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
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临床运行病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临床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临床科室负责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工作;2. 医务处负责对各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 医院信息科负责对病历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四、病历管理人员各科室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担任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及时、完整、准确。
五、病历管理流程1. 患者就诊后,科室挂号处为其建立电子病历,同时制作病历封面纸质版;2.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症状、诊断等信息,在病历上填写诊断意见、治疗方案等内容;3. 护士在实施医嘱、护理过程中,要在病历上签名确认;4. 医院应对病历进行定期归档和备份,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病历管理规范1. 病历应填写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检查结果、诊断意见等内容;2. 签名要真实可查,不得使用他人签名;3. 病历应及时更新,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4. 对于重要的医嘱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上做特殊标记。
七、病历查阅权限1. 医生应按职责范围查看病历,不得随意查阅他人病历;2.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查阅自己的病历,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八、病历保密1.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病历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2. 医务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不得私自将病历信息外传。
九、病历培训1. 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其病历管理水平;2. 新进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后方可进行病历填写工作。
十、病历管理考核1. 医院每年对各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进行整改;2. 对于严重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附则本制度经医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涉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医院现行管理制度执行。
以上为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希望各科室严格依照执行,确保临床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病人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信息的记录,是医疗活动的重要资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病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病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二)及时性:病历应当及时书写,不得拖延;(三)规范性: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四)保密性:病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病历书写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病历格式:病历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病人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出院小结等部分;(二)内容要求:病历内容应当详实,包括病人的病情变化、诊疗过程、治疗效果等;(三)字迹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四)签名要求:病历书写完成后,应当由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病人入院时,应当立即填写病历;(二)诊疗过程中,随时记录病情变化;(三)病人出院前,应当完成出院小结。
第三章病历管理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职责,加强病历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病历管理负总责,确保病历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保证病历质量。
第十条病历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病历管理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估;(三)对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四)对病历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病历质量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历书写是否符合规范;(二)病历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病历信息是否保密。
第十二条病历质量检查与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信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包括患者病历的书写、整理、使用、存档、传输等全过程管理。
三、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书写应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为首行,书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简洁明了的语言。
2. 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的时间先后顺序书写,详细记录就诊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信息。
3. 对于麻醉、手术等特殊操作,应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等表格,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四、病历整理与归档1. 病历应按照患者的姓名或病历号进行分类整理,保证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病历归档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病历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超时的病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五、病历使用与查阅1. 医务人员在查阅病历时应先经患者同意或家属代为同意,确保病历信息的隐私性。
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就诊的需要进行病历查阅,不得越权查阅他人病历,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3. 病历的查阅记录应每日进行备份,以备查阅历史记录。
六、病历传输与电子化管理1. 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2. 电子化管理的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库备份、加密传输等功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在实施电子化管理时,应培训医务人员的使用技能,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七、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管理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整理、使用等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对于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起草,经医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3. 医疗机构领导要注重对病历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督促,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九、病历管理应急预案
9.1应急预案制定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病历管理应急预案,包括病历资料的紧急备份、恢复、重大事故的处理流程等。
9.2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病历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病历资料的安全。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二内容)
七、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7.1患者知情权
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在收集、使用、存储病历资料时,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事项,包括病历资料的用途、存储期限等。
7.2患者隐私保护
在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传输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规定,防止患者隐私信息泄露。
八、病历管理培训与教育
8.1培训制度
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培训制度,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意识和能力。
11.2技术更新与维护
定期对病历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适应不断发展的病历管理需求。
十二、病历管理的跨机构合作
12.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病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2跨机构协作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跨机构协作,实现病历资料的高效利用,支持临床科研和教育培训。
十九、实施与评估
19.1实施计划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19.2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二十、结语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五内容)
13.3人力资源配置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2篇)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____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____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____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卫生部门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病历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内容第四条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历首页,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等;(三)诊断记录,包括临床诊断、辅助检查结果、鉴别诊断等;(四)治疗记录,包括用药情况、手术记录、疗程记录等;(五)出院记录,包括治疗效果、转归情况等;(六)医嘱,包括住院期间的医嘱、治疗计划等;(七)护理记录,包括患者的护理情况、用药记录等;(八)其他相关记录,包括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内容进行差异化整理,确保病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管理的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具体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复制和传输,防止病历泄露。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删除、篡改患者的病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病种的病历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病历管理问题。
第十三条对病历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于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关于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病历的采集、整理和保存病历是医生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的采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病历的采集应该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对于病历中的各项信息应该进行认真记录,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性。
病历的整理应该按照特定格式进行,对于核心数据应该进行标准化处理,方便查询和使用。
病历的保存工作应该采用专门的储存设备,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二、病历的归档和销毁病历的归档是医院病历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归档工作应该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确保病历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
医院应该建立专门的病历档案室,对于归档工作应该有专门人员负责,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病历的销毁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病历的销毁安全和隐私。
三、病历的利用和报告病历是医生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对于病历的利用应该按照医疗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病历的报告应该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病人的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四、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医院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病历管理的质量应该进行全面监管和评估。
医院应该建立和完善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于病历管理工作应该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通过对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提高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还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病人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
医院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推动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三、病历资料的保存1、所有病历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存,并严格按照病历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2、病历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保证不被丢失或损坏。
3、病历资料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四、病历的书写和填写1、所有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和填写病历,不能有漏写、错写等情况。
2、病历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不能虚假或隐瞒实情。
3、病历必须由主治医生亲自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病历的归档和查阅1、病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归档后不能私自更改或遗失。
2、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病历的查阅,未经批准不能擅自查阅他人的病历。
3、医务人员必须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病历内容。
六、病历的保密和传输1、病历属于医疗机构的保密资料,未经患者同意或法律规定,不得泄露或传播。
2、病历传输和交流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七、病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医院质控部门负责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
2、医务人员必须配合进行工作督导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违规处理1、对违规的病历管理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2、对故意篡改病历、造假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由医院病历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医院院长批准后生效。
以上就是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院珍贵的信息资料和宝贵财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更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做好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主演病历、病程记录及其它各项记录文字,按时整理出院病历。
二、住院病人出院后,经主治医生要及时办理好出院手续,于15日内交病案室。
迟交一天,每份扣奖励性绩效50元。
如医生已将病历交病案室统计时,必须在次月底前按要求完成上月出院病人的病案整理及统计工作,拖延一天,扣奖励性绩效50元。
三、病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病历整理、登记、归档及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及时向医院院长反馈上报,不允许出现空号病历(有号无病例)。
四、凡出院病历必须经归档后,才能从病案室借阅。
病案室要建立病历借阅登记本,借阅者先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准与借阅。
借阅者仅限于本院相关医务人员,严禁外借出,(特殊情况下必须经院长审批后可借出)。
借阅时间不超过2周,确需延长,必须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尚可延长。
五、借阅病历者要爱护病历文书,归还时要完整无损,严禁损坏,
丢失,违反者承担法律责任。
六、凡需复印病历者,需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必须经主治医生同意。
司法机关必须持司法部门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它部门、个人严禁调阅、复印,违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部病历管理工作,保证病历的完整、真实、准确,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及其直属院校、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病历管理。
第三条病历是医疗单位为记录患者健康状况和接受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而制作并存档的各类书面和电子文件的统称。
第四条病历管理必须依法提供合理、安全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病历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应当建立独立的病历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病历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监督和指导下属单位的病历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病历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病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二)患者病情描述和诊断记录;(三)医生诊断和治疗方案;(四)手术和麻醉记录;(五)检查和检验结果;(六)药物治疗和用药情况;(七)医嘱和护理记录;(八)出院和随访情况;(九)其他与患者健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病历可以采取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保存,其中纸质病历的保存期限为30年,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病历应当按照患者就诊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患者的病历能够快速、准确地被检索到。
第三章病历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卫生部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病历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病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患者隐私和医疗机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提供患者病历信息。
第十四条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类患者的病历信息,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病历管理人员在处理病历时应当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概述医疗机构病历是记录患者就诊情况、诊断结果和医疗处理过程的重要文书,对于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评估、医疗纠纷的处理以及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病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卫生部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 病历应以患者为中心,全面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主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和保存。
3. 病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患者的就诊情况,不得有篡改、伪造或删除的行为。
4. 病历应使用规范的书写和记录格式,确保易读性和一致性。
三、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色水性笔或钢笔,不得使用红色或铅笔。
2. 病历纸应使用医疗机构统一规格的标准病历纸,不得使用复印纸或其他非正式文件。
3. 病历应按照固定的顺序填写,确保上一次就诊记录连续性和下一次就诊记录的衔接性。
例:患者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等)-> 就诊日期和时间 -> 主诉 -> 现病史 -> 既往病史 -> 体格检查 -> 辅助检查 -> 诊断 -> 治疗 -> 处方 -> 医生签名。
4. 病历应使用工整、清晰的印刷体或草书,不得使用花体字或其他难以辨认的字体。
5. 病历中的缩写词应明确,并在病历上作简要解释。
四、病历管理流程1. 窗口接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患者询问病情,并填写患者基本信息和主诉。
2. 医生问诊:医生应细致询问患者的病情,并记录现病史、既往病史等内容。
3. 体格检查:医生应进行规范的体格检查,包括触诊、听诊、视诊、询问等,并记录在病历中。
4. 辅助检查:医生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辅助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5. 诊断与治疗: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做出准确的诊断,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将诊断和治疗措施记录在病历中。
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管理制度病历书写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病历书写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病历书写管理制度1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三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为医政科质控办,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每月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xx]190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xx]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
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
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情和诊疗过程的全面记录,是医疗质量和病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病历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为患者建立病历,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病历摘要;(三)诊断和治疗计划;(四)医嘱记录;(五)病程记录;(六)检查、检验报告;(七)护理记录;(八)知情同意书;(九)其他相关记录。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二)使用规定的病历纸张和蓝黑墨水;(三)表述规范,使用医学术语;(四)签名清晰,注明日期和时间。
第七条病历的修改、补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在原记录清晰可见的前提下,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使用红笔;(二)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注明修改原因、修改日期和时间,并由修改人签名;(三)不得删除、撕毁病历记录。
第八条病历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三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九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本人的病历。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第十条非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查阅、复制病历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病历的借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借阅病历应当填写借阅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借阅病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遗失、损坏或涂改;(三)借阅病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医院设立病历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病历管理制度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病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病案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医院病案资料的有序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病历保管与传递(一)患者住院期间(含留观室)的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二)患者出院以后(含留观室)的病历一律由病案室集中妥善保管。
(三)出院时各病区(含留观室)的病历由各级医生签修后,由主班护士按照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初步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交病案室并签收。
(四)送到病案室的出院病历,如有各类化验检查单未粘贴时,可在3个工作日内归入出院病历中.(五)病历资料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病历签修(一)每份出院病历在病房必须由各级医师(含主任、副主任医师)完成所有修改、签字工作.对未能签改的出院病历,各级医师应贴上标签纸加以提示,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病案室完成修改工作。
每月末3天的出院病历可直接到病案室签修.(二)在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签修的出院病历,每月汇总,并列入科室工作质量考核。
(三)各科室病案质量专管员或医干督促病历的签修工作,并落实缺陷病历的整改工作。
(四)出院病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签修的,造成患者(或委托人)、保险公司、公安、司法机关等复印资料内容不符的,其后果由科室承担。
三、病历管理与借阅(一)出院病历经各级医师修改签名后,即成为终末病历,由病案室翻拍成电子图像归档上架,原则上不出借。
(二)除本科室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三)病历原件原则上不提供借阅,如科室因医疗、科研所需的病历资料,可向病案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阅读翻拍病历.(四)病历原件借阅限定为死亡病历讨论、有医疗纠纷的病历.死亡病历讨论须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因上级质控部门检查需借阅病历时,科室须经医务科同意后按借阅病历的相关规定借阅。
(六)特定单位借阅特定的评审病历时,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经病案室同意后办理。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是中国卫生部门制定的一个关于病历管理的规定文件,旨在通过规范化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该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病历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个患者,应建立完整、准确、有序、连续的病历,并对病历进行保密。
2. 病历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病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操作流程,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病历的编写要求:病历应包括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诊目的、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内容。
医务人员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写病历,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病历的保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保存和归档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5. 病历的查询和复印: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6. 病历的电子化管理:医疗机构应逐步推行病历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数据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够促进病历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法》和《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方式存储、传输和管理的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的数字化和原始电子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电子病历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真实性原则:电子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安全性原则: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安全;(四)完整性原则: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保持病历内容的完整性;(五)连续性原则:电子病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应保持病历信息的连续性。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信息的数字化管理。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修改、删除等功能;(二)病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功能;(三)病历信息的备份、恢复和迁移功能;(四)病历信息的安全防护功能;(五)病历信息的访问控制和审计功能。
第七条电子病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二)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便捷性;(三)具备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稳定性;(四)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可维护性。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使用规范,明确电子病历的使用范围、权限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的审核制度,对电子病历的采集、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活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电子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病历的安全防护,防止电子病历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培训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电子病历使用技能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医疗病历管理制度
医疗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病历管理工作,确保医疗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医疗病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医疗病历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的全部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医疗病历的建立与规范1. 确定建立医疗病历的时间:医疗病历应在医疗行为结束后及时建立,不得迟于出院后24小时建立。
2. 医疗病历的内容:医疗病历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意见、治疗方案、护理措施等内容。
3. 医疗病历的书写:医疗病历应采用规范的术语和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出现涂改、涂改要注明原因并由主治医生签字确认。
4. 医疗病历的归档:医疗病历应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归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医疗病历的修改与补充1. 医疗病历修改:任何对病历的修改均应在原内容上注明修改原因、修改时间,并由主治医生签字确认。
2. 医疗病历补充:对于漏写或者疏漏的内容,应及时进行补充说明,同样应注明补充原因、补充时间,并由主治医生签字确认。
六、医疗病历的管理1. 病历管理人员:医疗病历应有专门负责管理的人员,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病历查阅: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范围和权限查阅病历,不得随意查阅他人病历。
3. 病历保密:医疗病历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七、医疗病历的归档与保存1. 病历归档:医疗病历应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归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病历保存:医疗病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
八、医疗病历的利用与分析1. 医疗病历的利用: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医疗病历进行质量评价、医疗研究等工作。
2. 医疗病历的分析: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病历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以上为医疗病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本医疗机构将密切关注医疗病历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持续改进,确保医疗病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重要记录,具有重要的医学、法律和管理意义。
为了规范病历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卫生部制定了本病历管理规定。
二、病历的定义和要求1. 病历是指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观察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记录。
2. 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3.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记录,并保证书写清楚、规范。
三、病历管理的责任和权限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管理机构,明确病历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2. 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和管理知识,能够正确、全面地进行病历管理工作。
四、病历的保密和安全1. 病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2. 病历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损坏和篡改。
3. 病历的电子化管理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
五、病历的归档和查阅1.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归档,并明确归档责任人。
2. 病历的查阅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确保查阅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病历的审查和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病历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保证病历的质量和可靠性。
七、病历的备份和传递1. 病历应当建立备份制度,确保病历的备份安全可靠。
2. 病历的传递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保证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准确无误。
八、病历管理的培训和考核1.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工作的准确和有效。
九、病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卫生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十、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需要,卫生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总结本病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病历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生成的、记录患者个人身体、病情、诊断治疗及预防保健情况的重要文书。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病历应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个人基本情况、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医疗处置、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方案、疗效评价等内容。
2. 病历记录应遵守医德、医纪要求,坚守基本执业要求,保护患者隐私权。
3. 病历应具备独立性,每个患者应建立一份单独的病历,病历页应有编号和患者个人信息。
4. 病历应及时进行记录,对于每次就诊应记录医生和患者的基本信息、时间、主要诊断、医嘱等。
5. 病历应保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病历内容泄露。
6.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质量控制的要求和责任,定期进行病历审查和演练。
7. 病历应保存一定的时间,具体保存期限由国家《病历管理规定》确定。
总之,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病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病历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患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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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卫生部发布了《病历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
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
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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