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圣才出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和所依据的准据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签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中的第三人与合并仲裁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法院专属管辖的关系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推进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概述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协议和在线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①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②国际商事仲裁特点a.它是一种用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国内行政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仲裁。
b.它是一种民间的、非司法性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区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c.它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中立第三者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来实现对争议的解决的,从而区别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和解。
d.它主要是通过中立第三者作出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来解决所提交的争议,从而又与一般的调解相区别。
③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a.“国际”的含义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的存在,即可认其为国际性商事仲裁:第一,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标准,包括仲裁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在不同国家。
国际私法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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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一)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 1.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一般能自愿遵守和解协
议; 2.在友好氛围中进行,不伤和气; 3.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费
用; 4.不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作出决定,在不违
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解决争议; 5.没有第三者参与,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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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二)国际商事调解的局限性 1.如果争议所涉利益重大,当事人双方分歧严
重,那么,调解常难取得成功; 2.在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提
出终止调解; 3.在调解书生效前,任何一方可以反悔,这也
常常使调解前功尽弃,浪费各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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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三) 调解机构调解
2. 专职的国际民事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
1987年,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于2006年在上海
成立。
3.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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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三) 调解机构调解 指由专职的调解机构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进行的调解。在中国,
通过民间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 事人自愿履行。 1.人民调解 根据我国2010年《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 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渊源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六、国际私法的体系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1.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定义国内立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渊源的问题 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具体是指:(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2)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2)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冲突规范)【圣才出品】
5.解释 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迚行解释的,但有例外: (1)对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収生争议的该国国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 定,对二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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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连结点,应依该 国法律概念迚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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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静态连结点是挃固定丌发的连结点,它主要挃丌劢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戒亊 件的连结点。
②劢态连结点就是可发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所在地和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 (3)单纯的亊实和法律概念 ①单纯的亊实主要包括物乊所在地、行为地和法院地等; ②法律概念丌是单纯的亊实,如国籍、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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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冲突规范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结构
特点
概念
法律意义
连结点 分类
2023年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1.法则区别说: 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 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 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一方面使用4、冲突法: 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合用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 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一节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重要为前两个)第二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1.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是内国, 另一是外国, 以内国国籍为准;(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 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自然人国籍的悲观冲突的解决我国,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 合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与代理)【圣才出品】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由于各国民商法对法律行为的规定存在很多歧异,也就必然会带来法律适用当中的法律冲突。
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可以区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方面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由于各国对公民享有何种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互有差别,对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而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
实质要件方面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方面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冲突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我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行为与代理②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
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
比如,关于最常见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与承诺,各国规定就各有不同。
一种行为在甲国被认可为“要约”,而在乙国,却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对于承诺的生效,各国更有“投邮生效”“送达生效”等种种不同的规定。
③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
各国法律对此不仅都有各自严密的具体规定,而且还使用“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基本利益”等法律原则对此加以弹性补充。
(2)形式要件方面①各国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各自范围的划分有所不同,有些法律行为在甲国被要求采用特定形式,而在乙国则很可能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②虽然各国对同一类法律行为都规定了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
如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上,英国同时承认宗教仪式方式和民事登记方式,美国除前述两种方式之外,还实行事实婚姻方式,而其他一些国家可能只承认其中一种方式。
2.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订立及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和争议的解决 国际贷款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票据 托收国际贸易支付 信用证国际保理电子合同的一般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订立及内容(1)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既有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和冲突法,也有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表现出来的国际实体法和冲突法。
(2)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订立的。
①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
②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内容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效力部分、权利和义务部分、争议解决部分。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部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①该《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a.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b.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c.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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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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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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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笔记
法律
笔记
部分
问题
私法
私法
国际
教材
习题 复习
商事
第版
笔记
合同
习题
外国
国际
适用
内容摘要
本书是李双元《国际私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本书每章的复习 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并参考了国内名校名师讲授该教材的课堂笔记。因此,本书的内容几乎浓缩 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本书参考大量国际私法相关资料对该教材的大部分课(章) 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案例题没有提供答案,为此我们十分抱歉!
目录分析
第一章涉外民 1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2
法的历史
3 第三章冲突规
范
4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5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1.1复习笔记 1.2课后习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课后习题详解
3.1复习笔记 3.2课后习题详解
4.1复习笔记 4.2课后习题详解
5.1复习笔记 5.2课后习题详解
6.1复习笔记 6.2课后习题详解
7.1复习笔记 7.2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财产 法律适用的
一般制度
第九章知识 产权
8.1复习笔记 8.2课后习题详解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圣才出品】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 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反致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以及间接反致。
1.反致的概念和种类(1)反致(renvoi,remission)这里仅指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转致(transmission)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婚姻家庭)【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结婚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成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 领事婚姻和兵役婚姻及公海婚姻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离婚的管辖权离婚 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父母子女关系扶养案件的管辖权扶养 扶养关系的准据法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案件的管辖权监护 监护的准据法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婚姻家庭与继承1.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必备条件或积极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又称禁止条件或消极条件)。
前者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等。
而后者一般是指双方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没有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结婚实质要件依婚姻举行地法是最古老也是当前最流行的制度。
实行这一原则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则到处有效;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其他地方也无效。
采此原则的除英国早期的判例外,还有现在美国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如阿根廷、巴拉圭、危地马拉、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墨西哥等)。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许多国家认为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主张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因国籍或住所不一致,各自的属人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规定不同,这时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②对无国籍人的结婚一般均以他们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作属人法。
当事人如果没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则适用当时的居住地法或法院地法。
政治避难者的结婚问题也宜适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而不宜适用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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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商事和解
1.国际商事和解的概念
(1)国际商事和解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或者公平原则,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国际商事和解的特点
国际商事和解解决争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无需第三者介入,完全由当事人各方自行解决其纠纷。
国际商事和解的概念
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国际商事和解 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
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在线和解 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
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
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国际商事调解的进行
在线调解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
(3)国际商事和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初方法。
2.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1)国际商事和解的优越性
①和解自始至终都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
②和解一般是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友好气氛中进行的,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和理解,从而促进其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③和解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④和解不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作出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解决争议;
⑤和解中没有第三者参与,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2)国际商事和解的局限性
①对当事人来说,和解的当事人并无达成协议的义务,所以有时争议会拖延甚久而无法解决。
②谈判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各自讨价还价的力量,在当事人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实力较弱一方可以感到压力太大而无法达成协议,而实力较强一方可能或企图增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更增加达成协议的困难。
③在当事人对争议有严重分歧时,双方常常很难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不得不求助于第三者解决争议。
3.国际商事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是和解的前提。
(2)平等原则。
平等是和解的基础。
(3)合法原则。
合法是和解的基本要求。
(4)和解一致原则。
和解一致是和解的内核。
(5)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是和解的最高目标。
4.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1)在诉讼或仲裁外达成的和解中,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实质上是成立了一项新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
和解协议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就必须和审判权或仲裁权相结合。
(2)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中,当事人和解的行为既是一种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所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争议的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或有关法庭记入笔录以后,除发生实体法上民事实体权利的得失的效力,还同时发生民事诉讼法上终结全部或部分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即具有诉讼法律效力。
(3)中国法的规定
①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③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在线和解
在线和解是目前在线争议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解决方法。
一般仅仅涉及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问题。
在这方面,以美国的两个营利性大公司最为著名。
(1)萨博赛特在线和解机制
萨博赛特公司仅仅对一方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愿意支付多少钱以及他方当事人索要多少钱从中斡旋协商,作出决断。
(2)克力克塞特在线和解机制
①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职工劳务补偿争议;
②适用于其他金钱争议;
③如果当事人在约定期限不能达成协议,公司允许当事人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它的离线仲裁和调解机构。
二、国际商事调解
1.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
(1)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引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2)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商事和解的关系
①相同之处:
a.两者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b.两者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和解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②不同之处:
a.调解是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进行的,和解则没有第三者介入。
b.调解中的第三者称为调解人。
调解入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就个人而言,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数个。
调解人可以由当事人指定,也可以由调解机构指定。
2.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1)国际商事调解的优越性
①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
②调解可以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③调解人的介入及其专业性增加了争议解决的可能性;
④经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批准或有关法庭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国际商事调解的局限性
①调解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的,调解是否成功有赖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意愿。
如果争议涉及利益重大,当事人双方分歧严重,调解常难取得成功。
②在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在调解协议生效前,任何一方可以反悔,这也常常使调解前功尽弃,使各方浪费时间。
3.国际商事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和解一致和公平合理原则;
(2)调解人还应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4.国际商事调解的类型
(1)民间调解
①民间调解,是指由争议当事人选任的非官方的无调解职能的第三者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进行的调解。
②民间调解的特点:调解人为非负有调解职能的人,而是由当事人临时选任的。
③民间调解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经民间调解,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时,应制作协议书,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署。
④效力:对国际民事纠纷通过上述民间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我国法律并未确认其效力,因此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2)行政调解
①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②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提不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就应当自觉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3)调解机构调解
①调解机构调解的调解人具有专门的调解职能,一般为常设机构。
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一些省市的分会也相继成立了地方的涉外调解机构。
③在中国,通过民间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愿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