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无罪辩护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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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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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导读: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走私罪的犯罪事实、基本案情、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辩护。

一、走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

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

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二、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

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

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

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三、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

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是⾮常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私⽬的是为了偷税漏税,⾛私⾏为可以由海关进⾏查处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XX委托,指派我担任陈XX涉嫌⾛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

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并敬请采纳:根据我国现⾏刑法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被告⼈陈XX已经构成⾛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陈XX判以缓刑,具体理由如下:⼀、被告⼈陈XX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需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通过分析卷宗材料,辩护⼈认为被告⼈陈XX具备⾃⾸的两个要件,具有⾃⾸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陈XX⾃动投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条之规定,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5⽉3⽇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可见其⾏为符合《解释》关于⾃动投案的规定。

(⼆) 被告⼈陈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可能很多犯有⾛私普通货物罪的⼈有需要提交辩护词,但是他们⼤多不知道辩护词是怎样的。

所以今天本⽂为你展⽰了陆某某辩护词的实际案例。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货物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律师法》第⼆⼗⼋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私普通货物罪⼀案第⼀审诉讼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履⾏辩护职责。

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

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被告⼈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其⾛私⾏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限价政策有关。

⼆、本案应适⽤2014年8⽉1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三、被告⼈陆某某具有⾃⾸和积极补交税款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陆某某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对陆某某的处罚会直接影响到某某国际公司在苏丹的正常经营,且本案犯罪较轻,因此恳请法院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是:⼀、被告⼈陆某某⾛私⾏为背景、原因及主观恶性。

(⼀)苏丹1.43欧元/千克限定价格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根据检⽅证据显⽰,某某家纺公司在苏丹政府棉花出⼝限价政策颁布前的棉花(⽪棉)出⼝价格均在1.25欧元/千克,2012年8⽉⾄2013年4⽉期间的价格则为1.43欧元/千克,原因即是苏丹政府的出⼝限价政策。

在经过与苏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磋商后,某某家纺公司的棉花(⽪棉)出⼝价格⼜恢复到正常的1.25欧元/千克上。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精品范文】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精品范文】

被告人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依法接受被告人邱某某家人的委托,并在征得被告人邱某某本人同意下,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接手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以及通过前三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罪,指控罪名适当,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但辩护人同时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邱某某具体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参加股份实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并没有参股参与走私犯罪。

1、根据相关的卷宗材料及前三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邱某某是属邱某闽这一方召集的,而根据邱某闽的供述,要成为这一方的股东,不存在空股的可能,必定要通过出钱或出工具的方式才能入股,并且出资额要到3、4万元才能占到一股,从刑诉证据规则来讲,并没有相关的实物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出资或出工具来入股,被告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所驾驶的闽C90840也不属于其本人所有。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占有股份1股是以被告人的供述及邱某闽、邱某幸、邱某建、邱某祥等人的供述来加以佐证的,但对这些供述进行细化,并没有办法得出排出一切合理怀疑的结论并认定被告人占有1股的股份:首先,从证据规则来讲,这些供述都属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相对实物证据来说,比较不客观,并且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所以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在走私活动中占有1股不能单以言词证据来认定;其次,对这些言词证据进行细化:邱某闽以前的供述以及他在这三天的庭审中回答辩护人的质证,他一会供述被告人有股份,但具体是多少股不清楚,一会又供述有占1股的股份,一会供述被告人有出工具或出钱,一会又说不清楚,其供述与张永记各占50﹪股份却不知道其他的,其口供自相矛盾的地方甚多,对被告人邱某某是否有股份及股份多少的供述显然不能采信;邱某幸的供述:“他们开小飞虎都有股份,他是找九指要的股份,他在里面可能是1股。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首先写明辩护人受黄某某委托,所委托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列举条例让法院实施缓刑,结尾总结自己看法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可取之处。

恳请采纳,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黄克X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2008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检刑诉(2008)第23号《起诉书》对黄克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所列黄克X的职业之异议。

《起诉书》将黄克X的职业列为个体户与事实不符。

从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出来的《电脑咨询单》显示,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独立法人单位,股东是黄壁X和谢美X,法定代表人是黄壁X。

辩护人认为,黄克X在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职业当属公司职工,而非个体户。

二、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之异议。

《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对事实的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之处。

(一)《起诉书》称“2006年2月,黄克X、黄桂X 雇请了被告人黄海X负责记录、管理走私橡胶的资金帐目。

”辩护人认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海纯是黄克X 一人所雇或是黄克X与黄桂X两人共同雇请。

只有老板,只有出资人,才能雇请他人为其服务、为其工作。

黄桂X是走私橡胶的老板、出资人,他才是雇请黄海X的人。

这从2007年8月28日13时50分至2007年8月28日17时00分侦查机关对黄海X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黄海X在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时说“……我爸黄贵X(又叫黄桂X)就叫我跟我堂兄黄克X一起到东兴做橡胶生意,帮我堂兄黄克X管钱记帐……”。

从侦查机关2007年8月22日13时10分至2007年8月22日15时05分对陈X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可以侧面印证雇请黄海X的是黄桂X,而不是黄克X。

在该《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陈X“你是怎样去到森X公司做会计的?”陈X答“2007年2月份,森X公司在公司门口贴招人的告示,说要招兼职会计,我便去应聘。

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金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金某,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经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上可以看出,被告人金某在本案中是被动服从的提“货”,应是从犯,其是为了获得1万元的劳务费。

可以说是“被”走私了。

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走私的目的,即没有走私犯罪的意图,更没有参与直接走私的组织。

2、被告人金某没有前科劣迹。

3、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以下异议1、本案是单位犯罪。

公诉机关认定个人犯罪属于定性错误。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首先,本案的供货方(韩国)均是单位。

均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报关等手续。

据清单4、5、6、7、8涉案货物均证实是单位;证据清单9.证实涉案货物是以单位名义申报的税单。

其次,被告人于红、杨永斌的陈述,本案均是以单位名义运输。

①被告人于红2010年6月9日在侦查机关陈述:你的单位。

:大连红玛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成员。

:我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办公室主任杨永斌。

②被告人杨永斌2010年6月9日在侦查机关陈述:你是做什么的:我是大连红玛船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

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我知道,是因为我公司从韩国运货到旅顺卸货没向海关申报,进行了走私。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走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
提出以下几点来辩护,以证明被告方的无罪。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本案中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有意参与走
私活动。

走私案件的性质敏感而且复杂,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方的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检察官没有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指控
被告方,而是依赖于间接的推理和假设。

其次,被告方的言行并没有表现出他有任何走私的意图。

他的行为
与走私活动完全无关,因此无法被视为走私案的嫌疑人。

被告方是一
位诚实守法的公民,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可以提供
多位证人作证,证明被告方在职业和个人生活中一直本着诚实守法的
原则。

此外,被告方并非唯一可能涉及走私案的人员。

在本案中,调查人
员未能全面地调查所有相关人员,并轻率地得出了对被告方的结论。

这种不完整的调查程序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审视此案中相关证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私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物证,如货物清单、运输记录等。

然而,在本
案中,这些证物的来源并未得到充分验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因此,这些证物不应被作为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全面分析,我认为被告方无罪。

对于这样一个严肃的走私指控,凭证据不足而依赖推理和假设来指控被告方是不公正的。

我恳请庭上尊敬的法官们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判断,判决被告方无罪。

谢谢各位法官!。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无罪辩点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无罪辩点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随着时势变迁,走私对象的种类越来越多,走私不同类别对象的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

1997年刑法将走私罪视为一个类罪,其中包含十二个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其中之一。

本文通过研究5篇具有参考价值的控方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法院认定构成其他罪名的案例,总结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过程中的无罪辩点以及罪轻辩护经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上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可分成三类: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走私罪审查起诉无罪辩护词是如何写的?

走私罪审查起诉无罪辩护词是如何写的?

It is not easy to insist on doing simple things well, and it is extraordinary to insist on doing ordinary things w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走私罪审查起诉无罪辩护词是如何写的?导读:走私罪审查起诉无罪辩护词要写上辩护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辩护案件的所有经过、辩护的理由、所拥有的辩护证据、辩护的时间等等;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走私罪审查起诉无罪辩护词是如何写的?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

一、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

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走私罪论处。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罪的“明知”只能是行为人明确知道。

本案王某某并不知道其公司购买的货物系“保税货物”,整个卷宗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主观系“明知”,理由如下:1、本案所有证据均证明对本案货物是保税货物这一事实,王某某并不知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均证明王某某对B集团出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货物并不知情。

赵某某第七次(见第二卷第41页)笔录:“你前面讲到的走私方法,A公司的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否知道?答:我没跟他们讲过,他们应该不知道。

”“问: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否知道他们购买的天然橡胶是免税进口的?答:应该不知道,我没对他们讲过。

何某辩护词

何某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妻子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基于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被告人何某在作案过程中实施了在自助银行安装解码器和摄像头用以窃取储户银行卡资料和密码以及在团伙里负责监督团伙其他成员的工作,因此,被告人何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做的是辅助工作,属于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从犯,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为牵连犯。

本案中被告人意图以使用解码器和摄像头窃取储户信用卡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这些信息伪造信用卡的手段来窃取储户账上款项,因此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方法行为,对此应认定为牵连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牵连犯没有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应择一重处。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为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首先,何某在本案之前并未受到过司法机关处理,此为被告人第一次触犯刑法,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且念在被告人结婚不久,家里五个月的宝宝需要妻子全力照顾,妻子无法外出工作,孩子和家庭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其次,被告人在作案后并未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区别于惯犯和其他多次犯案人员,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小的多。

再次,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提出退回涉案赃款,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最后,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两个情况,虽然被告人所反映的情况最终并未成立立功,但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争取宽大处理做出了积极努力。

上述情节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要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走私罪。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走私活动。

因此,我请求法庭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2. 证据链不完整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公诉机关在证据链的呈现上存在不完整之处。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走私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存在断
档和遗漏。

这导致无法确信我的当事人与走私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考虑到证据链的不完整,我敦促法庭对此予以重视,并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3.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我要质疑一些证人证词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词对于审判的结果至关重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人存在证词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证人出现矛盾的证词。

这种情况给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带来了极大的质疑。

因此,我要求法庭审慎评估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并将其纳入判决结果的考虑。

综上所述,基于缺乏证据、证据链不完整以及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等理由,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此案,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应有的法律保护。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
日期。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就涉嫌走私罪一案,向本庭提出辩护词。

在本次审判中,我们将充分揭示事实真相,表达被告的无罪辩护。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根据起诉书,被告被指控涉嫌走私罪。

然而,据我们了解,走私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运、收购、销售、输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参与任何走私活动,其身份完全清白。

二、证据不足以定罪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走私罪。

据调查,走私活动的关键要素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明确认知、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物品的非法来源等。

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

相反,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三、非罪辩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涉嫌走私罪成立的几个要素上均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1.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被告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我方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涉及的交易中并无明确的走私目的,其行为更多是因为商业需要或其他合法原因。

因此,被告并没有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证据不支持走私活动的存在检方主张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走私活动,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无论从证明走私目的、交易行为还是物品来源方面都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这些指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证明其活动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四、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之处本案涉及的几位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因素。

有的证人之间存在口供不一致,甚至存在谎报或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审慎对待证人证词,并不能单凭证人证词就对被告作出定罪。

五、被告的潜在诚信被告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的态度。

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并未与走私活动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物品均为合法进口。

结论在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被告对于涉嫌走私罪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罪名,相比其他章节的犯罪,走私犯罪有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的特点,而其中作为章节中最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辩护策略、方式、要点亦是层出不穷,在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辩护要点:一、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的处罚,最高刑期则为15年有期徒刑,且单位犯罪下自然人量刑相比自然人犯罪量刑较轻;除量刑外,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助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等角色,划分各人员在单位中的作用与地位,从中切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

提出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应着重把握单位涉及走私行为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以及实施走私行为的决策、决定人员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还原走私犯罪链条,分析地位与作用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物、物品的货主外,还可能存在提供不同方便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除了应有夯实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有相关的国际贸易背景知识。

在介入案件后,应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尽可能地还原走私犯罪链条的模式,并据此列表,详细列明各单位、个人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负责的环节、工作,分析其中的作用,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办案部分反映相关事实。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私普通货物、物品⼀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何XX,2019年8⽉16⽇因涉嫌犯⾛私普通货物罪被江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9⽇被批准逮捕,次⽇被执⾏逮捕。

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叶X,上海市XX律师。

江苏省⽆锡市⼈民检察院以锡检刑诉〔2020〕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何XX、关XX、陈XX、郁XX、李X、周XX犯⾛私普通货物罪⼀案,于2020年8⽉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1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锡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检察官助理俞X出庭⽀持公诉,各被告⼈及辩护⼈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锡市⼈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被告⼈何XX等⼈⽀付142万元购买江船“鄂银河8XX”⽤于⽩糖⾛私,由“⽼于”(另案处理)、被告⼈关XX担任船上管事,何XX招募被告⼈陈XX任轮机长。

同年7⽉24⽇⾄8⽉16⽇,为牟取⾮法利益,被告⼈何XX伙同上述⼈员先后三次采⽤交替使⽤江上、海上两套船舶⾃动识别系统等规避⼿法,驾驶该船⾄东经1XX°、北纬X1°海域接驳泰国产⽩糖,返航后运⾄芜湖、江阴境内⾮设关地码头,由何XX组织⼈员卸载。

其中,第⼆、三航次⽩糖的运输,由关XX担任船上管事;运⾄江阴XX的卸载事宜,由被告⼈李X与被告⼈周XX商谈并约定⽀付好处费10万元;由被告⼈郁XX组织卸货⼯⼈和运输车辆前往接货、运往外地。

经计核,上述三次⾛私⽩糖共计2962.64吨,完税价格⼈民币(以下所涉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民币)XXX.23元,偷逃税款XXX.93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何XX、关XX、陈XX、郁XX、李X、周XX⾛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250万元以上,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三条第⼀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私普通货物罪。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__________
三、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但认为________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评定时予以考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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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无罪辩护词(中)
某顺公司从前手的同行处揽货时,便由前手提供了相应的快件收、发货人的名称。

该批货物被某港运输公司以自己名义委托某兴公司立案却又放弃对该公司的侦查?为何先跳过报关人某兴公司又跳过实际支付货人某港运输公司,直接对某顺公司进行侦查并试图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并未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实际行为,亦无走私的直接故意
需要明确一点,本案货物均为快件。

被告人何某某从其他同行那里收揽到业务后,仅仅是从对方处得到快件的清单,并将其清单汇总。

仅仅在过关后收获时,才能实际见到货物实物。

因此,即便货主或其他前手提供虚假的收发货信息,被告人何某某也无从知晓,其仅仅是本着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安排某顺代理服务部员工提供虚假的报关资料”没有任何凭证及事实依据。

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并非偷逃税款的最终收益方,指控本罪不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三、侦查机关并未调取对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有利的证据
某顺公司的所有办公电脑等设备早在案发时便被侦查机关扣押至今,只要去财务电脑中涉案货物的收货、入仓记录及财务收费等信息,便能完全掌握某顺公司“拼车”货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客户信息等,亦对正确性本案及公正审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案件的客观性、合法性,易造成冤假错案。

1、侦查机关有提外审的嫌疑
证据卷一种,2013年5月28日14时15分至18时10分,以及6月14日15时15分至17时20分,在深圳第二看守所对何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笔录》中均没有相应笔录。

同时,卷中未提取广西宁明县看守所的《公安局提讯提解证》。

2、侦查机关有选择性入卷的嫌疑
从《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笔录》中可以看出,2013年8月21日16时15分至16时30分,有邓某、于某某提审记录,但全卷未能寻得相应的询问笔录,不论该份笔录对嫌疑人何某某有利还是不利。

3、侦查机关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嫌疑
在证据卷一P62中,刘某某陈述:“有时候看到过“某顺”中文字的标签,有时候整车都没有标签。

但在补充侦查卷二P1中,刘某某却说:我在负责查验及通关业务过程中,我有看到过之前所有某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外包装上都会贴有“MS”字样的标识,并当场对贴有该标识的货物进行了指认。

同一人前后完全不同的说法,不免让人怀疑补充侦查过程中的态度和目的。

4、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有严重的诱供、威胁等情形,建议对该事实的认定以其当庭陈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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