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5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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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执行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常常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我们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
1. 执行难: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
法执行。

2. 执行周期长:从起诉到最终执行,时间长,效率低下。

3. 缺乏有效手段: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如知识产权、网
络资产等,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4. 执行成本高:强制执行可能
带来高额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二、建议
1. 加强司法协助: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对逃避
执行者的惩戒力度。

2. 优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
效率,减少拖延。

3. 技术创新: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提高对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的执行效率。

4. 降低成本:
合理设定执行费用,并考虑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政策,减轻当事人
负担。

5.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执
行程序的理解和配合度。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
正和权威。

试论《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得以通过。

该法的出台使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更为完善,有助于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力,进而体现权力的平衡。

该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办案,并关乎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根本权益,因此,我们应给予其高度的重视,分析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问题;对策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它是与行政机关关系十分密切的一部法律,并且涉及广泛的群众利益,它的实施将会对其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亮点突出,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法律本身只是一些条文,这些条文有待于人们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加以运用。

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强制法》,我们在其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同时还需要采取一些应对之策。

1 《行政强制法》的三大亮点《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专项法典,其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换句话来讲,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法具有鲜明特色,拥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1.1 应用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它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

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行为。

1.2 落实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原则。

广义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启用。

落实比例原则即是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选择“最小损害”的。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有明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从工商执法角度看,基层执法人员过去习惯适用的法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经废止,而《商业银行法》又对查询、冻结、扣划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的行为予以了限制。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违反《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且查封、扣押程序不得随意启动,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的4种不规范行为1.在理解和解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规定时,随意扩大范围。

在基层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只有将行政相对人的财物置于行政机关的掌控范围内才比较放心,因此即使在采取其他措施也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况下,也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提出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规定时,容易存在范围过宽的问题,导致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作为证据的关联性不强。

事实上,这里的“有关”应从狭义角度理解,只是指与违法行为最直接相关、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起到关键作用的财物。

2.程序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构成程序违法。

比如,随意省略法定程序或者颠倒程序;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不在现场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却未在现场笔录中明确记载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未依法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只是送给了未得到当事人授权的第三人等,均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分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

分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

2014・1(上)分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齐亚楠摘要《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历史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使一系列行政强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然而,《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监管力度不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难度大、送达程序不完善、公民法制意识不高等问题,对《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

基于此点,本文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人民法院作者简介:齐亚楠,吉林省行政法制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6-02行政强制是以实现行政为最终目的,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管理控制措施。

由此可知,行政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的行政目标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调查中强制以及即时强制。

采取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未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当情况比较紧急或是相对特殊时,行政主体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即时强制,其并不以是否履行义务为前提。

行政调查中强制除了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非常典型的命令性。

以上三种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它们的最终目的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确保行政目的的实现。

一、《行政强制法》的特色《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现行的首部与行政强制相关的专项法典,该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主要是为了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进行规范,换言之就是为行政机关制定一些需要遵守的规矩,以此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依据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该法具有着非常鲜明的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上:(一)应用法律保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中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制定。

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对行政权的设定实现有效控制。

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张代伟(吉林警察学院治安系吉林·长春130117)【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在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得到通过,并于同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是,在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践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现实问题的束缚和影响,。

本文分析了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并提出的一些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进行一定的指导。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534(2012)05-0017-03国家颁布出台《行政强制法》对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意义,是我国全面推行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杰出成果。

通常人们将《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这三部法律合称作“行政法典3部曲”,这三部曲和中国现代政府机关行政工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对于广大群众的利益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现存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深度的规范和调整。

虽然《行政强制法》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有着积极地促动作用,但是法律本身内容仅仅是一些简单的条文。

如何在具体的落实实施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利用这些条文内容来发挥法律的效率仍然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所在。

一、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所谓的行政强制,主要指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于人民的财产、身体以及自由等方面进行强制管控的措施。

从行政强制的释义中能够看出,行政强制实施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的因素。

从整体上看,行政强制主要包含有三种模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以及行政调查中强制。

要采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并没有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在情况比较紧急的时候,行政主体能够直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制度来采用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即时强制,这种方式并不以法定义务的未履行作为必要条件。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十 圊工 商管理轩宽 6 5
监 管执 法
票据 。 如《 河 北省 罚没 物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 、 《 合 肥市 罚 没物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 《 西安 市罚 没物 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实 施 细则》 等。 上述 地方 人 民政府 ( 或 者地 方人 民政 府财 政部 门) 的规 章 ( 或 者规 范性 文件 ) 很 明显 不属 于
果 行 政机 关 仅 依据 《 行 政处 罚 法 》 第 三 十七 条 的规 定 实 施 先 行 登 记 保 措 施 , 该 措 施 不 视 为 行 政 强 制 措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原 因及 解 决 途 径 略 陈管 见 . 期 望 对 行 政强 制理 论 的完善 及 工商 实践 有所 裨 益 。
为 行政 强 制措施 的种类 之一 。 先行 登记 保存 措施 是 工
物 的管理 , 通过制j 规章 ( 或 者规 范 性 文件 ) , 要 求 行 政 机关 作 出 ( 或 者解 除 、 移交 ) 暂 扣 物 资 的决 定 时 , 应
当 向当事 人 出具财 政 部 门统 一 制 发 的暂 扣 物 资 专用
据 采 取先 行 登记 保 存 措施 时 , 是 否应 遵 守 《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三 章规 定 的行 政 强制 措 施 实施 程 序 , 已成 为 工
商 理论 研究 工作 者 争论 的焦 点 问题 之 一 。
( 二) “ 暂 扣 物 资 专 用 票据 ” 的使 用 争议 较 大
限” , 《 金 银 管理 条例 》 规 定 的“ 强 制 收购 ” 等 。《 行 政 处
罚法》 与《 行政强制法》 同属行政程序法 , 《 行 政 处 罚
法》 未 明确 先行 登记 保存 措 施属 于行 政 强制 措施 的一 种, 《 行 政 强制法 》 也 未 明确 地将 先行 登记 保 存措 施 列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一、本文概述《行政强制法》作为保障行政权力有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实施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法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有效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为完善行政强制制度、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社会环境和公民认知等多个方面出发,全面剖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我们将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我们将探讨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对行政强制法执行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敏感案件时,如何确保执法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我们还将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影响,分析这些因素如何为行政强制法的完善和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本文也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现状自《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法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受到质疑。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现象。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还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

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用。

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

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

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

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法定程序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法定程序问题及对策

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朱柯颖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新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做了严格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可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法定程序包括:报告及批准、两名执法人员施行和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等程序。

如果执法单位违反以上法定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败诉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上述法定程序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的程序和文书制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

二、现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强制法》未出台之前,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遵循的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行政机关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如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和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

长久以来,各行政机关基本上遵循的强制措施程序是: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填写扣押或者封存产品清单。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行政强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三次小组讨论报告参加人员:谢清华、江黎、陈大江、李恰淦、王玲玲组长:陈大江关于我国行政强制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我国行政强制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前(2011年6月30日前)我国没有规范的行政强制的单一法律,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与规章之中的大量繁杂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范在起作用,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但同时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与实施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以法院为主,各行政机关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的实际运转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1.行政效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

以法院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模式,导致大多数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其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及时实现,影响了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繁琐,时间冗长,客观上助长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泛滥,不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

特别是在实践中,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财物与非法所得等处罚,如果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经济的。

2.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相矛盾。

我国现行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模式,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发生了冲突,根据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申,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执行,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先予执行。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起诉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行是例外。

因此,“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已处于被“搁置”的状态。

3.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划分不清。

由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多样性以及立法上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与界定。

(二)我国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1.行政强制措施过于庞杂。

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个别问题分析

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个别问题分析
规 制措施遇 到紧急情况 时所 需要采取 的应急措施 , 行政强制 的对 行政强制法 生效前设 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应 但行 象 除了人身 , 还包括财 产等 , 因此应 当对一些并 非是关于公 民 章 及地方规 范性文件是废除还 是继续使用 , 当有安排 , 人 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必 要时候应 急措 施是有缺 失的, 当对 政 强制法并 未对这部分法律规 范性文件 的处理作 出具体的法 应 《 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 非人身 的一些强制标 的应 急措施进行规 定, 防止在法 院审查期 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此外, 立法法》 间因为突发事件而影响强制 执行 的进行 。 性法规 、 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 规章不 溯及既往 ”这 就致使在 ,
我 国行政管理体 系庞大 , 相对 来说行政行 为也较多 , 而且 而这种 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违背我国强制 法的精神 的。 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的行政决定数量将会很大 。因此人 民法 不 详 问 题
经 济与法
我国《 行政强制 法》 实施 面临
个别 问题 分析
王 啸林 张 培 许馨 元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3 0 ) 5 0 3

【 摘
要】 历经 1 年的绗 政强制法》 2 在我 国 民的期盼下, 人 终于在 2 1 年 6 01 月通 过, 21 年 实 , 政强制法》 于 02 施 绗 的出台标
三、 强制案件逐渐增 多, 法院精 力有限且公信力易受影晌
行政相 对人主动 履行行政决定的意愿还不强 , 这些特 点决定 申 院的司法执法 精力将 有很大部分 要放在行 政强制案件上 。此
《 行政强制法》 颁布之前所 适用 的法律法规仍 然在 发挥 着作用 ,

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locALhoSt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强制执行难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不同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难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的执行人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分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中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隐匿、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无法进行。

(三)、暴力阻挠执行。

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行政强制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用于解决政府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制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使或者禁止行使某种权利或者义务的一种方式。

然而,行政强制法也存在着一些主要的问题,下面将从实施机构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程序不透明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执行机构不规范是行政强制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出现了行使职权过度、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例如,一些执法人员利用其职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敲诈勒索,滥用行政强制手段,给被执行对象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强制法的公信力,让被执行对象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和抵触情绪,甚至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

其次,行政强制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制度应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行政强制的权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框架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出现操作不当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法的执行结果出现偏差,造成不公正的判决和决定。

再次,行政强制法在程序方面存在着不透明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应该在程序上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行政机关缺乏对行政强制程序的规范,导致程序的不透明,执行的过程和结果缺乏合法性和公信力。

例如,一些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能没有透明的决策程序,甚至没有听取被执行对象的意见和申辩权,导致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行政强制法还存在着对于被执行对象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作为行政强制的对象,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者轻视,他们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被执行对象的权益,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强制法 实施问题分析和对策

行政强制法 实施问题分析和对策

《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分析和对策作者:杨小军《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分析和对策要想把《行政强制法》实施好,必须加强法治环境配套建设。

例如,法律意识和法治权威的树立、法律实施机制配套制度的落实、执法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监督与救济途径的畅通有效。

财新《中国改革》特约作者杨小军所有立法,最终都要付诸实施。

把文字上的规定变成社会实践和事实,这个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制约。

有的因素,源自立法本身,源自执法机关,源自当事人,也有源自体制、机制、社会习惯,还有源自普遍的违法事实现状等。

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应该也不例外。

我们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下,法治数量型发展应该让位于法治质量型发展。

要想把《行政强制法》实施好,必须加强法治环境配套建设。

例如,法律意识和法治权威的树立、法律实施机制配套制度的落实、执法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监督与救济途径的畅通有效等。

规范登记保存措施的使用《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限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并且明确规定,除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律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概属这部法律规制范围。

但是,在《行政强制法》之前,还有《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一个登记保存措施。

也就是说,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自1996年实施至今,很多行政机关经常使用该登记保存措施来处理证据等。

有的是就地登记保存,有的是异地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措施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取证方法。

但很多行政机关已经把登记保存措施变成了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经常使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条件、主体、程序等,都比较严格。

因此,一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边是事实上已经变成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边是适用条件和程序的严格,一边是适应条件和程序的宽松。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它是政府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种手段。

它主要是针对那些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给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

但是,随着行政强制执行的广泛实施,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拖延问题行政强制执行的拖延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过长的执行期限和覆盖范围不明确使执行难以顺利开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人员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他们就会有意或无意地拖延执行,导致执行的动力下降。

2.法定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不规范,使得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够完善,执行效率低下,呈现出了强制执行复杂、手续繁琐、拖延时间等问题,影响了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3.执行不公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往往含糊不清,而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又受到人、事、场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让执法行为失去了自律和规范性,进而导致执行结果不公。

4.违法执行问题有时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并不完备,执行人员会出现过渡执法、乱扣人财产、强制执行索垢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行政强制执行完善的途径1.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为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有必要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

从职能和权限上,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与保护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完善性行政强制执行中需要严格遵循执行规程,加强对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完善性,避免由于程序不规范而导致执行的效率低下和执行结果不公。

同时,建立健全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为当事人和执行员创造一种能避免情绪上的干扰和无效的执行方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

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不报经局长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未取得最基本的事实证据时,仅凭经验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叙述不够详细而显得依据不充分;主体不合法,如以工商所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随意超过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现象;有些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合法原则。

一是主体必须合法,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以工商所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行为。

二是必须有法定依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作为。

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性质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定依据。

三是必须掌握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证据。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取得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有关法规时,才能决定实施。

四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及其他有关法条的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实施中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清点物品,制作财物清单、相关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page]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原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和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从而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

行政强制制调研报告

行政强制制调研报告

行政强制制调研报告
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调研结果: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
1. 执行资源不足:由于执行力度增大和案件数量上升,执行资源出现明显不足的情况,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流程复杂: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执行效率偏低。

3. 执行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行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不够到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行政强制执行中,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执行单位存在滥用职权、过度执行等问题。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进方向
1. 加强执行资源的投入:增加执行人员数量,提供必要的执行设施和装备,提高执行资源的保障力度。

2. 简化执行流程:通过合理优化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法律培训和监督:对执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法素养的培养,严格执行纪律监督,提高执
行工作的质量。

4.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过度执行等问题的发生。

结论: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执行资源投入、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执法人员素质和健全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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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

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用。

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

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

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为了更深入的了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笔者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进行细致的分析,得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三个性质: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单方的行政行为。

其实施只须以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尽管某些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实施,但是法院实施的前提也是行政机关申请,并且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法院执行不会改变所执行的内容的性质以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所实现的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为行政相对人逾期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在此情况下,要通过以强制性为依靠的强制执行才能够使行政决定得以实现。

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是客观上可以加以使用的手段,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直接运用,它能够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它的目的是行政处理决定能有效地得以实现,却无需考虑义务人是否接受。

它本身就体现出违背义务人主观意志和对义务人的单向操作。

例如,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决定一旦生效而义务人拒绝履行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执行便表现为强行拆除活动,而不受义务人意志影响。

因此,可以说强制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与意义。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得到有效地执行。

就行政处理决定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那些需要执行,义务人却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实施的,目的在于行政决定得以实现。

本质上,它只不过是把义务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由法律状态转为事实状态而并不给义务人添加新的义务。

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受拘留处罚的人不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便可以强制将其拘留,从而既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时行政处理决定即告实现和执行。

这样,我们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了具有执行性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义务人不主动、及时履行这一决定而使该决定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为前提,行政机关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

由此可知,“执行”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贯穿行政强制执行始终中的,“执行”使得行政决定得以实现。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分析《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趋于完善,弥补了以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缺乏规范化”、“设定权缺乏法律规定”、“缺乏程序规定”等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使得在以往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乱”与实施的“滥”得到有效地缓解,进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地保护。

但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大隐患。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目前社会环境中还不能完全有效的实现。

“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

而法的规范状态必须要通过有效实施才可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

法要想有效实施,除受制于其本身的状况外,还依赖和受制于法所现实存在的社会环境。

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所现实存在的社会环境,发现有以下两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其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公民权利意识未充分觉醒。

实行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得进步,我国公民权利开始被重视,公民权利意识亦逐步觉醒。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以下现实情况:1、普法宣传在广大农村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力度还远远不够,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普法宣传力度还是不够。

普法宣传力度不够所导致的一些法律普遍不熟悉或不知道的现象,使得公民不知道法律到底赋予其哪些权利和保障其哪些权利不受侵犯。

2、我国公民权利长期得不到应有尊重的结果造成权利意识成为了潜意识,或许了解应有的权利,却因现实问题而处于无法实现的困境,以至于多数民众头脑中,权利的影子被置于潜意识。

这些现实情况正严重影响着公民树立权利意识,应该说目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未充分觉醒。

就我国社会环境中所存在的公民权利意识不强的社会现实,导致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失衡,难以权利来制约权力,这就很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权容易被误用、滥用。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足。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政府报告则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公职人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榜样”。

至此,依法行政原则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得以确立,这使得依法行政理念得到新的发展,促进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此后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又进一步强调“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机关与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表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较为缺乏。

以城市管理问题为例,媒体频频爆出城管人员违法执法事件。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深刻而复杂的,即有其主观的原因,亦有客观现实原因:1、“官本位”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行政工作人员。

2、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为追求一己私利而不惜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依法行政意识变得淡薄。

3、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放纵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而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很难使得行政机关与其行政人员自觉形成依法行政的意识。

我国现实所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足的现实,容易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视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从而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施,达到其立法目的。

2.沿用原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必将使原有强制执行模式所暴露的问题得以延续。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6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87 条确定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在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对于该执行模式是进行创新,还是继续沿用,出现了较大争议。

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有了守成倾向,存在不周延性,《行政强制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倾向,其继续沿用了行政诉讼法所确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未作突破性规定。

那么这将难免要继续面临在实践中已运行多年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所暴露的种种问题。

(1)行政效率被大大降低就行政机关来说,由于大部分行政机关自身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行政相对人违法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时,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使得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很难及时实现。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会由于程序繁琐、需缴纳执行费而不申请执行。

就人民法院来说,其除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外,还有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需要执行,而人民法院自身执行力量又是有的限,面对呈逐年激增趋势的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谓不堪重负。

这些原因都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2)法院的形象与司法尊严受损司法权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或特定事项做出权威性裁决,法院扮演的是消极、中立、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

当大量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完成执行时,法院此时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出现执裁不分的现象,法院既对争议进行裁决,又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显然会影响着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同,亦使司法尊严受损。

此外,当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自裁自执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导致缺乏监督,极易纵容执行法官的腐败、违法行为,这必然又会从另一面影响法院的形象与司法的尊严。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软”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在实践中,我国长期存在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软”这一问题,即因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致使某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实体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全面、实际地履行,从而未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

立法者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意图加以解决,并且这成了立法者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即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就必须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且要有相应的保障监督机制,但在《行政强制法》的重点放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对于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软”的问题未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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