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细则
杭州城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细则
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细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设置细则。
一、道路交通标志(一)反光膜1、道路交通标志底膜、图案、文字等应采用GB/T18833-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一级反光膜。
2、反光膜竖向不得拼接,横向l・2ni宽度以下的不得拼接。
(二)尺寸1 >指路标志(1)信号控制交叉路口A、双向四车道(不含)以下道路,应采用180cmX320 cm 的尺寸,汉字字高230cm (图示一)。
B、双向四车道或以上道路,应采用为270 cmX 500cm的尺寸,汉字字高240cm (图示二)。
上述2种指路标志简称为大型指路标志。
(2)非信号控制交叉路口,采用100cmX250cni的尺寸, 简称为小型指路标志。
(3)特殊尺寸指路标志主要用于快速路、高架路或特殊路段、路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分道标志(1)2个车道的,采用150 cmX200 cm的尺寸(图示三)。
(2)3至4个车道的,采用150cmX300cm的尺寸(图示四)。
(3)4个车道以上的,每增加1个车道,标志宽度按50cm 递增设置(图示五)。
3、圆形、等边三角形、八角形等标志(1)指示、禁令标志,采用直立杆(或附着式)的直径为C80cm,采用悬臂杆的直径为0 lOOcmo(2)警告标志,采用直立杆(或附着式)边长为90cm, 采用悬臂杆的边长为llOcmo(三)内容、排版1 >指路标志根据道路功能、位置,在进城方向指路标志中增加“西湖景区”、“西溪湿地”的引导,出城方向应增加城市外围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引导(图示六)。
2>分道标志分道标志应增设路名(混合车道不设)(图示七)。
3、排版要求指路、分道标志排版应符合设计大样图要求(图示八)。
(四)设置原则除作为执法依据的禁令、指示类标志外,其他标志应从严控制。
1、灯控路口应设大型指路、分道标志;非灯控路口设置小型指路标志。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 1 -欢迎下载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 2 -欢迎下载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欢迎下载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7.1.3【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带12m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
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
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护栏防撞等级【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表7.2.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原条文说明】…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五级。
【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
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 总则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杭州市地方规程-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筑标准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Planning and Design Criteria of Pedestrian Facilities on Urban Streets附条文说明(报批稿)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二OO八年十一月前言人行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和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人过街的安全和方便,也关系到车辆的通行效率、城市建设投资与城市景观等因素。
但在我国过去的城市交通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中,普遍存在以车为本的倾向,导致行人和车辆之间干扰严重、行人过街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交通事故频发、通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正确处理行人与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对人行过街设施规划设计进行指导和有效约束,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杭州市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杭州市人行过街设施建设标准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先进规范、规程,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符号;3.人行过街设施的类型和通行能力;4.人行过街设施的选型原则;5.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条件;6. 人行过街设施的规划设计。
由条文、条文说明及附录三部分组成。
本规范由浙江省建设厅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和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1号,邮编310006,电话0571-********);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上海市曹安公路4800号,邮编201804)。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茜、李克平、徐洪峰、孙剑、郑瑾、钱红波。
本规范主要技术顾问:杨佩昆、陈声洪、朱金坤、邵剑明、王晋生。
由于本规范尚是我国第一本《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疏漏在所难免。
在使用中发现本规范有不妥之处,恳请将意见函寄、电告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 总则1.0.1 1.0.2 1.0.31.0.4 (略)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规定
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规定一、引言城市交通设施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需求的不断增加,建设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设施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就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的一些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论述,探讨其在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城市道路建设规定1. 道路规划和布局城市道路规划应确保道路网络的畅通性和完整性,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区域的发展需求,合理规划道路车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布局。
规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兼顾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等因素。
2. 道路建设施工城市道路建设施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保障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和公共服务的正常进行。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并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和无障碍通行。
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标识,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
标志和标线的种类、材质、颜色和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并及时更新和修复,以确保司机、行人能够正确、明确地了解道路信息。
三、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规定1. 公交线路规划和建设城市公交线路规划应充分考虑居民出行需求和城市发展趋势,合理设置线路及站点,确保线网的覆盖性和便捷性。
公交车辆应保持正常运营状态,车辆与站点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应做到及时准确。
2. 公交站点建设公交站点的建设应符合乘客需求,站点的设置和规划应方便乘客上下车,并保持良好的秩序和舒适度。
同时,站点还应提供一系列便民服务设施,如候车亭、座椅、垃圾桶等,以提升乘客体验。
3.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交通系统。
通过智能公交车站、公交车监控系统等设施的应用,提高公交车辆运行的效率和准点率,减少乘客的等待时间和出行成本。
四、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规定1. 非机动车道规划和建设城市非机动车道应规划在合适的位置和路线上,方便非机动车用户的出行,并兼顾行人通行的需求。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修订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前言20xx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xx] 17号、杭府纪要[20xx]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杭州市城市道路整治标准
杭州市城市道路和街容环境提升整治标准目录1 总则 (1)2基本原则 (1)3 适用对象 (1)3.1 市政设施 (1)3.2 建筑立面 (1)3.3 街道绿化 (1)3.4 城市家具 (2)3.5 城市照明 (2)4 整治目标 (2)4.1 分级目标 (2)4.2 分类目标 (2)5 整治标准 (2)附表: (3)附录一:编制依据 (11)附录二:道路整治技术要求 (12)1 总则为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营造“大气开放、精致和谐”特质的城市环境,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和环境品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杭州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实施导则(通则)》指导下,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杭州市有关政策文件,有利于在操作层面对市政设施、建筑立面、街道绿化、城市家具、城市照明等各类要素进行提升整治,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原则(1)依据规划,科学编制;(2)以人为本,简约节约;(3)综合完善,提升功能;(4)体现特色,展示文化;(5)技术引领,注重创新。
3 适用对象列入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建筑立面、城市家具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等。
3.1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及道路设施(包括雨水篦子、交通标线、井盖等),高架路、立交桥和随路桥梁,隧通道,人行天桥和过街地道等。
3.2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及设施,各类广告,店铺招牌,建筑屋顶,沿街绿化等。
3.3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包括:道路(河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时花卉等。
3.4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包括:人行道公共设施,交通、导向、提示标识,监控探头,隔离路障,强弱电箱体,公交候车亭,书报亭,公共自行车亭,架空线及环卫设施等。
3.5 城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包括:景观照明、广告灯光及道路路灯等。
4 整治目标4.1 分级目标(1)一类项目:规整、正气、品质,彰显开放大气国际范;(2)二类项目:美丽、温馨、浪漫,突出含蓄好客中国风;(3)三类项目:简约、干净、舒适,展现精致和谐杭州味。
2019年z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doc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草案)(2005年9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日期:2005-10-28执行日期:2005-1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第七章市政设施经费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运营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运营单位。
第六条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3]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3〕4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丽水市城管执法局,衢州市行政执法局:为全面推进我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实现五年内城市交通拥堵情况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城市交通满意度明显提高的目标,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倡导绿色出行,现就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重要性1.缓解交通拥堵。
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是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途径,对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优化出行方式。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灵活、准时性高,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的理想交通方式,是城市综合交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3.改善城市环境。
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城市交通节能、减少碳排放和细颗粒物(PM2.5)、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
二、明确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的发展原则和目标4.发展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方便群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加强道路等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
--坚持科学规划。
认真组织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强与有关规划的协调,做到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衔接和匹配。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设置标准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设置标准一、智能交通系统设置标准相关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以及杭州市智能交通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设置标准的有关概念定义如下:(一)关于设置的定义1、必须设置必须设置是指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必须设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系统。
2、应设置应设置是指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系统,但不作强制设置的要求。
3、不须设置不须设置是指根据杭州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在某些道路上不须设置某些智能交通设施。
(二)关于道路的定义1、快速路是大城市道路交通的主动脉,也是城市与高速道路的联系通道,快速路是城市中汽车专用道路,是形成城市骨骼的道.路,主要分担出行长度较长的交通道路。
2、主干路主干路大多以交通功能为主,担负着客货运的运输任务,主干线路同样是形成城市骨骼的道路。
3、次干路次干线道路是形成城市骨骼和地区轮廓的道路,是形成城市中道路网的基础道路,主要担负中、短出行长度的交通道路。
4、支路支路应与次干路与街坊路等地区内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与干线道路和干线道路相比,支路是担负城市的集散交通的道路。
二、智能交通系统设置标准(一)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结合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特点,在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相交路口必须设置,支路等根据实践交通流量情况有选择性的设置。
下面为该系统的设置表:(二)交通监视系统在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十字路口必须设置。
支路等根据实践交通流量情况有选择性的设置。
对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段上宜按500米/段,全线铺设监视点,同时兼顾重点路段和重点场所。
监控点位立杆位置的确定,需要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下面为该系统的设置表:(三)交通违法监测系统1、交通信号违法监测系统设置标准设置交通信号违法监测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减少车辆.闯红灯的数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1. 介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公路交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作为公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总体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首先遵循安全性原则,确保设施在设计、材料选择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例如,在高速公路设计中,应确保路面平整、装置明显的标线和标志,为驾驶员提供清晰的道路信息,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2.2 适应性原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方式等因素进行适应性规划。
不同道路类型需要采用不同的交通安全设施,以满足各类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需求。
2.3 连续性原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强调连续性原则,即设施之间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例如,在城市道路设计中,需保障无隐形障碍物的人行道设置、交通信号灯的连续性以及交通标志的统一性,以提供用户友好的交通环境。
2.4 经济性原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兼顾经济性原则,即设计方案应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例如,在交通信号灯设置中,可以通过合理的信号优先级规划和交通流量的分析,减少信号个数和时长,从而降低设备成本。
3. 具体设计要求3.1 路面标线路面标线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路面标线的设计要求应包括标线宽度、颜色等方面,以及标线的维护和刷新周期。
标线应根据不同道路类型进行设计,确保能够提供明确的车道指示、超车指示和行人通行指示。
3.2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是城市道路上必备的交通安全设施,其设计要求应包括信号灯的数量、安装位置和控制方式等方面。
合理的信号灯设置可以提高交通流畅性,减少事故风险。
信号灯的视距要求、色彩标准以及定时控制等也是设计要求的重要内容。
3.3 道路护栏道路护栏的设计要求应包括护栏的高度、材料和稳定性等方面。
杭州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标准
杭州市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标准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前言 (6)第一部分系统定义 (7)一、杭州市智能交通系统构成: (7)二、系统定义 (7)第二部分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设置标准 (9)一、智能交通系统设置标准相关定义 (9)(一)关于设置的定义 (9)(二)关于道路的定义 (9)二、智能交通系统设置标准 (10)(一)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10)(二)交通监视系统 (10)(三)交通违法监测系统 (10)(四)交通信息屏发布系统 (11)(五)交通流视频检测系统 (11)(六)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 (12)(七)停车诱导系统 (12)(八)智能卡口系统 (12)第三部分道路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标准 (14)第一章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技术指标 (14)一、SCATS信号控制系统 (14)(一)系统构成 (14)(二)功能要求 (14)(三)主要设备技术指标 (15)二、单点远程控制交通信号系统 (16)(二)、单点远程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技术指标 (16)一、系统构成 (16)二、功能要求 (16)三、主要设备技术指标 (20)第二章交通监视系统技术指标 (23)一、系统构成 (23)二、功能要求 (23)三、主要设备技术指标 (24)第三章交通违法监测系统技术指标 (31)一、交通信号违法监测系统 (31)(一)中心接入要求 (32)(二)路口设备要求 (33)二、违法超速行为监测系统 (35)第四章交通信息屏发布系统技术指标 (40)一、系统构成 (40)二、功能要求 (40)三、主要设备技术指标 (41)第五章交通流视频检测系统技术指标 (43)一、系统构成 (43)二、功能要求 (43)三、主要设备技术指导 (44)四、中心平台 (45)第六章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技术指标 (45)一、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的标准模式 (46)二、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的标准结构和功能 (46)三、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的技术标准 (46)四、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主要设备性能指标 (47)第七章停车诱导系统技术指标 (49)一、系统组成 (49)二、功能要求 (49)三、主要设备技术指标 (51)四、中心平台 (52)第八章智能卡口系统技术指标 (53)一、智能卡口系统的标准模式 (53)二、智能卡口系统的标准结构和功能 (53)三、智能卡口系统的技术标准 (53)四、智能卡口系统主要设备性能指标 (54)第九章智能交通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56)一、交通违法监测系统接口 (56)二、交通诱导系统中心平台 (59)三、行程时间检测系统(OD系统)接口 (60)1、外来黑名单接入 (60)2、数据格式 (60)3、数据流程 (62)四、智能卡口系统接口 (63)附录A (64)五、单点远程信号控制系统接口 (69)附件1交通信号控制机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信协议要求 (69)附录A(规范性附录) (73)附录B(规范性附录) (77)附录C(规范性附录) (79)第十章智能交通第三方检测内容 (130)前言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依靠传统的交通管理手段已不适应新时期的交通状况。
2013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三年七月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 0 -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1 -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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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细则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设置细则。
一、道路交通标志
(一)反光膜
1、道路交通标志底膜、图案、文字等应采用GB/T18833-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一级反光膜。
2、反光膜竖向不得拼接,横向1.2m宽度以下的不得拼接。
(二)尺寸
1、指路标志
(1)信号控制交叉路口
A、双向四车道(不含)以下道路,应采用180cm×320 cm 的尺寸,汉字字高≥30cm(图示一)。
B、双向四车道或以上道路,应采用为270 cm×500cm 的尺寸,汉字字高≥40cm(图示二)。
上述2种指路标志简称为大型指路标志。
(2)非信号控制交叉路口,采用100cm×250cm的尺寸,简称为小型指路标志。
(3)特殊尺寸指路标志主要用于快速路、高架路或特殊路段、路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分道标志
(1)2个车道的,采用150 cm×200 cm的尺寸(图示三)。
(2)3至4个车道的,采用150cm×300cm的尺寸(图示四)。
(3)4个车道以上的,每增加1个车道,标志宽度按50cm递增设置(图示五)。
3、圆形、等边三角形、八角形等标志
(1)指示、禁令标志,采用直立杆(或附着式)的直径为¢80cm,采用悬臂杆的直径为¢100cm。
(2)警告标志,采用直立杆(或附着式)边长为90cm,采用悬臂杆的边长为110cm。
(三)内容、排版
1、指路标志
根据道路功能、位置,在进城方向指路标志中增加“西湖景区”、“西溪湿地”的引导,出城方向应增加城市外围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引导(图示六)。
2、分道标志
分道标志应增设路名(混合车道不设)(图示七)。
3、排版要求
指路、分道标志排版应符合设计大样图要求(图示八)。
(四)设置原则
除作为执法依据的禁令、指示类标志外,其他标志应从严控制。
1、灯控路口应设大型指路、分道标志;非灯控路口设置小型指路标志。
2、设置位置。
分道标志应设置在距停车线70至80m处,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分道标志80至100m处,相互间不遮挡;不设分道标志的,指路标志应当距停车线70至80m。
当两个相邻路口间距小于设置要求时,指路标志与分道标志合二为一。
3、指路、分道标志等大型标志应采用照明标志;标志的表面的均匀度和亮度应达到相关要求。
4、设有中央绿化带分隔的道路,应在绿化带岛头内设置右侧行驶、双侧行驶诱导标志(图示九)。
5、设有机非绿化带分隔的道路,应在绿化带岛头内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示标志(图示十)。
6、灯控路口出口,应设置限速、禁停标志;路段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人行横道线的警告标志。
7、遇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教育场所的,应按规范配设学校有关标志。
8、支小路出入口标志设置
(1)主车道为一个车道时,支路进口处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2)主车道为2个车道(含)以上时,支路进口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3)有中央隔离或中央双黄线时,应设置右侧通行、右转弯指示标志,可设置小型指路标志。
9、其他标志设置
对设有较小转弯半径、较短停车视距或行车视距欠佳的应设置右侧通行标志。
二、道路交通标线
(一)纵向标线设置
1、灯控路口纵向实线除机非分道线外,应采用振荡标线,机动车实线分道线长度不得超过分道标志设置。
2、快速路地面导向箭头长为9m,其他道路为6m。
3、进口机动车道虚线段应设一组导向虚箭头。
4、新改建道路标线漆划应按设计图先用常温标线漆划,3个月后,经交警设施部门确认后再进行一次热熔标线漆划。
(二)横向标线设置
1、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应连续设置,确保行走通道不间断、确保两端无障碍物。
2、停车线
停车线宽度为40cm。
(三)其他标线设置
1、交叉路口应根据路口道路情况进行组织渠化,并设置相应标线。
2、设有直行待行区的路口应设置轨迹线。
3、虚实线、网格线的设置应经交警部门许可。
4、设有绿化岛头的路口应设置导流岛。
三、其他设施
(一)突起路标
1、行车方向中央、机非绿化带端头应设置太阳能无线同步自发光铝合金红色突起路标,闪烁频率30次/分。
设置方式:绿化带宽度小于等于1 m的设置3颗;绿化带宽度大于1m小于2m的设置5颗;绿化带宽度大于2 m的设置7颗。
2、设置在路段上的人行横道线,距停车线前15cm应当设置太阳能无线同步自发光铝合金黄色突起路标,每车道3颗,分别正对车道线各一颗,车道居中一颗(图示十一)。
3、设有中央双黄标线中间应设置黄色反光突起路标,间距为4米/颗(图示十二)。
4、隧道、高架等道路的沿边缘线应设置反光突起路标,间距为
6米/颗,颜色为白线。
(二)可变车道
1、设置可变车道应经交警部门审核。
2、设有可变车道的路口,各进口车道应按从左至右进行编号,其中可变车道采用黄色,其余为白色。
3、可变车道设置方式应当设置为翻版式可变车道标志,具体按JT/T751-2009《翻板式可变标志》要求设置,箭头大小与车道行驶方向一致(图示十三)。
(三)左转、直行待行区电子显示屏
1、左转、直行待行区设置应经交警部门审核。
2、设左转弯、直行待行区的,应设电子显示屏,显示屏规格尺寸为2550cm×450cm(图示十四)。
(四)交通标志杆
1、标志杆颜色应采用黑色亚光漆。
2、标志杆件及基础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
3、大型指路标志、分道标志杆悬臂杆长度按乔木灌木区分。
乔木绿化的,标志内侧边缘离标志杆的距离应在4 m 以上;灌木绿化的,标志内侧边缘离标志杆的距离应在2.5 m 以上,设置距离以不影响标志视线为准。
4、除指路标志、分道标志等大型标志外,其余标志设置以附着、共杆设置为主。
(五)轮廓标
隧道及视线不佳的道路应当设置引导行车的轮廓标。
(六)路名、地名
路名、地名应由地名办审核验收后报交警部门备案。
(七)规划道路
已规划道路,但未建设或未开通交叉口的应采用绿化隔离。
(八)未验收道路
道路建设已完成,但因各种原因尚未验收,在试通行或部分开通前,道路交通设施应符合本细则要求。
四、本细则适用于支队本级辖区内道路,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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