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有效期: 2019.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长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11-05-09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都是我们国家和农民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当国家征收我们的土地时,会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征地的人。
作为一个长沙市被征地人民,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关乎着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条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望政办发〔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望政办发〔2016〕8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望政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望政办发〔2012〕6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6日公布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办法》是在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基础上,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而颁布施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区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要通过媒体、印发资料、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认真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度、认知度、理解度。
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要定期组织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二、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住房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行政综合执法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维稳办、征地办、征收办等部门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02-27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导读:安置补偿费用会根据按照征收土地户口的人数以及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员的生活费用计算。
在具体执行时也是会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如果被征收方在对征地补偿款项上与征收方出现了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一、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Only when you can control your emotions can you control your life, because people who are dragged down by their own emotions are the most helpless and helpl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望城征地补偿安置
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区域范围补偿标准水田地类修正系数1.0旱土、园地地类修正系数0.8林地(含经济林)地类修正系数0.6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地类修正系数0.5Ⅰ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廖家坪街道、金山桥街道54700 54700 43760 32820 27350Ⅱ区白箬铺镇、乌山镇52000 52000 41600 31200 26000Ⅲ区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47200 47200 37760 28320 23600Ⅳ区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43600 43600 34880 26160 21800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的规定执行.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长沙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元/亩地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水田一2340二1989专业菜地一5850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4914专业鱼池一3978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 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3393旱土一1638水塘、水库一2340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二1989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二)单位:元/ 亩地类类别计算基数补偿标准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234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6•【字号】望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6日长沙市望城区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为逐步实现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升被征地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质量,确保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望城,根据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1.补助范围望城区域范围内,因征收土地导致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按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中的水田计算)小于或等于0.34亩,其成员未享受社保政策待遇,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含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前土地被征收已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2.补助标准(1)区财政局对符合失地、少地农民补助条件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400元/月。
(2)此项补助的发放,不影响失地、少地农民在民政部门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待遇。
(3)退休村干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条件的,不影响其已在人社部门享受的社保待遇。
3.实施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职能职责1.失地、少地农民生活补助发放是一项全局性、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归口区征地办管理。
由区征地办负责牵头组织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对失地、少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批。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第五条 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望城企业征地补偿方案
望城企业征地补偿方案一、引言为了推动望城区的经济发展,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望城区政府计划进行土地征收以提供发展用地。
然而,为了维护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本企业征地补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补偿范围根据征地规划,企业征地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费用,确保企业的土地价值得到合理补偿。
2.设备设施搬迁费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搬迁费用的合理补偿,保证企业设备设施的正常迁移和使用。
3.人力资源成本:企业因征地而产生的人员流动、招聘和培训等相关人力资源成本,将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支持。
三、补偿标准为了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补偿标准: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确保企业得到合理补偿。
2.设备设施搬迁补偿标准:根据企业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和搬迁成本,提供合理的补偿费用,保障企业设备设施的安全迁移。
3.人力资源成本补偿标准:根据企业人员的实际流动和招聘成本,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支持,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的稳定性。
四、补偿程序为了确保补偿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我们制定了以下补偿程序:1.企业申请补偿:企业需要填写补偿申请表,详细列出征地损失和补偿需求。
2.征地损失评估:征地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征地损失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及种类。
3.补偿方案确认:根据征地损失评估结果,征地管理部门将与企业协商确定最终的补偿方案,并签署补偿合同。
4.补偿费用支付:根据补偿合同的约定,征地管理部门将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到企业指定账号。
五、补偿资金来源为了保证企业征地补偿资金的充足性和合法性,我们确定以下补偿资金来源:1.政府预算拨款:地方政府将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提供一部分征地补偿资金。
2.投资企业出资:为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征地管理部门将引导企业出资,通过合作、股权等方式提供一部分补偿资金。
长沙市政府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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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配合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入户调查及人口认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管理第十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支付,区征地办、区财政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得到足额补偿;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征地补偿资金按项目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的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房屋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而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十九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的10%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按征地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社保资金。
省市相关文件如有调整,根据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指标。
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用于重建用地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重建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统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
对因此而节余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或处置,所得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各项税费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安置面积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用)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第五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第二十六条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本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征地办组织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办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规划、农林、住房保障及街镇、村(社区)等单位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