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同等学力法学综合串讲班--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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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民法讲义

同等学力-民法讲义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民法学讲义雷振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 (5)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5)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5)第二章自然人 (5)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5)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分类 (5)第三节监护 (5)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5)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5)第六节个人合伙 (5)第三章法人 (5)第一节法人概述 (5)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5)第三节法人的财产和责任 (5)第四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第五节非法人组织 (5)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5)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5)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5)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6)第四节意思表示 (6)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6)第六节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第七节可撤销民事行为 (6)第八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6)第九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6)第五章代理 (6)第一节代理概述 (6)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 (6)第三节无权代理 (6)第四节复代理 (6)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6)第六章人身权 (6)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6)第二节人格权 (6)第三节身份权 (6)第七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6)第一节物权概述 (6)第二节物权法概述 (6)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6)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7)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7)第八章所有权 (7)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7)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第三节相邻关系 (7)第四节共有 (7)第九章用益物权 (7)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7)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7)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7)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7)第五节地役权 (7)第十章担保物权 (7)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7)第二节抵押权 (7)第三节质权 (7)第四节留置权 (7)第十一章债的一般原理 (7)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7)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8)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8)第十二章合同法总论 (8)第一节合同概述 (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8)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8)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8)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8)第六节合同债权的保全 (8)第七节合同的解除 (8)第八节违约责任 (8)第十三章合同法分论 (8)第一节买卖合同 (8)第二节赠与合同 (8)第三节租赁合同 (8)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 (8)第五节承揽合同 (8)第十四章著作权法 (8)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8)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8)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8)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 (9)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 (9)第六节邻接权 (9)第七节著作权的保护 (9)第十六章专利法 (9)第一节专利权的主体 (9)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9)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9)第四节专利权产生的程序 (9)第五节专利权的内容 (9)第六节专利权的限制 (9)第七节专利权的保护 (9)第十七章商标权 (9)第一节商标概述 (9)第二节商标注册 (9)第三节商标权 (9)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9)第十八章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9)第一节继承概述 (9)第二节继承法概述 (9)第三节继承法律关系 (9)第十九章法定继承 (10)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10)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0)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0)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0)第二十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10)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10)第二节遗嘱 (10)第三节遗赠 (10)第二十一章遗产的处理 (10)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10)第二节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10)第三节遗产债务的清偿与遗产分割 (10)第二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10)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10)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10)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0)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10)第二十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0)第一节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方法 (10)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11)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1)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11)第二十四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1)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11)第二节产品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四节环境污染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五节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六节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七节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八节被监护人致损的民事责任 (11)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 (11)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11)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11)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 (11)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1)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完成 (1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分类第三节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法人的财产和责任第四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五节非法人组织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四节意思表示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六节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七节可撤销民事行为第八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第九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复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六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七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法概述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三节相邻关系第四节共有第九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十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十二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债权的保全第七节合同的解除第八节违约责任第十三章合同法分论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赠与合同第三节租赁合同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五节承揽合同第十四章著作权法第一节著作权概述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第六节邻接权第七节著作权的保护第十六章专利法第一节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四节专利权产生的程序第五节专利权的内容第六节专利权的限制第七节专利权的保护第十七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概述第二节商标注册第三节商标权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第十八章继承和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概述第二节继承法概述第三节继承法律关系第十九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二十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遗嘱第三节遗赠第二十一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继承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第三节遗产债务的清偿与遗产分割第二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第二十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方法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第四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第二十四章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致损的民事责任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民事责任第四节环境污染致损的民事责任第五节地面施工致损的民事责任第六节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第七节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第八节被监护人致损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五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完成。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精讲班资料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精讲班资料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精讲班资料一、2000~2004年法硕考试“法理学”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一)分值分布(二)命题规律与特点说明(三)2004年大纲和真题详解二、理论体系串讲从内容上看,法理学13章内容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法律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本质与特征的联系】法律历史(起源的原因,起源的规律,法的四种历史形态及其特征,法系)法律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和法治代价)法律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律效力)法律体系(划分标准,划分原则,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渊源与分类(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一般分类,特殊分类)法律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必要性,分类,方法,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关系(概念,分类,构成要素,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含义,构成,归责,免责,法律制裁的种类,行为、责任、制裁的关系)法治国家(含义,原则,标志,条件)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国家,道德)三、主观题串讲本次辅导课,我们假设各位学员已经有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答题经验,只不过对于“法理学”部分的命题重点和主观题解题方法尚待补足,为此我们以章为序(法理学共13章),特挑选出如下一些主观题的复习重点,谨供大家参考。

法理学基本概念的归纳与比较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简答题:1.简述法的阶级意志性与法的物质制约性。

2.简述法律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利导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二、分析题:1.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2.法律的实施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不必考虑其他因素和法律实施的程序性。

三、论述题:1.试述法律如何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其调整机制。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讲义 李龙

法理学讲义 李龙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2、从法的现象和本质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三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的产物;第三类则是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㈠.西方法学学派:①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②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强调法是最高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③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④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⑤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定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⑥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⑦民族精神说。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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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单选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其创始人是奥斯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点手册(录屏讲解)(法理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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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理学[录屏讲解]导 论[录屏讲解]考点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见表0-1) ★★表0-1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考点二:法理学的历史 ★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见表0-2)表0-2 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2.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见表0-3)表0-3 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2.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见表0-4)表0-4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例·不定项】认为构成法律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是“命令”或“规则”的法学流派有( )。

[2006年真题]A.社会学法学B.分析法学C.自然法学D.历史法学【答案】B【解析】分析法学派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创始人奥斯丁,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考点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见表0-5) ★★★表0-5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例·不定项】法社会学通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是( )。

[2017年真题]A.价值分析方法B.逻辑分析方法C.实证研究方法D.文本分析方法【答案】ABC【解析】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探讨法社会学通常采用的研究方法,可类推适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其具体研究方法包括:①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②实证分析方法。

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录屏讲解]考点一:法的基本特征(见表1-1) ★★★表1-1 法的基本特征考点二:法的本质(见表1-2) ★★★。

法理学讲义1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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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30][德]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 与发展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历史 三、法学与相邻学科 四、法学教育
法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三)古罗马时期: 1、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极为发达。从 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 世纪查士丁尼时编纂的法律(12世纪时 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谓蔚为 大观。罗马法的发展带来了罗马法学的 相应发展,反过来,罗马法学又是推动 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2、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哲学家、政治家M.T.西 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首先较系统地提出 了自然法学说,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 础。 3、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 (1)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2)第一次出现了法律学校和法学派别:拉 别奥派(即普罗库卢斯派)和卡尔托派(即萨宾 派,见罗马法学), (3)第一次写下了大批法学著作。罗马五大 法学家之一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 今所知最早的并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著作。
1、法学是一门生活之学 2、法学是一门正义之学 3、法学是一门理性之学 4、法学是一门交流之学 5、法学目前已是一门显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 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法的历史,法的组成,法的运 作,法的功效,法的价值,法与其它社会现象 的关系等。 3、法学体系:法学研究的体系。法学体系是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 成的统一整体。
第二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含答案与解析)

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含答案与解析)

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命中分析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1、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_________。

A、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B、是否有专门的法律实施组织和程序C、权力是否必须服从法律D、法律是否体现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目标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_________。

A、行为动机B、行为目的C、行为方式D、行为认知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串讲班-法理学P18【命中分数-2分】3、法社会学通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是_________。

A、价值分析方法B、逻辑分析方法C、实证研究方法D、文本分析方法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属于_________。

A、任意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调整性规则D、相对确定性规则【1】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串讲班-法理学P4【2】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点睛班-三科P2【命中分数-4分】5、一国法律体系的目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_________。

A、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B、对财产所有制的规定C、对社会财富分配关系的规定D、对国家立法体制的规定6、西周离婚制度中的“七出”包括_________。

A、“无子”B、“乱”C、“问名”D、“妒”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串讲班-法制史P3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点睛班-三科P11【命中分数-6分】7、下列关于唐律中刑事法律原则,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

A、区分公罪与私罪B、自首原则C、累犯加重D、类推原则【1】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法制史P7【2】见2017年同等学力-法学-点睛班-三科P14【命中分数-8分】8、宋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不是_________。

A、刑部B、大理寺C、御史台D、申明亭9、传统法典中“准五服制罪”的原则包括_________。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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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单选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其创始人是奥斯丁。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名家。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中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同等学力法理学

同等学力法理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法律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法理学复习串讲资料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

二、法理学的性质不论何种流派的法理学,都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基础。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作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和完整的知识体系的法理学直到19世纪才出现。

二、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由此派生出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等)也规定其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

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奥斯丁认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2.卢梭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3.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4.富勒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

首先,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其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又必须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

第三,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章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类。

第一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硕《法理学》讲义

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一)法学与法律科学1.历史与文化2.学科与科学3.理论与实践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

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二)法学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流派1.研究视角:法的规范、法的事实、法的价值2.理论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3.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二、法理学(一)法理学之“理”1.本体之理:事理、物理2.价值之理:义理、情理3.方法之理:文理、名理(二)法理学之“用”1.法理学的法学之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法理学的社会之用(1)理论认识职能;(2)意识形态职能;(3)实际应用职能。

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法学的知识属性?2.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3.如何进行法学的科学研究?4.如何理解法理学如何功用?第二讲法的概念一、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词源1.法、刑、律2.Jus / Lex(自然法与实在法)(二)法的词义1.国法2.法律的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概念中涉及的几个焦点(一)法的实在性与应然性“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二)法的国家性与社会性国家法与社会法之争三、法的概念的几个维度(一)从现象或特征上看,法是什么?(二)从本源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三)从作用与价值上看,法有何用?四、关于法的定义的看法(一)充分重视法的本质的理性论(二)综合的多维视角的法的定义问题思考讨论:1.如何看待法与法律的二分?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宪法的可诉性?3.民间法是什么样的法?对民间法进行研究有什么意义?4.如何看待法的道德性?5.认为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6.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观?7.法与理性是什么样的关系?8. 应如何定义法?第三讲法的构成与表现一、法律的外在构成——法律要素(一)问题与方法1.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剖析,看它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串讲笔记

法理学串讲笔记

(2)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三节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
[多选]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主要有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性要素。
[单选]这些年来,中国法理学获得不小的进展,但仍有许多明显不足。突出的一个问题便在于未能充分重视从渊源性要素和综合的角度研究法理学的构成。
第二编
第三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视角和方法
[名词解释]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论述]理解法的概念的视角和方法。
(3)法受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第四节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释义
[单选]我国法理学近年来归纳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是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模式。
二、规则
[多选、简答]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成文法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的,但是,法律规则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多数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有的则不是法律规则的载体,例如有关原则和名词术语解释这样的条文就不是法律规则的体现。
法理学串讲笔记
第一章法学绪论
第一编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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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讲义资料
授权性规则,即“可为”,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
(1)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
(2)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例如,宪法
定。授权性规则一般是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
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
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5、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确认性规则:即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
同,它虽然也规定了上述内容,但往往留有一定余地,允许执法者在法定幅度以内根据
具体情况作出个别裁量。
4、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
则。义务性规则一般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决
专 门 法 律 原 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 法治原则、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

规律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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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原则的功能 1、对法的制定的作用 (1)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3)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对法的实施的作用 (1)指导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
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17 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 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 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 原则
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 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 化等方面制度的原则
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保障人权、私有财产神圣等原则
法律规则。看到这个规则法官就该知道如何办案,普通行为人就该知道如何行为,不需
要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法律应该具有确定性,所以大多数法律都是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指把制定法律的权利交给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他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
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12 条 对储蓄
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 ○1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2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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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的渊源方面 ○1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确认
性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存在,如民事关系等,其作用只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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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资料
一定的价值标准对这些关系加以区分和选择,将某些既存的社会行为方式上升为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使之合法化和规范化,从而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讲义资料
考点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1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 19 世纪初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
《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
法律的总称。○2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 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
1、民法法 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 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
(5)在法典编纂方面 ○1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
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2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
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
法典编纂。
(6)其它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
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考点三:法律价值
一、法律与秩序 1、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4、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二、法律与自由(反过来就是其概念。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既限制又保障)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 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 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 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只有是正当的。
第 119 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义务性规则,即“应为”和“勿为”模式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
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3)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
2、法律一般性地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法律地位。
3、法律平等地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4、法律平等地分配法律责任。
四、法律与人权
(一)人权特点
1、普遍性
2、基础性
3、综合性
(二)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1、人权指出了立法与执法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人权为权利损害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与途径。
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 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
律的总称。○2 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 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
2、普通法 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3 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
例法系;○4 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
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
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 后,相关行
为才可能出现。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6、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
为的规则。(例如,物权法第 186 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所谓绝对确定性规范,就是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及其
界限,未给执法人员的个别调整留下自由裁量的“空白”的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则不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惯例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正式渊源 1、宪法 (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 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受; (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 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 (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与规章 4、军事法规与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行政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国际条约和协定
3、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五、法律与正义
(1)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
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2)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按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
序正义之分;
(3)实体公正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4)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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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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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1、法律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而以特殊平等为补充。
产生的基础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 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 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
类别 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社会原则
特征
举例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
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刑法定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 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 民族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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