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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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区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选拔任用条件包含内容:
(一)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选拔担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的,至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
(四)院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为55岁以内(女性50岁以内),副院长任职年龄一般为50岁以内(女性48岁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院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选拔程序、任用
第五条选聘程序
对在任院长实行目标考核,符合任职资格的,经区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考核、报区管委会同意,可继续聘任。院长职位空缺或任期届满的,则进行选聘,选聘的基本程序如下:
(1)制定选聘方案。根据职位空缺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选聘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2)确定初步候选人:审查经自荐、单位推荐、引进或卫生主管部门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提交管委会研究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民主测评:组成工作组到各初步候选人原所在医院进行民主测评,职工认同支持率达60%以上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4)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客观、
准确地反映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确定拟聘人员。区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报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拟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5——7天。
(6)发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调查不实的,由区管委会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新聘任院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区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合同。
第七条院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同一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八条任期内,院长须不断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内容和成绩要进入档案,作为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将对院长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或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实行公立医院院长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院长离任,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造成重大
经济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服从区卫生部门的领导,积极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政令畅通。第十一条接受区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本院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全面管理本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即搞好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防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协助搞好卫生监督工作等。
第十三条加强和规范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切实改善服务态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人事制度和医院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聘用、调配、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本院的财务管理,坚持一级管理、二级核算,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章任期目标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应突出人才兴院战略,在规定编制数内,积极引进卫生专技人才;加强班子建设,加大后备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任职期内,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年度收支平衡和结余,严禁经营性亏损。
第十八条任职期内,卫生院固定资产总量要保值增值(国
家和上级无偿投入除外);每年提取事业发展基金8%以上。第十九条保证卫生院干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全年无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发生,无一例因渎职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孕产妇死亡。
第二十一条积极维护医院稳定,及时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保证医院和谐与稳定。
第六章待遇、考核
第二十二条院长工资待遇: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工资绩效考核和岗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