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六十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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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九篇: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十八篇: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二十七篇: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六篇: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膑、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

领事裁判权:

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本国法律裁判。

西周,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书契:契约文书凭证,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1.西周结婚程序:首先,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婚姻实行“同姓不婚”,

再次,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2.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

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西周最高审判机关,周王。

4.周王之下设大司寇(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师

5.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

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春秋时期最早成文法活动

7.好包括:楚、晋、宋、郑等国

8.《法经》魏国李悝主持制定

9.《法经》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可分为三部

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最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10.《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

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

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1,从法典名称看,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法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野蛮走向文明2结构上看,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对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影响3从立法宗旨看,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私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为后世各代确立了刑事立法基本宗旨。4从内容上看,贯彻重刑主义法治原则。使野蛮的刑罚传统继承下来,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宗旨《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11.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盛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基础,

以德主刑为辅,三纲五常)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对先贤学说进行逐章逐句地考

证与注释)

12.无为而治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表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13.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14.判例即决事比

15.汉:亲亲得相首匿: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

不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6.最早提出亲亲得相首匿是孔子

17.汉:算赋,是针对15岁到56岁的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每人每年征得一百二十钱为一

18.口赋,是针对3岁到14岁得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原定每人每年二十钱,汉武帝时

为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7至14.。商人倍算。惠帝时,年15-30未嫁,5倍算赋19.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

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20. 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

儒家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鉴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量刑标准,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次,试图矫正秦以来酷吏以构陷入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消极,造成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同,失去了先秦以来法家注重客观的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也导致了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

21. 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议程序认定,并

依法减免处罚。“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2.《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定六典为理

典,教典,礼典,政典,邢典,事典。其在结构上分为正文,注文两大部分,正文记述唐代的官制,而注文部分叙述了官制的源流,演变,资料浩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方方面面。

23.唐朝,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24.《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25.以刑法典<宋刑统>为基本形式,在该法典的基础上,将法律分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敕\

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26.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喝事发布的命令

27.编例即断例,是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

28.买卖有绝卖和活卖之分。绝卖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回赎,而活卖又称典卖,是在一定的

期限内可以收赎,故典价比卖价低。如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回赎,则是绝卖

29.蒙古创立“大札撒”,《条画五章》《条令》金律断案。。元建立后,《至元新格》《风宪宏

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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