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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税收比较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从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投

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

司重大决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只能以现金等实物资产出资,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出资比例或合伙企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

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各合伙人也称为无限合伙人,负责基金的

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货

币形式的出资额一般仅占总投资的1%,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获得1%-3%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及 15%-25%比例的基金收益分成。

二者所需缴纳的税收比较

1.公司制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缴纳时需要

根据投资性质决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

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公

司制的人民币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如高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

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

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

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在投资后如何退出被投资的

企业,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数额较大。

股东从投资公司分配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25%。

相比较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较大的优

惠。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登记问题、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

业的认定问题以及税收优惠问题。如果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

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 24 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合伙制基金由合伙人自行缴纳

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本身不用纳税,由其合伙人各自分别缴税。

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管理费需缴税:如果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是企业的,那么

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

有限合伙人投资获利需缴税:当有限合伙人分享投资收益时,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

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25%。

无限合伙人需缴税:无限合伙人在分享收益时,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25%。

不同的投资主体二者税负各有优劣

非法人的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本身就不用纳税,而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虽然可以享

受税收抵扣优惠,但毕竟要作为纳税主体。哪种类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上更有优势,

关键是看其投资者本身在纳税义务上的不同特点。

1.对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实业企业等需要纳税的企业投资

者而言,如果投资一家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无需

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税。如果投资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其

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基金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这类投

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因此对这些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考虑税

收优惠因素,其投资于公司型基金或是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实际上是相当的。如果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投资者最终承担的税负反而会较低。因此,保险

公司、商业银行、实业企业等需要纳税的企业投资者更适合于投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2.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环节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自然人环节还需再缴纳20%的投资收益所得税,总税负为:“25%+( 1-25% )× 20%=40%”。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从基金分得的利润,在

投资者环节按“工商经营所得”,征收 5%-35%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但由于边际税率过高,年所得超过 5 万元即需按35%缴税,故有限合伙的税收优势并不明

显。尤其是当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在基金环节享受所得税抵扣因素后,自然人

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税负就很可能低于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此

外,公司型创投企业如果将所得收益用作再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

益。特别是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考虑如何避免对个人投资公司型企业(包括公司型创业

投资基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如果个人也能比照法人企业一样,从其他法人企业所得

的税后股息红利也可视为税后收益而不再征所得税,则必将极大地激励个人投资于公司型

创业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3.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而言,由于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能

多多少少需要承担一些税负(除非所投资创业基金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足够用于

抵扣全部应纳税所得),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按有限合伙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更加适合。

对本身适用低税率的投资者(如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15%),关键要看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抵扣优惠后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税负。如果享

受税收抵扣优惠后的实际税负低于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税负,则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

金更为合适;反之,则投资于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更为合适。

对没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并购投资基金(即狭义私人股权投资)而言,如果不考虑

公司型能够建立更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等因素,而仅从税负角度看,则由于有限合伙型基

金在基金环节无需纳税,因此,无论是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还是对低

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都可能更具有税收优势。

(那如果前两年用公司制,享受税收优惠后变更企业形式呢?另外,国家税务部门不

会让税收有太多的空子,所以两者优势并不是很明显,否则,如果合伙制各种税收好处,

那都成立合伙制了,国家收的税就少了。另外,公司制多少还算股东还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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