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21•【字号】穗府[1987]8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87)85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广州建筑工程规划报建流程图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流程图之一
说明:1、本流程以建筑工程(不含市政设施)规划管理为主,其他专业部门流程和要求未列完整。
其中蓝色框图内流程为规划部门流程(因建设工程各具特点而相对有所区别,故具体项目若因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需适当调整,造成流程变化的,应当以具体申报要求为准)。
2、以上框图内办理时限不含提交市级会议审查时间、公示时间和建设单位补送资料等时间。
以上各规划管理业务受理要求、文证有效期等要求见立案标准。
3、以上流程中各环节中,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中规定情形的,应当按要求开展规划公示,具体参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4、对于以协议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由协议出让对象或市、区土地储备部门在出让前申请规划条件。
5、完全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可以跨越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环节,直接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对本流程图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具有随上位法和有关政策变更或工作需要调整或修改流程图的权利。
7、小区项目在领取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管线综合规划审批。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view/81d414d73186bceb19e8bb16.html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第六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02—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5•【文号】国函〔2024〕137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广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彰显海洋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科技教育文化中心。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国际商贸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性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优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广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广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0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8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29.15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9.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135.0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9%;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45.42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目录一、组织构成 (3)二、委员的产生 (5)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八、附则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编制。
二、城市规划管理2.1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城市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实施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三、城市建设管理3.1 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3.2 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3 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实施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2019-12-2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T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穗府规〔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769.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思路研究——以广州市白云区村庄规划为例
1769.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思路研究——以广州市白云区村庄规划为例赵楠代秀龙黎逸科孙鸥摘要:在国家、省、市层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政策以及《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对广州市上版村庄规划从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实施方面进行回顾与反思,得出上版村庄规划基本实现全覆盖,但存在村规划标准与村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缺位,与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的要求难以衔接,规划报建与控违、拆违的联动机制不完善,村民住宅报建程序复杂等规划编制以及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村庄规划实施性较差。
基于此,对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的重点和方法进行研究。
在规划编制方面,提出制定前置规划标准、划定村庄规划区、将村民公众参与纳入规划编制程序;在规划管理与实施方面,建议建立规划管理工作体系,构建规划实施监控机制,建立村民公众参与机制,实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制度。
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研究旨在为广州市村庄规划寻求新思路、新路径,在城乡一体化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字:村庄规划;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实施保障1 村庄建设、规划与管理现状1.1 村庄现状情况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钟落潭镇、太和镇、人和镇,共计118条行政村。
现状白云区村庄户籍人口总数为36.61万人,现状村庄建设用地8319.96公顷,人均村庄建设用地227平方米。
其中,村生活用地5203.01公顷,人均142平方米;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3116.95公顷,人均85平方米。
图1 广州市白云区四镇村建设用地现状分布图白云区从1996年开始即停止批准宅基地住房建设申请,十几年来,各镇人口不断增长,农村分户建房迫切需要土地安排。
在无法合法获得住房建设的情况下,许多村民进行违法建设。
自上世纪80年代初至今,白云区的村民住宅建设经历了从无序、宽松的管理到逐步纳入规范、严格的管理;从低潮到高潮、又渐渐平稳回落的几个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高密度、极度散布的“城中村”的形成(2)村庄布局分散、土地使用粗放,土地资源浪费严重(3)“空心村”、闲置土地出现(4)村庄设施配套水平低、环境问题较突出,村民生活质量有待提高1.2 村庄规划编制情况1.2.1 编制背景(1)国家背景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指出要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术语解释) (4)第四条(基本原则) (4)第五条(保密规定) (5)第六条(实施部门) (5)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5)第七条(一般规定) (5)第八条(批前公示) (6)第九条(批后公布) (6)第十条(城乡规划档案图册) (6)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废止或失效的公布) (7)第三章城乡规划管理公示 (7)第十二条(一般规定) (7)第十三条(受理公示) (7)第十四条(批前公示) (8)第十五条(批前公示的时间和有效期) (9)第十六条(批后公布) (9)第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10)第四章公示的实施 (11)第十八条(公示的实施主体) (11)第十九条(公示方式) (11)第二十条(公示地图系统) (12)第二十一条(公示图和公示牌制作部门) (12)第二十二条(公示图的内容要求) (12)第二十三条(规划公示牌的制作要求) (13)第二十四条(规划公示牌的摆放要求) (13)第二十五条(公示巡查) (13)第五章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 (14)第二十六条(一般规定) (14)第二十七条(意见反馈方式) (14)第二十八条(有效反馈意见的认定) (14)第二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5)第三十条(有效反馈意见的处理) (16)第三十一条(听证和进一步听取意见) (16)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6)第三十二条(公开投诉方式) (16)第三十三条(群众监督) (17)第三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监督检查) (17)第三十五条(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17)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开展公示的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18)第三十七条(对公示图和公示牌制作部门的监督) (18)第三十八条(对巡查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18)第七章附则 (19)第三十九条(关于公示时间的说明) (19)第四十条(生效日期)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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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管理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市规划局成立公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公示的事项、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示领导小组下设公示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审查、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公示领导小组、公示办公室的组成另行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公示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不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对涉及规划布局重大调整或对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应予以公示。
第五条公示办公室设立公示投诉信箱,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公示(简称“受理公示”):
(一)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第七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
(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规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市政工程除外),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变更前、后的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用地红线范围。
(三)涉及城市旧区拆迁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及经批准已部分实施且已部分出售的涉及到规划重要布局调整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申请调整或审批的要求、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申领或调整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以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图纸包括调整前、后的相关图纸)或模型。
(五)涉及调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六)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违法建设单位名称、违法建设位置、违法建设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主要图纸。
第八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决定后公示(简称“批后公示”):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模型。
(五)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公示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公示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公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及举办展览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其中,展览公示分为业务综合大厅展览公示和规划展览馆公示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具体案件可以根据公示内容、目的的不同,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
其中,受理公示仅需进行网上公示,批前公示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受理公示:应当自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批前公示:应当自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函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批后公示:应当自文、证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
采用展览方式进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采用网上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现场公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示期应自该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全部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其他规划文证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确定。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收集:
(一)网上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由公示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对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因素。
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进行充分论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