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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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六)按全市统一座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
(七)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交验证件从简。
第四十九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第四十二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原有的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应依法限期拆迁或拆除。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现状用地提出局部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立项或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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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郑政[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郑政〔2008〕27号二○○八年九月一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颁XXX施行,对于发挥城乡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城乡规划法》施行为契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扩大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推进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精神实质(一)《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战略思想,在总结以往《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城”和“乡”的规划统一在一部法律中,打破过去城乡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是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施行是城乡规划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对城乡规划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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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地下管线施工安全交底
![地下管线施工安全交底](https://img.taocdn.com/s3/m/07073294f78a6529657d539e.png)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内容:一、工程概况农业路为郑州市市区的老干道,沿道路下埋有各种市政管线,项目部在施工前根据业主下发的管线图并结合现场的勘测,在我司施工的标段发现地下埋有雨污水管、燃气管、高压电缆、自来水管、热力管及通信和国防光缆等,埋深从路面水稳以下至六、七米不等,地下管线十分复杂,施工前如不搞清楚施工范围内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做好保护措施,那么施工过程中会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为消除这种安全隐患,特此做以下安全施工交底。
二、具体操作规程1、开挖前必须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结合业主下发的管线图并与管线单位的相关人员积极沟通,调查好各种管线的数量、类型、走向、位置、深度等。
2、以上业主下发的管线图及管线单位的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只能做为参考,在施工前,项目部要求先用小炮机将施工范围内需要挖十字探沟部位处的路表20CM沥清混凝破除,严禁小炮机一破到底,只能破路表20CM沥清混凝土,严禁用钻机钻,路表20CM沥清混凝破除后,必须人工挖十字探沟,探沟的深度挖3m,并配合洛阳铲(间距10cm)探至7m深,探入深度必须由测量队复核。
如没探出管线方可进行施工,如探出管线,人工挖至管线的位置,确定是何种管线后联系相关管线单位为员到场确认,同时报业主工程部。
3、对施工范围内已探明的管线,施工前与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商讨解决办法,不得私自施工。
4、施工前后对管线进行监控量测,并根据量测结果及时调整或改进施工方法,防止发生意外。
5、在没有对管线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时,不得进行施工。
6、施工过程中设专人看管,随时检查管线的变化情况,做到施工有数。
7、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突然事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抢修。
三、工序交接及责任管理为更好的规范施工前对管线的探测及保护,项目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及部门分工,特制定施工前管线工作的交接及责任管理。
具体如下:由艾兵(副经理)和鹿存阳(副部长)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摸排并在施工前对施工范围内挖十字探沟(配合洛阳铲)进行人工探测后,如没发现有管线,以书面交接单的形式,发给工程部鲍泽民(副经理)、杜清海(副部长)及胡亚东(副部长)签字认可,由工程部再发给施工班组签字后才能施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ec0c77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9b.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郑政[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保护,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
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二)毗临高压线、高架桥、高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状况;(三)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含围墙、护坡、挡土墙)的影响;(四)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五)靠近水体、油库、地下管线、人防坑道、堤坝、危险品库、军事设施、测量标志的状况;(六)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顶管施工、隧道及盾构施工、地下建筑物和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七)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八)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集贸市场、幼儿园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九)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十)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869194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8d.png)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管理,促进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功能配套、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开发时序和控制要求。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依法进行规划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开发单位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利用应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者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下空间。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开发单位应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8.12.3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类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的研究》(王英)
![2018.12.3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类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的研究》(王英)](https://img.taocdn.com/s3/m/9aaa888a33d4b14e8524687f.png)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录
第二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测算公式(暂行)
第三章 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案例
CONTENTS
目 录
Contents
1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
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 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 设的指导意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 准测算公式(暂行)》
第一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 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公式:Wi= C×(1+r)×(k×Bi+(1-k)×Fi)
• Wi—第i种管线单位里程需要交纳的日常维护费。 • C—管廊运营维护成本。 • r—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 。 • k—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0~1。 • Bi—第i种管线的管廊空间占比 。 • Fi—第i种管线管廊附属设施使用强度占比。 • i—参与管廊工程的管线类数。
(五)关于其他成本:因入廊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根据给水、供热、 天然气等管线按照各类管线该城市的实际漏损率计算,沿海城市的电力管线可考 虑台风损失。
(六)关于管廊运营维护成本:包括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大中修费用、检测费 用等四项。
(七)关于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无管廊行业平均利润率可参考市政行业平均 利润率。
• 其中:Zi —第i种管线的直埋成本:Zi=Z1i+Z2i+Z3i。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964cee54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99.png)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1990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724262c6a1c7aa00b52acb43.png)
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332 认真落实国家建设部领 ..
2 5 工程档案 资料 要坚持预验收制度 。凡列入市城建 .
档 案 馆接 收 范 围的工 程档 案 ,建 设单 位 在组 织竣 工 验收
前 ,应提请 市城建档案馆 对工程档案 资料进行 预验收 ,凡 未取得验 收认 可的不得组 织工 程竣 工验收。
● 工 { i 地 作 园
城 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
■ 耿 玲玲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现状与存在的 主要 问题
目前 ,我 国城 市 的地 下 管线 基本 上 由各 管线 权 属单
城 市道 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
13 地 下管线 资料不 齐全 , 案资 源整合 、共享度 . 档
档 案数 字化扫 描 中的 问题 及对 策
程 熙 、 婷在 《 刘 兰台世 界 》2 1年 1月 中旬刊撰 文 , ,1 2 0 发现档 案数字化 扫描 中存 在一些 亟待解决 的问题 ,并提 出 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对策 。作 者认 为 :
当前 ,档案 数 字化 扫描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本和 时间成
12 地 下空间缺乏合理 的规划管理 。因各管线权属单 .
位对 城市地 下空间都有 使用权 ,加之缺乏 统一规划 管理 ,
22 工程档 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 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 .
况 。 质量 检验记录 中的主控 项 目、一般项 目实测点偏差值
则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设 的实施 步骤 ,一 般包括 :档案材 料筛 选 ,整 序与编研 i特定 主题 档案 的数 字化转换 ——档 案 扫描 、图像 处理 、图像 存储 、目录建库 、数据 的核校与 审定 等 。要搞好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 设 ,须 加强档案 管理各 阶段工作 ,不 断完善档案 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de040206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43.png)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为培育和开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送阅读!第一条为培育和开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包、承包及中介效劳、质量检测、以及从事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构配件是指除专用设备以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泥制品和金属、木、塑等成品或半成品。
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平安技术防范、保密工程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执行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老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阻挠合法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视、管理。
各县(市)、区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实施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以下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企业;(四)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五)中介效劳机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六条设立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三)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及流动资金;(四)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0dcec710a6f524cdbf85c2.png)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市政管线工程不含现状测量图)等。
出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报告》的单位与出具《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的不能为同一单位。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290d9315022aaea988f0f08.png)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标准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开展需要,在城市根底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那么,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以下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23c9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1d.png)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0da588caaedd3382c4d370.png)
XX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4)第三章信息和管理 (8)第四章综合管廊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的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开挖许可审批工作,负责道路上各类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地下管线的相关规定。
市财政、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建、气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架空入地】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1819ce55f0e7cd185253686.png)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1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3da8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43.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为加快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和地上土地利用,原则上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市人防办依据《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人防办负责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拟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承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市人防办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准、核准或备案等事项。
三、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和市人防办出具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意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确定规划条件(一)以出让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人防办协调相关部门,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c34960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d4.png)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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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2016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
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至10倍掘动修复费。
第二十条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方案相衔接。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
用户支管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等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
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定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有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