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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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简介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福利企业资料申报上报要求》

《福利企业资料申报上报要求》

《福利企业资料申报上报要求》一、资料报送时间要求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如申报期延期时间较长,不晚于当月20日上报),将退税申请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分局。

主管税务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福利企业申请退税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初审。

主管分局审核结束后,根据福利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编制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集体审议审批表(以下简称集体审议表),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随同福利企业退税申请资料,一份传递给市局政法科、一份传递给一分局综合股,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到“ftp:/政法科/上传/杨亮/xx年福利企业集体审议汇总表”对应月份的目录中。

二、福利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内容要求(请督促企业按顺序装订)1、封面,居中注明纳税人名称及申请退税月份;2、目录,注明退税资料明细内容和页码;3、(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当月可享受限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计税退税人数x35000元/12月”,退税金额以税务机关审核数为准,并提请企业及时修改,以免次月产生尾数误差;4、书面申请报告,内容要详细,涉及残疾职工人员变动和企业重大事项变动原因要说明清楚;5、缴纳税款证明复印件,缴纳税款后再复印,不允许企业在有欠税的同时申请退税;6、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只要求1月份上报,其他月份上报资料时在银行代发工资划卡明细清单的上方注明“xxxx年xx月xx日已与xx银行xx分行签订了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以后月份如有更换发放工资的银行时要求另行上报);7、转账支票(进账单)复印件;8、残疾职工工资表(应发金额不得低于930元),扣保险费、伙食费、职工借款等原因要注明明细;9、银行代发工资划卡明细清单(加盖银行当天业务专用章);10、福利企业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备案表,人员变动必须附有民政局变更认定表、残疾证复印件,管理员调查确认报告,增加的残疾职工以民政局审批月份的次月计算,减少的残疾职工按审批的当月计算,如企业在以前月份已停发工资、未缴纳保险的,以分局具体核查报告为依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注:当月有增加的请税收管理员及时在ctais2.0系统中及时维护,残疾职工有减少的待一分局做完当月退税工作流后再维护,以免造成因ctais2.0系统内限额不足无法退税);11、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养保、医保复印件,缴纳相关保险的人员明细证明,企业若选择按季或按年方式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申请退税时,需要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复印申报表、缴纳保险的人员明细证明,以后不需要在复印,企业只需要在《(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企业申请意见栏内最后作出“本月社会保险费已于×年×月一次缴纳”的说明即可,但当月有人员增加情况的,应单独补缴相关保险,同时补报缴纳保险的相关凭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doc

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doc

第一篇:《福利企业自查报告》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情况民政局××××有限公司是×年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企业;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注册资金75万元;经营范围乳胶制品;现有职工××人,其中残疾职工××人近期,民政局召开了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会议,会后我们结合会议精神,作了自查工作1、残疾职工的工资额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都高于规定的最低工资1600.00元。

2、每位残疾职工都通过银行发放,且其工资卡都在残疾职工本人或家属手中,工资由本人或家属领取。

我们主要在以上方面做了自查工作,今后我们会更加规范和完善基础性工作的管理。

×××××2016-03-30第二篇:《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报送资料》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报送资料报送资料如下(按以下顺序装订)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按月填写,一式4份);2、调查报告(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主要经营项目、企业职工人数、残疾人数(如残疾人数有变动请写明)及占比例、退税限额、销售收入、应纳税金、税负、产品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申请退税额、税负异(1%以下、7%以上)请写明详细原因等,企业与残疾人是否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缴纳四金、工资。

)3、企业申请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全年凭证)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1-12月每月都要)8、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民政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进展,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

通过连年的运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济形势巳不相适应,并在税收原则、税收管理上的矛盾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致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不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此,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一、存在问题(一)税收原则的“三违背”1.违背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割裂税法完整性。

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民政福利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给予优惠,遗在税收政策上是不多见的,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事业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税法普遍性上的例外条款,对税收公平原则意义上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是不相适宜的。

作为民政福利企业它享受的税收优惠甚至超过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因而在相同行业中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竞争,对民政福利企业岀现低价倾销的行为,甚至还可能起到保护落后产业和行业的消极作用,另外,这种特殊的免税规定越多,税法整体的效率就越低下,税法的完整性就越不充分。

2.违背国家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因为国家财力不足,无法使所有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因而集台全社会力昼来办福利事业作为一项权宜之计提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国家放弃这部分税收权,让本来属于国家的税收资金流入了民政福利企业,目的是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台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据有关数据统计,2002年度,浙江省宁波市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所得税亿元。

这么庞大的数字,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就能解决150 万若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

而且,国家这么多的财力是否都用于残疾人事业了呢?事实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企业个体成分的不断递增,VCT()加入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关联企业、挂靠企业的无孔不入,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即征即退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03﹞421号【发文日期】2003-09-17【实施时间】2003-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省局文件(冀国税函﹝2003﹞356号)明确规定了“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按月据实计算”,符合规定的办理即征即退。

及时掌握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招用标准和安置比例成为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省(除唐山市外)使用的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已进行升级,增加了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申报内容。

为了及时采集残疾人员变化信息,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省局要求从10月份征收期起,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月申报残疾人员变动情况。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在每月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将其中一份《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纸制报表),交县级税政管理部门。

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征期过后两日内将每户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残疾证号等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福利企业管理软件,以便省局进行全省信息比对。

比对结束后,省局按月下发各市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信息采集质量和比对结果。

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号、残疾证号全省比对后,发现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录用同身份证号或同残疾证号的残疾职工的,跨市企业由省局组织核实,同一市跨县的企业由各市局组织核实,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核实。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

三、福利企业初次报送《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明细表》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提供残疾人员的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税政管理部门查验无误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存档。

以后月份残疾人员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将新增残疾人员身份证、残疾证、用工合同原始件和复印件报税政管理部门查验并进行补录。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6)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11)浙江省中央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效果的通知 (1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15)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赞同,决议在全国一致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排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征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消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取得的支出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支出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批发〕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支出。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现行规定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先征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后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福利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交企业所得税。

所不同的是,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放给福利(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双倍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扣一次,福利企业可以扣两次)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

需要提供资料:残疾证、用工合同、工资单、基本保险缴纳证明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等相关的资料。

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缴时将其实发工资加一倍在所得税前扣除就行了。

记住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呀~~~追问那当月如果做借:生产成本-残工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对不对呢,回答会计核算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实际利润。

而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

会计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处理账务,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报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当: 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期末,企业应当将“补贴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补贴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收入性质来确定。

对于增值税返还款,一般应当计入应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除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133号【发布日期】2004-10-09【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22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九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主表01 税务综合类(139个)01A税务(29个)税收涉外税收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种税目税率税额税款税源税负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计税方法起征点免征额征免开征不征停征优惠减免减征免征缓征退税豁免01B税法(61个)税制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细则规定规则规程规划政策制度施行实施执行工作体制权限范围解释注释认定界定确认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验收调查处理调整变更更换补充修改修订清理整顿纠正更正暂停停止废止取消撤销改革试点申请审议审批行政许可审核批准核准备案生效程序特案费改税01C纳税人(36个)企业公司集团国有集体民营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服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驻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农户外国人外籍雇员外国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扣缴义务人01D 税务行政复议(13个)复议管辖移送受理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例诉讼起诉应诉适用02 税收制度类(207个)02A流转税(78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价外费用混合销售代销征收率预征率定额专用发票认证选票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货物农业产品粮食棉花成品油加油站图书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种子黄金白银电子出版物加工修理修配机电产品消费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卷烟酒类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汽油柴油汽车摩托车包装出口退税进口出口专用税票免抵退营业税劳务收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代理业饮食业旅游仓储租赁业广告物业车辆购置税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燃油税02B 所得税(53个)企业所得税所得利润股息利息财产转让股权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境内境外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捐赠损失呆帐坏帐亏损弥补贴息固定资产折旧赞助赔偿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预提税抵免饶让特区开发区开放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补偿金劳务报酬稿酬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02C 财产税(42个)资源税矿山独立矿山联合企业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矿石有色金属盐资源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产权所有人原值资产评估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票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遗产税遗产继承赠与02D 行为税(9个)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增值额评估价格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02E 农业税收(16个)农业税常年产量地方附加灾歉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牧业税牲畜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屋买卖典当交换土地使用权02F 其他征收项目(9个)教育费附加附加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矿区使用费费率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其他收入03 征收管理类(94个)03A计划(22个)预算决算收入指标基数追加入库返还清欠抵顶核减统计数据汇总报表口径分析测算普查立项纳税能力03B 征收(13个)缴纳解缴扣缴抵缴代征预征补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延期滞纳金03C 管理(29个)征管税务登记证件代码验证注销帐簿凭证完税凭证式样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纳税地点执法税务处理协查集贸市场税控装置加油机收款机反避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情报交换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办税服务厅03D 稽查(20个)举报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违章案件扣押查封解除拍卖追缴强制措施纳税担保保证金处罚罚款赔偿03E 发票(10个)印制使用防伪专用品监制章工本费换版稽核缴销收缴04 行政管理类(194个)04A文秘(45个)机关机要印章公文档案会议文件材料发布颁发印发报送转发补充讲话总结批示方案决议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批复函纪要议案纲要要点贯彻信息情况资料督查调研经验交流宣传信访04B 人事(57个)行政人员干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聘用职工工人招聘合同制家属子女知识分子专家聘任任免考察考核选派选拔推荐任职免职职称待遇福利离休退休退职挂职锻炼竞争上岗安置转业退役调配回避机构职能设置编制评比表彰奖励模范先进证章证书处分辞退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基层工作援藏04C 教育(10个)学校教师学生留学培训学习教材学历学位04D 监察(13个)纪检廉政建设反腐败纪律监督审查受贿贪污非法所得违纪违法查处04E 财务(24个)经费补助拨款划转计提支出包干超支核销基建装备手续费比例会计帐务帐目票证核算结算清算审计收据清产核资金税工程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病毒04G 外事(22个)外交外交人员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出访出国出入境护照签证邀请来访谈判会谈协议协定议定书换函备忘录安排外国专家04H 保卫(8个)保密安全治安防火事件事故综合治理04I 行政事务(7个)行政工作制度活动休假疗养后勤05 经济综合类(149个)05A经济管理(47个)经济财政工商海关产业行业改造改组改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西部开发财产资产资金资本基金集资彩票不动产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产权出让转让受让经营兼营生产建设破产承包转包租赁出租承租转租租金招标中标05B工业(22个)冶金钢铁地矿机械设备电子化工石化航天航空核工军工轻工食品盐业烟草印刷纺织服装建材勘探05C交通(10个)运输铁路公路民航机场飞机港口码头车站05D能源(6个)石油电力电站煤矿核能05E 邮电(4个)电信通信邮政05F 农业(12个)农村农场农垦农副产品渔业畜牧业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农民负担05G 林业(4个)林场森工绿化05H 水利(5个)防讯抗洪抗旱三峡05I 商业(21个)商品物资期货市场销售专卖批发零售展销采购价格仓库储备储运外贸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电子商务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信托贷款转贷融资租赁存款储蓄借款利率还贷股票债券外汇外币汇率06 一般综合类(100个)06A公安(4个)警察武警非法组织06B司法(6个)法院律师检察劳改劳教06C民政(15个)灾害灾区慰问救灾赈灾募捐抗震贫困地区扶贫残疾人救济以工代赈烈士抚恤06D科技(16个)科学技术科普科研鉴定创新发明实验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地质气象地震测绘06E文化(11个)文艺出版版权报刊年鉴发行征订电影电视音像06F卫生(7个)医院医药防疫计划生育保健医疗06G体育(5个)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比赛06H 劳动(7个)就业失业下岗待岗再就业社会保障06I 军事(6个)军队国防军需武器人防工程06J 党派团体(14个)共产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工会共青团青年妇联妇女儿童协会学会基金会06K 人大(4个)议案建议选举06L 政协(3个)统战提案06M 民族(1个)06N 宗教(1个)附表01中国行政区域(56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01B东北(4个)辽宁吉林黑龙江01C华东(8个)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01D中南(7个)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01E西南(6个)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01F西北(6个)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01G台湾(1个)01H香港(1个)01I澳门(1个)01J城市(16个)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济南杭州02世界行政区域(229个)02A亚洲(50个)中国蒙古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东帝汉尼泊尔锡金不丹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也门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土耳其02B欧洲(45个)冰岛法罗群岛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摩纳哥安道尔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梵蒂冈圣马力诺马耳他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希腊02C非洲(57个)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乍得中非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索马里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加蓬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科摩罗马达加斯加塞舌尔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莱索托圣赫勒拿02D大洋洲(25个)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新喀里多尼亚斐济基里巴斯瑙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北马里亚那群岛自由联邦关岛图瓦卢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西萨摩亚美属萨摩亚纽埃托克劳库克群岛汤加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群岛02E美洲(52个)格陵兰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美国百慕大墨西哥危地马拉伯利兹萨尔瓦尔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巴哈马古巴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开曼群岛牙买加海地多米尼加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蒙特塞拉特瓜德罗普多米尼克马提尼克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厄瓜多尔秘鲁巴西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使用说明为适应税务机关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税务机关的公文,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结构务求合乎逻辑,涵盖面宽,便于使用,体现文档一体化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进行了修订。

税务机关福利企业即征即退退税流程

税务机关福利企业即征即退退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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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递延收益)

政府补助(递延收益)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12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10000
不论是补助费用和资产也有例外事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8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

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6年12月11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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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
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日期】2003-12-03
【实施时间】2003-12-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25(20113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

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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