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冲突规范及基本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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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二讲 冲突规范的发展轨迹 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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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一)识别
• 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 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 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确定应援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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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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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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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08年奥廷诉奥廷案.
一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得到其 父同意,去英与一英住所的妇女结婚,后 他以未得到父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此 婚姻无效,后妇女又与一英国住所英国人 结婚。现该英国人以其妻前一段婚姻有效 为由,要求法院宣告第二段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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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内容分配于不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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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33年Prayon V koppel(英国
法院).
一以德国法为准据法的合同,原告以其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在英国法院起诉,如 依德国法识别,时效属实体法,时效已 过,消灭实体权利,如依英国法识别, 时效属于程序法,不消灭实体权利。后 依英国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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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国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国法律 中所没有的。如无体动产、别居等概念。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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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的依据
• 1、法院地法说 理由: 冲突规范属国内法,当然应依国 内法的一般原则、理论进行解释。
方便易行。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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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院地法说:依法院地法中的国际 私法进行识别,而非完全依国内法进行。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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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准据法说
案例:1954年莫登娜达遗产案(英国)
当事人为一住所在西班牙的西班牙妇女, 未留遗嘱死亡,有二万六千英镑财产在英 国,由于她没有任何有继承权的亲属,西 班牙政府要求依继承人资格取得该遗产, 而英国法中规定为无人继承遗产依先占原 则由财产所在地取得。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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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析与比较法学说
即指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结 果之上的一般法理或共同概念与原则进 行。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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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践中多采用法院地法说。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三条:
如果在诉讼中对事实或关系的性质有 争议,应根据匈牙利法律规则和概念确 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匈牙利法律未规 定某种法律制度,或者以另一种形式或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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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承认该法律制度,并且不能仅从解 释匈牙利法律规则予以确定,在决定它 的法律性质时,也应斟酌规定这种法律 制度的合适的外国法律规则。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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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旦民法典》11:在诉讼中出现不同 法律间冲突的情况,惟约旦法有权确定 所属法律关系的范围,以指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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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立法
《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律。
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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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致
“一国法律”,例如英格兰法或意大利法, 这个术语是有歧义的。在其狭义且很常用的 意义上,它是指任何一国的内国法,即在不 含外国因素的案件中其法院所适用的法律;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它指所有的规范,包括一 国法院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
——《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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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反致(rimission)
甲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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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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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 引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 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冲突法的规定 却应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最终甲国 法院依本国法律判决案件。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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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致(transmission)
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 引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 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冲突法的规定 却应用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最终甲国 法院依丙国法律判决案件。
甲乙丙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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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反致(indrect remission)
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 引乙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 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冲突法的规定 却应用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依丙国 的法律应适用甲国的法律,最终甲国法 院依本国法律判决案件。
甲乙丙甲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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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案例 Forgo’s case
Forge(福果)为1801年出生于巴伐 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母移居法国。 68岁未立遗嘱死亡,但一直未取得法国 上的住所。其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对福 果在银行的存款提出继承。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法学院 法冲突法
被继承人本 国法
巴伐利亚法
国际私法
巴冲突法
被继承人 住 所地法
法国法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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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 因
国际私法
(1)对外国法范围理解不一
(2)连结点不同或标准不同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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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具体案件中有致送关系 例如: 法国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德国法:继承(动产、不动产)均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 如何才有致送关系?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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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3、理 论
赞同派:
(1). 维护外国法的完整性 (2). 无损本国主权 (3). 结果一致 (4). 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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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反 对:
(1). 违背本国冲突法的宗旨 (2). 有损内国主权 (3). 实际成本增加 (4). 恶性循环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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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致制度的实践
(1)国际条约的态度。
承认反致:
例如: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 的准据法公约》的规定
《1955年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 的海牙公约》第1条允许在继承问题上适 用反致。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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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拒绝反致: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 第1款:仲裁庭应按照当事各方所选择的 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 裁决。除非有相反意思表示,否则约定 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或法律制度 应认为是直接指该国的实体法而并非冲 突法。
第四章: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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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2)各主要国家的态度
法国
1967年《补充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内 容的草案》第2284条规定:适用外国 法的时候应考虑其冲突规范,但在合 同、夫妻财产制及行为方式方面,不 考虑外国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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