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无罪辩护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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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无罪辩护词(中)
某顺公司从前手的同行处揽货时,便由前手提供了相应的快件收、发货人的名称。该批货物被某港运输公司以自己名义委托某兴公司立案却又放弃对该公司的侦查?为何先跳过报关人某兴公司又跳过实际支付货人某港运输公司,直接对某顺公司进行侦查并试图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并未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实际行为,亦无走私的直接故意
需要明确一点,本案货物均为快件。被告人何某某从其他同行那里收揽到业务后,仅仅是从对方处得到快件的清单,并将其清单汇总。仅仅在过关后收获时,才能实际见到货物实物。因此,即便货主或其他前手提供虚假的收发货信息,被告人何某某也无从知晓,其仅仅是本着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安排某顺代理服务部员工提供虚假的报关资料”没有任何凭证及事实依据。
同时,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并非偷逃税款的最终收益方,指控本罪不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三、侦查机关并未调取对被告人何某某或某顺公司有利的证据
某顺公司的所有办公电脑等设备早在案发时便被侦查机关扣押至今,只要去财务电脑中涉案货物的收货、入仓记录及财务收费等信息,便能完全掌握某顺公司“拼车”货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客户信息等,亦对正确性本案及公正审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案件的客观性、合法性,易造成冤假错案。
1、侦查机关有提外审的嫌疑
证据卷一种,2013年5月28日14时15分至18时10分,以及6月14日15时15分至17时20分,在深圳第二看守所对何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笔录》中均没有相应笔录。
同时,卷中未提取广西宁明县看守所的《公安局提讯提解证》。
2、侦查机关有选择性入卷的嫌疑
从《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笔录》中可以看出,2013年8月21日16时15分至16时30分,有邓某、于某某提审记录,但全卷未能寻得相应的询问笔录,不论该份笔录对嫌疑人何某某有利还是不利。
3、侦查机关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嫌疑
在证据卷一P62中,刘某某陈述:“有时候看到过“某顺”中文字的标签,有时候整车都没有标签。但在补充侦查卷二P1中,刘某某却说:我在负责查验及通关业务过程中,我有看到过之前所有某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外包装上都会贴有“MS”字样的标识,并当场对贴有该标识的货物进行了指认。同一人前后完全不同的说法,不免让人怀疑补充侦查过程中的态度和目的。
4、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有严重的诱供、威胁等情形,建议对该事实的认定以其当庭陈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