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设施三类农业设施的界定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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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三大类对照表及湿地归类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三大类对照表及湿地归类表

未利用地
0905 0906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7 1008 1009 1109 1201 0404 1101 1102 1105 1106 1108 1110 1204 1205 1206 1207
殡葬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轨道交通用地 公路用地 城镇村道路用地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工建筑用地 空闲地 其他草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沼泽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盐碱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类型编码 类型名称 0101 水田 0102 水浇地 0103 旱地 0201 果园 0202 茶园 0203 橡胶园 0204 其他园地 0301 乔木林地 0302 竹林地 0303 红树林地 0304 森林沼泽 0305 灌木林地 0306 灌丛沼泽 0307 其他林地 0401 天然牧草地 0402 沼泽草地 0403 人工牧草地 1006 农村道路 1103 水库水面 1104 坑塘水面 1107 沟渠 1202 设施农用地 1203 田坎 0501 零售商业用地 0502 批发市场用地 0503 餐饮用地 0504 旅馆用地 0505 商务金融用地 0506 娱乐用地 0507 其他商服用地 0601 工业用地 0602 采矿用地 0603 盐田 0604 仓储用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0702 农村宅基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0802 新闻出版用地 0803 教育用地 0804 科研用地 0805 医疗卫生用地 0806 社会福利用地 0807 文化设施用地 0808 体育用地 0809 公用设施用地 0810 公园与绿地 0901 军事设施用地 0902 使领馆用地 0903 监教场所用地 0904 宗教用地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

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在本专题,小编将一一汇总,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在问答频道提问,我们有强大的专家团为您作答。

一、有人跟我说说什么设施农用地吗?能说一下概念吗?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茶叶加工厂是否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与《土地利用分类》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与《土地利用分类》对照表
12
其它土地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与《土地利用分类》对照表
三大类
土地利用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它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它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101
铁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05
机场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118
水工建筑物用地
12
其它土地
121
空闲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112
湖泊水面
115
沿海滩涂
116
内陆滩涂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083
科教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全国土地分类标准-3大类

全国土地分类标准-3大类
243
科研设计用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
文体用地
指为公从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245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246
慈善用地
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25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251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52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253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宅基地。
254
空闲宅基地
125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131K
可调整有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2
111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112
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113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大地类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大地类
133
蔬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134
未成林造森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年-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年-7年的造林地)
134K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5
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类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三大类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36
苗圃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136k:可调整苗圃,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36K
可调整苗圃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Βιβλιοθήκη 14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树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地审核与备案管理⼀、设施农⽤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设施农⽤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地分为⽣产设施⽤地、附属设施⽤地以及配套设施⽤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产设施⽤地。

⽣产设施⽤地是指在农业项⽬区域内,直接⽤于农产品⽣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地;(3)⽔产养殖池塘、⼯⼚化养殖池和进排⽔渠道等⽔产养殖的⽣产设施⽤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菌⽣产设施⽤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产看护房(单层,⼩于15平⽅⽶)⽤地等。

2.附属设施⽤地。

附属设施⽤地是指直接⽤于农业项⽬的辅助⽣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房⽤地;(2)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地,⽔产养殖尾⽔⽣态化处理池和设施⽤地,⽣物质(有机)肥料⽣产设施⽤地;(3)设施农业⽣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饲料加⼯、包装、晾晒、烘⼲等)、⼩型冷库(保鲜储藏)⽤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地。

3.配套设施⽤地。

配套设施⽤地是指农业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地。

包括:晾晒场、粮⾷烘⼲设施、粮⾷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地。

4.以下⽤地不能作为设施农⽤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地进⾏管理和办理⼿续:(1)经营性粮⾷存储、加⼯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型停车场、⼯⼚化农产品加⼯、展销等⽤地;(⼆)设施农⽤地申报标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一、农业用地1. 定义: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科研、农业机械设备存放等用途的土地。

2. 分类: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蔬菜、花卉等,包括水田、旱地和园地。

(2)林地:用于种植林木、果树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

(3)草地:用于放牧、饲养牲畜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4)渔业养殖用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包括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

(5)其他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科研、农业机械设备存放等特殊用途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1. 定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包括住宅、工业、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2. 分类: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居住用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基地、小区绿地等。

(2)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等用途的土地,包括工厂、仓库等建筑物用地。

(3)商业用地: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土地,包括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建筑物用地。

(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

(5)其他建设用地:用于特殊用途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三、生态用地1. 定义:生态用地是指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土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2. 分类:生态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保护区:用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土地。

(2)森林公园:用于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土地。

(3)湿地公园:用于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科普教育的土地。

四、其他用地1. 定义: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用途的土地,如军事禁区、宗教场所等。

2. 分类:其他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军事禁区:指国家划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区域,包括军事设施、军事禁区管理区等。

(2)宗教场所:指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的建筑物和场地,包括寺庙、教堂等。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大地类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大地类
115
菜地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12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亩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2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122
桑 园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262
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
民用机场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28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葬等用地
281
军事设施用地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282
使领馆用地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办事处等用地
283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284
监教场所用地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242
教育用地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243
科研设计用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2003年7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农业部国土资发〔2010〕155号

农业部国土资发〔2010〕155号

农业部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时间:2017-04-26 作者:胡静信息来源:信息中心冀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房(不含菇棚)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及繁育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土地类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设施三类农业设施的界定及申报

土地类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设施三类农业设施的界定及申报

一、界定三类农业设施的概念和范围。

按照《意见》和《分类》,农村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以外的宽度大于等于1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

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群众生活水源的坑塘、水库、沟渠和河道等。

二、明确三类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和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等规定,上述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上述三类农业设施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科学选址,集约节约用地。

各县市要根据城乡统筹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建设和选址。

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用地规模,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规范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征得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当编制:(一)用地审批呈报表;(二)用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三)补充耕地方案;(四)土地勘测图件。

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

3.对应职能部门审查。

县市交通、农业、水务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性质和建设内容、用地范围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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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三类农业设施的概念和范围。

按照《意见》和《分类》,农村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以外的宽度大于等于1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

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群众生活水源的坑塘、水库、沟渠和河道等。

二、明确三类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和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等规定,上述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上述三类农业设施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科学选址,集约节约用地。

各县市要根据城乡统筹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建设和选址。

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用地规模,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规范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征得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当编制:
(一)用地审批呈报表;
(二)用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
(三)补充耕地方案;
(四)土地勘测图件。

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

3.对应职能部门审查。

县市交通、农业、水务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性质和建设内容、用地范围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对应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对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是否应当建设、选址情况、用地规模、用地补偿安置情况和补充耕地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及时报县市人民政府。

5.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用地申请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加强三类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

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动态巡查、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监管,确保规范用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在领取用地批准通知书30日内申请施工放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30日内应当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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