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与促进第三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四章中药与制剂第五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
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发表时间:2017-10-20T15:12:42.603Z 来源:《中国误诊学杂志》2017年第14期作者:谢炳亮陈思俊余锦林周亮梁丽娟[导读]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卫生监督分所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
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介绍了案件简介、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的认定、法律适用、争议要点、经验与思考等内容,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施行后该如何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为卫生监督部门打击非法行医提供思路。
关键词:卫生监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1 案情简介2017年5月,深圳市某区某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的某民营综合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中有口腔科,该门诊部口腔科某工作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该门诊部口腔科中发现患者陈某的门诊病历1份,该病历上有该工作人员的签名。
经进一步调查,该门诊部主要负责人承认:该名工作人员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该门诊部使用其为患者陈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书写了病历。
该名工作人员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 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的认定本案调查至此,关于该名工作人员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是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还是非医师行医?办案人员对此案件进行合议,有不同意见。
2.1 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中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基本相同。
深圳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深圳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张红升;曹勇;邓琦琳;葛亮;刘松;吴国荣【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产业》【年(卷),期】2017(014)009【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条例》在严管"医闹"、禁止倒卖挂号、二三级医院可限制接诊非急诊患者、鼓励社会办医、基层医疗报销多、患者病历6小时内提供、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等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施行的很短时间内,深圳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贯彻执行《条例》,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空前严格,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医疗秩序树立了良好开端.但在《条例》的执法实务中,已经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该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条例》的及时完善提供参考.【总页数】3页(P178-180)【作者】张红升;曹勇;邓琦琳;葛亮;刘松;吴国荣【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深圳 518106;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相关文献】1.热烈祝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顺利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2.在传承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一解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3.深圳:原则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5.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医药行业依法执业及合规交流指引--部分试题答案
医药行业依法执业及合规交流指引—部分试题答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办理A关于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改特点叙述有误的是()A 202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计修改()个条文B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的,视为歇业A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A1、属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是()D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A3、根据《医师法》规定,个人无证行医最低罚款额范围()B4、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B5、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D1、《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C2、“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条款中不包括()E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由()共同制定印发D4、下列案例中属于违反“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行为的是()D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发布时间()D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依据()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A关于捐赠叙述有误的是()A《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A卫生健康单位不得接受()捐赠D坚持()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B2015年《药品管理法》修正删除的内容不包括()D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A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相较于调整之前,叙述有误的是()B 可委托生产的药品是()C药品管理法提出要保障药品的()A新版药品管理法对于政府职责明确规定()A关于网络售药叙述有误的是()B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需注明的内容不包括()A药品上市后若发现问题,当下正确的处理是()A关于药品储备与供应叙述有误的是()D保护医药专利的重要意义不包括()D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所有C为防止发明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下列哪项措施是有误的()B医疗领域的专利主要包括()E专利发明人与公司合作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E《“十四五”中医药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中医药发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E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是()B中医药发展进入新阶段的主题是()E我国第一部中医药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法律是()A建国以来中医药领域第一个中长期战略规划,并将中医药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政策是()C2023年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此次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个方面D下列关于《RDPAC行业行为准则(2022版)》说法有误的是()D下列哪项不属于医药企业研发阶段具有业态特征的刑事风险()C 下列哪项不属于医药企业生产阶段具有业态特征的刑事风险()C 1973年,()的监管机构开始提出合规问题及对企业的反洗钱合规要求ARDPAC法则(2022年)的规定中对讲者选择和参会者的要求,下列说法说法正确的有()E与HCP的互动遵循的原则不包括()C对于一个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一家公司所提供的赞助金额在项目总赞助金额中的比例越高,则其对该项目的合规管控责任就越高,该公司相应的应考虑使用更接近于适用于独家赞助项目的标准,对该项目开展合规管控,特别是当该公司对于某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赞助金额达到项目总赞助金额的()%以上时C向患者组织提供财务支持或实物捐赠的会员公司必须有(),说明支持的性质,包括任何活动的目的及其资助ARDPAC法则(2022年)的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组织(HCO)的范围,包括()E以下哪项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以下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D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下列哪项情形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是()A下列哪项不属于医疗违法违规执业行为()C关于《医师执业证书》说法错误的是()A下列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说法错误的是()C下列关于《刑法》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C 以下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描述不正确的是()A虚假医疗证明文件不包括()D下列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说法不正确的是()B医方常见的违规行为有()E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B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形()E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主体是()A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是()A广州医保住院按病种分值付费是以病案首页为支付依据的结算方式,理解错误的是()D)属于分解住院A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管理要求的描述,错误的是()D接诊医生应当认真对住院参保人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人证不符的应当()C《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是()E以下哪项不是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范围()D根据数据重要性、风险程度对个人健康医疗数据主体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的级别进行分级,可将医疗数据分为()C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将()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政策文件C数据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体系“三驾马车”为()A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组织、个人,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D。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医疗执业行为、医患关系处理以及医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市场开放,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根据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案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原则,拟定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经费分类保障方式,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有关专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补助。
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6(0)9
【摘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期通过了《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
条例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并授权二级、三级医院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条例取消了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经济特区;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经营;卫生行政部门;人大常委会;公共场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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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J], 张红升;曹勇;邓琦琳;葛亮;刘松;吴国荣
2.从一起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服务案探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适用的有关问题 [J], 郭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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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的立法特色探析 [J], 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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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般
证:(一)超出执业登
记的执业地址、服务
对象、诊疗科目开展
执业活动的;
从 轻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属于一般情节的: 款。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十倍以下罚款,吊销
万元。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没 收 违 从 造成患者死亡:
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 深 圳 经 济 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业 许 可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18号)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五)依法监督管理控烟工作;(六)依法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工作;(七)依法监督管理消毒管理工作;(八)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十二)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十三)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四)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五)依法对违反卫生健康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 于二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证、相 关诊疗 科目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3、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4、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万元。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1
未取得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证 开展执 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二十七条 医 疗机构执业应 当向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 执业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后方可 执业
的,由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等;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 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 者死亡的,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二万
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 品、器械等,并处七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造成患者重
一 般
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 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 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 款。 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度残疾或者死亡的,
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3.深圳市医疗条例试题
2016年深圳市卫生技术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试卷评分:温馨提示:请以正楷字体填写信息。
姓名: IC卡号:单位:科室:职称手机:身份证号:单项选择题(共计10题,每小题10分,满分共10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 )起施行。
A. 2016年12月1日B.2017年1月1日C.2017年3月1日D.2017年6月1日2、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 )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A.医疗机构B.社会办医疗机构C.公立医疗机构D.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 )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六十D.百分之七十4、根据《深圳济特区医疗条例》,下列哪种情形( )不属于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情形: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C.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D.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根据《深圳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不包括( )A.类别B.级别C.经营性质D.所有制形式6、《深圳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应向( )申请办理:A.市医师协会B.辖区卫生行政部门C.市医学会D.所在医疗机构7、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与( )签订服务协议。
A.患者家庭B.患者家庭代表C.患者或者其代理人D.患者本人8、患者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 )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
A.六小时B.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C.正常工作时间十二小时D.二十四小时9、申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过( )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人民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全国首部医疗法规:强制医师入协会 医院可限制接诊人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
在审议过程中,强制医师加入行业协会、医院可限制接诊人数等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条例命名突破局限在此之前,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对草案及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审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专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立法调研活动,听取市、区人大代表和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分别听取教科文卫工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专家、非公立医疗机构代表的意见。
此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经深圳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认为,立法初衷是制定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若定位于“管理”过于局限,建议保留草案名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和国家卫计委也一直高度关注本条例的制定,在起草、修改调研过程中表示希望该条例能定位为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为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提供地方经验。
而草案修改二稿在恢复完善部分医疗改革内容之后,对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编排并补充完善了其他内容,根据目前的内容和上述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名称恢复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医改内容法定化草案修改一稿删除了草案中分级诊疗预约挂号、急慢分诊、医师诊疗量限制等条款。
二审中有委员提出,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在医改方面有不少亮点,应当把其中重要内容法定化。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诸如分级诊疗基层首诊这样的改革制度,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由于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职能的科学划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置以及医疗水平提高、分级诊疗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居民就医观念的改变也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10•【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原则,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定期公布。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六条特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法规类别】医务工作深圳经济特区【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7.04【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九号)《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4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急救网络第三章医疗急救人员第四章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院前医疗急救第二节院内医疗急救第三节社会急救第五章保障与评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对突发急症或者意外伤害等患者实施的医疗急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对患者实施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和救护活动。
院内医疗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社会急救,是指由非医疗急救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二)拟定、制定医疗急救相关政策和标准;(三)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四)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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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并通过,将于2017年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历时两年、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后终于尘埃落定,这项旨在固化医疗改革成果、改善医患关系的特区法规,昨天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较四审稿修改不大,分级诊疗、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医疗秩序等方面的顺利问世。
因补充完善医改内容延至四审《医疗条例》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与以往多是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不同,《医疗条例》是人大主导开门立法的一次成功试水。
在2014年立法筹备阶段,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我市4000名医护人员和6000名市民进行问卷调查,采用走访调研、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
彼时,正值全国医患矛盾开始凸显的时期,分级诊疗制度等一批深圳医改成果也亟须固化,因此《医疗条例》从一开始起草就被寄予厚望。
记者了解到,一般特区法规经三审后即可付诸表决,但出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条例中涉及医改成果的内容,今年4月三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延期至四审表决,补充完善了分级诊疗制度、医师诊疗量限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同时还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技术创新等内容。
比如条例在分级诊疗制度中增加了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职能的基本划分,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值得一提的是,8月19日举行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指明了未来医疗改革的五大方向,其中分级诊疗制度是重中之重。
过度医疗行为至少罚10万规范和保护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是制定《医疗条例》的另一个重点。
从规范的角度,该条例重点监管过度医疗的行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违反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医务人员索取红包、违规推荐药品等行为,该条例规定,违反者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保护医务人员的角度,条例强调了公安机关在预防伤医事件中的职责,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明确打击医院黄牛号在规范医疗秩序方面,《医疗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
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条例》用了6个条款予以明确,包括病例查阅制度、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医患纠纷调解制度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
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
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
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验收应当有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划国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不低于原有标准予以重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特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社会医疗保险承受能力、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疗服务实际成本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劳务价值等,优化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健全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数付费等复合式医疗保险付费方式以及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疗保险费用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服务信息一体化建设,促进医疗服务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共享。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市、区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并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医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与合作,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服务等措施推广医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临床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具有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的新型医学检验、前沿医疗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研究起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只能用于其自身建设和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
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投资举办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除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
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并注明主体类型。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二)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三)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四)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二)医疗机构负责人;(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四)诊疗科目、床位数量;(五)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