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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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会有什么问题

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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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会有什么问题?
答:纳税信用评价为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公开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都直接判为D 级;(GS 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都会被判为D 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供应25 份等)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ZF 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GS、工程招投标、ZF 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 级评价保留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提升行动方案

纳税信用等级提升行动方案

纳税信用等级提升行动方案一、行动背景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企业和个人纳税遵从程度的重要指标。

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于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还能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然而,当前部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纳税信用等级较低,影响了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公平。

为了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二、行动目标本次行动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在一定时间内显著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具体目标包括:1、使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数量明显增加。

2、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和 D 级的纳税人比例。

3、增强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的重视程度,形成良好的纳税信用文化。

三、行动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行动的有效性。

3、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给予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约束和监管,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4、协同共治原则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纳税信用等级提升工作。

四、行动措施(一)加强纳税信用宣传培训1、开展纳税信用专题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的重要性、评定标准和激励惩戒措施,提高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的认知度。

2、举办纳税信用培训讲座定期组织纳税人参加纳税信用培训讲座,详细讲解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和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掌握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的方法。

3、提供个性化纳税信用咨询服务设立纳税信用咨询热线和窗口,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纳税信用方面的疑问和困惑。

(二)优化纳税服务1、简化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等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和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2023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2023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2023年纳税信誉等级评价2023年纳税信誉等级评价一、什么叫纳税信誉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誉所评定的等级二、今年哪些纳税人将会纳入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评价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消费、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一年的;(二)2023年度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三)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记录,而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涉税管理系统中有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记录,而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誉等级分几个级别纳税信誉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誉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四、纳税信誉等级根据什么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纳税人纳税信誉信息来评价,纳税信誉信息包括纳税人信誉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誉历史信息包括根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誉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誉记录和不良信誉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2023

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2023

纳税信誉等级的影响2023纳税信誉等级的影响20231、每年4月,税务机关会对外公布A级纳税人,A级纳税人包含哪些内容?A级纳税人包括以下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效劳厅)查询自己的纳税信誉评价信息,也可登录税务网站、“信誉中国”网站查询A级纳税人信息。

2、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鼓励措施?目前,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鼓励措施:(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誉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6)纳税信誉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7)纳税信誉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8)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级纳税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誉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效劳。

3、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目前,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给;(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进步监视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分幅度内的最低标准;(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誉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6)D级评价保存2年,第三年纳税信誉不得评价为A级。

此外,税务机关还与外部门结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1)将纳税信誉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获得政府供给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平安答应、消费答应、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制止;(2)21部门结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施行惩戒。

d级纳税人惩戒措施

d级纳税人惩戒措施

d级纳税人惩戒措施
D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

他们的纳税行为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
1. 税务机关会对D级纳税人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2. 对D级纳税人在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限制或撤销其发票领用、合规认定、资格认证等相关权益。

3. 在税款缴纳方面,对D级纳税人存在拖欠、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滞纳金、税款申报限制、税款代扣代缴等强制措施,压缩其经营空间。

4. 对于恶意逃税行为严重的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公示,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者禁止经营。

在诚信纳税活动中, D级纳税人还可能受到社会和市场的惩罚和限制。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的文
件梳理及惩戒措施,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 级文件梳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
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总结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总结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总结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和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它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守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便利,而失信企业则面临诸多限制和惩罚,从而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遵从度。

其次,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能够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纳税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征管工作,提高征管效率。

再者,它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纳税信用作为企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其他领域的信用评价提供参考和支撑。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一)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税务部门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指标涵盖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评价结果分为A、B、M、C、D 五个等级。

(二)加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了税务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实现了纳税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应用。

同时,加强对纳税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实施纳税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企业,税务部门给予一系列激励措施,如发票领用便利、绿色通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享受等。

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企业,则采取加强税务监管、限制发票领用、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四)推动纳税信用修复为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税务部门建立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恢复其纳税信用等级。

(五)开展纳税信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纳税信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纳税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审批

纳税信用等级审批

纳税信用等级审批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纳税信用等级审批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影响着纳税主体在税务方面的待遇和便利,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诚信纳税的水平。

纳税信用等级审批,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划分等级的过程。

这一审批并非随意而为,而是有着一套严谨、科学的标准和流程。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纳税信用等级的划分。

一般来说,纳税信用等级分为 A、B、M、C、D 五个级别。

A级纳税人是纳税信用最好的,他们在税收管理中通常能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政策,比如发票领用数量增加、办理出口退税速度加快等。

B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也处于较好水平,能正常享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

M 级则主要适用于新设立企业或者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业。

C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相对一般,税务机关会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而 D 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则是最差的,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和惩戒措施。

那么,税务机关是依据什么来进行纳税信用等级审批的呢?这包括多个方面的因素。

比如,纳税人是否按时申报纳税、是否准确申报纳税、是否按时缴纳税款等等。

此外,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税务稽查情况等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如果纳税人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严重违法行为,那么其纳税信用等级必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在审批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手段和数据资源来进行综合评估。

他们会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财务报表、税务稽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大数据比对和风险分析模型,得出客观、准确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信用等级审批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于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这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实实在在的“好处”。

比如,在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可以为企业增加竞争力。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除了面临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外,还可能在市场活动中受到限制和歧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大麦前言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我国现有的纳税人信用评定及管理体系由以下政策文件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我国最早确定纳税人信息等级事项是由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该文件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失效。

原 92号文件和现行 41号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标题含义,原文件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可见41号公告范围更广。

二是评定周期发生变化,92号文件规定为评价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41号公告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三是对象发生变化,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对象范围缩小。

如果你想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是必要的条件!四是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的变化。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税收秩序和经济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分出不同的等级。

这就像是给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表现打一个“分数”,而这个“分数”会对他们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那么,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评定的呢?通常,税务机关会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税务登记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办理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其次是纳税申报情况,比如是否按时、如实申报,申报数据是否准确等。

税款缴纳情况也是重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有没有拖欠、偷逃税款的行为。

另外,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也在评定范围内。

评定的等级一般分为 A、B、M、C、D 五级。

A级纳税人是信用最好的,他们在纳税方面表现出色,能够享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一系列便利和优惠政策,比如发票领用数量增加、绿色通道服务等。

B 级纳税人信用状况良好,税务机关会进行正常管理,并适时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

M 级纳税人适用于新设立企业或者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业。

C 级纳税人信用状况一般,税务机关会加强管理和辅导。

而 D 级纳税人则是信用最差的,他们将面临严格的监管和惩戒措施,比如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限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张“金字招牌”。

在市场竞争中,良好的纳税信用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让合作伙伴和客户更加信任。

比如,在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往往更具优势。

同时,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相反,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会面临诸多不利影响。

不仅在税收管理上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还可能在市场活动中受到限制,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一、评价指标(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二、级评分类及标准1、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2014年10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

2、扣分标准: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11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5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11分3、等级分类三、纳税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纳税信用D级又添一项指标,要注销的企业注意了!

纳税信用D级又添一项指标,要注销的企业注意了!

纳税信用D级又添一项指标,要注销的企业注意了!“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这条惩戒措施对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影响,即如果企业申请注销资料不全未履行补齐承若,一不小心,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将成为联合惩戒的对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的日益成熟,税务方面发现的失信违法行为也是一年比一年多。

就拿刚刚过去的2018年8月来说:(图片源自:信用中国)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联合惩戒的相关信息!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并不是单单针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代理人员一样在会在税务黑名单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税收违法失信的税务惩戒措施

税收违法失信的税务惩戒措施

六, 不 符税 收 优 惠 条件 的 : 提 供虚 假 申 报 材料 享 受 税 收优 惠 政 策 的 ; 其七 , 骗 取 国家 出 口退 税款 的 : 骗取 国家 f …] 退
税款, 被停 止 口退 ( 免) 税 资格 未 到期 的; 其八, 有非 正 常户 记录 的 : 有 非 正常 户 记 录或 者 由非 正 常户 直 接 责任 人 员
足额 缴纳 税 款 、 滞纳 金和 罚款 的 ; 其四,

条规 定 , 纳税人 、 扣 缴义 务 人按 照 法
抗 税 和拒 绝 税 务稽 查 的 : 以暴力 、 威 胁 律 、 行 政法 规规 定或 者税 务机 关依 照法 方 法拒不 缴 纳税款 或者 拒绝 、 阻挠税 务
机 关依法 实施 税务 稽查 执法 行 为的 ; 其
未 按照 规定期 限解 缴税 款 的 , 税务 机关

税收违 法失信 行为 列举
除 责 令 限期 缴 纳 外 , 从滞 纳税款之 日 起, 按日 加 收滞 纳税 款万 分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纳税 信 用 管理 办 法 ( 试行 ) 》 第 二 卜 条, 明确界 定 了税 收违法 失信 行 为的
定 一般 纳税 人 的 明确 , 即分 别适 用增 值 税一 般纳 税人 资格 认 人 , 其兼 营 的代理 报关 服务 不 在可 以选 择按 照 简易计 税方 法 定 标准 , 只要任 何 一项 销售 额 达到增 值 税一 般纳 税人 资格 认 计 算 缴纳 增 值 税之 列 , 因此 , 代 理 报关 服 务 销售 额 应 当按 照
接责 任人 员名 单 , 对 A接 责仟 人 员滓册 登 记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其 他 纳 税 人纳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深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深圳纳税信⽤等级评定纳税信⽤等级评定⼀、评价指标(⼀)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5.年检和换证;6.银⾏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般纳税⼈认定等)。

(⼆)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库率;2.⽋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为记录。

⼆、级评分类及标准1、信⽤等级纳税信⽤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履⾏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在⼀定周期内的纳税信⽤所评定的级别。

2014年10⽉1⽇起,《纳税信⽤管理办法(试⾏)》发布。

2003年7⽉17⽇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等级评定管理试⾏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

2、扣分标准: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5分⾃纳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起不⾜3年的11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5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11分3、等级分类三、纳税评价纳税信⽤级别⼀个纳税年度评价⼀次。

纳税⼈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评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造成纳税⼈未能及时履⾏纳税义务的;(⼆)⾮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1、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获得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具体税务部门名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评定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涵盖了具体地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X户纳税人。

评定工作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相关规定,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经过评定,共评出 A 级纳税人X户,B 级纳税人X户,M 级纳税人X户,C 级纳税人X户,D 级纳税人X户。

其中,A 级纳税人数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反映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总体向好。

二、评定工作的主要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税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评定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评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和程序,提高纳税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同时,组织开展纳税信用培训,向纳税人讲解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严格评定程序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公示—确定”的程序,认真开展评定工作。

初评阶段,由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初步评价;复评阶段,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审核阶段,由上级税务机关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公示阶段,将评定结果在税务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异议;确定阶段,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四)强化数据审核加强对纳税人纳税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存在疑点的数据,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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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自发布之日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对•管理办法‣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

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

该类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评价),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

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 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对•管理办法‣和•指评和评价‣进行调整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明确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该文件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 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该文件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总局公告[2012]24号)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

(财税…2015‟78号)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

(财税…2015‟73号)6、对安臵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财税…2016‟52号)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税总发…2016‟73号)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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