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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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1.概论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
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占有、用益物权 )(可编辑修改)
(四)地役权vs相邻关系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 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 规定产生。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 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 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前提,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2】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 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 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 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 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16-3-9,单)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5】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 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12-3-58,多)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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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体系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点
1. 四荒地可以对外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 对外流转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 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4. 承包地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继承的范围,但承包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物权法第六讲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对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 状态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 占有是占有人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占 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 权利而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即以善意为前 提条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占有人承 担的责任不同。
2、占有保护的方法
针对他人对占有的侵害,占有人有自力 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 赔偿请求权。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制度以保护现 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当原来受到保护的 状态被侵害,而新的占有尚未确立时,允 许原占有人依自力予以救济。占有的自力 救济权包括两种: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 回权。
权利取得的效力
无权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 符合法定条件下可取得该标的物的相应权 利。如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保护的意义
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的事实,而不论占
有人的占有为何种占有,即使是恶意的无权占有 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不得侵害。例如,甲 因盗窃而占有乙的电脑,丙不能因为甲是恶意无 权占有而去侵占。因此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 成立的事实状态,即使与法律抵触,也不因私力 而搅乱,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排除,这样有利于 社会稳定。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适用 一般诉讼时效,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 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 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 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司法考试讲义解读:这里的“占有”是指对物权的实际控制。
本法所说的物权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民事主体因为不同原因形成对物权的实际控制,其法律关系和后果通过本法加以界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也没有规定呢?本法没有规定,但是民事法法律通行的原则是应当依照公序良俗。
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也可以重新协商约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什么叫“恶意占有人”?如果是恶意,占有就不合法。
只要是非法占有,就是无效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合法占有,如果违约或者因过错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合法性,民事行为有效性,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占有性质不同,后果也不同,根据本法前面的规定,如果是所谓善意第三人占有,所有人是不能对抗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难道善意占有就可以不赔偿?如何判别善意和恶意?法律应当严谨,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占有只能分合法和非法,财产损失只能看是谁有过错过失,非法的和有过错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才清楚明白。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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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
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①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②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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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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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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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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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1.占有状态的推定(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推翻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
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②人的限制。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物权法教程 第五编第二十一章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 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 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 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区分为自己占 有与占有辅助。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 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辅助,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对物 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无权占有进一 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 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 占有的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 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 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及其分类
一、占有的含义
1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2 占有的客体是物,即不动产和动产 3 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
三、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功能
占有的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 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占有的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四、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 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 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 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 关系消灭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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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2、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
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5、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占有制度重点知识点
占有概述《物权法》(2007年)之前,我国倾向于占有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
《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占有制度,占有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民法典》沿袭之。
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民事利益,对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基于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法益”的保护。
「占有的判断」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占有的特征」基于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合同编的调整与保护;基于法律规定,具有物权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物权编的调整与保护。
不难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关于占有的规定主要是用于调整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即无权(非法)占有制度。
其保护的是现有秩序的平和,避免“丛林法则”,禁止私人用暴力手段破坏占有。
1.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1)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
(2)间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出租人则对租赁物构成间接占有。
3.构成占有,需要空间上的支配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1)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
(2)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占有的制度价值」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1.对于具有占有内容的物权,通过占有保护,“学理”上能获得更快捷的保护途径。
2.对于基于债权的占有,通过保护占有,以保护债权。
使本来没有物权请求权的债权人获得占有的保护,如,租户的占有保护。
3.对于“非法”的占有,通过占有保护,换取临时的平和,有了缓冲的过程,避免社会因一个小问题演化成不可收拾的混乱局面。
「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占有的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见【例4】):①体素。
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
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
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
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担保物权若干共同问题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留置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质押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保证一、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
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
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意义: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有二:(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九章 占 有 )【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占有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不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物权。
理解小贴士:占有是对事实状态的保护,而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占有制度仅保护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状态,不保护所有权人;本章中的占有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完全是两个问题。
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是所有权范畴内的问题,本章中的占有解决的是所有权以外的占有状态的保护问题;不管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只要存在占有的事实状态。
就应该适用占有制度进行保护。
一、占有的特征1.占有以物为客体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3.占有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占有制度的确立可使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仅有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对抗他人的侵夺或妨害。
二、占有的种类三、占有的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占有人为非法占有时,则推定占有人为合法的占有人。
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归属时,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
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之前在所不问。
2.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效力善意占有人可依其信赖而享有权利,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并且于返还原物时,不负返还使用对价的义务。
四、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1.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人,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1)行使要件①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②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④须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2)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3)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义务①善意占有人仅在因物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赔偿责任;②恶意占有人应当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大于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三讲占有ppt课件
4、《物权法》第244条
《物权法》第244条的意思是,无权占有期间,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 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 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②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 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 是:(a)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 损坏赔偿责任;(b)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 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成占 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意义:(1)物权法242、屋,但尚未办理 过户登记。问:甲乙对房屋的占有状态若何?
甲的价值万元新款MacBook丢失,乙拾得,卖 给不知情的丙。问丙正常使用时MacBook按键 损坏,是否应赔偿该按键损失?过错造成的呢?
甲的价值万元新款MacBook丢失,乙拾得,租 给不知情的丙。问丙正常使用时MacBook按键 损坏,是否应赔偿该按键损失?过错造成的呢?
2、占有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 为内容的权利,则推定占有人享有该项权 利。
三个限制: 人的限制:对使其占有的人不适用 物的限制: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 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 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 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
举例说明
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 钢琴归己所有。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 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 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 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 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②若丙起 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 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 应判决丙败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司考物权法:私人所有权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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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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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见【例4】):①体素。
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
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
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
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例3】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问:甲在工作中用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①甲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
因此,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为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
因此,乙不是占有人。
③甲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换言之,汽车后座上坐着的不是董事长,而是中石油。
【例4】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在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
乙的儿子丁(系乙惟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古董一事毫不知情。
①一般而言,若无占有意思,则不成立占有。
②占有继承属于例外,继承人即使缺乏占有意思,亦可成立占有。
③乙死亡时,丁即取得该宝石的直接占有,丁虽缺乏占有意思,不影响丁成为宝石的占有人。
④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
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古董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一版)第116页)。
4.体素的认定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
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
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
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
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
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④抛弃占有。
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例5】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
①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②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6】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
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
②乙并未侵害甲的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7】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①甲对其电脑的管领控制仅一时不能行使,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占有其电脑。
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8】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
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起飞后,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
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
因为,旅馆房间系封闭的空间(与机场的候机厅完全不同)。
这种现象称为“占有交替”。
乙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③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注意与【例6】的区别)。
【例9】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①乙尚在挑选,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
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10】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
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①甲已经挑好,双方基于合意已经完成了金项链的交付,根据这一法律关系,项链虽在乙手中进行礼品包装,其占有人为甲。
②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③【例9】和【例10】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④【例5】到【例10】仅仅是略表一二,旨在彰显占有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有多么重要。
(2004—2-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
陈某的行为:法律敎育网?A. 构成盗窃罪B. 构成诈骗罪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答案】A(2005—2-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
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
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
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
甲的行为构成:A. 侵占罪B. 盗窃罪C. 诈骗罪D. 金融凭证诈骗罪【答案】B(2005—2-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A. 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
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 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
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 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
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
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 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
乙发现后紧追不舍。
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几乎滑倒。
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2006—2-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甲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
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 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
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
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
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
甲的行为属于抢夺C. 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
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烟对调。
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是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
甲的行为属于盗窃D. 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
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
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
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2007—2-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
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挡开动,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构成侵占罪既遂B. 构成侵占罪未遂C. 构成盗窃罪既遂D. 构成盗窃罪未遂【答案】D(2007—2-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