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设施三类农业设施的界定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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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三类农业设施的概念和范围。
按照《意见》和《分类》,农村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以外的宽度大于等于1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群众生活水源的坑塘、水库、沟渠和河道等。
二、明确三类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和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等规定,上述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上述三类农业设施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科学选址,集约节约用地。各县市要根据城乡统筹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建设和选址。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用地规模,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规范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征得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当编制:
(一)用地审批呈报表;
(二)用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
(三)补充耕地方案;
(四)土地勘测图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
3.对应职能部门审查。县市交通、农业、水务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性质和建设内容、用地范围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对应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是否应当建设、选址情况、用地规模、用地补偿安置情况和补充耕地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
5.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加强三类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动态巡查、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监管,确保规范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在领取用地批准通知书30日内申请施工放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30日内应当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