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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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HCA 240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2005年第2404號

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林一品

被告人平等機會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8日

裁定日期: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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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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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被告人現根據高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號規則,申請

剔除本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整項法律訴訟。本訴訟為三分鐘之內庭

案件由本席審理;而原告人又同時提出要求法庭作出批示的傳票。

雙方同意我即時處理這些事項。正確的時序是先處理被告人的申請。

2. 據本席理解,原告人指被告人未有又或者疏忽履行本身

的職責而致原告人蒙受損失,故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賠償。以

下為本案的背景。

3. 原告人原受僱於香港政府,是一名通訊員,在2003年被

調往警察總部新界北的控制中心。調職前一個月原告人因遇劫,右

手食指受傷以致該指無法正常操作。

4. 由於身體受傷以及履新的關係,原告人情緒低落以至失

眠。醫療報告建議將原告人調回鐵路控制中心,但建議不獲原告人

的直轄上司總通訊主任採納;原告人又曾寫信予所屬區份之指揮官

作出申請,後者似乎亦不加理會。原告人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被

告人”)以歧視殘疾為由作出投訴。

5.被告人所採取之行動,現摘要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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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歷表綱要

2005年2月4日原告人向被告人投訴兩位上司

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2005年2月5日被告人確認收到投訴。

2005年2月25日被告人之職員與原告人會晤。

2005年2至4月原告人提交文件。

2005年5月4日被告人通知原告人正在檢視收

到之資料。

2005年5月6日原告人催促被告人儘快作出處

理。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寄出暫時回覆。

2005年5月18日草擬好並向兩位上司發出有關

之投訴書。

2005年6月13日總通訊主任覆信。

2005年7月7日區指揮官覆信。

2005年8月2日總通訊主任再次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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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005年8月9日原告人對覆信作出評估並作陳

詞。

2005年9月3日被告人出信申索人指出“由於

未有具體資料支持你指稱答辯

人一及答辯人二基於你的殘疾

而對你作出較差的對待,委員

會現正考慮是否仍繼續跟進你

的投訴。如你欲就你的投訴提

供新資料,請於本年九月十三

日或之前交予委員會,否則,

委員會將對你的投訴作最後審

核。”

2005年9月9日原告人再次陳詞。

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對這兩宗投訴決定不繼

續跟進調查。

2005年10月25日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說明該決定

之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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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005年10月31日被告人回覆表示維持原來看

法。

6. 本席要指出以上之事歷表已將較不重要的事項略過而將

本席認為最相關之事項列出。本席現要作出裁決的是被告人是否對

原告人有責任繼續調查,以協助他檢控此案件,以及被告人有否涉

及疏忽。

7. 據本席理解,這個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鼓吹殘疾人士與

及非殘疾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而該委員會有權對據稱為歧視的事

件作出調查,亦有權終止任何調查。

8. 經審閱呈堂的文件後,本席絕不認為專員終止該投訴有

錯誤之處;專員已將手上所有證據加以考慮並且得出結論。但切勿

忘記專員在此階段毋需決定投訴所指之事是否帶有歧視成份,他只

不過說手上並無足夠資料支持原告人的說法,所以決定不再跟進調

查。可供專員作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就是案件的勝算理據。我已閱

讀呈遞的文件,我認為原告兩位上司未有基於原告的殘疾給原告較

差的對待。但我要說明我的結論是由我閱讀的文件而來。我考慮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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