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宁政办〔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青政〔2018〕3号)精神,为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确保西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简称“三调”)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贯彻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提供重要依据,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国土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宁政办〔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现将《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5日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物业行业良好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调研西宁工作时讲话要求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作为惠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把管理做到点上,把服务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在家门口升级,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作出新的贡献,全力当好新青海建设的“领头雁”、“一优两高”的排头兵,大美青海的“施工队”。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重拳整治业主大会制度不完善、物业企业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淡薄、卫生保洁不到位、收费标准不统一、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物业行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服务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提档升级,让服务更贴心、业主更满意。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对城乡社区的日常运行与居民生活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西宁市制定并实施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内容与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二、条例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了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区域。
此举促使不同类别物业区域的管理规范化,并确保了各类区域的居民和企业都能够受到相应的管理保护。
2. 权利与义务《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共有区域进行维护和管理。
同时,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该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物业服务水平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确保物业区域的安全、清洁和良好的环境。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应提供便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确保了居民的舒适居住环境。
4. 解决纠纷机制《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该条例为业主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保障了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实施效果《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该条例有效地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
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居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物业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管理公司加强了对小区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加强了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有效地解决了许多纠纷案件。
然而,与其他地区相比,西宁市在物业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不够激烈,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其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纠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西宁市房产局,各州、地、市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确定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青综治委〔2009〕4号),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现就在我省物业管理小区中开展平安小区创建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平安活动小区的重要意义,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业主趋势,这对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群防防治工作的新途径,增强社会组织动员能力。
要大力发展治安楼栋长,家庭治安联系人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形成保障居住安全的整体合力,务求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和政策措施,在巩固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小区、已售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国彬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国彬严玉霞【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撤销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可撤销查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撤销行为是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忠花【当事人】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忠花【当事人-个人】马忠花【当事人-公司】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芳、池海燕【代理律所】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忠花【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04:34:33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青01行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永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韩宗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池海燕,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西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23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2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质量第一”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二、加装条件(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现就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物业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青海省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执行《条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做好学习宣传《条例》工作是《条例》顺利施行的基础。
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利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深入理解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企业员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体学习,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在小区内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省形成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批复宁政〔2008〕6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
批复宁政〔2008〕66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批复宁
政〔2008〕66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请示》(宁房物[2008]8号)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意你局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
二、请你局严格依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海省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青01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审理法官】金爱萍祁小芹丁笑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海省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事人】青海省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事人-公司】青海省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宪周【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海省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履行交接义务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doc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处罚通用流程图权力类型:行政处罚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二)行政裁决流程图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过渡期限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房屋征管理收办公室法定时限:自收到申请30日内承诺时限:30日内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三)行政确认流程图1.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权力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西关大街1号)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2.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审核权力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住房保障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无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核准权力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住房保障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无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4.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销售和管理权力类型:行政确认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住房保障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无政策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四)其他行政权力流程图1.商品房预售许可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市场监管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优化流程:10个工作日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肆级)资质核发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市场监管处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5个工作日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西关大街1号)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合同提交后系统24小时自动备案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4.经纪机构备案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市场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5.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西关大街1号)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6.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批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开发企业打印《资金拨付凭证》,到银行办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2个工作日7.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撤销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2个工作日8.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拨款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预审窗口承办部门:房产交易所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9.物业保修金交存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物业保修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优化流程:5个工作日10.物业保修金退款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物业保修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10个工作日11.物业保修金使用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物业保修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10个工作日1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维修资金窗口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2个工作日1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优化流程: 10个工作日1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类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理地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办部门:物业管理处资金监管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本局内部流转时间,含专家评审时间)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法定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优化流程:感谢你的观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青建办〔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办〔2023〕22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装修人的装饰装修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规定。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对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宁政[2013]5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1
【实施日期】2013.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政〔201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金峰同志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袁建青同志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局长兼督察长;
李永杰同志为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政委;
吴红梅同志为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政委(试用期一年);
蔡建青同志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政委(试用期一年);
陈焰同志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马树青同志为西宁市交通局副局长(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28日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西宁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的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情况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际结算;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它财物。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工作、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0818(颁布时间)
19990901(实施时间)
20071224(失效时间)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文号)
西宁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西宁市房产管理局
西宁市房产管理局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宁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正>西宁市房产管理局是主管西宁市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
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办公室、房产开发处、物业管理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产市场管理处、产权产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和住房综合管理办公室等8个处室。
机关在编人员35人。
局属有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西宁市房屋测绘所三个事业单位(以上三单位合署办公)及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个房地产企业。
全局现有干部职工436人。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加强法治建设规范房产市场——盐城市房产管理局依法行政纪实 [J], 杨桂琪;
毛者友
2.关注民生惠及百姓——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J], ;
3.回顾“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J], ;
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西宁市扫雪除冰及特大降雪道路应急保障工作预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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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电缆毁损责任承担
小区内电缆损坏的维修责任承担问题查询了相关资料之后,我认为该电缆损坏的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都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
但是现实中的案例似乎并非如此,由于业主用电心切,在无法追究供电部门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多半是由业主对维修费用均摊解决,不动用物业专项资金。
现对相关法条列举如下: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
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我认为以上所列明的法条都非常清楚的规定了小区内的电缆维修养护及相关费用都由供电单位承担。
并未限制为进入小区后的电缆维修责任由物业或者业主承担。
网上并未查询到此类问题的诉讼案件,所以并没有比较权威的判决作为肯定依据。
但是有很多相关的新闻,处理结果和依据与上述所列明的法条规定并不一致,多半是业主妥协后均摊维修费为结局。
电缆损坏维修谁出钱2012-09-20 06:10:00 来源:齐鲁晚报热点专题 本报9月19日讯(记者刘振通讯员崔志恩王金祥) 小区单元楼电缆损坏导致停电多天,维修费用该谁来承担呢?近日,名苑小区的张先生便为此烦恼。
家住德城区名苑小区的市民张先生称,他所在的单元楼电缆损坏,导致停电多天,小区的电费是直接交给物业公司的,现在小区物业要求平摊此费用,而他则认为该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宁政人〔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石林同志任西宁市招商局局长;
王海斌同志任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杨啟成同志任西宁园博园和西堡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文占宁同志任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免去:
薛翔青同志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鲁云林同志西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职务。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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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
管理处
负责物业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既有建筑的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核发证与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含防汛)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联系电话:6131592
物业企业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聘用与被聘用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业主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
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物业断水断电找谁投诉?
物业公司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力,停电、停水的权力应该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如果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威胁业主,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业主和物业管理小区的关系看,水电气热的管理和维护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管理小区一般是依据与水电气热等专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议代为管理。
物业管理小区无权也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的做法。
物业只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生活秩序的维护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房屋主体结构及共用部位管理维护,业主自用部分的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畴。
物业乱收费向谁投诉?
如果所在小区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商或决定是否需要更换物业公司。
另外,业主也可以到物价局了解,物业的收费是否经过物价局批准,业主认为与物业收费与服务不符,未经物价局批准乱收费的,有权向物价局投诉,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的收费有明确规定,有权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
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业主也可以向房管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如果上述投诉手段仍不能解决的,业主也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梯问题向谁投诉?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电梯维护基本是物业公司与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签订了维保协议。
如有安全问题建议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