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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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4﹞132号

【发文日期】1994-05-31

【实施时间】1994-05-3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

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六、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未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对已有文件规定继续保留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其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三)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四)所说的某些食品工业,是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

(五)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九、关于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问题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十、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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