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2月30日以粤交运〔2009〕1438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202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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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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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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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驾驶素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教练员和学员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坚持“教育为本,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和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条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注重安全教育,加强文明礼仪培养。
第六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增强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培训工作规范。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配置教学场地和设备,保证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认真组织教练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学员符合报名条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给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培训教练员管理第十一条培训教练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教练员应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言传身教。
第十三条培训教练员应教会学员正确的驾驶技能和操作规范,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活动,认真听讲,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学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六条学员应主动提出问题和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件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给培训机构,配合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教练员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序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教练员应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第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第四章教员第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第二十一条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第二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第二十三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交验身份证件;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接受身体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第二十四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第五章教练车第二十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六条教练车的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三小型汽车,车长米以上,轴距米以上,轮距米以上;四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七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八条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第二十九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第六章教练场第三十条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由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详细规定了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设施设备要求、师资队伍建设等,保证培训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驾驶员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规定了驾驶员培训的科目设置,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培养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
3. 培训教材和教学手段:要求培训机构使用符合标准的教材和教具,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模拟驾驶等,提高培训效果。
4. 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规定了驾驶员培训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培训机构需对学员进行科目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5. 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部将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巡查和监督,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运营和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能力和交通法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提高培训机构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20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培训机构的选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培训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教材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培训课程应包含理论知识、安全常识和实际驾驶操作技能等内容。
3. 培训设施和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具备适用于培训目的的教室、车辆和驾驶模拟器等设施和设备。
4. 培训过程和考核要求:培训教练员应根据培训学员的实际情况和培训进度,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和驾驶训练,并对学员进行考核。
5. 培训证书和考试合格证:学员通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合格证。
6. 培训监督和评估: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相关部门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7. 培训费用和退费规定:培训机构需明示培训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退费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达到规定的标准,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要求:1. 拥有工及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 精通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3. 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并具有____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验,且近____年内无不良教学记录。
4. 教练员总数的____%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持有《教练员证》。
二、教学设施与场地:1.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需配备机动车构造、维护、故障诊断、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及专用场地。
2.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除上述设施外,还需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场地。
三、教练场经营业务条件:1. 教练场地应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2. 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办公、教学、生活设施和维护服务设施,均应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3. 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均需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4.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涵盖安全检查、安全责任、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及教练场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5.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教练场经营申请无需提交)。
6.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教练场经营申请无需提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认定、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2. 培训教材与教学大纲: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和发布等要求,以及培训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
3. 培训教练员的条件与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的条件、岗位职责、培训与考核等要求,以及教练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
4. 培训车辆与设施的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辆的配置条件、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维护要求,以及培训场地的选择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培训费用与收费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费用退还等事项。
6. 培训学员的报名与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的报名条件、队列组织、培训期限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7. 培训考试与证书发放: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内容、程序和标准,以及通过考试后的驾驶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8. 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监管: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监管措施,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规或规章,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这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培训机构的认可和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培训设施要求、教练员资格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 学员报名和学习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的报名条件、培训费用、学习时间要求等。
3. 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材要求,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科学、符合驾驶员培训的要求。
4. 培训室外实操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的实际驾驶操作要求,包括考试科目、路线选择、安全要求等。
5. 培训考试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评分标准等。
6. 培训记录和证书发放: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记录和证书发放要求,确保学员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培训的合法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能够有效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和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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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包括驾校、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注重素质教育,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科学、系统、全面地进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技术与安全教育相统一。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弘扬道路交通秩序,培养文明驾驶习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手续。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教练员,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教学。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交通法规、理论知识、安全技术、车辆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注重学员的心理素质和驾驶技术的培养,使其具备合格的驾驶员素质。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安排学时和教学内容,确保达到培训目标。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以便评估学员的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练车和考试,确保培训的质量和合格率。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配备专业教学设备和模拟器,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
第三章考核与证书发放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学员需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证书。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考核情况,确认学员是否达到培训要求。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学员通过考核后,及时发放驾驶证书和毕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由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的法规。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培训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和教练员,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同时,培训机构需要定期进行教练员的培训和考核。
2. 培训课程的设置: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课程设置,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培训课程需要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控制技能等内容。
3. 培训学员的条件和管理:学员需要符合法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并且须经过体检、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学员需要遵守培训机构的规定和纪律。
4. 培训考试和合格标准:培训结束后,学员需要参加考试。
考试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学员需要取得合格分数才能获得驾驶证。
5. 驾驶员培训教材和教具的管理:培训机构需要使用规定的教材和教具,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教材和教具的编写和更新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6. 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会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严格遵守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以上规定,能够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能。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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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骨干护师培训手册
姓名
选送单位
进修专业
进修时间
护理部
河南省人民医院护理概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前身是中华基督教内地会1904年创办的开封“福音医院”。
1950年2月被正式命名为“河南省人民医院”。
1955年3月,随省政府迁址郑州,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
建院百年的河南省人民医院拥有一支金牌护理团队,不仅是河南省卫生界的一面旗帜,更是全国护理行业标杆。
现有护理人员3869人,其中高级职称护理专家120余人,护理硕士300余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护士总数68%以上。
近年来,在全体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护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国家临床护理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医院、国家消毒供应中心实践培训基地、全国优质护理服务重点联系医院、河南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河南省手术部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等纷纷落户我院。
护理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一直代表着全省护理行业的最高标准。
由护理专家编写的《护理管理手册》、《新编临床护理手册》、《临床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专业书籍,受到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多次印刷出版,并在全省各级医院推广应用。
同时,受省卫生和计生委的委托,参与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多部护理工作规范,编写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与方法》、《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河南省护士岗位技能操作评价标准》等,为规范全省护理工作标准奠基了坚实基础。
几代护理工作者历经百年锤炼的严谨作风,一代代传承下来,形成了河南省人民医院优秀的护理文化。
全体护理人员秉承“仁爱、博学、
严谨、卓越”的医院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升护理专业内涵,培养了一批创新型、高层次、国际化的护理人才,造就了一支业务精湛、团结奉献、严谨求实、作风过硬的护理队伍,树立了病人信赖、社会满意的良好形象。
进修骨干护师管理规定
一、进修期间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医院县级医院骨干医(护)师培训实施方案》精神进行要求与管理。
二、手术室进修时间不少于4个月,其它科室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统一报到。
三、工作时着装规范,衣帽整洁,仪表端庄,佩带胸卡。
四、注重自身素质培养,尊重患者,团结同事,接受所在科室、学部护士长的领导,服从带教老师的安排。
五、努力学习,积极主动,勤学多问,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及技术操作水平。
六、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核心制度》,遵守医院及所在科室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保障护理安全。
七、工作中要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举止规范,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八、遵守进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进修科目。
如果确实需要更换进修科室,必须征得临床医学部护士长及护理部同意。
九、进修期间不得自行带人来我院参观,科室资料未经允许不得自取复制。
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能无故请假。
进修三个月者,病假不得超过一周,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确需请假者,必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向我院护理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方可批准。
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十一、入科第一个月,为双向考察期,考察期内,科室可根据进修护士“三基”基础和工作基本表现,对不适合继续进修人员提出“不同意继续进修”意见上报护理部,护理部则按未通过科室考察,给予办理终止进修手续。
进修护士如对科室教学安排不满意或认为不能胜任科室工作,可以提出终止进修要求,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到护理部办理终
止进修手续。
十二、进修期间认真填写《县级医院骨干护师培训手册》,进修期满后,交所在病区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填写结业评语并签字后,到护理部办理结业手续,并交回胸卡。
十三、如有下列情况,终止进修不予发放结业证:
1.进修三个月:病假超过一周或事假超过三天者;无故旷工者。
2.无故旷课三次以上者。
3.因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差错事故、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劳动纪律松懈、道德品质不好者。
4.进修期间不能完成学习要求且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者。
5.不到结业时间提前离开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十二日
优秀进修护士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进修护士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加强对进修护士的管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我院护理部拟开展“优秀进修护士”的评选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1.进修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进修护士;
2.短期进修(不满三个月)及提前办理离院手续者不在评选之列。
二、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重上级、团结同事;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纪律观念强。
2.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热情为病人服务,不接受病人吃请和钱物。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积极参与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没有无故缺课。
4.专业技术水平进步显著;经科室推荐后,通过工作资质准入考核,可以单独值班,并胜任本职工作,没有差错事故发生。
5.按规定计划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无变更进修计划,无病假、事假及缺勤。
6.积极参加临床带教,认真指导实习生学习,反映良好。
三、评选办法
1.进修结束时由护理部公布本届优秀进修护士的推荐名额。
2.由科室对符合上述标准的进修护士进行民主评议产生候选人,并填写《河南省人民医院优秀进修护士推荐表》,经护士长签字后推荐至学
部,由学部统一上报护理部。
3.经护理部审核无异议后,确认为该届优秀进修护士。
四、奖励办法
颁发给优秀进修护士荣誉证书,并向选送单位通报表扬。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个人学习计划
进修护士日常考核表
备注:1.一项做不到扣2分
2.优:90-100分;良:80-90分;中:70-80分;差:70分以下。
个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