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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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ZG反垄断法也应有域外效力。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必须对外国企业垄断行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对发生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管其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管是本国出资的还是外商投资的或双方合资的,应同等对待,在反垄断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普遍适用,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在反垄断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其域外适用问题加以适当的规定。

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只有规定反垄断法彻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GJ主权和经济利益。

基于此,可以考虑对于外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进行的对我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衍为作如下规定:对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具有ZG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与其母公司在ZG境外进行损害ZG利益的垄断行为时,可依国籍管辖原则对其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同时也可依“企业一体化”原则来追究其外国母公司的责任。

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依“影响原则”追究外国企业在国外作出的影响ZG重大利益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二〉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各国反垄断法ZG有的法律制度。

因为在某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其特别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②但是,究竟哪些行业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GJ的立法,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

有些行业的设施布局规模大、投资额大、利益回收周期长,在已有企业进入营运之后,其他经营者往往不愿再投资搞重复建设,因此使该先设立的企业得以取得垄断和支配地位。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烟草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针对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质和市场竞争的复杂性,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针对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对于烟草行业的兼并重组、价格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行政干预过多。

在烟草行业中,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过多,导致市场竞争不够充分。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的利益,可能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限制外地烟草产品的销售,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烟草行业的反垄断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这导致一些企业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四、完善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加强对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建设,制定更加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例如,明确烟草行业的兼并重组、价格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减少行政干预。

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发生。

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监管机制,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力度。

这包括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等。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研究论文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研究论文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研究论文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

在垄断的市场中,存在几家少量的公司掌控了整个市场,并且可以设置价格和条件以取得最高的利润。

因此,反垄断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可防止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与消费者的利益相悖。

利益研究是一项基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为了帮助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所有潜在影响的可能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反垄断法案的利益研究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评估将反垄断法规定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上的竞争,防止市场出现寡头垄断的情况。

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的不同规定进行分析,评估这些规定将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例如,规定“市场中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公司”是什么意思?需要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定义,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针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影响,需要评估其对市场和社会利益的影响。

这些规定在经济和社会层面上可能引起的变化,如更大的市场参与度,更高的生产效率,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低成本等等,都应该进行全面的分析。

另外,也要考虑到这些规定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实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在整个国家和不同地区实施的影响进行评估。

有时,反垄断法规定会对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同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差异化的评估,以确保反垄断法的公正性和实施准确性。

此外,我们还需要评估反垄断法实施的整体效果和效力。

这需要评估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实现了既定的目标,即防止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还需要考虑到实施反垄断法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以及其是否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方式,并且需要评估实施反垄断法的社会和经济成本与我们实现的社会和经济收益之间是否达到了平衡。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实施需基于而非仅仅是率为其制定了规定和制度,反垄断法的开展,利益研究论文帮助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计划和控制以达到政策目标。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反对垄断是不够的,其还须与市场中其他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合理体系使其完整实施。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限制垄断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执行反垄断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执行途径、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反垄断法的执行途径包括监管机构的调查、起诉和判决。

监管机构通常会收集证据来确定市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制止和处罚这些行为。

执行反垄断法所需的证据可以包括市场份额、价格行为、合约和协议等。

监管机构可以与私营部门合作,利用市场参与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

然而,执行反垄断法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取证困难。

由于垄断行为常常在内部进行,很难获得实质性的证据。

监管机构需要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如证人询问、证据保全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其次,法律规定和标准的模糊性也是一个挑战。

在一些情况下,市场行为可能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判断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存在争议。

监管机构需要解释法律的意图和规定,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应用法律。

此外,执行反垄断法还受到地缘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政府可能会采取保护性政策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导致对外市场行为的不公正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

监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经济和技术知识,以更好地调查和审理垄断行为案件。

其次,制定明确、透明的法律标准。

法律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并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和更新。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挑战的一种方式。

各国监管机构可以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提高执行反垄断法的效率和一致性。

最后,公众意识和参与也是推动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因素。

公众需要了解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支持监管机构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制止这些行为。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举报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协助监管机构收集证据和取得案件的成功。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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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率计算公式
汇率波动率是指外汇市场每日汇率变动的波动幅度,是评估汇率风险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汇率波动率 = 标准差× √时间
其中,标准差是指汇率变动的离散程度,可通过历史汇率数据计算得出;时间指所观察的时间段长度,通常以日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标准差应该采用对数收益率的方式计算,以避免汇率值本身带来的影响。

汇率波动率除了可以用以上的公式计算,还可以通过波动性指标计算。

例如,相对强弱指标(RSI)、随机指标(KD值)
以及移动平均线等指标都可以用来测量市场波动性。

这些指标在趋势分析中被广泛运用,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走势并辅助决策。

总之,汇率波动率是外汇市场重要的风险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标准差等多种方式计算。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避免风险。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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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垄断论文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垄断------对我国社会主义垄断的认识摘要: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及其成因和作用要全面认识,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要作辩证分析。

关键词:垄断现象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寡头垄断经济体制行业资本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行社会主义特色道路正文:有人说资本主义才有垄断,社会主义没有;也有人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没有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垄断,真的是这样么?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那么要更深入探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首先需要对垄断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垄断一词的英文也可以翻译为独占或排他性控制。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个或几个生产者独占生产或市场。

一般地讲,经济学上的垄断,可以包括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

通常将少数几家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的状况称为寡头垄断。

对垄断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通常可以将垄断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生产和技术自然特征决定了一个行业或领域中,由一个生产者或几个生产者经营比大量生产者经营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生产成本相对更低,由此形成了排他性的经营格局。

二是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或经营有方等原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三是行政垄断。

这里的行政垄断不是指政府机关独占某个行业的生产和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给予或授权的方式使一家或几家企业享有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

再看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的体制,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成绩而自豪,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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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持续增加,反垄断逐渐成为对外经贸易中的焦点。

在国内市场条件下,垄断企业的不断扩大不仅给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阻碍,也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对规制市场公平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原告资格规定不明、损害赔偿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第1篇: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消费是市场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足保护,市场活动才能有序进行。

垄断行为的作出者往往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殊性的特点,而消费者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后救济,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其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随着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同时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类似“3Q大战”的新型反垄断案件逐步走进司法视野,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着诸多严峻考验。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一)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存在漏洞《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垄断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据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执法机构主动进入行业内部调查,二是接受消费者举报后调查。

法律赋予国家机关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使国家公权力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力度,但是由于公共执法机构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对消费者个体的保护、赔偿力度有较大的稀释和削弱。

且由于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往往是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公共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渎职、监管不力等现象。

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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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论文施行反垄断法的固有方针反垄断法寻求的本质方针是完成社会全体效益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当反映经济法的两大根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

反垄断法一起也是国家对实际经济生活干涉的表现形式,这种干涉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地点也是社会公共性的底子请求,表现了社会本位思维。

所以,社会全体效益是反垄断法寻求的本质方针。

在自由竞赛过程中,大家在寻求本身利益时,也推进了社会福利的前进,自个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

在理想的商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全体的经济效益与个别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

可是因为垄断景象的存在,也因为竞赛本身就有缺点,然后发生约束竞赛做法和垄断做法,这会引起社会经济效益和自个经济效益的敌对乃至别的方面的对立。

约束竞赛和垄断做法本质上是商场自治的成果,所以这是商场竞赛机制本身无法处理的。

目前中国商场经济准则以及有关法令法规还不太健全,大家的做法形式、思维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改动。

多元化和利益分解的趋势尤为显着,商场竞赛中运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约束竞赛做法的景象举目皆是,这种景象破坏了正常的商场竞赛次序,不利于中国树立杰出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也不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要将社会全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方针。

反垄断法寻求的根本方针是社会本质公正反垄断法寻求的公正是一种全体的社会公正,并不是仅仅维护某一类公司。

全体公正主要是起点上的公正、取得时机的公正、买卖过程公正以及终究成果公正。

起点上的公正是指一切地区的公司和运营者都能有平等的时机进入和退出商场。

取得时机公正是指资本装备的公正,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和运营者有公正竞赛资本的时机。

买卖过程公正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买卖环节中,运营者能够自愿公正的进行买卖,而不是违背自个的志愿进行买卖。

成果公正是指在商场经济下,每个运营者经过公正的买卖过程,终究得到公正的成果。

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完成全体的经济公正,国家对一些特定工业仍是有意识的维护和扶持,这些工业大多为国有公司,有了国家的方针维护和扶持,即便运营成果欠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商场。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2020年浅论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论文

2020年浅论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论文

浅论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论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是反垄断法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价值诉求, 在现代市场环境之中, 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可以允许超越市场的存在。

而在反垄断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实现的过程中, 其会在某种程度上因为法律类型化的原因而受到制约。

因此, 必须要落实切实的方法, 使其追求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在反垄断法之中, 明确强调了公共利益这一核心的追求以及维护目标。

可以说, 在反垄断法的标准之中, 公共利益并不仅仅表现为一种理念或者价值。

而很多个国家以及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之中, 都将其纳入到了立法文件之中。

但是,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是模糊的, 至今而没有一种基于反垄断法基础上的,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含义的概念或定义。

现阶段, 我们只能根据现代反垄断法的法律实践以及立法经验, 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大致的界定。

(一) 有效竞争这一概念内涵在日本反垄断法之中具有比较鲜明的体现, 其认为公共利益, 就是竞争自由的经济秩序本身。

由这一观点进行分析, 破坏了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 就是违反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德国的反垄断法之中也表现出了这一观点, 其认为公共利益必须要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 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体现。

这一观念的产生, 是由于市场竞争与公共利益二者之间本身就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因此, 对竞争的保护, 也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 对竞争的保护, 就是一种追求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方法。

在日本法学界, 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为了保证自由竞争而制定的法律。

而这种法律的本意, 也就是维护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 有效的竞争, 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的内容之一, 并且, 有效的竞争, 也是反垄断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内容。

(二) 消费者利益在所有的国家以及地区, 消费者的权益, 都是反垄断法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

对有效竞争的保护, 可以明确的认定为是对市场之中经营者的保护, 而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就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二者放在了同等的保护立场。

反垄断论文:《反垄断法》正义性初探

反垄断论文:《反垄断法》正义性初探

反垄断论文:《反垄断法》正义性初探摘要:《反垄断法》是一部新法,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理解和信任《反垄断法》就必须从其正义性的本质来理解。

正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观,其保护公平和平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种正义性可以进一步认为是人性的要求,体现了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以及人的自尊价值,为此,我们还必须证明,正义也是一种超越地方性知识的价值,所以是推之四海皆准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正义人性地方性知识记得休谟曾说,人总是倾向于在“应当”与“是”之间做某种“不知不觉”的跳跃。

如果我们足够坦率,就得承认,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就陷入了这样的境地。

虽然反托拉斯政策本属舶来品,但本土实践如果与之冲突过大,以至于本来“是”怎么样的法律原则被变更为“应该”怎样的具体案例,则有理由怀疑这种法律普适性。

为此,我们必须透过具体的事件去探寻《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观,以期建立对《反垄断法》的信任。

而这种核心价值观,就是正义。

一、正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观在快餐文化时代,找寻核心价值观往往遭到讥讽,我们不想“宏大叙事”,只想以管窥之见理解问题。

现代社会经过二战洗礼,已经从实际上推翻了“恶法是法”理论,使之只是在思辨中有存在的意义,因此证明《反垄断法》并非恶法所需要的支撑点,就变得很重要。

如果事实是界定《反垄断法》合理性的出发点,那如何解释在汇源案中一个让大家错愕的判决?如从先验式理念出发,则必须指出哪一种先验式的理念有这样坚实的基础。

为此,在这样一个“诸神和诸魔”共存的时代,我们超越以上观念寻找更深刻的理解。

这种更深刻的理解是由罗尔斯阐明的:正义,是高于所有价值的,它优先于善,意味着平等。

通过推断,他总结出的正义的两大原则,能够给予有力的解释,具体而言,正义的两大原则:一是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人同样的与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基本平等。

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其:首先,最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其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存在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行政垄断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

三、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中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在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如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等。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执法机构在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存在执法不严、不力的情况,导致行政垄断现象屡禁不止。

3. 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反垄断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4. 企业合规意识不足:部分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助长了行政垄断的形成。

四、保障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和范围,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执法机构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

3.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反垄断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

4. 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加强企业合规教育,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 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反垄断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和改革,反垄断法成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尽管法律的存在有助于消除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但现实中也面临着诸如行政垄断等问题,这对法律的实际执行与保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频发及其在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挑战更是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篇论文将对如何确保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背景介绍与意义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打破行政性或非市场因素引发的经济垄断,以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仍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行政力量干预过度,影响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2. 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或效率低下,未能及时处理涉嫌垄断的行为;3. 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于行政垄断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仍有待加强;4. 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策略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本文提出以下策略:1.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2. 严格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进行严格调查和处理。

3. 提升公众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垄断行动。

4. 建立独立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公正、透明。

5.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间的反垄断合作与交流。

五、案例分析以某省地方行政机构滥用权力、限制市场准入、阻碍公平竞争的案例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对行政力量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法律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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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

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

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

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

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

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

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

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又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反垄断法固然重要,但建立能够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是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反垄断法不过是一纸空文。

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还要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足够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证反垄
断法得到有效和统一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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