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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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寿光市委组织部 文件

寿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寿光市科学技术局 寿光市财政局 寿光市教育局

寿人社字﹝2017﹞46号

关于印发《寿光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人才强市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国家、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以及实施创新驱动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申请创新创业,不再保留领导职务。

二、创新创业的方式

(三)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

(四)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六)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创新创业政策

(七)离岗创业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数按在职标准核定,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渠道拨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3.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4.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5.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具体可行创业计划和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授权有效发明专利等的,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没有具体可行创业计划和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授权有效发明专利等的,单位从变更聘用合同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6.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之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可再延长3年。

(八)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政策

1.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3.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4.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九)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3.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

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领导班子成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5.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员人员可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兼职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创新工作,按规定获得报酬。

四、办理程序

(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具体可行的创业计划或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等材料。

(十一)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十二)单位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在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企业挂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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