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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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

江南大学学生手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信息员陆2010-03-08 10:40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第一条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五)考试作弊者;(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

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网络教育学院初审。

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三)毕业生成绩总册;(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2〕61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位授予的相关程序,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评审;(3) 学生完成实习或实践要求,根据专业要求进行评估。

2.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评审。

3.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评审;(4) 学生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位授予:(1)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学位授予申请;(2) 学生需提供个人信息、学术成绩单、论文等相关材料。

2. 学位授予审核:(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论文评审结果等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

3. 学位授予公示:(1) 学校将学位授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 学生和相关教职员工有权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4. 学位授予决定:(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作出学位授予决定;(2) 学校颁发学位授予决定书。

5. 学位授予仪式:(1) 学校组织学位授予仪式,正式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2) 学生需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四、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和保障措施1.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确保学位授予的权威性;(2) 学校学位授予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2. 学位授予的保障措施:(1) 学校建立学位授予申诉机制,学生和教职员工可对学位授予决定提出申诉;(2) 学校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规范和质量。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江大)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江大)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校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如下:一、授予对象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包括社会大自考和专接本专业的毕业生),均可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江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自学考试毕业且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者在2005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之后CET4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考试作弊者;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以上者;5.自学考试相应的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6.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未达到60分或在2005年6月前未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在之后CET4考试成绩未达425分者。

四、学位课程动画设计专业:二维动画(一)(实践)、三维动画(实践)、视频编辑(实践)、互动媒体设计(一)(实践)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生物化学(二)、食品微生物学(二)(含实践)、食品工艺原理、食品机械与设备五、申请授予程序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到我校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授。

2.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3.申请报名地点: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惠河路170号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必修课程(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或等于2.O(GPA的计算方法按照《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结业重修后),必修课(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O的(不包含2.0);(二)毕业时经审核不符合毕业条件而颁发结业证书的;(三)毕业实习中发生过重大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四)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的(需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以供审查);(二)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应征入伍的(需向学校提供入伍通知书以供审查);(三)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国家或省公务员考试而被录用的(需向学校提供录用通知以供审查);(四)因第四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未通过课程(一门课程只有一次机会且重修不设补考)考试及格,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而换发毕业证书后,其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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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61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通过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五)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其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本科生学位办法通知
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2日印发
有人说:“人生就像过山车,经历了大起大落,才更能让你懂得人生的真滋味”.是啊!人活着,五味杂陈,需要我们自己慢慢去品。

寻常日子,一碗粥,一碗面,充斥了平凡生活里的平淡,经历的种种,需要我们沉静心灵,从日复一日里濡养自身,去慢慢感受生活的五味杂陈,而不是因为你比别人富裕,就感觉你比别人高一等,就目中无人,这只能证明你的肤浅
正所谓:“穿金戴银能怎样,平平凡凡又如何,只要你能知足,就什么都不缺”.要知道有的人虽然贫穷,但感觉很幸福;有的人虽然富有,但浮而不实,忧虑重重。

当然,人间的一切不幸几乎都与钱有关,但有了钱并不代表真的幸福。

乐观者的幸福府首皆拾,悲观者的幸福高山仰止。

幸福到底是什么呢?幸福就是一家老、小、平平安安、团团圆圆,即使吃着粗茶淡饭,也满口香甜;幸福就是拥有一位甘苦与共、风雨同舟的知心朋友,可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幸福就是拥有一颗平常心,过着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日子,知足常乐!
要知道幸福不是你有多少的钞票,也不是你有几座豪华的别墅、开什么牌子的名车,手上佩戴多少克拉的钻戒和多么华丽的衣裳。

真正幸福的人,不一定拥有很多财富,但他们内心一定是踏实快乐的。

所谓内心的幸福,是过着和谐的正常生活所感到的快乐,这种幸福和满足是任何金钱换不来的。

幸福,其实很简单,不一定是高官显禄,腰缠万贯,而是要懂得怎样生活。

只要您不放弃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一家人健健康康的活着,开开心心的过着,用一颗平常之心享受平淡生活的美好,快乐地度过人生中的每一天,这就是幸福!因为平淡是一种“福”,它能让我们调整心态,在五味杂陈的大千世界里去发现生活的和谐之美,做到真正的满足!
正像黄磊所言:“平凡日常的记忆,最关一餐一饭。

平淡生活的温暖处,也许就是与家人、孩子在一起分享美食,分享品味美食的愉快心情。

无论走多远,最终也只是为了回家,回到餐桌前。


其实生命的过程,原本就是平平淡淡,就像一杯白开水,我们每天都在喝,不要羡慕别人喝的饮料里有各种颜色,其实未必有你的白开水解渴。

不幸福是因为你的欲望太多,索求太多,在杯子里加入不同的成分,所以你的人生也就变得复杂起来。

人生在世,浮浮沉沉,炎凉荣辱,需要的是在忙碌的生活中,求一份充实和简单,守一份心静,淡然的安洽于一份心静与知足。

只要心简单了,世界就简单,那么到哪里都会有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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