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并报表内部交易事项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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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并报表内部交易事项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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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2001]64号”文《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对合并报表内部交易事项应予以抵销的内容作了规定,从原则性
层面而言,目前并不存在重大的分歧,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上仍
存在较大分歧,这主要体现在抵销的实务操作之中。
1比例合并法下内部交易的抵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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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
《企业会计制度》均要求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但是,按比例合
并法实际上会给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带来一定盈余管理的空间,这显然
是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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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制度》虽然要求了公司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合营
企业”,但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对与该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进行合并抵销以及如何抵销。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显然需要在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母公司与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予以
抵销,但是:究竟是采用全额抵销法还是采用比例抵销法?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7条,集团内往来余额、集团内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全额
抵销。第18条规定,集团内往来余额和集团内交易,包括销售收入、
费用和股利,应全额抵销。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包括在诸如存货和
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金额中的未实现利润,也应全额抵销。但是,
在比例合并法下,全额抵销将会产生不正常情况,脱离实际情况;而
通常理解的比例抵销法下又无法完全避免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2]。举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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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B公司属于A公司与第三人共同控
制的合营企业。2004年度,A公司为了增加收益,销售了价值为5000
万的M产品给B公司,销售价格定为10000万元,实现销售毛利5000
万元。截至2004年末,该M产品仍留存于B公司,未最终实现销售。
就本例而言,如果采用全额抵销法,则需作合并抵销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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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万元
库存商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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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系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合营企业,故在合并报表合并抵销前
反映的库存商品仅有4000万元(B公司库存商品10000万元×合并比
例40%,此外假设A公司本身存货为零),而上述抵销分录却抵减了5000万元的库存商品,将使得合并抵销后的库存商品为-1000万元,
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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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比例抵销法,则需作合并抵销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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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2000万元
库存商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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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抵销分录虽然没有象全额抵销法下那样出现库存商品负数,但是,A公司由于上述销售,仍然产生了3000万元的利润(即原销售毛利
5000万元—现合并抵销分录抵减利润2000万元),并没从根本上遏止盈余管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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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内部交易全部实现对外销售,也可能存在不公允销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利润仍将会被扭曲。沿用上例,A上市公司的这一批M产品卖至B公司后,假设当年度内B公司将M产品全部对外
销售,但销售价格为7000万元。从合并的角度来看,M产品成本为
5000万元,对外销售价格为7000万元,应实现毛利2000万元,但是
由于高价销售给合营企业,使其单个会计报表产生了利润5000万元
(销售价格10000万元-销售成本5000万元)。同时,按比例合并法
合并后。合并会计报表收入金额为12800万元(母公司收入10000万
元+合营企业B公司收入7000万元×40%),合并会计报表成本金额
为9000万元(母公司成本5000万元十合营企业B公司成本10000万
元×40%),如何进行合并抵销?如果仍然采用上面列示的比例抵销方式,即借: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10000×40%),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万元,则抵销后的合并收入为8800万元(12800万元-4000万元),合并成本为5000万元。但从企业集团整体角度来看,该产品仅
实现7000万元销售收入,而非8800万元收入。因此,为了避免上市
公司虚增利润,可考虑的抵销分录是:比例合并后收入总额12800万元,但从整体角度来看,仅实现7000万元销售收入,故应抵销收入5800万元;比例合并后成本总额9000万元,但从整体角度来看,仅有5000万元销售成本,故应抵销成本4000万元;由于差额性质系非公允关联交易定价,故而确认为资本公积。合并抵销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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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主营业务收入58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万元
资本公积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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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在法律上上市公司对合营企业并无绝对甚至是相对的控制权,如何来判断该笔交易是否存在盈余管理?如果并不存在盈余管理
的动机,这样抵销是否是“矫枉过正”?并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
将内部交易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全部予以还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上
述合并抵销之后,资本公积仍留有余额,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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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无论是全额抵销法还是比例抵销法,均存在一定缺陷。笔者认为,在内部交易所包含的内部销售利润(不管该内部销售利润是否已
真正实现)金额重大的情况下,按比例抵销法的同时,充分、完整地
进行信息披露或许是更为妥当的作法。因为,从独立于公司的第三人
来看,我们要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难度很大,并且我们
也不能排除该项内部交易确实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基于这一考虑,《企业会计制度》第150条“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