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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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机构职责】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辖三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计、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执法部门】本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财政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宣传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及商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社会参与机制】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5〕4号),已经2015年6月1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代市长:骆蔚峰2015年6月16日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韶府令第83号)《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994年12月1 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60岁,女11—55岁)和在本市就业而暂住本市的外省、市适龄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均应完成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

18岁以上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完成两个劳动日的其他绿化劳动。

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二、义务植树实行单位负责制。

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驻县(市)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

绿化委员会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别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编报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应于每年12月底前据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三、全面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在农村实行造林绿化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每年对各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数、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情况登记考核一次,并根据实绩进行奖惩。

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韶关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3〕4号)已经2013年8月1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7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11年1月18日印发的《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市长艾学峰2013年9月3日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各项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路肩、隔离带、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堤压顶、护栏、边沟、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梁、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高架路、隧道、人行通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河涌、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污水井、四防装置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五)城市防洪设施:防洪河堤压顶、河堤栏杆、河堤码头、亲水平台、排涝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绿化管理规定办法

绿化管理规定办法绿化管理规定办法(精选篇1)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坚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坚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

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

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资料;(3)坚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构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8)装修要礼貌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区景观。

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礼貌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赔偿金一律由职责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

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保持和优化城市绿地功能,美化宜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人工绿化植被和自然生态植被共同组成的绿色地域系统。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管理的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部门、镇(乡)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市绿地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市政管理的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对辖区内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的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职责】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的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铁道、高压走廊防护绿地由运营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

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批准规划建设,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公众参与】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韶关市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绿化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事权下放后相关单位的职责,特别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绿化广场及道路绿化等场地。

二、韶关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市辖三区开展园林绿化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市辖三区市政管理中心(园林所)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三、市住建管理局会同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导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莞韶园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韶关芙蓉新区管委会编制园林绿化片区规划、专项规划,以上片区规划、专项规划是在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下开展。

四、建设项目造价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绿地建设实行审批备案制。

工程概算在万元或绿地面积达到一万平方M以上的公共绿地建设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再进行建设项目下一步工作,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竣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备案。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园林绿化概算在万元或绿地面积达到一万平方M以上的,按本条执行。

建设项目造价万以下或绿地面积一万平方M以下的应向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五、市住建管理局对公共绿地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公共绿地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需要查阅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施工方案、监理大纲等文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积极提供。

六、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公共绿地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市质监站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

七、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综合评价,建立公共绿地工程质量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体系。

对不达标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予以公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诚信记录,记入诚信体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韶府办[2014]2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韶府办[2014]2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韶府办〔2014〕20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84号)和《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韶府〔2013〕53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计划完成时间备注1韶关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2韶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一季度制定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六乱”的通告市城管局4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市公安局5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6韶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市城管局7韶关市区公共交通站场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8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卫计局9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城管局二季度10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修订11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12韶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13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14韶关市城市道路管网建设管理规定市城管局15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三季度16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市发改局17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18韶关市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林业局19韶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交易管理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四季度20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结束——。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韶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令第88号)《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1]6号)已经2011年8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育,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森林培育活动第四条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科学封育的原则。

第五条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封山育林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财政、农业、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六条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地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搞好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建认养的原则(一)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面积建设养护管理或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养护管理的行为。

(二)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

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三)认建认养活动采取协议管理。

第三条认建认养的主体和范围本市市区的公共绿地、道路行道树、以及风景林地的树木都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养,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成为认建认养人。

第四条认建认养的形式(一)按照公共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公共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

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认建认养人可结合绿地改造,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设计方案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实施。

(二)认建认养人提供按认建认养协议商定或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折算的资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实施建设和养护管理。

(三)提倡和鼓励学生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以义务劳动为主要形式参与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提倡和鼓励社区居委会配合居住小区管理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韶关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08)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08)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韶关市园林管理处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韶关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韶关市道路绿化美化技术指引》实施方案

《韶关市道路绿化美化技术指引》实施方案

《韶关市道路绿化美化技术指引》实施方案实施《韶关市道路绿化美化技术指引》的具体方案旨在提升韶关市的道路环境质量,构建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形象。

本文将从道路绿化美化的背景与意义、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实施过程的步骤以及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道路绿化美化的背景与意义1. 道路绿化美化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韶关市的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城市道路数量和延长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道路却存在着环境脏乱差、缺乏绿化美化的问题,给市民的出行体验及城市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

2. 道路绿化美化的意义:道路绿化美化对于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城市气候、增强市民幸福感、塑造城市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绿化美化,可以改善道路环境,降低空气和噪音污染,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城市的文化内涵和吸引力。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 道路绿化美化设计规范:制定道路绿化美化的设计规范,包括绿化植物的选择与布置、绿化景观的设计与合理利用等方面。

2. 绿化工程建设:根据设计规范,对道路进行绿化工程建设,包括绿化带的建设、绿化景观的布置和更新、道路边绿化等。

3. 环保保障措施:在绿化美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生态保护和环境保障,采用无污染的绿化材料和绿化技术,避免对土壤和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实施过程的步骤1. 研究调查:对韶关市的道路绿化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各个道路的绿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 制定绿化美化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可行的绿化美化计划,确定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3. 资金筹措:制定资金筹措方案,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绿化美化工程所需的经费。

4. 工程建设:按照制定好的方案和计划,进行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包括选材、造景、植树等环节。

5. 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绿化美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绿化设施的保养等。

四、预期效果1. 提升城市形象:通过道路绿化美化,使韶关市的道路环境焕然一新,展示出城市的魅力和活力,提升城市形象。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土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土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土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2007]72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土地实施临时绿化的通告
(韶府[2007]72号)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绿化美化环境,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涉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空闲土地实施临时绿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都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一)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规定开发利用的;
(二)已完成或在建的沿城市道路、三江六岸道路两边尚未完成绿化工作的;
(三)政府依法实施储备而未开发利用的;(四)被认定为闲置土。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5〕6号),已经2015年12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市长骆蔚峰2015年12月29日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分级保护:(一)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及以上的树木;(二)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三)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植、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建成区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制度绿化管理制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绿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绿化管理制度11.0目的规范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养护管理质量。

2.0范围适用于zz城小区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

3.0内容序号项目内容1绿化工作管理规定1)绿化管理员承担辖区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任务。

绿化管理员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绿化管理规定,爱护公物,认真履行绿化养护管理服务职责。

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绿化区域和物业服务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由物业服务中心定期检查、考核。

3)绿化养护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作业规程操作,确保辖区内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发现破坏环境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物业服务中心报告。

4)使用绿化机械应做好记录。

2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1)在喷洒时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烟雾不得飘进业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采用合适的喷洒方向并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

2)大面积病虫害防治,提前一天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

3)严格按《绿化机具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机具,避免对操作者、行人或设施造成伤害、损坏,在使用水管喷淋时,避免对行人和车辆造成不便。

4)易燃、易爆及农药的保管、农药的使用、高空作业、现场作业指示5)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或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绿化管理检查规程1)绿化管理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班长。

2)绿化班长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知会责任绿化工,要求限时整改,并适时进行业务指导,无法解决及重大事项及时向绿化主管汇报。

3)绿化班长对辖区内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汇报经理助理,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处理;绿化班长每月应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汇报经理助理,并由经理助理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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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韶关市园林管理处为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韶关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0%。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米,省道各不少于15米,县(市)道各不少于10米,镇(乡)道各不少于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干线、轻轨交通)和城市立交桥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五)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三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方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需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不到本规定第十、第十一条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绿地、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四)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住宅组团的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七)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八)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

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门前绿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

确需设点经营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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