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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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豳圆盛釜i竺竺!型!!f叁箜!查塾垒轻微i f骚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之实证考察——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刘少夫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比重不高、考评机制不科学、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采取简化流程,健全考评机制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I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

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汪、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以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以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全面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矛盾 。
( ) 三 积极探索新经验、 新方法 、 新途径 , 推行刑事
和解 制度 。刑事 和解 是犯 罪嫌 疑人 真诚 悔罪 , 到受 得

个环节 出现障碍都会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 , 犯罪行为 尤为明显。刑事司法的要求极为严格 , 不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求定罪 量刑准确 , 还要求必须达到法律效果 、 社会效果 的有 机统一 , 这就需要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 在检 察 工作 中贯 彻宽 严 相 济刑 事 司法 政策 的若 干 意见 》 ,切实 把宽 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落 实 到侦查 监 督各 个执 法办 案环 节 中 , 把严 格 执行 法律 和严格 执 行
点工作 , 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 确保国家安全 和社会稳定 ,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 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召开会议就全 国检察 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 统筹抓好各项检察工作作出
了全 面部 署 。
设的犯罪。积极参与“ 两抢一盗”反渗透 、 、 反分裂 、 反 恐怖等专项斗争。 对于罪行严重 、 主观恶性较大、 具有 严重人身危险性或者 自杀 、 串供 、 妨害证人作证等妨 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 确有逮捕必要 的, 坚持从快批 准逮捕 , 及时、 准确 、 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 , 充分发挥 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 , 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建设
青海较察
全 国政 法工 作 电视 电话会 议强 调 , 要抓住 影 响社 会和谐稳 定 的源 头性 、 根本 性 、 基础 性 问题 , 深人 推进 社会 矛盾 化 解 、 社会 管理 创新 、 正廉 洁 执 法 三项 重 公
部 门的配合 、 调力 度 , 成合 力 , 协 形 坚持 对严 重刑 事犯 罪 的严 打态势 。 照轻重缓 急 , 按 重点 打击故 意杀人 、 抢 劫、 强奸 、 架 等暴 力 犯 罪 , 窃 、 骗等 多 发 性侵 财 绑 盗 诈 犯 罪 , 恶 势力 犯 罪 , 黄贩 黄 、 毒 贩毒 犯 罪 , 坏 黑 制 制 破 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 序犯 罪 , 害农 业生 产 和农村 建 危

轻罪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治理

轻罪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治理

[摘要]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

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

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

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主客观情形。

根据定罪量刑过程中刑罚的运行形态,形式轻罪可分为法定的轻罪、处断的轻罪和宣告的轻罪。

其中,处于中间层的处断刑涵摄影响和决定定罪量刑的主客观要素,将其作为界定轻罪的标准更符合轻罪治理的目的需要。

从类型化角度,对于实质轻罪考察影响罪行轻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要素,可将其分为单一的轻罪、复合的轻罪、转化的轻罪等类型。

在轻罪治理方面,应当对轻罪“趋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予以理性反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实质轻罪的出罪机制,促进轻罪的刑罚轻缓化,以实现轻罪的分类治理。

[关键词]犯罪分层;形式轻罪;实质轻罪;处断刑;分类治理[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3BFX116)[作者简介]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4)02-0060-10张勇【法学问题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

轻罪治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学理概念,其不仅仅是刑事立法问题,还是国家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中为预防和控制轻罪所采取的方针、策略;同时,轻罪治理也属于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应从更广泛意义上倡导轻罪的多元化治理。

轻罪概念的界定是轻罪治理的立论基础,也决定了轻罪治理的目标和方向。

本文拟从立法和司法、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层面,对轻罪的界分标准及其类型形态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针对刑事治理过程中不同类型的轻罪,探索分类施策的治理模式。

一、轻罪界定标准之争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存在犯罪分层的立法形式。

犯罪分层即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刑罚轻重对犯罪行为进行的纵向分层。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

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效率的呼唤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关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一)**省**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市院公诉处的指导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保案件质量为前提,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以占全市公诉干警28%的比例,承担了全市60%的公诉案件,干警每人每年平均办理案件60多件,平均四个半的工作日就审结一起案件,2004年—2009年连续六年实现了撤诉案件和无罪案件为零的目标,自**市开展年终考核制度以来,连续三年名列第一,圆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们的做法是:一、在加强案件质量上狠下工夫(-)严格办案制度,从“细”处着手1、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案件流程规范操作。

在办案中严格按照本院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的《案件办理流程图》规定的事项,从受案、审查、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判决审查、抗诉等环节明确职责和时限,实行科长预警办案人、分管检察长预警科长的审限“双预警”机制,保证实现实体和程序的规范化。

2、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强化审查案件的证据意识。

坚持大、小、重大疑难、简单案件证据高标准、高要求统一制度。

树立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重审查的思想,案件审查中做到眼到、心到、手到、腿到、口到,不放过一个细节,不忽视一个情节。

以确保每案审查都做到“四到位”,即确保案件全面审查到位、案情细节核实到位、罪名定性确切到位、办案程序规范到位。

3、加强引导取证工作,保证案件质量。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口头补查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同时提出有效解决补查问题的建议。

案件退查后,采取跟踪方式及时主动地和公安机关联系,督促其快速解决问题。

利用口头和书面补查,引导了公安侦查取证,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4、加快办案速度,坚持重特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

为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我科始终坚持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提前延伸制度,以引导和建议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及时取证,从而使所办案件不在起诉阶段贻误战机,同时达到案件捕、诉、判三阶段事实和定性的一致。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摘要]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本文通过对浦北县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现状开展调研,分析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快速办理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原则;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等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意见》,认真开展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并取得了实效,现分析如下。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浦北县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2007年,受理的公诉案件197件256人,其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在3天内审结的案件有86件93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9件10人;200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82件232人,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在三天内审结的案件有69件73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6件28人;200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63件378人,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三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4件28人,七天内审结的案件有34件44人。

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做法2007年以来,浦北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工作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认真探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进程。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作者: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12期内容摘要: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轻微刑事案件比重大、案多人少矛盾难解决的突出问题。

从司法实践出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在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重申了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配套机制的规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出发,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参考路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宽严相济配套制度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虽已废止,但因其有现实需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问题仍是近几年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一、问题的缘起针对轻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近年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新路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2014年5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机制实施以来,运行顺畅,收效明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存在的困难。

下文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轻刑快办程序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轻刑快办机制在案件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一]2013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王某等四人在该市公园路(闹市区)行驶时,撞毁马路中央防护栏,被交警查获。

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

同日,秦某被刑事拘留。

经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后,秦某于2013年7月12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网购韩某某二代身份证,并借用陈某身份证,伪造了二人的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等文件,向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申请办理卡号4270××××××××4364、4270××××××××2318的牡丹威士信用卡2张。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仍占据较大的比例。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22年该院共起诉3400余件,4300余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免于刑事处分、判处无罪等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2400余件/2800余人,约占全部判决人数的71%。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实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体做法(一)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一是成立专业化办案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成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处室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专门办理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组,公安、法院也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人组成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形成对口衔接。

将轻刑快审案件集中于专业化办案组,既便于尽快办理、确保案件审限,又便于发现轻刑快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革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

在办案期限缩短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仍应按时完成案件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对承办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队伍建设,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为轻刑快审提供了专业化人员保障。

(二)明确快速审理案件范围202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的《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轻刑快审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犯罪嫌疑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重点内容解读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重点内容解读

制 定 下 发 了《 诉 案 件 ( 审 ) 公 一 审查 报 告 ( 通 版 样 本 ) 普 》
和《 公诉案件( 一审) 审查报告( 简化版样 本) (2 1 ] 》 [0 1高
检诉 发 5 4号 ) 。为便 于更 好 地 理 解 和 运 用新 样 本 , 就 现 样 本 修 改 的 动 因及 目的
发现 实 践 中制 作 审 查 报 告 还 存 在 很 多 问 题 .审 查 报 告 样 本 有 些 地 方 的设 计 还 不 够 科 学 、 理 , 存 在 内容 交 合 如
叉 、 复 的 问题 等 。 此 , 诉 厅 于 2 o 重 为 公 0 9年 6月 正 式 启
见 , 样 本设 计 成 普 通 版 和 简化 版 两种 格 式 . 将 以便 各 地
根 据 案 件 具体 情况 选 择 适 用 普 通 版 样 本 是 对 原 样 本 进 行 适 当调 整 和完 善 后形 成 .简 化 版 样 本 则 主要 是 依 据 《 速 办 理 意 见 》 的 相 关 规 定 , 普 通 版 样 本 的基 快 中 在 础 上 进 行 简 化 而 成 。其 中简 化 版 样 本 在 正 文 “ 、 定 二 认 属 于 ‘ 法 快 速 办 理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 理 由 ” 分 规 定 依 的 部 了适 用 简 化 版 样 本 的 范 围是 “ 审 查 , 案 符 合 《 高 经 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厅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了 “ 秀 综 合 化 审 查 报告 评 比 ” 动 通 过 这 次 活 动 , 优 活
的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简化 制 作 审查 报 告 做 出相 应 的
规 定 和 有 益 尝试 。 于 上述 情 况 . 们 采 纳 了各 地 的意 鉴 我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若干思考

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 : 轻微刑事案件 ; 快速 办理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0 0 1 — 0 3 0 1 0 — 2 0 2 1 0 0 8 - 2 J
最高人民检察 院制订实施 《 关于依法快速 办理轻微刑事案 充分体现和尊重 。随着 “ 以人为本 ” 的人 宪 , 刑事诉讼 中对犯 罪 件的意见 》 , 后 各地 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地探索 和尝试。 司法 嫌疑人 、被告人和罪犯及被 害人诉讼权利 的维 护 日益加强 , 在 体 但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 案件机 制的 实践中 , 建立轻微刑 事案件快速办理 机制 , 给检 察机关在 审查 现 了刑法人道主义的精神。 实施过程 中, 一些 检察机关更多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 批捕、 起诉 环节受理 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过程 中 , 通过简化 办案 较少倾 听被害人 的意见 , 使被害人在 刑事诉讼 中的话 流程、 优化办案机制等措施 , 建立起 的办案效率较高 , 办案时间 的保 障, 语权得不到体现 , 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在快速办理 合 较短 的特殊办案工作制度发 挥了积极作用 。 同时也带来 了实践
21 0 0年 1 O月
社 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m NTI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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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O期 , 第 1 2 ) 总 6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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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若干思考
灵魂和最高价值核心 。如单纯追求效率而导致 不公 正的发生 , 直接影 响到整个 办案流程 的提速 ; 审判机关 未建立 快速审理机 无疑是本 末倒置 , 反过来也会 因为案件 的上诉 、 申诉 而导致整 制 , 造成案件积压将使检察环节的努力付之东流 。 因此 , 要确保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展调整。

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X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平安、恐惧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分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

此番修改,旨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这对于统筹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意义重大。

然而,审判环节已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刑事案件自立案时起,就已经开场动用司法资源。

如果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伸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将侦捕诉行为一并提速,将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诉讼效率。

实际上,近五年来,笔者所在地区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构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就是以“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原那么,推动案件在侦查、检察阶段便步入快车道,以效率促公正,其明确、细化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对于新刑诉法的理解和实施一定有借鉴意义。

一、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背景分析〔一〕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高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

XX市鲤城区也面临着犯罪高发的社会问题,以近年来案件走势为例,2005年至2011年,该区刑事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增长,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增长较快,几乎每年增长10%,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发案率增幅较大。

与此对应的,却是诉讼资源的相对匮乏,业务部门人少案多,办案任务繁重,风险大,压力大。

克制二者间的突出矛盾,是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长期面对的难题,因此,需要在工作方法上谋求创新,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坚持效率原那么,既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审前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弹性较大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上对普通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规定了期限和延长期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人认 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和《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 文件 中都对如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有着
相应的规定 , 但现存 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仍存在缺陷, 亟待完善。 关键词 轻微 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 机制 文献标识码 : A 中图分类号 : D9 2 6 . 3
1 轻微刑事案件・ 怏速办理机 制的概述 1 . 1 轻微刑事案件 的概念 要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首先必须 明确什么 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法定量刑为三年以 下 的 公诉 和 自诉 案件 。在 我 国 的刑 法 中 ,大 量 的犯 罪 的 起刑 幅度就在三年 以下,这就意味着在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 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 案情简单 , 对被告人 的处罚较轻 ,但是在司法 实践 中却 占据了大量的司 法资源 ,进一步激化我 国刑事案件 办理 的人案矛盾 。因此有 必要在我国的司法 实践中观测轻 微刑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案矛盾的同时,尽快使被告人得到应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主要原 因之一就是为了 解决 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 。目前我国社会 出于转型时期,刑 事案件发生率不 断攀升, 但其中恶性案件仅 占很小的 比率 , 大 多为轻微 的刑事案件 。例如 ,邻里 之间发生的 口角引发的打 斗。但是 ,这些 案件 的发生却在一 定程度上导致我 国刑事案 件 数 的不 断增 多 , 给侦查、 检察 、 审判 机 关 都 带 来 了极 大 的 工 作压力。
存 在 很 大 的缺 陷。 例 如 ,尽 管 在 刑 事诉 讼 法 中对 简 易程 序 的 审限有着 明确 的规定,但法 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 由于时间不 1 . 2 . 2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缓解人案矛盾不断突 够用而将 简易程序案件转变 为普通程序案件进行审理;现行 出的需要 的刑事诉讼法也要求简易程序的案件 公诉人都必须出庭 ,如 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断 出现 ,导致许 多人需要被追究刑事 此种种, 不断增加 了司法资源 的负担, 不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 责任, 一旦属于公诉的案件, 必然需要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和 效率与使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初衷相悖 。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定

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为提升司法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应当加强配合,确保案件在本部门快速流转。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累犯的;(四)涉案人员超过三人,涉嫌犯罪事实超过三起或者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不能及时到案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适用有异议的;(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八)有其他不宜快速办理情形的。

第五条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九类案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第七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在案卷材料中载明,并在案卷材料封面上加贴标识。

第八条办案单位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应当告知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公正司法的要求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

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效率的呼唤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成都铁路公安局:现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7月7日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缩短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期限,大力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从快原则。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缩短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的办案时间,简化工作流程,但不得缺省法宝办案程序和违反法定期限。

(二)质量优先原则。

坚持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底线,切实防止冤假错案,避免盲目从快而放松实体审查,避免片面追求效率而疏忽社会矛盾化解,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诉讼权利保障原则。

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协作配合原则。

办案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共同建立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逐步实现电子文档同步移送。

第四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诉讼效率。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讯问和庭审。

第五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价值分析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价值分析
件, 在遵 循法 定程 序和期 限 、 保办 案质量 道德 的前 确
决 社会矛 盾 、 办案 的法 律效 果 与 社 会效 果 的有 机 统

提 下 , 化工作 流程 、 简 缩短 办案期 限 的工作机 制 。轻 微 刑事案 件快 速办 理 机制 , 是 通 过 实现 整 个 刑事 就 诉讼 过程 中各个 负有 工作 职责 的机关 、 门 、 部 内部组
图通 过创新 轻微 刑事 案 件 快速 办 理 机制 , 实 将 有 切
限的司法 资源 集 中 到 办理 重 大 、 难 、 杂 案 件 中 疑 复 来 , 现保证 办案质 量 的同时提 高诉讼 效率 、 实 及时解
速办 理轻微 刑事 案 件 , 是对 案 情 简 单 、 实 清楚 、 事 证 据确 实充分 、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认 罪 的轻微 刑事案 被
第 4期
缪颖 丰等 : 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机制 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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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美 国 罗 尔 斯 所 言 : 正 义 是 社 会 制 度 的 首 “
盗 窃犯 占总犯 罪 人 数 则 达 到 3 . % 。盗 窃 案 的 犯 46 罪 嫌疑 人或 当 场 抓 获 、 销 赃 时 被 抓 获 , 或 多供 认 不
处 罚 金 刑 的 主 观 恶 性 不 大 、 会 危 害 较 轻 的 案 社 件 。2根据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制定 的《 见 》 依 法 快 _ 意 ,
供给与 日益膨 胀 的刑 事需 求 之 间 的矛盾 , 在 2 0 早 07
年 2月 ,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就 发 布 了《 于依 法 快 速 关 办 理轻微 刑事 案件 的 意见 》 以下 简称 “ ( 意见 ” , ) 试
收 稿 日期 :0 0— 9— 3 2 1 0 2

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摘要]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保起诉的合理性,防止滥用公诉权。

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

简化认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不但有利于快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还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认罪;审查起诉;简化;诉讼经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对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在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外另设了一个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以下简称《实验方案》)中提出了一些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思路,并进行了相应的试点。

但简化审查起诉程序改革仍处于探索之中,许多制度仍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和实证研究的支撑,研究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在认罪案件中,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适用何种模式的认罪诉讼程序,有不同的选择。

一种是单一程序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不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都适用同一种认罪诉讼程序。

另一种是多元程序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诉讼程序不同于轻罪案件。

从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认罪案件采取的是多元程序模式。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二是公诉案件简易程序。

这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不同的,从我国的刑罚观以及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采取多元程序模式是比较合适的。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苏检会〔2007〕3号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其判决前的羁押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际,现就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三)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五)因亲友、邻里之间等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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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
件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

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

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六、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七、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

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八、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十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

十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有条件的,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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