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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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宁政规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反映真实面貌、富有地方特色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体系,科学划定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档案馆是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保管全市各类重要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是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场所。

第三条南京市档案馆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属于南京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列入档案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南京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档案馆依法收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原生电子档案或数字化的副本;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音视频光盘等;实物包括纪念品、外交礼品、奖状、各类证书、样品、印章、字画等。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环保档案,是指本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项目审批、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档案。

第二章环保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环保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反映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保证及时归档。

第五条环保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归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三)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环保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环保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二)温湿度控制:保持档案库房温度、湿度适宜,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三)防盗措施:加强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护,防止非法侵入。

第七条环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依法提供档案服务。

(二)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

(三)便民原则: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环保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环保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鉴定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鉴定申请。

(二)成立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保密部门等组成鉴定小组。

(三)鉴定结论: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第九条环保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销毁: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依法销毁档案。

生态环境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支持
采用大数据、云计算、人 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系统 的处理能力、可扩展性和 智能化水平。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物理安全
确保档案管理场所的安 全,采取门禁、监控、
防火等措施。
网络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 取防火墙、入侵检测、 病毒防范等手段保障网
络安全。
数据安全
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 储和传输,定期备份数 据,防止数据丢失或损
档案损坏处理
对于损坏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或复制。若档案损坏严重 无法修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同时,要查明档案损坏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 再次发生。
04
档案利用与开放
利用途径及方式
档案借阅
生态环境行业相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到档案管理机构现场借阅、复印或扫描等方式利用档案。
采用专门的档案管理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纸质档案备份。定期 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保管要求
档案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方便查找。同时,要确保档案室的温度、湿度、 光照等环境条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等损坏。
档案遗失、损坏处理
档案遗失处理
一旦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 处理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对遗失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 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寻找遗失档案、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等。
适用对象
包括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科研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企业等。
档案定义与分类
档案定义
指生态环境行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分类
根据档案内容、形式及读者利用需求 ,生态环境行业档案可分为政策法规 类、规划计划类、环境监测类、科研 管理类、宣传教育类等。

环卫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环卫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卫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卫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卫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形成的环卫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卫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环卫资料档案由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室、专柜管理。

2. 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防止档案泄露、丢失、损坏。

3. 完整准确: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可靠。

4. 便捷利用:提高档案的检索效率,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环卫管理部门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环卫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制定环卫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组织实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 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

4. 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5.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销毁。

第六条下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 负责本单位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

3. 定期向上级档案管理机构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环卫资料档案的收集范围:1. 环卫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2. 环卫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会议记录。

3. 环卫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验收资料。

4.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工具的购置、使用、维修及报废资料。

5. 环卫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资料。

6. 环卫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资料。

第八条环卫资料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类别、项目等要素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检索性。

3. 档案卷内文件应按顺序排列,并注明页码。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环卫资料档案的保管要求: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XX公司2023年5月目录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总则............................................................................. - 3 -5 项目档案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 3 -6 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 4 -7 项目文件收集..................................................................... - 6 -8 项目文件整理..................................................................... - 7 -9 竣工图编制及整理................................................................ - 13 -10 归档份数....................................................................... - 16 -11 项目文件归档审查............................................................... - 16 -12 项目文件归档时间............................................................... - 17 -13 项目档案的移交................................................................. - 17 -14 项目档案的验收................................................................. - 17 -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18 -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 115 -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 118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参建各方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的质量要求、收集范围、分类整理、归档审查及项目档案的移交验收等要求。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指规范和管理部门档案的方针、原则、方法和具体操作方式的文件,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便捷使用。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1. 部门档案管理的目标- 确保部门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可靠。

- 提供档案信息的快速、便捷获取和利用。

- 保护部门档案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篡改、滥用档案信息。

2. 档案管理的责任- 部门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决策相关事项。

- 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借阅、销毁等。

3.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按照规定的文件分类标准和档案编研制作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

- 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及鉴定方法,对档案进行定期归档和鉴定,及时淘汰和销毁无用档案。

4.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 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按照保密级别和重要性划分存放区域,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 制定档案借还、查阅、复制等操作流程,同时记录档案的使用情况和流转轨迹。

5. 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制定档案检索的规则和方式,建立档案目录、索引和数据库等查询工具,方便查找和利用档案。

- 对于需要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外单位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提供。

6. 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制定档案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管理权限,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控制和防护措施。

- 对于无用档案和过期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7.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部门之间或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之间进行档案移交和接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平稳过渡。

8.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这只是一个简要的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内容和操作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执行。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____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保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开发利用环保档案信息资源,提高环保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保档案是指在本地区环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一)文书档案:包括环保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报告、文件收发登记等。

(二)科技档案:包括环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监测数据等。

(三)会计档案:包括环保项目经费预算、拨款、使用、决算等。

(四)人事档案:包括环保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

(五)声像档案:包括环保工作活动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环保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环保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设立环保档案室,负责本部门环保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环保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与环保工作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及时性:及时收集环保工作中的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环保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登记: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三)归档保管: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环保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

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濉溪县档案馆接收(收集)档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把濉溪县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长远研究保存价值的宝贵财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

本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工作(以下简称接收工作)。

第三条接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将应该由本馆接收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二章接收档案范围第四条本馆接收本级建国后中共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形成的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及其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

其范围:1、中共濉溪县委、纪委、濉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包括经过批准成立专业档案馆的单位的文书档案)。

2、中共濉溪县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其直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档案。

如科委、文化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机水利局、农牧渔业局、园林局、房管局、民政局、交通局等下属的事业单位,教委下属的各专门学校和重点中小学形成的档案。

4、市物资局、市商业一、二局。

市粮食局、市供销社下属的各公司、各直属大型商店商场、贸易中心,具有典型意义的宾馆、饭店、酒家,各银行下属的营业部及有代表性的专业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15.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15.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辽宁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档案馆(以下简称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辽宁各项事业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省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征集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专用设备等。

第五条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中共辽宁省委及其所属各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二)各民主党派辽宁省委员会;(三)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省妇联等省级人民团体;(四)省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五)省属国有企业;(六)属于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其形成的档案以反映本省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单位;(七)撤销的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省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组织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辽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省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九条省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关于印发《亳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亳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亳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亳档〔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亳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档〔2016〕58号市直各单位:经向各单位征求意见、省档案局审批后,市档案局进一步完善了《亳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档案局2016年7月22日亳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档案,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是指市档案馆依法接收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形式的档案。

档案征集是指市档案馆以收购、征购、接受捐赠、复制副本等形式,将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指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亳州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宗教等活动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具有“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四条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

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

第五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单位形成的档案:(一)中国共产党亳州市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二)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三)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亳州市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五)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六)市各民主党派机关;(七)亳州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工商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八)亳州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工业园管委会及亳州驻外办事处;(九)市属企事业单位;(十)撤销的市直属机关、人民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十一)本市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形成的档案。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

省档案馆应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列为本馆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并经常研究解决档案收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省档案馆是保管省级机关单位档案的综合性档案馆。

省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省直机关单位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四条省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广东省委、省顾问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作协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三)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省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指处级以上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已经撤销的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直属工作部门的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16日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治市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征集)和保管全市档案资料的综合性档案馆,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坚持党政档案统一管理和实行分级保管档案的原则,依法收集一切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逐步建立起一个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强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

第四条市属单位必须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不同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长治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资料:(一)中共长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关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临时性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移交进馆的档案;(三)民革长治市委、民盟长治市委、民建长治市委、民进长治市委、农工党长治市委、九三学社长治市委等各民主党派机关形成的档案;(四)市总工会、共青团长治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侨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五)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六)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处级以上干部及离退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第六条市档案馆收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资料。

环保排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排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排污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环保排污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环保排污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环保排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排污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保排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保排污档案工作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对环保排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保排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环保排污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六条环保排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环保排污许可、验收、验收监测、验收评审等文件资料;(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许可证变更等文件资料;(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方案等文件资料;(四)排污单位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文件资料;(五)排污单位环保设施改造、升级、淘汰等文件资料;(六)排污单位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文件资料;(七)其他与环保排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环保排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

第八条环保排污档案的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分类;(二)档案编号;(三)档案目录编制;(四)档案装订;(五)档案存放。

第三章环保排污档案的管理与保护第九条环保排污档案的管理与保护应当遵循保密、安全、准确、完整、连续的原则。

第十条环保排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等条件;(二)档案柜架应当整齐、牢固、安全;(三)档案资料应当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四)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变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中府〔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4〕12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中山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本文所称的档案,包括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市两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七)市各人民团体;(八)市属事业单位;(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市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档案馆是集中保存档案的专业机构。

一个国家整体档案馆服务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个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水平。

下文是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明确深圳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服务范围广、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

第三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市法院、市检察院;(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八)市属事业单位;(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移交进馆。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深圳市设立以前各个历史时期,宝安县级人民政权、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上述档案目前已保管在有关区档案馆的,由各档案馆自行管理。

第五条已故市管干部、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教授、我市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级别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保排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排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保排污档案的管理,确保环保排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提高环保排污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环保排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环保排污档案是指本单位在环保排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报告等审批文件;(二)排污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清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监测数据;(三)环保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等设施管理资料;(四)环保排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事故处理资料;(五)环保排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参考资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环保排污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环保排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三)及时性:及时收集环保排污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环保排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按照类别、时间、项目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登记: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登记,建立档案目录;(三)归档保存: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保存。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环保排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二)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修复等工作;(四)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环保排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公开档案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严格保密。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1. 简介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起来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环保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有效的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和跟踪评估,提升组织的环保意识和综合能力。

2. 管理对象环保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环境保护方案和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明文件•环保培训材料和记录•环保意见和建议的反馈记录3. 档案管理流程为了保证环保档案的正常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流程。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环保档案管理流程示意图:1.归档管理:将环保工作相关的文件纳入档案管理体系,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2.档案编制:为每个文件设置唯一标识,并创建档案编制指南,规范文件编制流程。

3.档案存储: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采用适当的档案存储设备和方法,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4.档案检索: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和获取相关档案信息。

5.档案维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文件遗失、损坏或过期,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6.档案销毁: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和销毁要求,对无用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包括档案清理、审批和安全销毁等。

4. 档案管理责任为了确保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明确相关的管理责任。

•档案管理员:负责整个档案管理流程的实施,包括档案的归档、编制、存储、维护和检索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档案的编制和提供环保文件和记录,以及档案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领导层:对环保档案管理制度负有最终审批和监督职责,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5. 档案管理技术支持为了提高环保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可以借助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支持。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可以方便地进行档案的存储、查询和维护,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档案数字化: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可以减少档案存储空间,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doc-附件2环保档案目录收

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doc-附件2环保档案目录收

附件2:《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环保模范城复检企业静态档案目录第1 项企业简介目录解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简略说明,内容要求符合实情,简洁清晰。

包括项目:企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类型、建成投产日期、企业投资规模、生产面积、原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数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附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2 项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或年度总结)目录解析:应包括环保经费投入、环保设施配备、环保人员落实、污染处理技术和流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展。

资料收集指引:要求企业从成立年份起对本企业的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进行阶段总结或年度总结,并附上相关照片或图片资料。

第3 项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目录解析:企业环境管理机构指企业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管理制度指岗位责任制、实验室操作规程及化验制度、监测计划、监测能力、污染物相关管理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

资料收集指引: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较多,各区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可只复印管理制度的封面、目录和存档指引说明存档,而将环境管理制度的完整版本复印一份上交市局。

企业也要将环境管理制度的完整版本自行装订备查。

第4 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目录解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评审专家组意见、环保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

资料收集指引: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各区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只需将完整版本复印1 份上交市局,而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封面、结论及建议和环评批复复印一份自行保留归档;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各区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必须将完整版本和环评批复复印2 份,1 份上交市局,1 份自行保留归档。

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报建的企业,由各区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第5 项环评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目录解析:指企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要求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包括地下水)、环境噪音及其他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监控监测记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1 总则1.1目的本制度旨在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保档案的管理,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企业环保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项环保活动及其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1.3 环保档案的定义和种类环保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记录、图纸、照片、影像、数据等资料。

主要包括:(1)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2)环保设施设备技术资料;(3)环境监测报告、检测报告和监测数据;(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5)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等记录;(6)废弃物处理合同、处置记录和报告;(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和应急处置报告;(8)与环保相关的会议记录、决议和通知等文件;(9)其他与环保相关的重要资料。

2 环保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2.1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环保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2 环保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环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2)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台账,及时更新档案信息;(3)确保环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露;(4)提供环保档案的利用服务,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制环保档案目录等;(5)参与环保设施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确保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6)参与环境监测、检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监督检查、环保验收和环保处罚等工作,提供相关档案资料;(8)执行企业保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保密性。

3 环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3.1 环保档案的收集EHS部应当及时收集与环保相关的文件、记录、图纸、照片、影像、数据等资料,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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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档案目录收集指引一、环保模范城复检企业静态档案目录(共14项)第1项企业简介目录解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简略说明,内容要求符合实情,简洁清晰。

包括项目:企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类型、建成投产日期、企业投资规模、生产面积、原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数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附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2项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或年度总结)目录解析:应包括环保经费投入、环保设施配备、环保人员落实、污染处理技术和流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展。

资料收集指引:要求企业从成立年份起对本企业的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进行阶段总结或年度总结,并附上相关照片或图片资料。

第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目录解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评审专家组意见、环保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

资料收集指引: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各区、县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只需将完整版本复印1份上交市局,而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封面、结论及建议和环评批复复印一份自行保留归档;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各区、县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必须将完整版本和环评批复复印2份,1份上交市局,1份自行保留归档。

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报建的企业,由各区、县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第4项环保设施(装置)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平面图、治理工艺流程图等)(有治理设施的企业才须)目录解析:主要提供污染物治理设计方案(文字说明须附上处理设施平面图、治理工艺流程图),还要说明采用的环保设施(在图上标注说明),处理效果和处理能力等。

资料收集指引:企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要求安装环保设施的企业要提供此项资料,其他企业不作要求。

若企业此项资料遗失,可自己作一个补充说明,说明必须包括本企业环保设施(装置)的设计方案,设施平面图和治理工艺流程图。

第5项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目录解析:主要包括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专家组意见、环保行政部门的验收意见。

相关表格应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登记表。

监测报告中应包括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废气污染源、污水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第6项环评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有报告书、报告表的企业提供)目录解析:指企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要求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包括地下水)、环境噪音及其他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监控监测记录。

资料收集指引: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有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包括地下水)、环境噪音及其他周边环境敏感点进行监控的企业(例如垃圾填埋场)必须提供此项资料,没有提及的企业不作要求。

按要求只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企业不作要求。

第7项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目录解析:企业环境管理机构指企业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管理制度指岗位责任制、实验室操作规程及化验制度、监测计划、监测能力、污染物相关管理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

资料收集指引: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较多,各区、县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可只复印管理制度的封面、目录和存档指引说明存档,而将环境管理制度的完整版本复印一份上交市局。

企业也要将环境管理制度的完整版本自行装订备查。

第9项排污许可证(减排总量和限定浓度)正本、副本、年检目录解析:排污许可证必须包括正本、副本及附件(污染物(废水、废气、固废、噪音)年度排放限量和限定浓度)和年检等复印件。

资料收集指引:若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由各区、县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对于虽有排污许可证,但是没有进行年检的企业,由各监察分局督促企业进行年检。

第16项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和环保部门各保存一式的排污口登记证,注明排污口经纬度)及自动监控系统(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才须)目录解析:提供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若登记证上没有注明排污口经纬度,可在排污口平面示意图空白处另外手写注明。

排污口经纬度必须是精确的,面积较大的企业不能用企业经纬度代替企业排污口经纬度,另外,企业有几个排污口,就必须提供几个排污口的精确经纬度。

自动监控系统资料包括提供系统安装、验收和使用等资料,要求标明具体设备(型号名称)、监测位置、监测因子、对应不同排污口、有相关监控设施照片复印件一并提供。

资料收集指引:若企业没有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由各区、县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必须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资料,没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不作要求。

第17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及落实情况(有此类情况的企业才须)目录解析: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的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说明资料收集指引:国家经贸委颁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企业可对应此目录,若企业认为自身不属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需出具说明(企业盖章)。

曾经有生产工艺、设施的淘汰、技改和关停情况的企业需出具书面说明包括具体情况及落实状况,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20项清洁生产情况(进展、验收等)(企业不须上交材料,由环保部门出具)(要求进行清洁生产的企业才须提供)目录解析:清洁生产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应提供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实施过程、申请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果。

审核报告主要包含:审核绩效表、清洁生产管理、ISO证书、监测报告等内容。

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应提供申请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果。

资料收集指引:对于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此项资料。

第22项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和国控企业必须提供)目录解析: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是指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各种管理措施;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包括现场落实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和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附照片及相关图片;事故应急演练记录是指企业对从2007年起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所做的记录,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和达到的效果等;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是指企业从2007年起对本企业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情况进行的阶段总结。

第24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目录解析: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指企业内部人员参与任何与环境管理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记录,要说明参与专业技术培训的人数,什么时候在何处接受何种环境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何种效果等。

若企业里有从事特殊工种或专职环保岗位的人员(即需要经过环保培训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须提供上岗人员的培训相关证明和情况。

第25项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目录解析:企业须提交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名称列表(并盖章)。

但企业必须将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完整版本整理归档备查。

资料收集指引;若企业缺乏相应法律人员,可由各区、县环保局出示适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清单提供给企业。

二、环保模范城复检企业动态档案目录(共11项)第8项排放污染物考核登记表、变更登记表。

按环境统计的年份,2007年环境统计的企业从2007年起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2008年环境统计的企业从2008年起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按年度整理成册。

第10项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排放生活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可不用提供)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按年度存档备查。

(要求企业提供第二联:缴费单位存,与环保局存的不是同一联);第11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运行台账(现状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维护情况、监测计划及落实情况(企业自行存档,不须上交材料)(有治理设施的企业才须)目录解释:运行台帐包括设施运行及维修时段记录,耗电量、收集处理污水量、投药剂量、危废产生量、脱硫剂耗量、燃料油耗、电厂的燃煤用量、进出口流量,能核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果。

监测计划以及落实情况:企业制订针对污染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浓度数据、监测频率等计划及执行情况(书面说明和表格均可)。

(COD、SO2第12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厂界噪音)目录解释:国控污染源监测每月一次,环保部门省、市重点企业污染源年度监测频率至少4次(每季度一次),一般企业污染源每年至少2次,且必须包括提供年度环境统计基础数据的监测报告。

资料收集指引:请监测部门协助提供。

第13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

目录解释:(1)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注明每一种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固废名称、产生量和利用单位、利用方式、利用量等。

(2)委外处理固废须提供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若单位没有委外处理,采用工艺循环利用和自行处理。

需要说明工艺过程、自行处理方式、相关环保措施。

资料收集指引: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要动态年度更新。

按《“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必须≥90%,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整理无法补办企业须提交书面说明解释原因(企业盖章)。

第14项危险废物分类、危险废物转移资料(包括与处置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有效期内)、每期报批表和每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企业不须上交材料,由环保部门出具)(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才须)目录解释:主要项目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转移报批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资料收集指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要是化工、医药、电子等行业。

按《“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必须100%,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整理,无法收集企业须提交书面说明解释原因(企业盖章)。

第15项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日常维护、计量记录(企业自行存档,不须上交材料)(有日常分析析仪器或实验室的才须)目录解释:分析监测仪器是企业根据自检要求的监测仪器(如分析天平、分光光度仪、离子计)。

计量记录:平时使用记录、技术监督局的校准记录、检验结果。

第18项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情况;和第19项信访投诉、环保行政处罚记录目录解释:限期治理提供资料:限期治理取证资料(相关监测数据)、决定书(通知书)、限期治理验收资料。

企业受立案查处:立案、调查报告、证据、处罚结果。

信访投诉:受理记录、查处过程、处理结果、反馈。

资料收集指引:若没有这类情况,由企业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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