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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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1.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保健服务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询问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
(2)开展孕早期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3)对发现有妊娠结局的孕妇,需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查,并在2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
2.孕16-24周、24-28周各进行1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作产前诊断和有异常需要转诊的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一般保健、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孕16-20周重点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相应检查。
(3)孕24-28周重点加强自我监护方法指导、母乳喂养指导和分娩准备教育,建议孕24-28周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并落实孕28周转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转上级医疗机构。
(5)对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机构急诊。
3.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保健服务,有高危因素的孕妇酌情增加产前保健次数。了解孕妇的健康情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的情况,并进行指导。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复查血常规、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高、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进行保健宣教并预约下次复诊日期。
4.产妇分娩出院后,分别于7天内和14-28天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随访各1次,进行产褥期保健,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有条件的地区,产后28天随访可在医疗机构进行。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的产妇和一般异常如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其他异常如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5)对生长发育正常的新生儿或有一般异常问题者,可以进行新生儿保健指导和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出生30天后转入儿童系统保健。
(6)对发现患先天性疾病新生儿或有其他不能处理的异常问题者转上级医疗机构。
5.产后42天对产妇进行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做实验室及相关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康复正常者进行计划生育、卫生保健、坚持6个月母乳喂养等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