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薪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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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公司

营销部基层员工及基层管理人员福利待遇及佣金计划

1、目的:规范公司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薪酬发放管理,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从而激励员工改善工作表现,加强和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

2、适用范围:营销部(住宅与商业)全体基层员工(资深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置业顾问、置业顾问)、基层管理(分店经理)、中层管理(区域经理)。

3、业务范围:居间、租赁、抵押、按揭(包含代办)、分销等所有的业务类型。

4、基本概念

4.1 分店:所有物理意义的店铺及分组,统一称为“分店”。

4.2 计提管理提成条件:级别为分店经理级(含)以上,并经公司批准独立带领营业队伍开展业务工作。

5、底薪构成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它补助

5.1、工资计发标准及其他事宜:

5.1.1 试用期人员

5.1.1.1 入职前的培训期内不予计发工资。

5.1.1.2 试用期内上班不满一个完整月自动离职的,当月工资不予计发。

5.1.2 基层员工:各级人员均按底薪构成表的标准计发底薪。

5.1.3基层、中层管理人员:按底薪构成表标准×实际绩效权重分=底薪,最低保底为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标准的120%。(绩效权重考核表详见附件1)

5.2 其它事宜:

5.2.1 当月请事假超7天以上人员者,当月工资延后一个月发放,如5.2.3例子。

5.2.2 离职时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一律不予计发工资;

5.2.3 离职员工的当月工资延后一个月发放,另每月8日前离职的员工,前一月工资也延后一个月发放。

例:某置业顾问在一月份办理离职,按在职人员能收到工资日为应发放一月份工资日(以现时的发放日的标准为二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而按此制度其工资将在应发放二月份工资日才获发放。(以现时的发放日的标准为三月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

5.3 提成计发标准为结利值。

5.4 合同值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内结利,方可追补提成,若最终不能在三个月内完全结利的部分,则算为结利当月的结利值;

5.5 若业务出现增佣情况,针对此部分的佣金业绩,按以下标准执行:

凡属业务操作过户后剩余的可增佣的佣金,会被算为当月(实收结利月)的新增业绩,在系统合同录入中,只须把原合同号加上(增佣)二字以作体现。

6、提成发放标准:

6.1 基层员工(资深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置业顾问、置业顾问)

说明:6.1.1 以当月结利值为基础,以阶段递增计算确定个人佣金提成比例。

6.1.2 每宗成交的计提比例按上述表格对应计提比例,不因业务人员的晋升或降职而变化。

6.1.3 管理人员个人开单按管理佣金基率计算提成,不再计个人佣金提成.

6.2 基层管理(分店经理)

*最低基本人数:6人,每超编1人增加6000元考核任务

单店单组7+1 双组6+1

6.3 中层管理(区域经理)

说明:6.3.1 计算提成的基数是各区域经理所辖区域当月的结利值的总业绩,达到每个考核标准通提方式计算提成。

6.3.2当月合同值的有效期限为签约日当月起计三个月(含当月),如第四个月收回属于当月新增业绩计算。

例:某区域在一月任务30万元,当月合同值40万元,当月结利20万×1.3%=2600元计提。在第二月结利15万元,提成20万×0.7%+15万×2%=4400元,在第三月结利5万元,提成35万×0.2%+5万×2.2%=1800元,则该单子的合同值业绩有效期限算至第三个月份。

6.4高层管理(总监)

说明:6.4.1 计算提成的基数是各总监所辖区域当月的结利值的总业绩,达到每个考核标准通提方式计算提成。

7、人均计算法说明:

7.1人均业绩:是指分店当月总结利值÷在职人数(不够店最低人员配置数目的仍要以最低人员配置人数去计算),财务核算分店成本的人均业绩计算方法:在职人数=(月初计划人数+月末实际人数)÷2,不含主管本人和区域秘书。

8、任务指标计算法说明:

8.1 公司会根据经营成本、过往业绩表现及市场情况去制定各分店(组别)的每月任务指标。(另见每月任务表)

8.2 管理一间的各级别主管每月考核任务指标(另见每月任务表);

8.3 区域经理任务为辖下所有分店内所有店(组)任务指标的总和;

9、离职员工提成发放标准:

9.1 离职员工正常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提成100%发放;

9.2 离职员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后,所签合同未结利(未完结手续),必须在离职表上注明交接、承办人为上级主管,提成30%发放;上级主管只享受管理提成。

9.3 离职员工若所签单有未收佣金的或后续手续未完成的,在离职后六个月后仍未结利的,不予计发。(在六个月后最终仍能收到的,亦不予计发。)

10、其他:

10.1 涉及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追收佣金的业绩划分办法为:先扣除追收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实收的业绩,店面与追收部门划分办法为7:3分配,即店面占70%业绩,另30%业绩划归协助追收部门。

11、附则:

11.1 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正式生效,原公司管理制度中与之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1.2 本管理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说明,其他未尽事宜由各部门提议,人事部负责补充完善。

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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