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环境正义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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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9期山东社会科学No.9
总第205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5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环境正义问题探究
刘画洁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摘要]环境法律应当体现环境正义,故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对环境法律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立法中,应当尝试在“积极人权”和“实质自由”理论基础上,运用补偿机制和个
人碳交易机制,矫正个人碳中和法律制度中的环境正义问题。
[关键词]碳中和;环境利益;环境正义;碳补偿;碳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9-0109-04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危及人类生存的温室效应使低碳浪潮席卷全球。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信息化浪潮一样,低碳浪潮也预示着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两大领域都将面临巨变!人类只有不断创新低碳技术,彻底摆脱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经济社会生活运行模式,养成节约、低碳的生活和消费习惯,才能规避温室效应引发的不可逆转的生存风险。碳中和理念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理想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①是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达到零净增的一种状态,是目前国际上实现气候变暖减缓的理想路径。碳中和主要是在测量碳排放量的基础上,通过碳减排(carbon reduction)和碳补偿(car-bon offset)达到零碳排放的目的,适用于国家、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目前,哥斯达黎加、挪威、新西兰、冰岛等9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实施碳中和计划,多个国家启动了个人碳中和实施机制。英国国会通过了Climate Change Bill,为英国居民设立记录碳排放信用的电子账户,个人购买与碳排放相关的产品时须以其账户中的排放信用额度为限,消费更多能源必须通过参加碳排放交易、获得更多信用额度才能实现。中国人均碳排放已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倍,并于2007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后京都时代”即将到来,中国正面临着承担减排责任的潜在可能性,因此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成为每位中国公民的责任。2008年12月,中国首个官方碳补偿标识———中国绿色碳基金碳补偿标识发布。公众自愿捐资到中国绿色碳基金进行“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活动,就可获得碳补偿标识。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随着碳中和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通过碳减排和碳补偿的方式实现碳中和,有望成为社会成员对自我碳排放负责的主流选择。
个人是低碳浪潮的主要实施者与承受者,各种低碳法律与政策的适用对不同收入者的影响也不同。诺曼·法拉梅利(Norman Faramelli)曾说,“大多数针对环境质量而建议的解决方法都将直接或间接地给穷人或低收入人口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清晰地表达了社会正义的要求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张力。碳减排主要通过清洁能源和节能产品的使用来实现,这会导致电力或其他商品的价格上升,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用清洁能源代替传统化石能源,清洁的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提高。各种节能产品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原材料的替换也会导致价格上涨。具体到我国,《节约能源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依据该规定,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船如果不符合燃料消耗标准,必须另行购置合格的车船才能继续运营,这必将导致乘客交通费用的上涨。尽管从长远来
收稿日期:2012-08-06
作者简介:刘画洁,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①PAS2060碳中和承诺,英国标准协会(BSI)。
看,其中一些措施如使用高能效的电器,为消费者节约了支出,但这样一笔需要提前支付的额外费用,可能超出了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因为无力支付更高效的电器或其他商品的更换费用,低收入者因此不能减少他们的碳排放,更多依赖碳补偿方式取得碳中和的结果,未来将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采取合理措施,碳中和理念的实施将导致我国一部分刚刚脱贫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线以下。另外,按照我国《节约能源法》第7条的规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如果相应职业培训缺位,传统行业的受限必然会导致大批人口加入失业群体,这对收入微薄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环境政策与法律事实上导致了特权者享受环境利益,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后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担的局面。这种被迫承受不成比例的环境负担的状况,实质上是社会分配正义问题在环境领域的渗透与反映。由于政治和经济话语权的缺失,低收入群体往往在污染和资源退化面前首当其冲,而特权阶层却有更多的选择将其与环境问题隔离。环境领域内发生的社会正义问题我们称之为环境正义问题。
二、环境正义是否应转化为法律正义
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必须同等关注。环境保护不利,自然环境会逐渐退化,不宜居住;社会正义缺位,则社会环境敌意充斥,不利发展。环境正义即是社会正义在环境领域内的表达。①
(一)环境利益是“基本有用物品”,其分配正义应当上升为法律正义
环境正义内涵的表达方式之所以具有非同一性的特点,根源于环境正义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1998年美国环境保护署环境正义局正式提出了环境正义的规范性定义,即“所有人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鼓励和环境政策的发展、执行和实施方面,不分种族、肤色、国别和收入的公平对待和富有意义的参与。”该定义不仅关注环境负担不成比例的环境平等,而且也开始关注环境法的实施和公众参与的机会。我国学者晋海认为:“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一个公民或群体均应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在分配环境保护成果、环境风险和负担的承担时,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政府应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或群体。”②尽管对环境正义的外延有不同的规定性,但其实质都关涉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③是指环境利益或负担在人群中的分配正义。④
环境利益是社会主体对良好环境需求的转化形式。日本学者宇都宫深志将环境质量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城市环境从生态学来讲是否安全,这关系到作为生物的人们的生存、生命维持、健康,并构成其他诸如公众卫生、舒适性等基础的下层结构。第二层次是公众卫生,环境污染是其中心议题。第三层次是环境的舒适性,与宁静、美丽等环境质量有关。第四层次是历史、文化环境的保存。环境质量的最高层次是艺术、文化美。⑤其中,环境质量的第一层次即安全、健康的环境关乎人类生存,是基本的环境利益。文化意义上和审美意义上的环境需求,则是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环境正义的实现,并非指每个人都平等享受所有五个层次的良好环境。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从正义的社会作用出发,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是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其次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⑥按照罗尔斯正义原则进行分析,在环境利益的五个层次中,第一层次关于生存的环境利益是基本的环境利益,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享受该环境利益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受到相应体制的保障;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人按照个人的能力选择满足卫生需求、舒适性需求、文化需求以及艺术需求等。同时,以上体制和选择不得损害“社会最不利成员”的环境利益。换言之,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满足成员的基本环境利益需求,并保障其享有其他不同层次环境利益的公平机会,同时对“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予以保护时,我们可以说环境正义在该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实施和体现。基本环境利益需求、公平机会和差别原则的实现,是环境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素。
①②③④⑤
⑥曹晓鲜:《气候正义的研究向度》,《求索》2011年第12期,第76-78页。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1页。Andrew Dobson,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0。
[日]宇都宫深志:《城市的环境质量与阿美尼梯行政的开展》,《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