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试行)
附件1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试行)前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宣传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总结了有关全国性学会、各省级科协和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的经验。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科协科普部⒈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的,以公益性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常年或经常从事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由中国科协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1.2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⒉基地的基本条件2.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2有相关的日常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2.3建有科普展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2.4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2.5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2.6在基地显著位置设专栏,公示基地的开放制度。
其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内容。
2.7建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并与中国公众科技网链接。
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与基地科普设施的更新、内容的变化、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步。
⒊基地的组织领导3.1接受中国科协、有关全国性学会和省(市)科协的工作指导。
科普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普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科普教育的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科普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国家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 坚持科学性、普及性、趣味性、实践性相结合,提高科普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普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科普教育质量。
第二章科普教育内容第四条科普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自然科学知识:宇宙、地球、生物、物理、化学等领域的科学知识。
2. 社会科学知识: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科学知识。
3. 技术科学知识: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科学知识。
4. 健康知识:疾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心理健康等领域的科学知识。
5. 环境保护知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科学知识。
6. 科普方法与技能:科学思维、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领域的科学素养。
第五条科普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群体的特点,进行分类和分层,确保科普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科普教育形式第六条科普教育形式应当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科普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普及科学知识。
2. 科普展览:举办各类科普展览,展示科技成果和科学成就。
3. 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宣传片、纪录片,通过影视作品传播科学知识。
4. 科普读物:编写科普书籍、杂志,普及科学知识。
5. 科普活动:组织各类科普实践活动,提高公众的实践能力。
6. 网络科普: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科普教育。
第七条科普教育形式应当注重互动性、趣味性和参与性,激发公众的学习兴趣。
第四章科普教育机构与人员第八条科普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资质。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进一步增强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火力点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教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发展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挂牌第五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生物医药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带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伯杰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
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设计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伯杰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能资格,或受该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基层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意义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
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普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打造科普平台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具体实践。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对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方针、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做出了总体部署。
大力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既是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也对提升我国科普能力、繁荣科普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全国学会和各地科协应积极推动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帮助科普教育基地发挥科普功能。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引导公众参与科普实践,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普氛围。
为科普教育基地争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
中国科协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评估工作。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一)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具备开展科普公共服务的室内外场所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服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公众创新思维和能力,积极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四)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
(五)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向公众公布开放信息、科普教育活动信息、展教资源更新情况等公共科普服务信息。
(六)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专兼职科普人员科普教育工作成效纳入本单位个人绩效考评或表彰奖励范围。
(七)在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完成单位和人员注册, 新注册科技志愿者不少于30人。
注册完成后,要积极通过平台发布科普活动信息,组织科技志愿者网上报名参与,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平台进行宣传分享。
(八)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一年。
(九)愿意接受市科协的科普工作指导。
二、分类别基本条件(一)科技场馆类1.设施条件(I)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00 天。
(2)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3)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4)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5)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6)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
(7)建有专门的科普网站。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自然资发〔2021〕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2021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指导等工作。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长科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7〕3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科普场馆(基地)、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运行与管理,现将《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科普资源,积极推动市级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建设。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30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普工作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常态化转变,进一步发挥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科普场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第三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普场馆的认定、管理及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专业科普基地,工业类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类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
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doc
附件1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调动我国涉农科研、教学、推广、科普等单位和社会相关方面的积极性,面向青少年和广大公众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切实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主要面向广大青少年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展示农业先进科技成果,培养科学意识与方法的农业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示范基地。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由农业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认定。
享受国家开展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负责组织;具体承办单位为中国农学会。
第五条凡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农科研、教育、推广、科普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独办、合办的现代农业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园区、科研基地、教学基地、技术试验基地、生产示范场站、科普场馆所、农业休闲观光基地以及相关的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均可自愿申报科普示范基地。
申报时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六条申报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公益性为目的,积极开展以青少年为主的农业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示范活动;(三)农业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等工作任务与职责明确,机构健全,并配有3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四)具有固定场所及一定规模,农业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的主要设施及配套设备较完善;(五)农业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工作经费有基本保障;(六)农业科普教育功能和科技成果示范作用显著,在社会上有良好影响。
第七条申报与认定程序(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级团委共同负责,开展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组织工作;(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三)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与省级团委联合对本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四)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根据初审结果,按当年科普示范基地本省申报指标推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本)报送中国农学会;(五)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委托中国农学会组织专家对各省份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当年科普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六)对复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农业部和团中央联合认定,并统一颁发牌匾;(八)如某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所推荐的科普示范基地因复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未获认定,不得由该省按所分配的推荐名额补报,多出的名额纳入下年度全国范围调配使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围。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科普基础设施,是《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
为切实推动完成《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中关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要求,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精神,开展了2009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全国各地共有600多个单位提交了申报申请。
经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中国科协核准并命名中国儿童中心等406个单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
其中,科技、文化、教育场馆类138个,社会公共场所类84个,科研院所类84个,生产设施类60个,其他类40个。
请各推荐单位自行安排已获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授牌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原则上在2010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将于近期将牌匾和证书发至各推荐单位。
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不断完善科普基础条件,继续加大力度,面向公众开放并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李春雨************(FAX)电子邮箱:*************.cn中国科协科普部:董操************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名单中国科协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名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中国科协将开展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一)申报对象和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负有科普义务的单位、自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且具备相应工作条件,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获得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其中一家推荐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可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认定程序1.推荐。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本单位系统内所管理的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组织推荐本学会专业领域内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的单位。
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或机构可选择相应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各推荐单位负责按照推荐名额(附件1)和《办法》所附《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推荐。
2.初评。
中国科协依据《办法》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和实地抽检。
3.终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18•【文号】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普发础字〔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有关单位:自2005年全国农村科普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一站一栏一员”建设以来,各级科协组织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一站一栏一员”建设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形成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更好地引导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推进,切实发挥好作用,根据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的部署,中国科协科普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基层科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7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以下简称“全国科普‘站栏员’”)的建设和管理,共享科普资源,引导“站栏员”为公众提供优质科普服务,切实推进和加强基层科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即将颁布的《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的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普活动站是指依托基层科技、教育、文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场所,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具有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和服务功能的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宣传栏是指建设在城乡社区,直接面向公众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的具有展示宣传功能的固定基层科普设施;科普员是指根植在基层,直接为公众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兼职科普工作者及科普志愿者。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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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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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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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学习教育基地规章制度
科普教育基地规章制度【篇一:科普管理制度】隐蔽科普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和改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建议》,规范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科普教育活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科学、讲科学的热忱,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修养,联合实质状况拟订以下有关制度。
一、组织机构组长:潘卫成副组长:袁林兵、冯军、管亚军组员:顾爱霞、吕讯、卞华、陈勇、徐周华、冯建、于九生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把青少年科普教育归入基地实践活动的重要课程,成立了科普教育领导小组。
以“六个有”为抓手,即有领导组织、有专职教员、有规章制度、有活动时间、有计划总结、有经费保证,以此明确科普教育的重要地位,规范教育行为。
同时增强课程设置与管理,完美监察机制,保证科普教育工作层层抓、详细抓、全面抓。
二、增强科普教育管理,增强迫度建设1、科普基地睁开的活动应有益于流传促使社会进步的健康思想、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有益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丰富青少年学生的文化生活,提高道德素质,促使文化沟通。
要着重科普宣传教育的科学性、平常性和兴趣性。
2、科普基地要踊跃宽泛睁开切近实质、切近生活、切近学生,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要踊跃探究基地的建设工作和睁开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辟创新,吸引或组织青少年学生自觉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3、培育青少年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崇敬品行。
就地取材、面对不一样的集体依据基地独有的地区文化睁开科普活动。
让青少年学习、体念现代农业的有关知识。
反对在科普基地从事伪科学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4、科普教育基地推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有落实举措,年关有工作总结;要注意累积工作经验,踊跃睁开交流和商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不停提高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把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的科学性、知识性、兴趣性、启迪性和参加性有机地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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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专业资料(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全国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专业资料(六)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五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命名。
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第二章认定标准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协直接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
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专业资料(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由国家相关部门、全国学会或省级科协受理本系统或本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科协。
(三)组织评审和公示。
中国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认定命名。
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中国科协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九条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条中国科协和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专业资料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中国科协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各级科协、学会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科协系统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
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二条为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向中国科协推荐优秀基地。
中国科协进行差额评审,确定当年优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中国科协将大力宣传年度考核优秀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并设立科普专项支持其开展特色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专业资料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四)不能达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2.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3.教育科研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4.生产设施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5.信息传媒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专业资料附件1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科技场馆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场地设施(一)有专用参观场所。
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二)有互动体验类展品。
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三)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
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二、开放接待(一)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6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240天。
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50000人,专业科技馆馆不少于10000人。
(二)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专业资料三、经费投入(一)设有专项科普经费。
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一)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二)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一)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4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三)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6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专业资料教育活动。
(五)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六)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专业资料附件2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公共场所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场地设施(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
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具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5篇文稿或图片。
(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一)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2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70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一)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5%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专业资料四、科普队伍(一)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4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三)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科普活动(一)经常性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二)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