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蜂业发展,保障养蜂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守科学养蜂和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提高养蜂技术水平,推广绿色养蜂。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养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公众健康。
第五条养蜂从业者应当持有合格的养蜂相关证书,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养蜂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养蜂场地选址,保证养蜂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七条养蜂从业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管理制度,包括蜂箱管理、疾病防治、蜜蜂采集、养蜂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守行业自律,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养蜂场地管理第九条养蜂场地应当选择在无污染源、植物资源丰富的区域,保证蜜源充足。
第十条养蜂场地应当远离工业废气、噪音等污染源,保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养蜂场地应当有良好的水源,供给蜜蜂饮水使用。
第十二条养蜂场地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外来动物侵入或者其他不良因素对蜜蜂群的伤害。
第十三条养蜂场地应当保持整洁,避免杂草丛生,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第三章养蜂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养蜂从业者应当选用质量合格的蜂箱和其他养蜂设施,保证蜜蜂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养蜂设施应当检查、清洁和修整,保持良好状态,防止病虫害的滋生。
第十六条养蜂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蜂箱的蜜源及蜂害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四章养蜂技术管理第十七条养蜂从业者应当掌握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蜜蜂养殖能力和群体的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养蜂从业者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记录蜂群的数量、品种、繁殖情况、蜜源等信息。
第十九条养蜂从业者应当定期对蜜蜂群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蜜蜂疾病,防止蜜蜂病害传播。
第二十条养蜂从业者应当合理调控养蜂密度,防止蜜蜂资源过度利用和群体竞争。
第二十一条养蜂从业者应当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了解养蜂行业的最新发展和技术,持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农村养蜂日常管理制度
农村养蜂日常管理制度一、养蜂场的选择与规划养蜂场地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选择在离村庄较远、空气流畅、无污染源的地方。
场地面积要足够,可以根据小蜜蜂一巢的标准来确定场地的大小。
场地要平坦、通风、阳光充足,适合蜜蜂生存。
养蜂场地的规划也非常重要,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蜂箱的布置、蜜蜂采食的植物种类等。
同时要考虑好蜜蜂的入口方向,避免蜜蜂互相干扰。
二、蜂箱的管理1. 蜂箱的搭建要牢固,底部有足够的通风孔和排水孔,并且要注意蜂箱的朝向,保证蜜蜂的入口不被阻挡。
2. 蜂箱内部要保持干燥清洁,及时清理蜂蜡渣和蜂翅,避免蜜蜂受到感染或者患病。
3. 定期检查蜂箱的蜂群情况,注意观察蜜蜂的行为和体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4. 冬季要注意蜂箱的保暖工作,可以使用保暖材料对蜂箱进行包裹,保证蜜蜂能够安全过冬。
三、蜜蜂的饲养与喂食1. 蜜蜂的主要食物是花蜜和花粉,要及时摘取蜂蜜的成熟蜜香采集蜜粉,帮助蜜蜂增强体质。
2. 在丰富的花期要及时增加蜜蜂的饲料,以保证蜜蜂的吃饱饭。
3. 在雨季或者天气潮湿时,要注意蜜蜂的喂食工作,可以增加糖水喂食,保证蜜蜂的正常生活。
四、蜜蜂的疾病防治1. 蜜蜂容易感染一些病毒和寄生虫,要定期检查蜜蜂的健康情况,如果发现蜜蜂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2. 在发现蜜蜂患病时要及时进行隔离处理,避免疾病的传播。
3. 如发现蜜蜂中有感染的蜂群,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清理,避免整个养蜂场的蜜蜂感染。
五、蜜蜂的繁殖与补充1. 蜜蜂繁殖时,要注意观察蜜蜂的分群情况,帮助蜜蜂进行分群繁殖,增加蜜蜂的数量。
2. 在发现蜜蜂数量不足时,要及时进行蜂王养殖和增殖,保证蜜蜂群的数量充足。
3. 在蜜蜂产蜜期间,要及时采集蜂蜜,保证食品品质。
六、蜂产品的开发与销售1. 蜂产品可以分为蜜蜡、蜂蜜、蜂胶等多种种类,适合制作各种蜂产品。
2. 在蜂产品开发时要注意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合理包装销售。
3. 蜂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选择农贸市场、超市等多种途径,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适合中蜂饲养的方法及技巧
适合中蜂饲养的方法及技巧饲养中蜂需要有一定的方法。
那么怎么饲养中蜂呢?饲养中蜂的方法技巧有哪些?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中蜂饲养的方法,一起来看看。
中蜂饲养的方法一、采用优质蜂王采用优质蜂王,主要应考虑选用具优良种性和生产性能的中蜂蜂种、采用新蜂王和防止所用中蜂种退化等3个方面。
采用优良特性的蜂王是中蜂强群饲养的保证,在中蜂饲养中应选用具有蜂王产卵力强、群势强大、分蜂性弱、高产、抗病力强(尤其是抗中囊病)等特性的蜂种。
优良的蜂王可以通过蜂种生产部门获得,但必须注意的是,引进的蜂王应在使用地养蜂生产中能表现出其优良特性。
当蜂场自己培育蜂王时,应注意选择蜂王产卵力强、分蜂性弱、能维持较大群势、高产和抗病力强(尤其是抗中囊病)的蜂群作母群和父群培育新王。
在饲养中蜂的生产实践中,中蜂蜂王一般在使用1年后其产卵力明显下降,导致蜂群群势下降、分蜂性提高,抗病力降低,生产能力下降。
因此,在中蜂生产中,一般应1年换1次王,即在春季分蜂季节换王,年年采用新王。
有条件的专业性中蜂场,应结合春、冬2个分蜂季节各换1次王,1年换王2次,以为中蜂常年维持强群生产打下基础。
中蜂蜂种退化是中蜂难以维持强群的重要原因之一。
迄今,中蜂场大都长期自行培育蜂王,蜂王近亲交配,导致蜂群生活力下降,不能维持其在野生状态下所能达到的群势。
在中蜂强群饲养中应重视蜂种退化问题,要定期适当引进良种,或用引进种作为母本,用本场所饲养中蜂中生产性能良好的蜂群作父本培育蜂王,以避免近亲繁殖带来的弊病,防止蜂种退化。
二、采取双王群或继箱饲养中蜂群势相对较小,单王群难以维持大群,改变中蜂传统单箱单群饲养的方式,常年采取双王夹箱(简称双王群)饲养是中蜂强群饲养的基本保证之一。
目前较易于采用的措施是采取双王群饲养或继箱饲养。
中蜂双王群饲养可以采用朗氏蜂箱十框箱或朗氏十二框箱(宽度比朗氏十框箱大约80mm)。
方法是用闸板将箱内一分为二成2个室,每室养1群,巢门分别开设在箱前向,或1个设在箱前向,1个设在箱侧向。
养蜂生产管理制度
养蜂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生产管理,提高养蜂产业的质量和效益,保护蜜蜂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蜂生产的管理工作,包括蜜蜂的养殖、饲养、疾病防治等方面。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第三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养蜂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养蜂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蜂场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
第五条蜂场主管部门负责蜂场的整体管理工作,制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任务等。
第六条技术部门负责蜂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蜜蜂疾病防治、养殖技术指导等。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蜜蜂的日常饲养、疾病防治等工作。
第八条养蜂生产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制定养蜂生产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养蜂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蜜蜂的养殖、饲养、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养蜂生产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养蜂生产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养蜂生产单位应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养蜂生产,确保蜜蜂的养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制定蜜蜂疾病防治计划,加强疾病防治工作,确保蜜蜂健康。
第十四条养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五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建立蜜蜂档案,做好蜜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做好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养蜂生产单位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促进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养蜂生产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养蜂生产单位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养蜂生产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促进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蜂生产管理监督系统,确保养蜂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障养蜂者权益,促进蜜蜂产业的发展,根据《养蜂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依法经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蜜蜂健康,提高蜜蜂产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养蜂者应当具备相关的养蜂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养蜂者应当自愿加入养蜂协会,遵守养蜂协会的规章制度,参与养蜂协会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蜜蜂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疾病扩散。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蜜蜂的饲养和管理环境洁净、安全、有序,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蜜蜂感染疾病、蜂蜜污染等问题。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遵循养蜂业的卫生防疫要求,使用合格的兽药和饲料,不得滥用抗生素和化学农药。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养蜂设备和蜜蜂产品,防止被盗、损毁或掺假。
第十条养蜂者在养蜂过程中不得滥采蜜,应当合理安排采蜜时间,不得给蜜蜂造成过度损害。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宣传养蜂的重要性,促进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养蜂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拥有适宜的养蜂场地,场地应当安全、无公害、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养蜂设施,包括蜂箱、蜂架、蜜蜂工具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布局蜂箱,避免蜜蜂之间过度密集,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按照科学原则选择蜜蜂繁殖材料和饲料,确保蜜蜂的健康生长。
第三章蜜蜂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和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防止疾病扩散。
第十七条养蜂者应当遵循养蜂业的卫生防疫要求,履行蜜蜂防疫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养蜂者应当遵循养蜂业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的饲养、喂养和管理措施,提高蜜蜂的抗病能力。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一、引言饲养蜂类是一项传统又实用的农业生产活动,其取得的经济效益在农村地区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保障蜜蜂的生长和产出,是养蜂人员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办法,以帮助养蜂人员提高养蜂技术和管理水平。
二、蜂箱管理蜂箱是蜜蜂生活的家园,在管理中需注意以下几点:定期清洁蜂箱,保持蜂箱内部卫生;保持蜂箱的通风良好,防止蜜蜂患病;定时更换蜂箱中的蜂蜜,保持蜜蜂的正常生长。
三、蜜蜂饲养管理蜜蜂是养蜂的核心,好的管理办法对于蜜蜂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确保蜜蜂有足够的饲料,如蜂蜜、花粉等;注意定期检查蜜蜂群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蜜蜂群的蜂虫危害,定期清除幼虫和蛹的粪便。
四、蜂群疾病防治蜜蜂易患各种疾病,为了确保养蜂产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定期对蜜蜂群体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有病蜂,应立即隔离进行治疗;注意蜜蜂的生长环境,保持蜂箱内的清洁卫生。
五、收获与营养养蜂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收获蜂蜜和其他蜂产品,所以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定期收获蜜蜂产出,保证时间新鲜;合理安排蜂箱中空间,使蜜蜂有足够的空间进行蜜源的采集;营养蜜蜂,增加产蜜数量。
六、环境保护在养蜂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造成破坏: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农药,避免对蜜蜂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保持蜂场卫生,避免蜂蜜被污染。
结语养蜂管理办法是养蜂人员必须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只有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更好的养蜂效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养蜂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带来更好的养蜂体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养蜂 业在促进农业增产 提质 、保护牛态 和增加农
民收入中 的作用 。
第 十二 条 养 蜂者 到达 蜜粉 源植 物种 植区放
蜂 时 ,应 当 知 周边 30 0 以内的村 级组织 或 0 米
第 五条 养 蜂者 可 以依法 自愿 成立行 业协 会 管理单位 。接 到放蜂通知 的组织 和单位应 当以适 和 专业 合作 经济组 织 ,为成 员提 供信 息 、技术 、 当方 式及时公告 。住放蜂 种 植蜜粉源植物 的单 营销 、培训等服务 ,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
通知通 告
养蜂 管理 办 法 试 行 将 于 2月 1日起 施 行
为进 一 步 规范 和 支持 养 蜂 行 为 ,加强 对养 定 。
第九 条 养蜂 者应 当按 照 国家相关 技术规 范 蜂业 的管理 ,维护养蜂 者合 法权 益 ,促进养蜂 业 持 续健康 发展 ,农业 部近 日出台了《 养蜂 管理 办 和 标 准 进 行 生 产 。
第三条 农业部负 责全国养蜂 管理 工作。 县 级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 f 负责本 ]
行政 区域 的养蜂 管理工作 。
(t _ )饲 料 、 兽药等投 入 品来源 、名称 ,使
第 四条 各级 养 蜂 主 管部 门应 当采 取 措 施 , 用 对 象 、 时 间和 剂 量 ; ( 四)蜂群发病 、死亡 、无害化处理情况 ; 支 持发展 养蜂 ,推 动养蜂 业 的规模化 、机械 化 、 ( )蜂产 品牛产销售情况 。 标准 化、集约化 ,推广 普及蜜蜂授粉技 术 ,发挥
者 合法 权 益 ,促 进 养 蜂业 持 续健 康 发展 ,根据 蜂产 品质量 安全 负责 。 养 蜂 者 应 按 照 圈 家相 火 规 定 丌确 使 用 牛 产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畜牧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 、《 投入 品, 得在蜂 : 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 物 防疫法 》等法律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促进养蜂事业的发展,保护蜜蜂资源,维护养蜂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蜂管理,维护蜜蜂资源,鼓励发展养蜂产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个人、集体、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养蜂业者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依法经营养蜂业务。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对养蜂业的支持和管理,鼓励养蜂业者采取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养蜂效益和生产质量。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蜂业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持和培训,帮助养蜂业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养蜂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养蜂场应当选择地势开阔、气候适宜、植被丰富的地点,远离污染源和工业区域,确保蜜蜂养殖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养蜂场应当按照生态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蜜蜂饲养区、繁育区、采蜜区和储蜜区,确保养蜂业者的工作效率和蜜蜂的生长繁殖。
第八条:养蜂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要求,防止蜜蜂蜂群移动,减少蜜蜂逃逸风险,确保养蜂业者的生产经营安全。
第九条:养蜂场应当进行合理的蜜蜂种植和繁育,鼓励养蜂业者引进高品质的蜜蜂种类,提高产量和质量。
第十条:养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机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蜜蜂群的疾病传播和感染风险。
第三章:养蜂技术和管理第十一条:养蜂业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知识,采用科学的养蜂方法,合理调控蜜蜂的繁殖、采蜜和储蜜行为,提高养蜂效益。
第十二条:养蜂业者应当定期检查蜜蜂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蜜蜂群的死亡或者减少。
第十三条:养蜂业者应当定期为蜜蜂消毒和防虫,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蜜蜂的疾病和害虫。
第十四条:养蜂业者应当合理安排采蜜和收获蜜蜂产品的时间,不得过度采蜜和损害蜜蜂群的生存和发展。
第十五条:养蜂业者应当建立蜜蜂群繁衍保护制度,合理安排蜜蜂的繁殖行为,保护蜜蜂品种的传承和发展。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蜜蜂规章制度怎么写好
养蜜蜂规章制度怎么写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蜜蜂行为,维护养蜜蜂人员和蜜蜂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养蜜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养蜜蜂人员应当爱护蜜蜂,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遵守养蜜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养蜜蜂基本要求第五条养蜜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蜜蜂养殖技术要求进行作业,确保蜜蜂产量和质量。
第六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定期对蜂箱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蜂箱疾病和虫害。
第七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蜜蜂采食路线,避免影响当地居民和农作物。
第八条养蜜蜂人员应当遵守蜜蜂采集时间和方法,不得滥采蜂蜜造成蜜蜂生态破坏。
第九条养蜜蜂人员应当保持蜜蜂场所卫生,防止蜜蜂疾病传播。
第十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蜂箱和养蜂工具,杜绝交叉感染。
第三章养蜜蜂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养蜜蜂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蜜蜂蛰伤和传染病。
第十二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及时了解蜜蜂潜在危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养蜜蜂人员应当避免在蜜蜂活跃期内进行大规模工作,以免引发蜜蜂暴动。
第十四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养蜜蜂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养蜜蜂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蜂场登记和备案,合法经营。
第十六条养蜜蜂人员应当对蜜蜂产品进行统一标识和包装,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养蜜蜂人员应逐步完善蜂产品加工与销售体系,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八条养蜜蜂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信誉,遵循诚信原则,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章养蜜蜂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养蜜蜂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养蜜蜂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养蜜蜂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养蜜蜂奖惩机制第二十二条对于养蜜蜂行业中积极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养蜂基地的管理制度
养蜂基地的管理制度一、基地概况养蜂基地坐落于风景秀丽的乡村,占地面积100亩。
基地环境优美,适宜蜜蜂生长繁殖,拥有优质的设施和强大的技术团队,是一家专业的养蜂基地。
二、基地管理结构1.基地主管部门:该部门负责整个基地的管理和运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2.技术团队:技术团队负责蜂群的养殖管理、疾病防控等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基地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收支、成本控制等。
4.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生产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5.市场部门:负责蜜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工作。
三、基地管理制度1.养蜂基地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服务至上”的管理原则。
2.基地规定制度:制定《养蜂基地管理规定》,明确基地内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
3.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
4.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员工安全。
5.品质管理:建立完善的蜜蜂养殖管理制度,做好蜜蜂进出登记及养蜂记录。
6.卫生管理:定期对基地环境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基地卫生整洁。
7.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养蜂设备设施,保证正常运转。
8.疫情防控:加强疾病防控措施,确保蜜蜂健康繁殖。
9.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养蜂知识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
10.市场营销:制定市场营销计划,积极开拓销售渠道,提升产品竞争力。
11.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12.紧急情况处理:建立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13.信访投诉:建立信访投诉制度,接受员工与客户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四、养蜂基地的发展规划1.加强科研技术: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养蜂技术,提高养蜂效率。
2.优化养殖结构:调整蜜蜂品种比例,提高蜜蜂饲养密度,实现高产高效。
3.拓展销售市场: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开发新产品,拓展销售渠道。
4.加强团队建设:加强团队凝聚力,优化岗位设置,提高员工满意度。
5.节能减排:提倡环保理念,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养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二)检疫、消毒情况;(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养蜂即蜜蜂养殖是人工饲养蜜蜂而取其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胶、花粉、蜂蜡、蜂蛹及蜂毒等产品的事业,包括在广义的畜产内,所以广义地说蜜蜂也是家畜。
蜜蜂养殖的历史有数千年之久,蜂蜜的利用是从渔猎时代开始的。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
为了加强养蜂生产管理,保护和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蜂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系统内蜂产品经销、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以下统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导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 ,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护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护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植树,积极发展蜜源植物。
第六条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制剂,必须施制剂时,至少应在三天以前通知施制剂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单位进行,并将检疫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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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