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2016年 第8期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介绍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各直属机 构 ,军 委 后 勤 保 障 部 、武 警 总 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各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 括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 附 表 1)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说 明 书 、竣 工 财 务 决(结)算 审 核 情 况 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项 目 概 况 ;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 物 资 清 理 及 债 权 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 到 位 情 况 ,财 政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投 资 计 划 及 到 位 情 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 目 结 余 资 金 分 配情况;
为 推 动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本 建 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 决 算 管 理 中 反 映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依 据《基 本 建 设 财 务 规 则》, 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 决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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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
《安徽水利财会》2016 年第 4 期
(五)项 目 概(预)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分 析 ,竣 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税总发 2016 16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决算编报时限第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具体时限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复杂性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人员调动与单位撤销第五条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间,项目单位应确保相关财务人员的稳定,避免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
第六条若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撤销,应妥善做好财务资料的移交和保管工作,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决算前准备工作第七条项目单位在编制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项目资产和负债,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项目单位还应对项目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为决算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章决算编制依据第九条财务决算的编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合同、项目计划、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文件。
第六章决算内容要求第十条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使用、资产与负债、成本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决算报表应完整、准确,各项数据应相互勾稽,报表间数据应保持一致。
第七章决算说明书内容第十二条决算说明书应详细阐述项目概况、财务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为决算报表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决算说明书应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分析的深入性,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第八章财务资料处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长期保存。
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决算程序,提高决算质量,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等。
三、决算程序1. 决算编制(1)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财务部门协助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2)决算报告要合理反映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投资规模、使用资金来源、资产质量、债务状况、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3)决算报告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 决算审查(1)决算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共同签署,并上报项目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本控制、资产价值评估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审查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撰写审查意见,并将意见报送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
3. 决算审核(1)财务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算式正确性、财务科目的准确性等。
(2)财务部门应按照决算审核程序,组织内部审核,确保决算结果的可靠性。
(3)决算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送给审查部门,同时报送项目负责人和上级机关。
4. 审核认定(1)审查部门应根据决算报告和审核结果,形成决算认定意见,并报送上级机关。
(2)上级机关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3)上级机关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单位和决算部门,并将决算报告归档。
四、决算质量控制1.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编造虚假数据。
2.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决算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决算数据的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财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相关内设部门按职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应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税总发-2016-16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税总发-2016-16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一、前言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推进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6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中央预算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建设的全额纳入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的下部属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参照执行。
三、竣工决算编制要求(一)竣工决算编制时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及时编制,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而定,具体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在项目结算工作方案中明确。
(二)竣工决算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审查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竣工决算财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编制,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收支情况,物资清单,材料量、单价、金额的核算表,设备设施清单,在建工程升值、折旧,应纳税款,开支详情表等。
(四)竣工决算人员配备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应当配置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确保竣工决算的质量和准确性。
四、竣工决算质量评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接受质量评审,质量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算数据准确性、资金使用合理性、施工质量和工程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评审结果应当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且作为项目质量和效益提升的重要参考。
五、竣工决算报送和公示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概况、竣工决算数据等。
六、竣工决算效益评估根据竣工决算数据,应当进一步综合分析项目的建设效益,评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竣工决算的财务管理成为了基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算质量和效益,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目的和任务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目的和任务。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准确和全面,为基建项目的审核、验收、结算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
其任务包括编制竣工决算会计报告、核实和审核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量、费用等,制定财务决算政策和制度,规范财务决算程序和操作。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主体和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主体分为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核算部门。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基建项目,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决算,核算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实工程量。
竣工决算的程序包括初审、复核和终审三个环节,确保决算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核算原则为了保证竣工决算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核算原则。
首先是合理性原则,即竣工决算数据要真实、确实、合理;其次是价值原则,即竣工决算要体现项目的真实价值;再次是时效性原则,即竣工决算要及时进行,确保决算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最后是可比性原则,即决算指标要具备可比性,便于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财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活动报表等。
资产负债表反映项目单位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利润表反映基建项目相关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业务活动报表反映基建项目的业务活动和业务成果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和制度监督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和制度监督,办法规定了既定的审计程序和监督措施。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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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6〕50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
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
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