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第九章税种分类与税制结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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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
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
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
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2.以课税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可将税收划 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1.现代税种的主要类别(按课税对象分): (1)所得课税:凡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
课征的税收。 (2)财产课税:凡对纳税人的财产按数量或价
值额课征的税收。 (3)流转课税:凡对商品或服务的流转额课征
的税收。
2.马斯格雷夫的税收三分法: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 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皮吉·B·马斯格雷夫按货 币收支在居民和企业两大部门之间的循环流动 方向,把税收归纳为对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 课税和对财产的持有及转让的课税两大体系, 并分别归属于所得课税、流转课税和财产课税 三大类(参见图9—1,前一大体系)。
(1) 单一消费税论。主张单一消费税论的多为重商 主义者。17世纪,英国人霍布斯主张实行单一消 费税。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因此按消费品课 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全体人民,没有身份、阶 级和职业的区别,使贵族和其他特权阶级无法逃 避纳税。
(2) 单一土地税论。这一思想为法国重农学 派所提倡,魁奈和布阿吉尔贝尔是其代表 人物。他们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真正源 泉,只有农业生产出来的物品才是“纯产 品”,而只有“纯产品”才可能负担税收, 而对土地收益以外课征的各种税种,最终 都会转嫁到土地收益上来,因此只应征收 土地税 ( 他们称之为地租税 ) ,而废除其他 各税。他们的理论对于当时反对苛捐杂税、 废除封建贵族免税特权有一定意义,但不 符合普遍原则,也片面地理解了税负转嫁 问题。
(1).单一税制 (2).复税制
单一税制结构和复合税制结构
1、单一税制: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只 实行单一税种的税收制度。
单一税制模式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在人类历史上 始终没有一个国家采用单一税制模式,对它的研 究,仅仅停留在理论设想上。由于各个时期经济 发展情况不同,单一税制学说的理论依据与内容 也不相同。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二种理论观点:
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 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 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5.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从 量税和从价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百度文库数量(重量、面 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 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 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 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9.1.2、税种分类可采用不同的标准
1.以课税权的归属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 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 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
3.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 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 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 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 货币税。
4.以课税的主客体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 对人税和对物税。
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 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 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 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 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 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6.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 直接税和间
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 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 税等。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 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 税等。
9.1.3最基本的是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9.1.1税种分类理论的沿革
税种理论的发展 1、古典经济学派:以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给税种分类 (1).配第:地租税。
(2).斯密:地租、利润和工资税 局限于收入课征
2、福利经济学派:以课税客体给税种分类
(1).瓦格纳:收益、财产和消费税—以课税对象分类,飞跃。 (2).马斯格雷夫的税收三分法:
所得税,流转课税和财产课税—现代税收制度的基础
9.1.4、 OECD 和IMF的税种分类:
经合组织(OECD)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分类标准
1
2、复合税制: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 由多种税 种组成的税收制度。
复合税制结构的典型形态:
—以商品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达国家)。
—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向发达 国家过渡的国家)。
—其他特殊税制结构(一些财政收入严重依 赖某些特殊税制,如资源税的国家)。
另一大体系,即对财产的持有和转让 的课税(不包含在图9-1中)
结论:
我们可将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归并为如下三类: 第1类:所得课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
保险税、资本利得税、超额利润税、战时利得税、房地 产收益税等。 第2类:财产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遗产 税、继承税、赠与税、净值税、资本税、土地税、房地 产税等。 第3类:流转课税,包括销售税(营业税)、国内产品税、 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等。
第九章 税种分类与税制结构
1、学习目的:
●研究如何确立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 ●现代税收制度及其三大课税体系
2、主要内容:
●税种的分类 ● 税源的选择 ●税率的安排 ●各类课税体系的内容和特点
9.1 税种的分类
税收制度的主体是税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由多 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种税既有各 自的特点,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共同点。因此,有可能 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各种税进行分类研究。按某一种 标志,把性质相同的或近似的税种归为一类,而与其 他税种相区别,这就是税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