相关文件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检查范围我市范围内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施工现场设立的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设立的搅拌分站。
三、检查内容(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能力及主要生产设备,关键岗位人员,混凝土专项实验室等。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企业试验室是否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有效运行,质量检测是否规范,质量缺陷的处置机制是否得当、处置记录是否齐全、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等。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2012年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进场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选用情况,混凝土拌和质量控制情况,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控制情况,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沙石、粉煤灰原材料的质量抽检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
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市住
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主要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我市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对可选项目或可选参数进行调整。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 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装配式预制楼梯功能性检测及安全吊装施工专项方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 (3)1.1项目总体概况 (3)1.2工程概况 (3)1.3预制楼梯施工概况 (5)2.1编制目的 (6)2.2编制依据 (6)三、施工计划 (7)3.1安装工期计划 (7)3.2材料计划 (7)3.3设备计划 (8)四、施工工艺技术 (9)4.1预制楼梯各构件参数 (9)4.2构件产品进场检验 (10)4.3装配式混凝土楼梯功能性检测 (11)4.4预制件运输、装卸、码放用工器具 (14)4.5运输车辆数量及运输距离 (14)4.6运输道路 (14)4.7预制件的运输、装卸和码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15)4.8预制楼梯吊装施工 (18)五、主要质量技术保障措施 (32)1.技术准备 (32)2.技术操作 (33)3.工程材料使用 (33)4.施工过程检查 (33)5.计量、试验和测量 (34)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34)6.1组织保障措施 (34)6.2危险源分析及处理措施 (36)6.3安全技术措施 (39)6.4应急预案 (42)七、劳动力计划 (45)八、计算书及附图 (46)一、工程概况1.1项目总体概况拟建重庆.恒大滨河左岸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临近长生桥镇镇政府,场地西侧紧邻长生雅苑小区,南侧与市政道路和朱家岩水厂相接,北侧、东侧多为荒地和菜地,暂无其他建构筑物。
1.2工程概况图:预制楼梯剖面示意图图:YTB1结构大样图图:YTB2结构大样图1.3预制楼梯施工概况本工程预制楼梯由重庆亲禾建科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在工厂内采用立式定型钢模浇筑,厂方按照《装配式混凝土住宅构件生产与验收技术规程》DBJ50/T-190-2014相关要求,以产品质量管理形式对部品进行质量控制,进场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主材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现场安装采用场QTZ63(TC5610)施工塔吊进行安装。
二、编制依据2.1编制目的为确保本工程预制楼梯生产加工、吊装施工、进场验收以及功能性检测要求,特编制《装配式预制楼梯功能性检测及安全吊装施工专项方案》,用以指导本项目预制楼梯施工作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渝建质安〔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从检测委托管理、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检测报告审核确认、不合格报告处置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杜绝虚假试件、虚假报告,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一)检测委托管理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1. 编制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本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开展方案交底,严格组织实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委托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委托。
检测机构严禁以降低工作质量、低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二)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网上报送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委托合同信息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二、规范见证管理,保障样品真实有效(三)见证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岗前培训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取样送检以及现场检测实施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四)推行检测样品息化管理。
运用二维码标识等信息技术手段,由取样员和见证员现场录入检测样品信息,保障送检样品真实有效。
(五)提供检测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试大纲(试行)》
3.1 岩石(13 分).........................................................................................3 3.2 土工(13 分).........................................................................................4 3.3 地基(23 分).........................................................................................5 3.4 工程桩(23 分).....................................................................................7 3.5 锚杆(索)(18 分)...............................................................................8 第四章 主体结构检测.........................................................................................10 4.1 砌体工程检测(18 分).......................................................................10 4.2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18 分)............................................................... 11 4.3 植筋和锚栓检测(10 分)...................................................................12 4.4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17 分).......................................................13 4.5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11 分).......................................................14 4.6 混凝土预制构件检测(16 分)...........................................................15 第五章 建筑幕墙门窗检测.................................................................................17 5.1 建筑门窗检测(38 分)........................................................................17 5.2 建筑幕墙检测(40 分)........................................................................18 5.3 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12 分)........................................................20 第六章 钢结构检测.............................................................................................21 6.1 焊接质量无损检测(32 分)................................................................21 6.2 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13 分)............................................................2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渝建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2、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BJ50-129-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城建档案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员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22〕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2〕25号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与使用,强化安全文明施工之责任落实,提高工程施工管理的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计取范围1. 所有在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均需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b.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费用;c.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费用;d. 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费用;e. 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费用等。
三、计取标准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类型、难易程度进行确定,并由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审核确认。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且不得低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使用管理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文明措施及相关费用支出。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用于相关费用的支付,并及时报备市建设工程管理局。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和实际情况,根据审批手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定期向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报告。
五、监督与检查1. 市建设工程管理局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与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责任与处罚1. 所有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依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渝建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7〕65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正确定位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工程监理是工程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控制和监督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
当前监理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
安全监理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理职责,监理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加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理监管网络,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
从2007年起,每年要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查,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监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资质按暂定级保留,并视企业的整改情况,重新核定其资质。
(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总监必须持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总监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
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或兼职,且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
一、概念
1、工程质量检测
⑴141号令的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⑵123号文的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 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 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 报告的活动。
⑺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 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 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 ⑻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等
7、资质动态管理
(二)检测人员管理 1、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 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 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 测工作。
⑷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 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 者鉴定结论的; 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3、资质变更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 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4、资质增项 5、资质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定、合并、重 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 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 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7、建筑节能检测 8、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9、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10、建筑智能检测 11、建筑制品检测 12、建筑机具和安全生产用品 检测 13、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2、资质有效期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 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渝建质安〔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聘用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质量检测岗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各检测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检测技术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相关工作遵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考核,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品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等六家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品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等六家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11
•【字号】渝建〔2015〕49号
•【施行日期】2015.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品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等六家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通知
渝建〔2015〕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委组织对重庆品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等六家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2015年1月21日集体会审通过,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网上公示无异议。
现将我委审查核准的重庆品智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等六家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予以公布。
附件:核准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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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1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和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一)新申请检测资质新申请检测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6、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应提交下列资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4、所申请增加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6、新增检测场所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材料(仅限需增大检测场所和增加质量保证措施的)。
(三)检测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检测资质重新核定,除按新申请检测资质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1、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批准文件(仅限有上级主管部门的);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申请表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2、申请变更事项的依据及证明材料;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新申请检测资质、资质增项或资质重新核定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及重新制证时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含重新制证时间)。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主要反映资质的类别,副本主要反映具体批准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
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逾期未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如有遗失,经公告后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在市级公众媒体上的遗失公告;(二)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三)原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外地检测机构进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入渝备案表》;(二)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三)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检测业务的介绍信;(四)与申请入渝检测项目和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五)入渝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证明具备检测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外地检测机构来渝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五)入渝开展检测项目和参数需要的场地、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六)入渝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备案申请资料收齐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所申请入渝检测的项目和参数对所提交的资料及场所进行核查。
对资料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地入渝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后,应在已备案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若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吊销其检测资质证书。
破产、撤销、歇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检测从业人员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三大类。
第十八条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指定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样工作。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定其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取样、制样和送样行为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取样的规范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送交检测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检测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检测人员应持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岗位证书原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凡是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工作:(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未按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报告的;(四)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五)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目或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六)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七)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八)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如有遗失,检测人员应持在市级公众媒体发布的遗失公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章检测实施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科学、公正,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的设施、检测场地以及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应适于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质量事故鉴定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