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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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合法化 决赛一辩稿

安乐死合法化 决赛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什么?他们告诉我们:安乐死的需求很大,那些可怜的临终病人渴望通过安乐死这一手段来摆脱痛苦。

现在我为大家理一理其中的逻辑链:因为痛苦,所以安乐死。

他们需要的真的是死亡吗?当然不是。

摆脱痛苦他们真正的需求。

摆脱痛苦这个需求合不合理,当然合理。

我想无论是谁,都有一颗怜悯之心。

但是,安乐死这个手段确实也是合理的吗?当一个问题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时,它对整个社会起着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安乐死到底是不是合理的,作为一个负责的立法人,他需要谨慎的权衡利弊。

更不可能将一个弊大于利的东西通过立法推广到全社会,对不对?想当年,正是由于荷兰首相垂范,有10万余人跟着立下遗嘱自愿安乐死。

今天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我们害怕,它不仅仅会提升临终病人的消极心理;更有甚者,居心叵测,打着法律的幌子而行杀人之实。

这些可怕的弊端并非个例,而是真实的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

我们更加害怕,安乐死背后那许许多多我们难以想象,更加不敢去想的隐患。

更让人不忍看到的是,那些贫苦人家因为无钱治病等等原因无奈赴死,成全家人。

那太残忍,也太不堪。

今天对方辩友的感情渲染真的很感人,但当我们揭开安乐死看似很人性的面纱时,却发现它背后隐藏的那么大得隐患和危险,它就像披着羊皮的狼,令人畏惧啊。

理想很丰满,而现实却很骨感。

今天我们不说社会到底多黑暗,就谈中国的法制和国民的素质到底是个什么水平,到底能不能驾驭的了安乐死,我想,就算我不说,大家也心里都有数。

社会学里有一个名词叫做【滑坡效应】,有些事情,开了一个先例之后,后续的发展往往无法阻止。

我只求世界上能有一个例子告诉我,安乐死的弊端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可是有吗?现在安乐死就好比是农夫麻袋里的蟒蛇,将它放出,并且还给了它一个名分,谁又能保证你不会就是下一个农夫呢?倘若今天政府真的要立一项弊大于利的法律,我只能说政府太不负责任了。

{政府到底是真的帮助了这些病人,还是在推卸责任,我们不禁打个问号}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之阿布丰王创作正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自己及其亲友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该该合法化。

”理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自己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的要求相差甚远;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

这种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医生又如何能包管其判断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遭受病痛折磨的状态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对生命更加留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

试问,将病人极端痛苦时的非理性选择作为评判的尺度真的合适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无法防止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因此而轻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该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制度打开一个危险的口子,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死,在比利时近对折执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过病人同意。

如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利益,那又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自愿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发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将安乐死作为自己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要求安乐死,当个人选择酿成了社会义务,这样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犯警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

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和伦理道德。

安乐死的实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包管人权。

”任何个人不得褫夺他人生命权。

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需要性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违背了宪法精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贵重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但表示为生命的质,还表示为生命的量;不但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生命的存在价值。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正方一辩申论稿各位评委,反方辩友你们好,我方观点认为中国大陆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使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公开规定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这实际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安乐死方式。

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变相的认可而且,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

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

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发达国家癌症的治愈率为45%~50%,有一半以上的癌症患者不能被治愈;发展中国家,癌症治愈率更低,在我国,尽管一些省级肿瘤医院的治愈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全国癌症平均治愈率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有80%的患者尚不能治愈,而他们都将在痛苦之中度过余下的岁月。

在北京卫生部门所做的、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基本态度的历次抽样调查中,每一次的调查结果中,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都不低于80%.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安乐死合法化与我国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相吻合的,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最基本的意识支持过度治疗对晚期癌症病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有的晚期癌症病人,已经多处转移扩散,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如果没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合并症,则手术有害无益;有的病人反复化疗,造成白细胞低,身虚弱,此时化疗只会增加痛苦、加速死亡;有的癌症病人放疗过度引起的放疗后遗症往往比肿瘤本身还要难治并且痛苦万分。

一辩改稿

一辩改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制下无奈选择以死亡结束痛苦的手段。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三:首先,病人的根本需求是要减轻痛苦,然而并不是只有安乐死这一极端做法才能做到。

寻求安乐死的病人并不是因为本身想结束生命,而是因为太过痛苦无法承受。

如果我们有其他办法减轻这种痛苦的感觉,那么安乐死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比方说:家人的安慰和陪伴都可以舒缓病人的痛苦,无论是精神或身体,并且现如今社会上临终关怀机构的护理,也让千千万万临终的病人平静安详的度过生命最后的时光。

再者,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可控性很可能会导致安乐死这一事态偏离原来的轨道。

其一,安乐死定义里面“危重濒死极端痛苦”的说法所涉及的人群是无法界定的,即对象不可控;其二,有人会利用漏洞,进行合法谋杀。

比如有些家属为了逃避高额的医疗费,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些接受安乐死的病人,将成为社会上部分人转嫁压力和风险的工具,到那时安乐死便变成了变相杀人的工具,即执行过程不可控。

举个例子,荷兰安乐死合法化七年后,安乐死人数暴增151%,占到人口死亡总数的3%。

英国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

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

”也就是说,安乐死一旦开禁,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滥用。

最后,人带有主观意识,无法正确了解自己的生命到底有什么意义。

人的生命具有的价值是无法来评判的。

难道以患者己身摇摆不定的精神状况便决定他的生死么。

生命具有绝对价值,这是现代社会伦理、典章制度的基础。

如果患者认定自己的存在是种拖累,由于精神压力而提出安乐死,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么我们和德国纳粹残杀老弱病残以节约面包惨无人道的行为有何区别;如果人类为了逃避身体痛苦而选择安乐死,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么是不是说那些轻生的人都也情有可原呢。

香港生命斗士邓绍斌,年轻时意外瘫痪,一度想进行安乐死,但在各界关爱下重新“站”了起来,完成15万字自传,用自己的经历鼓励大家面对逆境。

安乐死对否应当合法化正方一辩辩稿

安乐死对否应当合法化正方一辩辩稿

正方对于上述观点补充下:人人享有生命权,而生命权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生存,生命权是生存权和死亡权的统一,死亡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是人人享有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那么合法的公民个人是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优化死亡状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第2款,第98条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

通俗点,想活,想死,这是我们的权利,谁也没办法剥夺。

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优先选择死亡(一) 安乐死的本质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首先,它是一种死亡状态,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类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死亡原因;其次,它的对象只限于当今世界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再次,它虽需要人工控制,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价值是什么?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

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14]。

安乐死合法化有其益处,这是被公认的。

1988年和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A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B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C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D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的分配[15]。

(三)安乐死合法化必要吗?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

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一辩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正方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关于在现今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持肯定态度,接下来我方将已三个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1.安乐死合法化更能维护病人的人身自由,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其精神和身体都在忍受极端痛苦,当他不愿忍受折磨,拒绝苟延残喘的活着,而选择有尊严的死去时,我们难道不应尊重其选则,使其通过安乐死达成夙愿吗?况且部分身患绝症的病人,其生命按照自然规律,本应走向尽头,可我们明知病人已行将就木之时,却仍一厢情愿使用各种仪器延长其生命,也就是延长其临死之前的痛苦,使其生不如死,这是极不人道的.2当没有切实可行的既减缓病人病痛又无法有效延长其生命的的情况下,。

安乐能保证病人的生命质量,维护其生命意义.人具有社会属性,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当病人处于极度痛苦中,并且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时,其精神和身体往往承受着双重折磨。

其生命质量已无法得到保障,若病人选择安乐死而遭拒,不得不被迫忍受更大更持久的折磨时,这对于其生活质量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当我们的生命只剩下苟延残喘和巨大的痛苦时,敢问他的价值何在,珍贵性又何在。

正如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所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3.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常年忍受痛苦且已自愿放弃自己生存权利的人,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他们安乐死不仅能结束其痛苦,满足其意愿,更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完就更多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一辨稿

安乐死合法化一辨稿

安乐死合法化各位同学、主席,大家好: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带来了人类医学的进步。

然而,在医疗科技化程度如此之高的今天,仍有一些人类无法治愈的疾病。

这些疾病不仅仅带给病人深重的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可回避的消极影响。

这此情况下,富有理性进步思想的人们提出了追寻先人的做法,给于病人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即赋予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的死亡,即无痛死亡。

它体现了人类对处于病痛折磨中病人的理解和关怀。

所依无论从人道主义、病人本身、社会影响以及历史进步趋势各方面来看,安乐死合法化都是理所应当的。

首先,赋予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病人人身权利的尊重。

生命权和选择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也明确标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死亡的方式。

若病人选择了安乐死,那么国家和社会就应当提供法律支持病人的合理选择。

其次,病人选择安乐死结束自己的一生,也结束自己的痛苦。

病人在病痛中经受着常人包括在座各位无法经历苦难,选择安乐死,便是选择了有价值、有尊严的结束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使病人可以有法可依的选择安乐死,庄严平静的结束自己生命和自己所经历的痛苦。

若人们不站在病人的角度上考虑病人的痛苦而剥夺病人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这是对人性的抹杀和对道德的践踏。

病人选择安乐死,就像他选择自己的政治道路的成长方向一样,只能由病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越俎代庖!第三,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安乐死合法化可以更好的配置社会资源,缓解社会矛盾。

当医方对病人无力救治,这时病人不仅仅承受着痛苦,在病人身上,还承载着社会的巨大投入和医疗资源。

若用这些资源救治可以挽回生命的其他病人,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利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是历史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对生命、对死亡更深刻的理解。

体现着人类思想的进步。

安乐死同时有着严谨的实施方案,第一是医方确认病人正经历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第二必须医院会病人进行了所有的治疗措施但都无效;第三必须是医院在无胁迫、无强制、无威逼的情况下争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我们强烈反对将其推行。

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财富,应该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得个体对于生命价值的感知大大降低,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人权利的存在。

人们会逐渐失去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这与社会道德标准背道而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将对社会有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旦合法化,将难以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安乐死的滥用与乱象。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处于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解脱方式。

但是,医生的角色应该是救治和关爱生命,对于处境困难的病人应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选择放弃救治。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器官买卖和人口贩卖的非法行为。

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这些非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

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关注生命和关怀弱势群体,而不是赋予人们侵害生命的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和人道的社会。

安乐死合法化将严重损害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实施。

谢谢大家!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听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无法承受之重的后果。

首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尊重和珍视每一个生命。

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将不再把生命看作一种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把它当作我们任意处理的对象。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命价值的淡化,甚至产生一种不负责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引发滥用的情况。

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后,怎么去确保它的使用不被滥用呢?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关于滥用的报道也时有耳闻。

如何判定何为“不可抗拒的病痛”或“无法挽救的疾病”,这是一个非常主观且困难的界定问题,很容易导致滥用的问题。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应该慎重对待。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虽然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的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人滥用这项权利,把它当成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

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或者为了继承财产而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种滥用行为将会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选择是否执行安乐死的困境。

这种选择将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谢谢。

二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患者和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患者和家庭成员将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

这种决定将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心理压力将会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责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人们将会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我们可以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终末期疾病、疼痛不堪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和尊严。

对于这些人来说,让他们忍受痛苦和折磨,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和绝望。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让这些人在尊严和��静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已经被一些国家合法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这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由于安乐死不合法,一些人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安乐死。

这些非法手段往往是不安全和不可控的,可能会给患者和医生带来风险和麻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风险,让患者和医生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选择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一种人道的选择,也可以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安全。

谢谢!二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扰。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不得不面临这种矛盾和道德困境,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影响。

同时,患者也会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可能会有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和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

这种滑坡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崩溃,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 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

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 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

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

尊重这种个人选择的权利,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一辩陈词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晚上好。

“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从最早的斯巴达人提出“安乐死”,到荷兰、瑞士等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一直活跃于各国的历史平台。

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精神和躯体上收到极大的痛苦,在病人及其其亲友同意的情况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民主的最佳体现,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知道宪法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合法是完全符合这四项基本原则的。

同时生命健康权中就包括死亡的权利,而在我国对于死亡的具体权利是很模糊的,既没有说自杀犯法也没有说自杀合法,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这一不足。

我们一直提倡民主,我们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如何生,但是对于死我们却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有生必有死,既然提倡民主,既然能选择生的方式,为什么不能选择死的方式呢。

试想一下当你的亲人得了绝症,生不如死的时候却因为法律的制约而无法得到解脱,你不觉得这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吗,你又于心何忍呢?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保证了理解安乐死的社会环境。

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强大的,当病人不堪忍受疾病带来的折磨时,当亲人不忍目睹那垂危的生命极端痛苦的与死神抗衡时,确实谁也无法遵从心灵的决定。

法律和社会舆论看着你呢,你是切忌不敢让你的亲人接受安乐死的。

我们无法挣脱传统道德伦理,传统孝道的羁绊。

但是我们好好想一想,让你的亲人在没有生的希望的同时,还要极端痛苦的活着是不是就是孝道的体现。

相信在座的各位都知道那是愚孝,可是迫于外界压力,我们不敢成全大孝。

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给想要跳出愚孝圈子的众人撑起一个保护伞,能够最大程度的减轻他们在追求大孝的道路上所背负的担子。

第三,安乐死的选择是一个人在迎接死亡前最后的价值体现。

中国大陆应该实行安乐死的一辩稿

中国大陆应该实行安乐死的一辩稿

正方一辩申论稿各位评委,反方辩友你们好,我方观点认为中国大陆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

根据世界癌症报告2008 年的数据,我国每年新发癌症病例282 万,因癌症致死病例196 万。

2011年出版的癌症疼痛诊疗规范指出疼痛是癌症患者最常见的症状之一,晚期癌症患者的疼痛发生率约为60%-80%,其中1/3的患者为重度疼痛。

1986年WHO提出“三阶梯治疗原则”,我国自90年代开始推行三阶梯止痛治疗,但癌痛在有些地方仍未得到理想控制。

一项对220 例癌症患者三阶梯治疗后的疼痛进行评估结果显示,仍有7%的重度疼痛不能缓解。

而在一项对有关终末期治疗和死亡态度的调查中,赞同身患绝症、极度痛苦的患者,可根据其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癌症患者高达71.4%。

这样也就不难得出每年因无法忍受的疼痛而需要安乐死的癌症晚期患者将达2万人左右。

所以,在安乐死被广泛需求时,对于安乐死的立法势在必行。

国外已有很多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并加以立法完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安乐死在法律上进行规制,我方认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则来操作。

首先,从安乐死实施条件上进行限制。

被道德法律所认同的安乐死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1)适用对象的条件:只能是身患癌症晚期,现代医学技术无可救治,不堪病痛折磨,自愿解除痛苦的病人;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能独立做出意思表示;情绪稳定,意志清醒。

(2)申请条件:病人须以书而形式提出申请,且自愿解脱的愿望非常强烈;病人选择安乐死不应当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实施主体的条件:必须由法院指定的医生或医护人员进行。

(4)实施的方法:应当通过注射麻醉剂或剧毒药物等文明的方式进行。

(5)实施的目的:必须是出于对病人的关爱和自愿选择死亡权利的尊重。

其次,从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上进行限制。

具体程序依下列次序进行:(1)癌症晚期患者要提供精神病学专家的证明,证明自己情绪稳定,并非因为临床抑郁症才要求安乐死;(2)患者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反复考虑,是否真正决定选择安乐死;(3)患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4)院组织医学专家、精神病专家、法律界人士对患者的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决定;(5)审查通过,准予实施安乐死之后,交由专门的医生对提出申请的患者实施安乐死;(6)安乐死实施后,人民法院应对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过程进行审查并记录备案;(7)如果发现医生对安乐死的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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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

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下面是店铺整理了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供你参考。

安乐死辩论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安乐死辩论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

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

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

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安乐死辩论反方一辩: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

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

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第一篇: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谢谢主席:所谓安乐死,指的是使病人无痛苦、有尊严的死。

合法化指的是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就今天的辩题而言,我方认为在基于人道主义、伦理道德等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安乐死合法化在社会上的可行性上,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①从现代医学上看,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③必须经过法院等机构严格审查并通过;④必须由权威专业人士执行;⑤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6.必须是病人承受了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两者缺一不可为何要将安乐死合法化?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权。

我们既然享有生的权利,那么死的权利也应当包括在内。

有医生曾写下他的亲身经历:他主治一个肺癌晚期的老人,一次在例行检查时,将耳朵凑到老人跟前,听见老人虚弱地说道“让我走吧”。

可惜的是,由于家属不同意,老人在痛苦中熬过一个星期后还是死了。

所谓尊重人权,不是通过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并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却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

当一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选择了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反对这样做呢?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安乐死只是稍稍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却可以缓解病人的极端痛苦,让其有尊严的安乐的死去,并且使家属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可以使医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且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再者,只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更好的对其加以规范,不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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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开始有人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之绚丽,死如秋叶之静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以一种安乐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永无止境的折磨中悄然而逝,所以对于今天这样一个辩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持肯定态度,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首先开宗明义,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的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自主真成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优化死亡。

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在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了我们的评价标准:如果安乐死非罪化,合理化并且具有立法依据,那么其应该合法化,对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一:安乐死是非罪化的,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罚违法性级应受刑罚性,只要不满足社会危害性这个先行条件,便不构成犯罪,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他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对病人的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性的人工调控,采取这种人工调控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在死亡悬崖上彳亍挣扎的痛苦,保持他原有的尊严,还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此安乐死无法构成犯罪,所以安乐死是一种无罪行为。

二:安乐死的尊在具有其合理性,首先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潜在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假设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一个将逝的生命,是让它在经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结束,还是以仁慈之心采取某些措施使生命更安逸美丽的逝去,如果我们采取了措施优化了生命的终结是违反了伦理道德,难道徒劳的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就不是一种恶了吗,因为传统封建道德思想的束缚,怕被社会视为“不肖子孙”的病人子女们在眼看着父母备受折磨时也不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这种做法符合现代伦理学吗?其次,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试想,当一个理智的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当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消失殆尽时,他们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这样做呢?毕竟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历程更加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啊。

三:安乐死有立法依据,符合我国立法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而在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赵功民提出建立安乐死合法化试点建议,全国政协委员茅玉麟也提出中国为安乐死立法是人心所向,由此可见,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深入人心,是人心所向,是人民的意志,对安乐死立法才能更好额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最后,我想说我们作为一个人,我们随人想竭力远离死亡,想尽各种办法阻扰死神亲近我们的生活,甚至用最恶毒的语言诅咒它,可死亡阴影却悄悄藏匿在某个不为人知的角落,会在人们最意想不到的时刻,出其不意的将生命之舟拉向毁灭的航线,但是我们仍想在生命最后的时刻保持我们原有的美丽,像昙花一样凋零留给亲人朋友最美的回忆,这是我们作为一个生命应有的权利,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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